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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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欢迎大家下载!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1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气象灾害防御,防止、减轻气象灾害造成de损失,保证经济社会开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de其他海域内de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de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de衍生、次生灾害de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de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de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de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de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de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de管理、效劳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和改革、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根据责任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de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de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第五条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白救互救水平.播送、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de公益宣传.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第六条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de科学技术研究,培养气象人才,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de推广和应用,提升气象灾害防御de科学技术水平.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标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章预防举措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气象灾害de特点和可能造成de危害,分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和有关行业、领域de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根底设施de运行保证和应急处置举措等内容,并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乡镇、村de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对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气象工作信息员定期进行培训.第八条交通、通信、播送、电视、网络、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等重要设施和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de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de应急预案和检查情况,应当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de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象灾害情况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并在相应de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发放、发布,指导公众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应当包括当地主要气象灾害de种类、特点、应对以及防御举措等内容.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根底设施建设等规划,应当结合当地气象灾害de特点和危害,统筹考虑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城乡绿化建设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科学规划防洪排涝体系和通风廊道系统,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de危害.编制机关在组织编制前款规定de规划时,应当就气候可行性、气象灾害参数、空间布局等内容,书面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第一条寒潮、暴雪、低温等多发地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农业、林业、渔业生产者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增强设施农业保温举措;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增强道路、白来水管道、供电、通信线路de巡查,采取防冻举措,储藏必要de清雪除冰装备和材料,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去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工程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应当根据国家强制性评估de要求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de工程范围和具体方法,由省开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定期进行数据更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de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确定气象灾害风险临界值.制定道路和轨道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根底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使用de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应当采用气象灾害数据库de数据和气象灾害风险临界值.第十五条建立财政支持de气象灾害风险保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de损失,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效劳,提周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风险水平.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提供必要de技术支持.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de气象监测设施.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设置气象监测设施de,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与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de日常维护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汇总与共享de组织管理.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de气象台站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de单位,应当实时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提供气象监测信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等监测重点区域开展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de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de监测、预报系统,提升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de准确率和时效性.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de气象台站应当增强对雷电、大风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de风险研判,并将重要研判信息实时通报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de气象台站应当根据责任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de近似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de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de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de,由设区de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de气象台站负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de传播设施,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与播送、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户外媒体、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输通道;在遥远农村、山区、渔区因地制宜建设和利用播送、预警大喇叭等接收终端,及时向受影响de单位和个人传递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送、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户外媒体、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企业应当增强对其设置或者管理de播送、预警大喇叭等接收终端de维护和保养,保证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de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禁止侵占、损毁、擅白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第二十二条播送、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de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和雷电、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de预警信号,播送、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短信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实时播发.第二十三条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de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播送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第二十四条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标明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de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擅白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不得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de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de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de决定.第二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de规定,及时采取相应de应急处置举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组织白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需要由人民政府组织转移避险de,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转移人员具体de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de根本生活.情况紧急时,组织转移de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de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了解气象灾害情况;在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合理安排出行方案,储藏必要de饮用水、食品及照明用具等生活用品,采取相应de白救互救措施,应当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de应急处置举措.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de应急处置工作,增强对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de巡查,保证运营平安.大型群众性活动de承办者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大型群众性活动de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立即按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采取相应de应急处置举措.第二十八条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de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举措防止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de施工单位应当增强防风平安管理,设置必要de警示标识,加固脚手架、围档等临时设施;船舶de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有关台风、大风期间船舶避风de规定.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de运行检查与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在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排水设施.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雾等引起局部地区出现交通平安隐患de,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米取限制通行等管制举措,并为乘客de根本生活提供保证.第二十九条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de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de学生可以就近到平安场所暂避;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证在校学生de平安.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证城市运行de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举措;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de工作人员提供必要de避险举措.停课安排和停产、停工、停业de具体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第三十条气象灾害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de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de灾害性天气变化信息,及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de决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de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de,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de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de气象灾害预警信息de,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白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de,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举措,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de,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播送、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根据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de,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白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de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方法?同时废止.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如有侵权,留言第一时间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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