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绿色低碳港口建设专项资助操作规程(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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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盐田区绿色低碳港口建设专项资助操作规程(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助力深圳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资助范围包括:(一)岸电设施建设资助;(二)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对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安装尾气净化设施的改造费用予以资助;(三)船舶在线监测设备资助,对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安装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费用予以资助。第三条 岸电设施建设资助按照不高于市级财政补贴的1:1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第四条 岸电设施建设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为在盐田区注册2年以上且在盐田区实施岸电设施建设的港口企业;(二)项目经满载测试和船舶连接使用后,完成竣工验收;(三)申请人已签订岸电使用承诺书;(四)已获得市级资助。第五条 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按照不高于市级财政补贴的1:1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第六条 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在盐田区注册2年以上且在盐田区实施船舶尾气净化设施改造的企业;(二)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三)船舶为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四)项目已验收;(五)已获得市级资助。第七条 船舶在线监测设备资助按照不高于市级财政补贴的1:1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第八条 船舶在线监测设备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在盐田区注册2年以上且在盐田区实施船舶在线监测设备建设的企业;(二)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三)船舶为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四)监测设备符合深圳相关要求并与海事或环保部门联网;(五)项目已验收;(六)已获得市级资助。第九条 绿色低碳港口建设专项资助申报材料要求以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盐府2019X号)一致,至2024年X月X日止。原盐田区绿色低碳港口建设专项资助计划管理办法(深盐发改201812号)同时废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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