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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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说明: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二、债法博大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自行补充;若有谬误,请多指教;三、纯属个人平时债法笔记,请勿作考前重点,否则后果自负;四、若对以上各条存有疑虑,请勿再看!I._J1i“#L|五、如有雷同,算我抄你!若有它版,或属重名。债法总论笔记第一章债与债法一、债的意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yi义务关系。、债的特征1、动态财产关系T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相对性财产关系相对性的例外相对性的例外1、债效力扩张规定3、4、期限性法律关系3、为第三人利益合合同对委托人)买卖不破租赁效力三、债法的意义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广义的债法-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四、债法的性质1、民法的组成部分2、动态财产关系法3、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c_J1II4、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第二章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yiJi二、债的客体(标的)债所确定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当为的特定行为。1、须为使他人财产有所增益成的行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2、须为有意识的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3、给予行为基于一定目的概债的标的物:给付所结合的物Y履行:债务人按照债所确定的客体为给付的过程清偿:债务人所为的达致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三、给付的要件1、标的确定2、标的可能3、标的合法4、标的妥当四、给付的类型1、财物交付厂2、金钱支付:|厂乍为的给付3、服务提供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5、权利移交不包含财物交付,而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不作为的纟込单纯不作为的给付-债务人“应当不为他能为”的行为可分给付:性质上能够分为债务给付且不损害债权实容忍的状态而依据债务:依性质或当事人意应当不能分的给数个给付的不可分给付事实上不可分T当事人约定分割履行的,分割履行一时给付:持续给付:供电合同)债务人当以一次行为而完成的给付法律上应可在一除法律禁为连续性特定行为的给可变更为可分给付(如租赁合同、单纯给付:由一个行为构成的给付、合成给付:由数个行为合构而成的给付该数个行为形成行为系列,共同成为一个债的客体五、债权债权人依债所享有的得就给付为各种行为的权利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具有期限性(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时效期限)4、相容性-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5、平等性6、设定多具任意性厂-、I._J1、债权除请求权外还有解除、终止、抵押债权工请求权2、请求权有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3、债权请求权消灭后,债权不消灭六、债务特定义务人依债而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yiJi性质:1、为义务的一种,具有一般义务的共同特征2、本质上,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4、债务不许永久存在七、责任债务违反者所承受的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功能:1、有效警示债务人,债务不得违反,否则法律将强制其承担不利后果2、在债务违反时,强力保障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八、自然债务也称不完全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九、债权与物权债权物权请求权支配权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法定主义x1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相对权绝对权客体为给付客体是物F、1?相容性排他性只有在物权人的利益优先得到满足后,才有可能实现。具有优先性无追及性111111追及性T无论物权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何种变动,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权利,请求返还,或者请求损害赔偿时限性无时限性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转让一般没有限制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多米用支付违约金、米取补救措施、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补偿损失的方法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十、债权与人身权债权人身权取得多基于行为取得多基于事实财产权非财产权请求权支配权相对权绝对权非专属权专属权客体是相对人的特疋仃为客体是权利人的人身或人格利益有期限无期限可因法定、约定而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主要受民法的保护受到民法和其他重要法律部门的保护第三章之一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T依发生原因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0I:Jy|JX.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T按照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化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特点: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2、在特定之债,标的物如果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因为一般标的物所有权都是在移交时才移转的)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末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即以属于一定种类的物中给付一定数量的物为标的物的债特点:1、所有权不可能于债成立时即由当事人约定移转于债权人(因为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于债权人。2、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13、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以后才能履行-特定方法:1、依债务人的行为特定2、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厂一!/_/乙占/:打*限制种类之债:将标的物所在的种类限定为其某一部分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给付可否由当事人选择简单之债:只有一种给付,当事人无可选择,仅得就该给付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成立时有多种给付,当事人得选择确定其中之一而履行的债丁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当债成立时,二者的标的均未特定,仅属可以特定I.数个给付各具特性,互不相同标的物为同种类中的某部分,该部分与其他部分没有差别数个给付须各别预先确定标的物只须指示种类因选择权的行使而最终确定个给付为债的标的,因而选择权的归属及行使方不发生给付的选择问题法,对当事人关系重大选择具有溯及力特定没有溯及力问题数个给付中有特定物时,有发生履行不能的可能,而且还可因给付不能而发生债的标的的特定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发生不能时,更不会因此而造成债的标的的特定选择之债任意之债定义:当事人有权用其他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债*i/,f数个给付地位相同,选择权人可任选其一为给付标的两种给付有主从之分,代替给付居于补*-.11.充地位产生选择权产生变更权1给付自始不能,不影响债的成立给付自始不能,债不成立只要有一给付能够履行,债不消灭原定给付嗣后不能的,若不可归责债务人的,债务消火;若可归责债务人的,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与代用给付并存给付确疋后成为不能的,回复到该给付特定之前的多种给付重新选择给付确疋后成为不能的,回复到原疋给付给付特定的方法:1、在履行时由当事人合意选定一种给付为履行标的 2、选择权的行使i)原则上,选择权归于债务人ii)选择权的行使以选择权人的意思表示为之选择权的行使具有溯及的效力3、给付不能如果数个给付中有一个给付不能,但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权仅存在于剩余的数个给付上,此时其仍不失为选择之债如果因给付不能而仅余一种给付时,该选择之债自动成为单纯之债如果数个给付全部陷于不能,则适用履行不能的规定而为处理四、实物之债、劳务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损害赔偿之债f以债的给付标的为标准实物之债:以实物为给付标的的债f在履行不能时,可转化为货币之债劳务之债:特点:1、债务人的劳务具有人身性,未经债权人徐柯不得由第三人替代给付2、不适用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的方法,仅得主张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之债f1、法定损害赔偿之债;2、约定损害赔偿之债(如财产保险)货币之债:普通货币之债:以法定流通货币的面额为价值依据的货币之债特种货币之债:以货币交易价格为价值依据的货币之债(适用于特定物之债、I/的法律规定)特点:1、不发生履行不能2、履行迟延时,不问其对于迟延有无过失,即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3、不发生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可能利息之债:特点:1、具有货币之债的特性2、具有从属性3、具有相对独立性1、约定利息f依当事人约定算定的利息(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属约定利息)2、法定利息t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发生的利息(如按国家规定支付的逾期利息)我国现行法律原则上不允许复利例外:1、逾期付款后产生的利息,债务人不清偿的,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2、银行存款利息可为复利第三章之二债的分类一、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T依给付是否可分I._J1L|可分之债:数人同负一债务或共享同一债权,其给付可分者特点:1、分享债权,分担债务2、各给付间各自独立法律效力:1、各可分债权、债务效力独立2、按比例平均分担债权债务yiJi不可分之债:数人负同一债务或享有同一债权,但因其给付不可分,而属于不可分之债I)不可分债权:对内效力:债权人平均分享给付对外效力:全体债权人共同行使请求权,共同受领给付(与连带债权区别)II)不可分债务:准用连带债务的效力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t按照债的多数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按份之债: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成立要件:1、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3、债的标的可分4、数个债权人的债权份额或者数个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效力:1、债权人仅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债务的份额想债权人履行2、债权人受领给付超过应有份额时,超过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债权不消灭;(除非可以认定为是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可构成无因管理)债务人给付超过应负担份额时,超过部分可依不当得利返还,其他债务人债务不消灭(除非可以认定为是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可成立第三人清偿,发生他人债务消灭的效果)3、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发生的事项,对其他人不生效力4、按份之债基于同一原因发生的,如其发生原因为合同,则合同的解除应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丿、rIyt二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Ii/发生原因:1、法定连带之债T个人合伙债务、企业法人联营债务、代理上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2、意定连带之债须全体债务人都明示负担连带债务,默示不能成立连带之债(在连带之债,债务人责任较重,除非法律明文规定或债务人自愿,不得为其强加此种义务)特点:1、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2、以数个独立的债务或独立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3、债的给付目的须为同一(给付的内容、给付的原因不同一,仍有可能构成连带之债)4、各债权人可独立向各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各债务人须负全部给付义务5、因一人的全部给付,使各债权或债务全部消灭效力:I)对外:连带债权:1、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2、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I._J1|I3、一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只具有相对效力(因为无权处分别人的权利)4、一连带债权人的行为中断诉讼时效的,对全体有效;5、一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效力及于全体6、诉讼须以全体债权人未原告或被告,裁判所生利害对全体有效连带债务:1、各债务人都有义务为全体债务人清偿yiJi2、一债务人发生的债务减轻事项,对全体债务人有效3、债权人得选择债务人请求清偿的效力4、诉讼须以全体债务人未原告或被告,裁判所生利害对全体有效II)对内:一人清偿全部或受领全部后发生内部求偿权求偿权-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就超过其应承担部分的给付,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发生要件:1、求偿权人以清偿或其他方法使债务消灭或缩小;2、须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3、求偿权人的履行须超过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范围:超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不可由其单独负责的事由所致的损失行使:求偿权人有权分别向其他债务人请求补偿;若被请求债务人无偿付的财产条件时,发生求偿权的扩张,由其他债务人分担代偿。但该债务人并未免责,待其具备偿付的财产条件时,有义务向其代偿者偿还。不真正连带债务: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他债务即因债权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的债的关系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不同的发生原因(且不可能因合同发生)共同的原因没有共同目的,各债务人主观上无关联有共同目的,各债务人主观上互相关联各债务人之间没有债务数额的分担问题各债务人之间有确定的债务数额分担多数债务人间无内部关系,不发生内部求偿权会发生内部求偿权的行使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无须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各债务人均仅为自己的债务负责,并未因负担不真正连带债务而加重自己的债务负担债务人责任较重第四章债的发生、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点:1、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合同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4、具有任意性二、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2、特点:1、由非法行为引起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无关3、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定之债4、债的内容主要为赔偿损害,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成立要件:不法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冬失果关三、缔约过失缔约当事人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使对方受到损失的过失行为成立要件:违背诚缔约方过失合同不成立t对方受损失四、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成立要件:为自己设定某单方意思表示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类型: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遗赠悬赏广告: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成立要件:1、以广告方式公开向不特定的人作出意思表示2、须指定需要完成的行为3、须有给付报酬之意思J1|LI效力: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广告人债务生效,行为人对广告人有报酬请求权撤销:方式原则上应与原广告相同1、悬赏广告被撤回的,自始不生效力,在撤回前已经开始实施但未完成行为者,无报酬请求权2、广告人撤回广告致使已经开始实施但未完成指定行为者受到损失的,赔偿损失(除非广告人能证明其不能完成指定行为)优等悬赏广告:数人分别完成指定行为的,广告人只向被评定为优等者支付报酬的悬赏广告五、无因管理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性质:事实行为T其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故不构成法律行为社会功能:权衡个人事务应由个人自由决定的个体利益和在一定条件下干涉他人事务所体现的社会共同利益二者的关系,以期将此两种利益达到最大限度的契合无因管理代理都是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代理人负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要求代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事务管理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代理的事务须为法律行为V11.j._制度规范的是存在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度重在规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和第二人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L/):-|/管理人仅需具有管理意思代理人须具有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意思,且必须将此种效果意思表示出来而为第三人知悉管理人可以同时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管理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无因管理|-无权代理都不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都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符合本人的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因而为合法行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侵害了被代理人自行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因而不具有合法性制度要解决的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度要解决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归属问题具有上述无因管理和代理在性质上的区别构成要件:1、须为合法事务2、须非本人专属的事务3、须不属于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无法定约定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务义务!反本人(宗教上、社交上的事务不够成无因管理)意思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干预他人事务,必侵害本人某方面的权益,本应侵权,但以为他人谋利为目合法行为2、管理人负担的义务的或为维护公益,故法律使其具有阻他违法事务成为5、须适于发生债的关系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报告及计算3、管理人的责任债务不履行责任-管理人对本人负有义务,并应就其事务管理行为所致本人的损害,以有故意或过失时为限,负其责任;侵权责任-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时,应负侵权责任4、本人负担的义务偿还必要费用;清偿必要债务;赔偿损害5、管理事务的承认类型:1、适法的无因管理主观适法: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且又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的无因管理客观适法: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是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无因管理2、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其管理违反本人意思3、不真正无因管理-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管理或明知系他人事务而作为自己事务管理六、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性质:法律事实-可因人的行为或自然事实引起社会功能:追求社会的实质正义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方式恢复当事对侵权人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1人之间因不当变动而受到破坏的利益平价,并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衡(社会功能)得到补偿(社会功能)不考虑受益人的主观过错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必须要取得不当利益获得利益/未获得利益诉讼时效较长(多数国家)诉讼时效较短(多数国家)与无因管理:1、社会功能不同2、根据和构成要件不同3、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性质不同与合同责任: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因基础行为无效,该方当事人不能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对方可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构成要件: 一一无法律上受有财产上的利极益他人受有损失(直接因果说;间接类型:1、给付不当得利T欠缺给付原因(因果说受益人不得保有受领之给付利益的不当得利自始欠缺给付原因-1)非债清偿;2)作为给付的原因行为未成立、无效或撤销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给付目的不能达到c_JILI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清偿期到来前之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 2、非给付不当得利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yiJi基于受益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3)擅自出租他人之物;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基于受损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如误将他人的家畜饲养)基于第三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如第三人以甲的饲料喂养乙的家畜)基于自然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大水将甲的鱼冲到乙的池塘)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不当得利(如不动产的添附)法律效果:1、不当得利返还的主体T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到损失的人2、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返还原物为原则,价额偿还为例外返还原物-包括:1)原物的用益(如孳息)2)基于权利之所得(如原物为债权,其所受的清偿)3)原物的代偿(如原物被征收而取得的补偿金)价额偿还-受益人受领的利益,依其性质或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受益人应返还其价额3、返还范围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不存在者,无需返还I._JIX._I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受领时所得之利益;附加利息;损害赔偿第五章之一债的效力一、债的效力债所特有的保障债务清偿、债权实现的法律之力解释:1、是法律之力,具有强制性;yiJi2、为债所特有1)具有相对性2)是保障“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的法律之力3)包括债权的效力和债务的效力4)有债务人抗辩权的效力5)有形成权的效力分类:一般效力:各种债的共同的效力特殊效力:某种债所特有的效力(如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对内效力: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效力对外效力: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如债的保全时)主要效力:债权具备的对给付利益的实现发挥主要作用的效力(如给付利益受领力)从属效力:债所具有的对给付利益的实现起辅助作用的效力(如债务人的注意义务)积极效力:债权的效力于最重要的分消极效力:债务的效力类历史发展:1、债的效力由及于债务人的人身到仅及于其财产I._J|L_I2、债的效力范围逐渐扩张t1)逐渐承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债的保全制度趋于完善3)租赁权物权化4)不法侵害债权理论的创立5)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对第三人的义务yiJi3、债的效力的内容有所扩张4、法官取得对债的效力予以修正的权力二、债务的效力债务人承受的须依债为给付的法律约束力特点:1、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2、债务不许永久存在3、有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之分4、除给付义务以外,尚有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三、债务的种类(之一)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的并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主债务)从给付义务:债所确定的不具有独立意义、从属和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从债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商品说明书的义务)附随义务:在债的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照顾、告知、保护、协助、保密、忠实、注意等义务的总称(如对标的物可能发生的特殊现象,出卖人应准确告知)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随着债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自始确定,并决定债的类型和内容无对待给付义务多数主给付义务都有对待给付义务1vy;;1仅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不履行主债务的构成实质、根本的债务不履行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随着债的发展而有变化在债的成立时已经确定为某种特定行为违反附随义务般对主债权不产生实质违反从给付义务的对主债权实现有实质|!11.影响影响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违反的,可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继续履行通常依诚信原则而产生般由法律规疋或当事人约疋产生四、债务的种类(之二)原给付义务:债原本包含的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次给付义务:债中原来不包含,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从原给付义务演变而来的给付义务(第二次义务)(如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发生违约金支付义务)先合同义务: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依法负担的照顾、告知、保护、保密、诚实信用等义务(法定)(违反此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依法负有“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后合同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之债消灭后,依法定或约定多负担的、旨在维护给付的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消灭的善后事宜的义务(法定或约定)(违反的,构成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f/1K/Vlj附随义务都包括告知、保密、协助等义务违反都发生损害赔偿法定法定/约定法定合同成立前合同消灭后合同之债中五、不真正义务II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特点:1、当事人依法负担的防止自己损失的注意义务2、没有给付、没有强制执行效力3、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义务违反者自受其害4、是独立的法律义务,不是债务(因为债务以给付为要素,以可强制执行为基本属性)六、债权的效力债权所具有的实现“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的法律之力内容:1、债权的请求力T债权人有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2、债权的执行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其给付的效力3、债权的保持力-债权人有保持所受给付利益的效力(受领保持力)第五章之二债的效力一、债的履行当事人依债的内容为给付和受领给付履行原则:1、全面正确履行-履行的主体、标的、数量、时间、地点、方式等都要符合债的内容2、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应当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债不履行债权未实行、债务未履行的各种现象t、1I原因:1、债务人原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II172、债权人原因-债权人不履行必要的告知、协助、配合义务3、第三人原因4、不可抗力5、情事变更归责原则:无约定或法定的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责任三、债不履行的形态及效力(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 给付不能-因一定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不能为给付类型: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效力:1、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T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在双务合同,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债权人已为的给付,债务人应当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I._J1iI债务人因给付不能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即债权人向第三人主张代偿请求)因不可抗力导致给付不能的,债务人负有及时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和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责任2、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全部不能的,可请求损害赔偿yiJi给付部分不能的,可履行部分仍履行;不能履行部分损害赔偿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对不能履行部分可解除合同或相应减少自己应给付部*I分给付迟延T对履行期已满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构成要件:债务有效-届至未履行-给付可能-可归责效力:1、对一般债务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因给付迟延而发生的各种损害)2、对金钱债务-应当继续履行,且不改变原定债务金额(无论升值贬值)有利息的,不免除迟延期间利息;无利息的,得请求迟延利息给付拒绝债务人在债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能为给付而明示地表示不为给付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应履行的债务给付可能明示或默示的不履行的表示故意或过失效力:1、履行期届满时拒绝1)申请强制执行;2)请求损害赔偿2、履行期届满前拒绝1)解除合同;2)请求损害赔偿I._J1|“#L_I不完全给付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害(人身、财产)的情形构成要件:为履行债务为给付不符合内容可归责类型:1、瑕疵给付:存在不符合债的内容的缺陷,因而减损或丧失其应有价值或效用的不完全给付(如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使家畜的价值减少)yi2、加害给付: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如因债务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家畜受传染而死亡)(前者只损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后者既损害履行利益,又损害债权人的固有利益)效力:1、可补正的可请求补正2、不可补正的为瑕疵给付的,发生债务违反损害赔偿责任为加害给付的,同时发生债务违反和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四、受领迟延受领T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受领为债权人的一种权利,特殊情形下,亦可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义务受领迟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或已提出的给付,因己方原因,未为受领、不能受领或未为必要协助,以致给付未完成的事实成立要件:已届履行期T债务人依债给付债权人未受领债务履行须协助效力:1、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减轻2、债务人停止支付利息I._J1iLI3、债务人缩小孳息返还范围(仅须返还已收取的孳息,对以后所生的孳息,不负收取义务)4、债务人得请求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和因受领迟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5、债务人有权采取合法方式消灭债的关系(如动产提存)6、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I0fiJi第六章债的保全一、债权保全权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损害债权时,得通过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其债权安全的权利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属于实体权利二、代位权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性质:1、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并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2、代位权是为自己的目的居于他人之位代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3、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4、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代理权以自己的名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1: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具有原告诉讼资一般情况下,代位权人具有原告资格格发生的基础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基于本人的委任或指定代理、法定代理的规定法律效果由债权人承担法律效果在般情况下归于被代理人与管理权:管理人行使管理权时需从本人利益出发而为事务之管理。债权人依其代位权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客观上有利于债务人,实际上是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行使的。(通说认为是广义的管理权)与形成权:形成权的实现仅需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无需相对人义务的履行。而代位权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需次债务人履行义务。与请求权:代位权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王利明的观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即不是债权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实际上是债权人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以保全自己债权的一项权利。由于此种权利必须通过提起诉讼才能行使,因此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构成要件:非专I属性债权合法且至清偿期T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T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三、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行使主体:债权人本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同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行使方式:1)直接行使;2)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我国立法采后者)占八、1.1|I效力: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得直接就次债务人的财产获得清偿(我国立法模式)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直接从行使代位权中获取利益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的债务消灭2、债务人的债权中,与代位权价额相当的部分消灭丿sr.ii对次债务人的效力:1、不得以其与代位权人之间无债务关系为由对抗代位权人2、其对次债的债权人有抗辩权的,也的对代位权人进行抗辩四、撤销权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损害其债权时,得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属于撤销他人行为的撤销权)撤销权:1、撤销自己行为的撤销权-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2、撤销他人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性质:“折衷说”T兼有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财产行为和请求第三人返还形成请求权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权构成要件:债务人和受让人双方恶意(主观要件)须在债权成立后T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T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包括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有偿)、无偿减少)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的,兼备主客观要件时,撤销权才成立(如,以合理价格交易,不成立撤销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不要求有主观要件,只要具备客观要件五、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占-、c_jy|I行使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以原告之诉讼地位行使诉讼被告人:1)债务人以单方行为减少财产的,以债务人为被告2)以双方行为减少财产的,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行使范围:以债权的价值额为限行使的费用负担:由债务人负担yiJi效力:对债务人: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对第三人:所受利益返还债务人;有偿取得的,返还时对债务人享有价款返还请*I._.求权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无权向第三人请求清偿(撤销权行使后,其财产仍归债务人)六、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后对方即有抗辩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债权人知道撤销事1年由之日对方取得抗辩权撤销权消灭一、债的移转债权、债务因特定原因在不同主体之间移转是债的主体的变更,是债的变更(广义)的主要类型性质:是相对性财产权流通转让的形式,是债权、债务交易的方式之一L-)|/I种类债权让与债务承受.I.1I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因法律行为的移转T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因法律见定的移转T继承、合同当事人地位的概括承受、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内部求偿权;保证人的求偿权(该权利实际为债权人让与之债权);保险人的求偿权因裁判的移转T司法判决寺定承受:债权债务的单独移转概括承受:债权、债务因特定法律事实而作为整体,归属一人(如法人合并、继承)、债权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可转让债权转让于受让人的法律行为特点:1、是债权处分行为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3、是不要式行为4、是不要因行为债权让与合同:让与人同受让人订立的以让与特定债权为内容的合同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的,依规定让与不改变其内容-双方达成合意-通知债务受让人同意时,效力不全的债权也可让与:效力待定的债权;可撤销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让与的限制: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1、基于当事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2、专属特定债权人的债权3、不具有独立性的从债权4、债权人变换导致给付内容随之改变的债权(如医疗合同)5、不作为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债权证书上有禁止让与记载时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如建设工程合同让与的效力: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2、依附于原债权的从权利,一并随主债权移转3、应将债权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告知受让人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一般负瑕疵担保责任让与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1、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一般以通知为生效要件(到达主义)2、法律特别规定或依交易习惯可自由让与的债权,自由让与须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让与,采债务人同意原则3、受让人自受让成立后,代替原债权人成为新债权人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4、债务人向新债权人承担的债务履行义务仅以对原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为限I._JII5、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新债权人均能行使6、债权让与通知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对债权本身:1、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2、可导致时效中断的效力(其含有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意)三、债务承担、I*;yiJi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负担种类: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承受债务人的地位T一般所说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而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性质:不要因行为;债务承担合同一经成立,债务即行移转原因:直接基于法律规定T继承单方法律行为T附义务的遗赠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的合同四、免责的债务承担构成要件:须有可移转的有效债务T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T须经债权人同意(无须原债务人同意,仅通知即可)法律效力:1、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2、从债务一并移转3、第三人提供的担保,除第三人同意外,因债务承担而消灭4、新债务人得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即抗辩权一并移转)5、新债务人对原债务人的抗辩权,对债权人无效(抗辩事由仅存在于其双方间)6、新债务人不得主张原债务人的抵销权(原债务人的抵销权不在债务范围内)五、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效力:1、债务人不免除债务,债务不因承担人的加入而有变化Iz/y/s1/2、承担人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债务关系3、承担人得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分享抗辩权)4、承担人不得以对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抗辩事由仅存在于其双方间)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1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独立负担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相互间连带债务关系原债务人免除债务,退出债务关系原债务人地位无变化第三人承担债务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第三人加入通知债权人即可,无须其同意六、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第三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并承受他人的债权、债务发生原因:1)法律行为T意定概括承受(如以合同进行债的概括承受)2)法律规定-法定概括承受(如概括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类型:1、合同承受-承受人承受让与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一并承受让与人的合同债权和债务(合同承受一般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发生,有时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根据合同法229条,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买受人除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岀租人的权利义务,此种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属于法定移转)|生效要件:合法有双务合同让与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I二*(单务合同只能产生特定承受)(因其中有债务承担,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效力:1、承受人取得让与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让与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2、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因为抗辩事由仅发生于让与人与承受人间)2、企业合并-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中的债权债务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无需相对人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3、其他法定概括承受(如法定继承)七、债的变更(狭义)不改变债的主体而仅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形要件:一须有债的内容、原已存在有效债的关系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当有效变更依法定方内容:标的物、数量、履行期限地点、价格、附条件、担保、违约责任的式约定、利息方式:1、法律规定(如债务不履行时,原债务变更为损害赔偿的债务)2、依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法院可以裁判分期偿还)3、由债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债的协议效力:1、使债的内容发生改变,而成为债务履行的新的根据2、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c_J1ILI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章之一债的担保债的担保当事人为确保债权实现,依约定或法律特别设定的保障措施。T一般担保:无须特别设定、伴随债的成立而自动成立、以债务人的全部财yi产进行的担保特别担保:当事人特别设定,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或由第三人以其全部财产进行的担保担保的必要性T债权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相对性、期待性的财产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即无法实现,因此有必要用另外一个可靠的财产权利,保障债权的实现类型:物的担保: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的担保(抵押、留置)人的担保(信用担保):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连带清偿或者补充清偿的担保(保证关系)金钱担保: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钱,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定金担保)法定担保:依法律规定而设定的担保(留置、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V、须充分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成立,无须当事人约定2、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效力约定担保:当事人以约定所设定的担保f1、当事人以合同约定2、按照担保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通法上的担保:民事普通法所规定的,适用于普通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特别法上的担保: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特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本担保:为担保主债权实现所设定的担保反担保:第三人为担保人时,被担保的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f担保人防止为债务人担保而受其损害的手段;-第八章之二债的担保一、保证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f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保证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3、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依约定履行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法律特征:1、保证具有从属性T保证的存在从属于主债保证担保的范围以主债的范围为基准主债权的移转保证原则上移转保证债务随主债务人债务的存在而于保证期限内存在,如果主债务移转,保证债务原则上消灭主债务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时,保证债务也随之消灭2、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t保证人可就一部分债务成立保证主债务不附条件的,保证债务可以附条件可基于保证合同发生抗辩权债权人可单独免除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保证合同无效的,主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3、保证合同具有无偿性t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给付对待上的不对等4、保证具有单务性5、保证具有补充性t对主债务的一种补充i-1IT二、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T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附从性合同主体:1、债权人2、保证人t1)保证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T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T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主体资格、清偿能力原因)T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能由公司的工作人员擅自作保证财产,除非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因其财产为股东或出资人所有,或损害他们权益)I1II客体: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厂八fi,1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形式:书面形式三、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债务负担补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主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之日起起算四、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内容:1、可代为履行(只有非专属性的债务,才可由他人代为履行)2、可负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约定不明的,应为后者)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II-I务承担责任心Ii注意:基于保证的附从性要求,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不得超出主债务的数额!五、保证的效力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债权人的权利: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般保证: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有权请求保证人清偿连带保证:有权直接请求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保证人的权利:1、主张债务人权利的权利T1)主债务人的抗辩权T主张债权未发生主张债权已消灭主张债务人履行债务主张诉讼时效届满2)主债务人的其它类似权利-撤销权与抵销权2、基于一般债务人地位应有的权利-保证是否成立、无效、撤销、消灭等抗辩k11|I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债务人,因而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权利,保证人也应享有3、基于保证人的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例外(不得行使):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BZ;=难的fi,1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1、履行了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对债务人有追偿权成立条件: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因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免责须保证人的履行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2、在特定情形,保证人对债务人有预先追偿权保证人依法享有的、在法定事由发生时得于清偿保证债务之前,向债务人请求偿付其将来清偿主债务所支付财产的权利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3、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即使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即主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时)1、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没有约定的,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IV、|X_.I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主张保证债权六、保证期间保证债务有效存续的时间范围效力: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债权或保证债权,否则保证人的保证债务iI消灭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起算:主债务履行期有明确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确定:1、6个月t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有约定时依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2、2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性质: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既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也不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约定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时11法定期间,属法律强制规范适用法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_|可因一定法定事由发生中止、中断或延保证期间不能中止11J11,1长的法律后果届满的效果是免除保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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