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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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征集、评审、组织实施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事前、事中扶持项目,采用股权投资、事后资助、事后资助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为特定事项专门安排的工作经费方式扶持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应按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执行。未获得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完工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区经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与第三方机构各自承担相应职责(义务)。(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负责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金额100万以上(含100万)项目的验收工作,在项目申报时明确项目申报单位的验收职责及处理规定;对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监管;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撤销申请;受理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自行组织或委托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项目验收;及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并在发现财政专项资金存在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二) 各镇区经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负责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金额100万以下项目的验收工作,在项目申报时明确向项目申报单位其验收职责及处理规定;对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监管;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撤销申请;受理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自行组织或委托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项目验收;及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并在发现财政专项资金存在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三) 项目单位主要负责:按照合同或其它方式明确的要求和期限完成项目建设,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项目主体或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验收责任部门,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撤销申请;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检查工作,按时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对本单位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不受项目期限限制;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配合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四) 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规范验收工作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备;根据验收内容和要点,制定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及时向验收责任部门反映项目验收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疑点;接受验收责任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验收评审工作的审计、检查和调查工作。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明确提出项目的验收标准,验收责任部门应对其提出的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在确定资金扶持项目后通过合同及其他方式明确具体的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验收组织部门、验收方式、验收标准、项目完成期限和验收申请期限、验收所提供的材料等。验收标准应具体可行,能够体现该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且不得低于资金申报条件;项目完成期限应具体到日,符合项目实际建设周期且最长不得超过3年;验收申请期限为项目完成期限后30日。项目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向验收责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责任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责任部门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后18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内容第五条 项目验收依据:(一)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二)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计划下达文件及资金文件;(四)项目合同等明确验收内容的文件;(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第六条 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单位是否按照验收内容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验收内容包括:(一)项目单位是否按时完成项目并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提交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要求;(三)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目标;(四)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四)对于平台建设类项目,还须检查所建平台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平台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五)对于财政贴息项目,还需检查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第三章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第七条 验收责任部门。I类项目: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验收。II类项目: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授权镇区经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八条 验收程序。(一)验收申请及受理。项目单位应在验收申请期限前提交验收申请并按事前明确的验收内容配合验收责任部门进行验收。如提前完成项目的,可提前向验收责任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验收责任部门在验收申请期限内未收到验收申请的,应立即暂停其新项目评审资格并停止拨付原有项目资金的未下拨部分,直至项目验收流程完毕。验收材料应加盖公章和骑缝章,提供复印件的,应注明“此件由我公司(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字样。(二)审核验收申请。验收责任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验收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验收责任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三)组织验收。验收责任部门或者受委托开展验收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成立项目验收专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一般采取资料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进行,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到项目实施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专家组封闭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综合形成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填写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单位、验收组织部门及其他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验收结论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验收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单数,且来自不同单位,其中应至少有2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验收专家可从中山市产业扶持专家库中分类选取。(四)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经营情况变化及项目内容变更处理。项目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股东、注册资本发生变化,但不导致原项目主体变更的,可视同原项目单位办理验收;项目单位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导致项目主体发生变更的,原项目单位应明确新的项目单位并提供新项目单位愿意履行原项目职责的承诺书,未能提供且未履行验收职责的,视同怠于履行验收职责处理;项目单位申请破产、注销的,应先履行验收职责完毕,怠于履行验收职责的,验收责任部门应在获悉该情况后按全额追缴该项目所获专项资金。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前至少60日按相关规定向验收责任部门申请变更或延期,逾期的不予受理,验收责任部门应在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回复。最多同意1次变更或延期。同意延期的,延期时间自作出回复次月起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第九条 验收专家工作组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对出具的项目的验收结论终生负责。第十条 验收费用:验收责任部门在验收过程产生的评审专家劳务费用和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审计费用,应编制费用预算,按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标准规定执行,经批准后据实列支。第四章 验收结论及应用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一)验收通过。是指按规定程序履行验收程序,完成合同或其它方式明确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验收标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达到验收标准,是指验收指标达到或者优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明确的验收标准;基本达到验收标准,是指验收指标在验收标准的上下一定范围内,能够实现项目的政策目标。上下浮动范围最大不得超过20%,且需在事前明确,未在事前明确的,视同上下浮动范围为0。(二)限期整改。是指验收指标未完全达到验收标准,但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可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进,由验收责任部门责成项目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限期整改的项目,验收责任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项目单位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1)未达到验收标准的;(2)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3)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项目计划下达方认可的;(4)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5)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6)项目变更、延期、整改期满后最终未通过验收的;(7)企业申请撤销项目的;(8)其他视为验收不合格的情况。项目验收不通过的,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不再拨付。验收责任部门应对验收项目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对验收不通过项目,还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企业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导致无法开展审计的除外),核实其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程序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并中止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3年。验收责任部门按规定通过函告、公告等方式提醒后,项目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整改落实的,可认定为怠于履行验收义务。项目单位怠于履行验收义务,无法开展验收的,可由验收责任部门主动发起验收不通过处理。第十二条 验收结果的备案I类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5日内将验收结果和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验收材料上传至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财政局备案。II类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镇区经信主管部门在5日内将验收结果和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验收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后,上传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财政局备案。第五章 验收监督和责任 第十三条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镇区经信主管部门主应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督促项目验收,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第十四条 对验收各方未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验收职责的,一经查实,将对责任方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对未履行验收义务的项目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造成项目无法验收的,将中止未履行验收义务的项目单位及相关法定代表人所在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3年,列入资金“黑名单”,并按相关规定收回财政资金。对未履行验收职责的项目验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理;情节较重,影响财政资金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严肃问责。对未履行验收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将中止其参与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3年。以上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参考格式) 2项目验收申请审查未通过告知书(参考格式) 3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模板(参考格式)4项目验收会通知(参考格式) 5项目验收会议程(参考格式) 6项目验收须知(参考提纲) 7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参考提纲) 8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参考格式)9. 项目合同或其他方式必须明确的验收内容附件1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参考格式)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下达计划(文号) 项目所属镇区申 请 验 收 单位 申 请 验 收 日 期 年 月 日 项 目开始时间项 目完成时间项目总投资(万元)财政扶持资金(万元)联 系 人联系电话及手机1. 2.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项目验收内容(不够可加附页)项目主要内容完成情况及主要成果简 介验 收 资 料 目 录任务下达部门下达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平台建设发展情况报告(平台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提供)财政贴息项目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贴息项目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具体列出)申请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项目验收责任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项目承担单位栏:如有联合承担单位的应全部列明。2申请验收单位栏: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计划下达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准。3申请单位意见栏:验收材料递交前,申请单位应先自审,通过后加具意见盖章。4项目验收责任部门意见栏:通过审查,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验收责任部门审核加具意见盖章后组织实施。附件2项目验收申请审查未通过告知书(参考格式) 公司:你司 年 月 日报来的 项目验收申请,因达不到验收条件,未通过内容审查。主要原因:12处理意见:12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模板(参考格式) 报告文号: XXXX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承担的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子专项资金名称)资金扶持项目“XXXX”(项目下达文件编号:XXXX)于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项目投资决算、财政资金使用及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一、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二、项目责任承诺书或合同有关规定(一)项目投资计划贵公司于 年 月 日与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了XXXX责任承诺书(或合同书),取得项目专项资金 万元,用于“XXXX”项目的支出。项目预算计划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包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 万元,镇区安排配套资金 万元(如有需列出),自筹资金 万元。具体预算计划如下:项目总投资预算计划1设备购置 XXX万元2. XXX万元.合计 XXX万元(二)市财政资金预算计划1设备购置 XXX万元2. XXX万元.合计 XXX万元(若涉及镇区财政配套资金,参照列出)(三)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销售收入、税收、利润、创汇等有关指标情况。三、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经审计,截止至 年 月 日,项目执行情况如下:(一)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三)项目资金总体使用情况:(四)项目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项目总经费(万元)财政专项资金(万元)自筹经费(万元)预算计划实际支出预算计划实际支出预算计划实际支出1.设备购置.合 计四、项目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五、审计意见(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备注:此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可根据各子专项资金用途、项目及实际情况调整相应内容。附件4项目验收会通知(参考格式)各有关单位、各位专家:由 公司承担的 项目已具备验收条件。经研究,现定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项目验收会。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二、会议地点三、其它事项(盖章) 年 月 日(联系人: 电话: )附件5项目验收会议程(参考格式)一、会议签到二、验收组织部门主持(一)宣布会议开始;(二)介绍与会领导和专家;(三)成立验收专家组,推荐验收专家组组长;(四)宣读验收须知。三、验收专家组组长主持(一)项目承担单位作项目研制工作总结、技术总结、产品检测、用户使用、资金使用等报告;(二)专家组现场考察;(三)专家提问,项目承担单位答疑;(四)专家组封闭讨论形成验收意见;(五)专家组组长宣读验收意见。四、验收组织部门主持(一)有关单位讲话;(二)宣布会议结束。附件6项目验收须知(参考提纲)一、验收的主要依据1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项目计划下达文件。3项目申请报告。4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二、验收内容1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明确的要求;2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约定的目标; 3检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4对于平台建设类项目,还须检查平台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平台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5其他须验收检查的内容,如是否按时办理验收等。三、纪律要求1参加验收会的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审查和评价。2参加验收会专家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秘密。3.参加验收会专家及工作人员与项目承担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4.参加验收会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与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与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附件7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参考提纲)XXXX年XX月XX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XXX科)(或 XX镇区经信主管部门)在XX镇(区)组织召开了由XX公司承担的XX年XX专项资金XX项目验收会。验收专家组审查了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听取了项目负责人所作的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等,对项目实施现场进行了考察,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质询。经讨论,形成以下验收意见:1提供验收的资料齐全规范,符合项目验收有关规定。2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描述,说明主要的工作成效和取得的成果。3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4资金到位情况,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符合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5平台在项目建设中所起的作用及项目实施对平台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平台建设类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致)认为:该项目已完成了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立项报告)规定的(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建议通过项目验收。建议(若有) 。 验收专家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附件8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所属镇区:项目下达计划(文号):验收组织单位:验收日期: 年 月 日项目主要内容、完成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果(项目工作、技术总结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摘要,不够可附页) 主要文件目录项目验收专家工作组验收意见验收结论: 验收通过 限期整改 验收不通过 组长(签字):成员(签字): 20 年 月 日项目验收专家工作组人员名单姓 名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项目验收责任部门意见验收结论: 验收通过 限期整改 验收不通过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附件9项目合同或其他方式必须明确的验收内容一、验收组织部门一般为验收责任部门或受验收责任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等。二、项目验收方式可采取资料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方式进行。三、 验收需提交的材料应根据工作实际列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未作具体规定,但确有必要的验收材料。四、项目验收标准按照验收规定制定的项目指标,应包含经济社会效益指标或技术指标及标准可浮动的范围。五、项目验收相关期限(一)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年,应明确具体日期到日。(二)申请变更或延期期限。项目完成期限前60日以上。(三)项目申请验收期限。项目完成期限后30日。(四)验收责任部门审核验收材料期限。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五)企业补齐验收材料期限。收到验收责任部门补齐材料通知后30日。(六)验收责任部门验收实施期限。自收齐验收单位验收材料后3个月,验收责任部门应明确具体日期。(七)验收不通过整改期限。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验收责任部门应明确具体日期。(八)项目延期期限。项目完成期限后不得超过12个月,验收责任部门应明确具体日期。(九)项目验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完成期限后18个月(含变更、延期及整改时间),验收责任部门应明确具体日期。六、问题处理方式(一) 产生争议的处理方式,可采取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 项目未通过验收结题时资金的处理方式,设定为分为全额收回或经专项审计后剔除未下达及合法合规部分后收回。-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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