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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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解读作者:yuankui 时间:2014-11-17 16:572014年10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11月23日起实施。与重组办法同时发布的文件还有关于修改的决定,上述两个办法对促进上市公司深入推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进程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对新重组办法的政策亮点梳理如下:亮点一:取消除借壳上市以外的重大资产重组行政审批、取消部分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的要求重组办法(2011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几种情形“(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三)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四)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重组办法(2011版)第四十七条规定,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者在30%以上继续增加,须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证监会同意豁免其发出要约。重组办法取消了上述规定。取消部分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的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亮点二:明确分道制审核重组办法第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政许可申请审核时,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诚信情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证监会对并购重组申请按设定的公开标准自动分类,区别对待,有条件地减少行政审核内容和环节。此款明确了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分道制。如果上市公司自身规范运作和诚信情况良好,选择一家执业能力强和执业质量高的财务顾问,那么其资产重组将可能进入豁免/快速通道,如果上市公司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即使聘请的财务顾问能力超群,其资产重组也将面临审慎审核。因此,分道制对上市公司发挥着奖优限劣的功能。另一方面,分道制也在对中介机构发挥着奖优限劣的功能。分道制背景下,执业能力强质量高的中介机构将更容易被选择,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必须提高其执业能力,提升其职业操守,以提高其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否则,就有可能失去资产重组这块“大蛋糕”。从这个意义上讲,资产重组中实行分道制审核,是市场监管中的一大进步。亮点三:进一步完善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首发上市审核同等标准,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借壳上市公司须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明确规定创业板不得借壳,将借壳方进一步明确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重组办法明确规定“借壳上市标准等同首发上市标准”,意味着不符合首发上市标准的企业钻重组审核与IPO审核标准差异空子通过借壳方式规避监管的捷径不复存在;随着注册制的逐步推进,新股发行所耗时间也将逐步减少,公司IPO上市的时间成本会越来越低,借壳上市的时间优势也将不复存在;同时,借壳上市标准更严也有利于退市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挥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将借壳方进一步明确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也有利于防止收购人在取得控制权后通过其关联人注入资产而规避监管。亮点四:取消盈利预测报告的强制性规定,可以选择以相关资产的评估结果或其他估值方式作为定价依据,对实践中已存在的不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资产定价依据的情况进行规范重组办法第十九条取消了上市公司提供拟购买资产盈利预测报告和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强制要求,相应强化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信息披露要求,即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详细分析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效信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导向。第二十条增设两款,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定价可以选择以相关资产的评估结果或其他估值方式作为定价依据,并增加对上市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相应要求。这一修订对实践中已存在的不以资产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况纳入了监管范围。亮点五:预计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向非关联第三方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强制要求业绩补偿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增加两款规定,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亮点六: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规模的下限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取消了重组办法(2011版)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数量、交易金额的下限的规定,同时第一款中新增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将影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上述规定有利于鼓励中小规模有上市公司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并购。第四十四条新增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重组办法中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证监会下一步是否可能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重大资产重组分开审核,需要等待相关规定的出台。亮点七:调整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机制,同时授予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权力,取消了关于破产重整协商定价的规定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定价机制相比之前更为灵活(即可选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第五十条规定换股吸收合并涉及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定价及发行按照本章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增加了交易双方定价弹性,有利于维护资产注入方的利益。本条同时明确了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权力,即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取消了关于破产重整协商定价的规定,破产重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适用与其他公司相同的定价规则,有利于遏制对破产重整公司借壳上市的炒作,符合退市的政策导向。亮点八:向控制人或借壳交易中新实际控制人发行,认股对象需承诺稳定股价措施重组办法第四十八条增加两款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上市公司的控制人或借壳交易中新实际控制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特定对象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稳定股价措施,同时承诺遵守因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股份转让限制规定。亮点九:明确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份定价及发行规则依据,增设优先股的特别条款,增设定向发行可转债、定向权证及并购基金等并购支付和融资工具的规定重组办法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专章中增加第五十条,明确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定价及发行按本章规定执行。同时,由于优先股发行定价和决议程序等方面可能存在特殊性,因此,新增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增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新增第九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依法设立并购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有利于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述修订体现了14号文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增加资本市场对并购重组的支持,丰富并购支付和融资工具。亮点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证券服务机构尽职尽责(1)继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强化事中监管手段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除了应当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需就符合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第二十条增设两款,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在股份定价、标的资产定价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对原重组方案作出重大调整或发生实质性变动等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持续督导意见等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取消了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的要求。强调信息披露突出了证监会进一步减少对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审批、加强事中监管措施,上述监管方式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监管成本,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尽责,可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充分的参考。(2)对重组交易各方强化事后监管重组办法第五十三条对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增加了监管措施、增加了“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处罚的”这一情况及监管措施。第五十四条规定增加了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报告不符合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这一情况及监管措施、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增加了对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未及时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将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扩大至交易对方。第五十六条规定证监会有权责令上市公司作出公开说明、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或立案调查。第五十七条扩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主体的范围,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有关负责人员。(3)进一步强调证券服务机构的作用及责任,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重组办法第六条新增一款强调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第二款增加了证监会可以责令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对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制作、出具文件及服务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同时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的行为,增加了措施监管措施。上述规定强化了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有利于督促其勤勉尽职。亮点十一: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重组办法第十九条增加上市公司董事会分析的内容即本次交易对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增加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投票情况;第二十五条增加律师对股东大会表决过程和结果出具意见;第二十六条新增两款规定了对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公开承诺依法赔偿因其虚假披露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并遵守相关转让限制性承诺;第三十五条新增两款要求上市公司针对因重组摊薄每股收益的情况提出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上述规定均有利于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的保护,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0号)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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