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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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 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广义刑法: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公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刑法根据的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历及实际情况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根基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展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局部编章节条:“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款:标志为另起一行项第二章 刑法 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 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制止有罪类推;4、制止重法溯及既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分,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本国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管辖原则的刑事管辖体制。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第六条1、犯罪行为与结果择一地主义2、领域:1领陆;2领水和领海;3领空;4底土 5悬挂我国旗帜的船舶和航空器内3、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不予追究2、对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采取从严原则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1、必须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我国公民利益,并且按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2、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3、根据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到刑事处分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我国对国际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1、必须是由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2、必须是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简答题: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能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主要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分较轻时,适用新法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犯罪就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刑法中规定的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犯罪概念:分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三种。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13条采用的是混合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的 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分性。我国刑法理论上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是: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3、是正确量刑的前提4、是研究犯罪问题的理论指导第五章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犯罪客体的分类:(1)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2) 同类客体刑法分则对犯罪进展分类的依据局部刑分十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3) 直接客体决定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一方面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是犯罪的选择要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e.g.脱逃罪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1、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同: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 犯罪的性质2、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犯罪客体是必备要件,犯罪对象是选择要件3、对犯罪分类的意义不同: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基,而犯罪对象不是4、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不同:客体受损、对象不受损;对象受损;同时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上的条件或要素,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核心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1、行为对客体的侵犯2、表现于客观的具体事实3、刑法规定的客观事实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确认行为人罪过的客观依据4、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识与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所有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唯一的必备要件主要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从客观上看,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从主观上看,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制止性标准的危害行为。不应为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应为而不为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的身体2、利用物质性工具3、利用自然力4、利用动物5、利用他人不作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由于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能力而不履行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种类:1、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构成某一犯罪必须具备的、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2、根据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3、根据危害结果的存在状态: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4、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直接危害结果定罪、间接危害结果量刑看是否有中间环节实害犯结果构成or完成结果犯 结果完成刑法因果关系: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确定了因果关系,只是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根基。要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存在成心或过失。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犯罪客观方面的其它要件: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具体包括:1、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 为的自然人 2、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之行为的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2、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3、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名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制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到达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不安全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简答题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能力:行为人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于两个因素:年龄、心智。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具备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三种:一是未满14周岁的人。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1应当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2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三是病理醉酒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三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类犯罪负刑事责任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从轻或减轻处分;尚未完全丧失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犯罪的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单位犯罪:单位成员在履行其在单位的职责时所实施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有单位承担的犯罪。单位犯罪的 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3、具有整体性单位是法律拟制人单位犯罪的处分原则:双罚制对单位判处分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还有,单罚制。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必要要件犯罪主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1、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2、犯罪主观方面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3、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4、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之间界限的重要标准3、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根据犯罪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其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犯罪成心的类型:1、直接成心: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积极追求2、间接成心,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听之任之间接成心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1、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犯罪目的时,而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2、行为人在追求某一菲犯罪目的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3、行为人实施某些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的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条件: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遇见 2行为人应当有义务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条件: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过于自信过失和间接成心的异同: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两者有着重要的区别:(1) 在认识因素上,在间接成心心理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认识错误;而在过于自信心理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存在错误认识。2在意志因素上。就间接成心而言,行为人不排斥、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二者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无预见,但是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应当预见有能力、有义务预见而没有预见;而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无法预见,因而不应当预见。犯罪目的影响定罪: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到达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成心犯罪中。当刑法特别标明某种犯罪行为的犯罪目的时,此时该特定目的即为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目的犯。犯罪动机影响量刑: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到达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通常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的一个重要情节。杀人动机:情杀、财杀、仇杀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之间的关系:1犯罪动机是犯罪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追求的客观犯罪在主观上的反响2同一犯罪目的,可以有不同的犯罪动机3一样的犯罪动机,也可以导致不同的犯罪目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对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后果认识有错误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假想的犯罪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假想不犯罪3行为人对罪或刑认识有错误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法律认识的错误,不影响定罪。对事实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1客体的错误。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2对象的错误a.对象不存在误认为存在b.非不法侵害人误认为不法侵害人c.目标错误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4工具的错误5因果关系的错误第九章 成心犯罪形态过失犯无罪成心犯罪形态:成心犯罪中的停顿形态犯罪既遂:立法者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观定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完成形态。1行为人成心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前提条件;2判断是否既遂,只能看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完成某种犯罪的 基本构成要件不同犯罪形态的既遂:1结果犯。按照刑法规定,必须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成心杀人、成心伤害、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a.法定犯罪结果发生b.犯罪完成2行为犯。按照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构成犯罪。如强奸奸淫幼女罪、传播性病罪、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投敌叛变罪等。3不安全犯。按照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发生某种法定危害结果的不安全即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不安全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等罪4举动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举动犯无未遂。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情况: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行为,法律将它规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如参加恐惧活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场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在犯罪预备阶段终结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主观能够,客观不能够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一行为人已经开场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预备行为包括:1、准备犯罪工具 2、制造犯罪条件 二者择其一二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三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处分原则: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分犯罪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或未达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停顿形态。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顿下来;3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1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以犯罪行为客观上能否完成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工具不能犯、对象不能犯处分原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使犯罪终结的犯罪形态。犯罪中止的类型:一以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预备中止预备阶段与实行中止实行阶段二以成立犯罪中止的不同要求:积极中止自动停顿、采取行动防止与消极中止悔过第十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成心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要件:1、构成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e.g.受贿罪 1自然人与自然人 2单位与单位 3自然人与单位2、构成共同犯罪,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间都有因果关系;3、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成心。共同的犯罪成心:共同犯罪人经过犯意联络,知道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都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2、二人以上犯罪,一人处于成心,他人出于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成心犯罪的4、二人以上共同成心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中,一方超出了共同成心的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5、二人以上同时或先后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样性质的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的犯罪成心,客观上缺乏行为间的相互协调、配合6、有共同成心而无共同行为7、事前无通谋没有犯意联络,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共同犯罪的形式:二人以上共同成心犯罪的构造形式(1) 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可以单独实施的犯罪 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必要共同犯罪对行性,聚众性,组织性(2) 简单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3)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4一般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特征成立条件:1由三人以上组成。2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3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4相对的稳定性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实施犯罪犯意发起者帮助行为指挥者有分工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无分工实行犯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根据作用 根据分工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概括犯意支配组织内成员包括两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骨干分子、主要实行犯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分;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分。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所谓“胁迫: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强制,迫使被胁迫者屈从淫威,被迫参与共同犯罪。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按照犯罪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不是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的一类犯罪人,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确定其刑事责任时,或者作为主犯,或者作为从犯。构成教唆犯的特征:1在客观方面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引起他人产生犯意的行为2在主观方面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成心e.g. 教唆他人吸毒罪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犯,从犯处分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罪数的类型:分为一罪类型和数罪类型。一一罪的类型1、实质的一罪一行为造成一个或数个结果,包括:1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 a.必须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b.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 c.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2) 想像竞合犯: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包含或穿插关系的犯罪形态。法规竟合:存在包含或穿插关系处分原则:从一重罪处断3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 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 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处分的犯罪形态。如虐待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等。2、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或数举动,法律规定为一罪,包括:1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犯罪人实行的行为2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反复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但刑法规定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又可分为常业犯如赌博罪和营业犯如非法行医罪。3、处断的一罪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司法上作一罪处理,包括:1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成心,连续实施性质一样、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2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3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第十二章 阻却犯罪的事由阻却犯罪的事由:某种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某一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但在行为人的主观内容中不存在犯罪的主观罪过要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刑法阻却其成立犯罪的情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阻却犯罪事由的 基本特征:1行为在形式上具备了某一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2行为人在主观内容中不存在犯罪的主观罪过要件,或因某种特定的事由不具 有社会危害性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还击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见表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行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排除直接成心间接成心或过失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不安全,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从而保护一个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成心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可抗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成心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一样2: 客观效果上,都存在对社会有益的实际效果一样3: 法律规定上,都具有阻却犯罪的属性;过当情况下,都要承担一定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目的条件一样1为了保护合法权益1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2互殴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 3为保护非法利益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前提条件针对人的不法侵害面对实际不安全更多来自自然界假想避险:对于本不存在的不安全时间条件针对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防卫不适时:1事先防卫:尚未着手进展的不法侵害 2事后防卫:已经完毕的不法侵害针对正在发生的不安全避险不适时:1事前避险 2事后避险对象条件限制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实施对于限制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正当防卫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针对合法的第三方利益只能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不安全的情况下进展适当条件限度条件所造成损害,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是避险过当主体要求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某些特定社会成员的法定义务,不实施即违法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社会成员,不能为了个人安全而进展紧急避险,一实施即违法第十三章 刑罚概说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社会防卫理论: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并通过对他们进展教育改造,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分的犯罪人。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戒备社会上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预防的对象为社会上其他有潜在犯罪倾向的人。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主刑: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简答题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1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2限制犯罪人一定自由: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视;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实行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会客规定;5、离开居住地城市,需报经执行机关批准3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4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拘役1:1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2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3拘役由县级公安机关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就近执行4每个月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1剥夺犯罪人的自由2刑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为25年3强制犯罪人参加劳动,承受教育和改造。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1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2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3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份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一是在案件的管辖上,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展一审。二是在程序上,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于1.必须判处死刑的犯罪份子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3.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二年期满后的处理: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成心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成心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对同一个犯罪,可以同时判处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的种类:罚金适用于贪财图利性质的犯罪or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人民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人民法院or会同公安机关驱逐出境针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第十四章 刑罚裁量量刑情节:是指定罪情节以外的,人民法院据以在法定刑限度以内或者以下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主客观事实情况。量刑情节的 基本特征:1量刑情节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说明行为社会危害程度或者行为人人身不安全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2量刑情节不仅包括局部罪中情节未遂、中止等,而且还包括罪前情节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和罪后情节悔罪态度、自首、立功等。3量刑情节只能以所定之罪的法定刑为自己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根基。4量刑情节是对犯罪分子落实刑事责任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根据。量刑情节的体系:1从渊源上可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而来的从重情节、酌定量刑情节。2从处分功能上,可分为从重处分情节、从宽处分情节可再分为从轻、减轻、免除处分的情节三类第十五章 刑罚裁量制度累犯:因犯罪而受到刑罚处分,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一般累犯:是指因成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成心犯罪的犯罪人。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成心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未执行完毕不涉及累犯问题。4两罪都是在行为人年满18周岁后实施的特别累犯:是指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惧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过刑罚处分,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同种犯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均构成特别累犯。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征成立条件: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2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3成认犯罪;4愿意承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1主体被动到案。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3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不同的,以自首论;一样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坦白:犯罪分子犯罪后被觉察而被传讯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交代自己已被觉察罪行的行为。坦白的成立条件:1犯罪分子被动到案 2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已被掌握的罪行坦白的刑事责任:如实供述的可以从轻处分;防止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分。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露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立功犯的刑事责任: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分的制度。数罪并罚原则:1、并科原则: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处分原则。2、吸收原则:重罪刑罚吸收轻罪刑罚的合并处分原则3、限制加重原则:确定最高刑为数罪之和,最低刑为数罪中最高刑的合并处分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并科和吸收原则。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1)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e.g.1 盗窃被判15年,已执行3年,发现漏罪、被判7年先并:157=22大于20 1520 确定19年后减:19-3=16年(2)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e.g.2 盗窃被判15年,已执行3年,犯新罪、被判7年先减:15-312年后并:12+719年一般缓刑: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的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在犯罪的不安全。4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年满75周岁的人,且符合上述条件,应当 宣告缓刑。缓刑的考验期限: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2缓行的内容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的法律后果:1缓刑考验期满,未犯新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适用判决前数罪并罚原则。3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缓刑的监视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的制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是指依法行使刑罚执行权的司法机关,根据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将其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机关:1人民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刑可以会同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3监狱: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的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3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死缓执行期满之后,依法成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假释: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的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不适用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承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3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局部刑罚的犯罪分子。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方可实行假释。假释的考验期: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的撤销:新罪、漏罪、违反有关假释的监视管理规定第十六章 刑罚消灭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国家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权、量刑权或行刑权归于消失。刑罚消灭的特点:1刑罚消灭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某种犯罪2刑罚消灭的原因是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1、超过追诉期限2、犯罪分子在审判和服刑期间死亡的3、告诉才处理,没有高速或者撤回告诉的4、国家作出对犯罪分子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终止刑罚的决定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赦免: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宣告免除或者减轻犯罪分子罪责或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大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的犯罪人,一概赦免其罪与刑的制度。免罪且免刑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所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制度。免刑不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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