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与风险防范实务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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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实行“走出去”和“一路一带”战略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与风险防备各位领导、各位公司家:人们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是国内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实现平稳增长的重要举措。为了协助国内公司更好地运用政策性银行融资渠道实行“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并在实行过程中规避多种风险,下面简要简介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实行“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贷款品种以及“走出去”和“一带一路”项目的风险种类及防备建议。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国内原有的三家政策性银行之一,其重要职责是支持国内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国内的国际经济合伙,通过二十一年的发展,概括起来重要有如下优势:业务功能比较齐全(一)信贷业务1、境外投资贷款(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2、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贷款(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国内公司实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可采用单一商务合同贷款、多种商务合同合并贷款和多种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贷款三种形式);3、船舶出口卖方信贷(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国内境内公司出口船舶、改装或修理国外船舶、生产用于出口船舶的有关船用设备及开展船舶技术和工艺研发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船舶出口卖方信贷可采用单一商务合同贷款、系列商务合同贷款、营运资金贷款三种形式。采用代理出口方式的,在不反复贷款状况下,也可申请船舶出口卖方信贷);4、设备出口卖方信贷(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国内境内公司出口设备(涉及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以及对外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5、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国内境内公司出口除船舶、设备类产品以外的高新技术产品、“两自一高产品”和软件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6、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国内境内公司出口除船舶、设备和高新技术类机电产品以外的机电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7、出口买方信贷(在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贸易中,由出口商所在国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提供贷款,进口商用该项贷款以现汇形式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信贷方式。8、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指中国政府指定中国进出口银行独家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的人民币中长期低息贷款。“对外两优贷款”重要用于中国政府与借款国政府确认的项目。贷款重要支持借款国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或用于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她物资。支持受援国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基本设施项目及社会福利性项目,或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她物资);9、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为配合国家政治、外交需要,推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伙,对外提供的具有一定优惠条件的特定出口买方信贷贷款。进出口银行负责优惠出口买方信贷项目的贷前调查、评估审查、对外谈判、贷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本息回收等工作)。(二)对外担保(保函)业务(对外担保业务指以中国进出口银行名义,用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形式出具的对外保证(下称保函),即以我行名义向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下称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下称申请人)未按照合同商定偿付债务时,由我行履行偿付义务)1、非融资类保函(担保银行为保函申请人的非融资行为承当担保责任的保函,中国进出口银行可出具的非融资类保函重要涉及贸易和承包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关税保付保函、维修保函以及一年期以内的延期付款保函和其她非融资性的担保等);2、融资类保函(担保银行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形式出具的融资类保证。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具的融资类保函重要涉及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及其她为申请人融资行为而承当保证责任的保函)(三)贸易融资业务1、定单融资2、打包放款3、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四)保理业务1、福费廷(银行本票)2、应收账款(货款)买断项目贷款金额大单个项目贷款不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约束;贷款期限比较长流动资金贷款1-3年,项目贷款特别是境外投资等“走出去”项目贷款期限长达15-25年;贷款利率(费率)相对优惠“走出去”项目贷款利率一般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低1.7-2.5个百分点。保函业务等中间业务收费相对较低;业务做法相对灵活。可予以信用级别比较高的客户一定的免担保信用额度;在所在国法律许可的范畴内可接受国内公司在境外的资产(矿权等)作为抵质押;在项目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的前提下可接受国内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借款人;在项目经济效益好信贷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境外投资(或境外承包工程)的大型项目可接受项目融资方式,解决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一、境外投资贷款(一)支持范畴:1、境外(涉及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重要涉及:境外资源、能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服务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投资建厂、境外工业园区和境外基本设施项目,提高国内公司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产品销售中心或销售渠道项目、服务中心或服务渠道项目,推动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公司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公司增资、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2、境外投资贷款分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三种类型。3、境外投资贷款可申请人民币贷款,也可申请外币贷款。4、凡在国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中资或中资控股公司,均可向本行申请境外投资贷款。5、对整体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稳定且贷款本息偿尚有充足保证的境外投资项目,可由实行项目的境内中资公司控股的境外公司向本行申请境外投资贷款。(二)贷款用途: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用于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在获得正式核准前,借款人或其境外控股公司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所需资金,涉及(1)拟收购境外公司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规定需缴纳的保证金;(2)在项目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3)在进行境外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勘探(未附后续开发权的独立风险勘探项目除外)、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任人员和中介机构所需费用;(4)其她与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2、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用于在境外投资项目获得必要的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批(核)准或备案通过后,借款人或其境外控股公司为实行境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3、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用于借款人或其境外控股公司为促成境外投资项目达产或为保证境外投资项目正常运营所需的资金需要(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及其她经营等费用)。(三)贷款基本条件:1、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境外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良好;3、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投资环境良好,经济、政治状况基本稳定;4、如借款人为境内中资公司控股的境外公司,境外投资项目须整体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稳定且贷款本息偿尚有充足保证;5、提供本行承认的还款担保(如波及);6、在本行觉得必要时投保海外投资保险;7、本行觉得必要的其她条件。(四)不同贷款品种的必要条件: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除具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如下必要条件: (1)借款人按本行现行措施进行信用级别评估,借款人(或其中资控股股东,本节下同)在本行信用级别一般应在A级(含)以上;(2)借款人具有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并具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3)借款人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但项目尚未获得正式批(核)准;(4)项目中方拟出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注册地在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公司,中方拟出资额可不低于400万美元;(5)借款人自有资金一般不低于其在项目中拟出资额的30%;(6)项目前期费用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7)对1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须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仍在有效期的确认函。2、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除具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如下必要条件:(1)借款人按本行现行措施进行信用级别评估,借款人在本行信用级别一般应在BBB级(含)以上;(2)借款人具有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并具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3)境外投资项目获得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批(核)准或备案通过,符合所在国法律规定、环保等规定,各项必要的审批完备;(4)项目中方出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5)借款人自有资金一般不低于其在项目中应出资额的30%;(6)与项目有关的投资合同、合伙合同等有关文献已签订,项目配套条件贯彻。3、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除具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如下必要条件: (1)项目中方出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2)借款人按本行现行措施进行信用级别评估,借款人在本行信用级别一般应在A-级(含)以上;以银行全额保证或变现能力强的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的,信用级别可放宽至BBB级;(3)境外投资项目进展顺利,与项目获得批(核)准或备案通过时相比,市场前景稳定或有所提高。(五)申请贷款的基本材料:1、境外投资贷款应提交如下材料:(1)借款申请书;(2)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状况、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成立局限性三年的,成立以来,下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及附注,其她表白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材料;如境外借款人或担保人无法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提供表白其资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其她有关材料;(3)还款担保意向书(如波及);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提供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由本行委托外部机构评估抵押物、质物价值的,还应提供价值评估报告;(4)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性文献(如波及);(5)本行觉得必要的其她材料。2、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建议书;(2)参与投标、并购项目的有关文献,如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合同等(如波及);(3)国内驻项目所在国经商机构对项目的书面意见;(4)对1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仍在有效期的确认函; (5)如前期费用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还应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献。3、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批(核)准、备案证明,以及其她必要的审批文献;对特殊项目,可将此款部分规定作为签约或放款条件;(2)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建设投资、流动资金、赚钱能力、偿债能力、投资回收期、市场前景等;(3)境外投资项目的合资(合伙)合同、重要出资方的基本状况、有关公司章程等;(4)项目自有资金到位状况。4、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批(核)准或备案文献,或其她必要的审批文献;(2)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建设投资、流动资金、赚钱能力、偿债能力、投资回收期、市场前景等;(3)境外投资项目进展状况、试生产或试运营筹划及后期生产经营筹划等有关状况;(4)境外投资项目的合资(合伙)合同、重要出资方基本状况、有关公司章程等;(5)满足营运资金需求测算规定的有关财务数据,涉及借款人自有和通过其他渠道已筹集的营运资金状况;(6)境外借款人需提供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献。 (六)贷款金额: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并结合贷款具体风险状况合理拟定,一般不超过项目前期费用总金额的70%;同步,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外,一般不超过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借款人拟出资额的15%;2、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并结合贷款具体风险状况合理拟定,一般不超过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应出资额的70%,最高不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总投资中银行融资比例且不超过中方应出资额的85%;3、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对尚未正式运营或尚未正式全面达产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金额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流动资金、并结合贷款具体风险状况合理拟定,一般不超过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应出资额的30%;如我行或其她金融机构对该项目提供的贷款中已涉及流动资金,应相应扣除。对同一境外投资项目提供的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和流动资金类贷款合计不得超过该项目中方出资额;对于已正式运营或已全面达产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金额根据项目营运资金需求、结合贷款具体风险状况拟定,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营运资金需求。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措施参照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计算公式(计算措施见附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按中方持股比例提供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公司由中方控股且中方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贷款金额不受中方持股比例限制。 (七)贷款期限: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期限根据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借款人综合实力等综合拟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2、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期限根据项目投资回收期(钞票流量表)、借款人综合收益等因素拟定,一般不超过,最长不超过项目投资回收期且不超过25年。3、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期限根据境外投资项目运营方经营管理能力、项目运营状况及资金周转状况综合拟定,一般不超过3年。(八)贷款利率:1、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人民币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出口卖方信贷利率(.8.26.年利率2.90%);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及流动资金类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有关规定执行(可上下浮动)。2、外汇贷款按我行贷款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一般采用伦敦同业拆放利率加点拟定。 (九)营运资金需求计算措施:营运资金需求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估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借款人自有和通过其他渠道已筹集的营运资金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年初应收账款余额+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年初预收账款余额+年末预收账款余额)/2平均存货余额=(年初存货余额+年末存货余额)/2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年初预付账款余额+年末预付账款余额)/2平均应付账款余额=(年初应付账款余额+年末应付账款余额)/2借款人自有和通过其他渠道已筹集的营运资金不涉及借款人本次再融资部分。二、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贷款定义: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国内公司实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公司资质:凡在国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7号)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措施(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公司,或者在境外注册的中资或中资控股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统称中方公司),均可向我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其中,境外注册的中资公司或中资控股公司应符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规定,所在国家或地区无有关资质认定原则的,应获得本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承认。这里的境外是指涉及大陆以外的港澳台地区。贷款方式: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可采用单一商务合同贷款、多种商务合同合并贷款和多种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贷款三种形式。对外承包工程单一商务合同贷款用于为借款人执行单一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提供融资支持。一般大多数是合同金额大、期限比较长的承包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对外承包工程多种商务合同合并贷款用于为借款人执行延付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且属同一国别或商务合同执行期(项目实行期)接近的多种商务合同提供融资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多种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为借款人执行期(如商务合同已开始执行,则申贷时剩余的执行期)接近且在3年如下的多种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提供融资支持。贷款范畴: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方公司或者其她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属于本行支持范畴。但本行贷款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代理费和佣金。运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非境内来源资金的境内项目进行国际招标的承包工程项目,属于本行贷款支持范畴。非中方公司在境外承包建设工程项目,中方公司分包或提供服务的,属于本行贷款支持范畴。总承包公司和分包公司均可向本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分包是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总承包公司(即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她公司(即分包公司)完毕,总承包公司就施工内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管理和费用等与分包公司签订合同,并对分包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活动。贷款条件: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总承包公司(借款人)应具有如下条件:1、境内总承包公司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境外总承包公司,应具有相应资质;2、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如借款人可按本行现行措施进行信用级别评估,借款人在本行信用级别一般应在BBB级(含)以上,其中申请多种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在本行信用级别一般应在A-级(含)以上,但以银行全额保证或变现能力强的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信用级别可放宽至BBB级;4、对外承包工程商务合同已签订,必要时需经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5、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国产设备、材料、技术以及劳务、管理、设计、审计、征询等有关服务的总出口额占项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15%;6、对外承包工程商务合同金额(或合并申贷多种商务合同总金额)应不低于100万美元,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15%。对预付款比例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应根据项目业主或付款人信誉、借款人履约能力、担保方式等具体状况做出分析和判断;7、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8、项目业主或付款人具有相应经济实力、信誉较好;9、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相对稳定;10、必要时投保出口信用险;11、提供本行承认的还款担保(如波及);12、本行觉得必要的其她条件。分包公司(单位,下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除具有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相应的第四款、第六款的对外承包工程商务合同指分包合同)以外,还应具有如下条件:1、对外承包工程总承包商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商务合同未限制分包行为,且分包行为无法律瑕疵;2、分包合同已签订,并明确商定分包公司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或者再分包;3、对外承包工程总承包商确认并承诺未就且不会就同一项目中的分包部分向金融机构反复融资;4、分包公司或对外承包工程总承包商采用了经本行承认的必要措施,控制项目的收汇款。中方公司集团总公司委托其子公司实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该子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除具有第十三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具有如下条件:1、子公司已与集团总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等有关法律文献,明确双方在项目实行、收汇、结算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其中,集团总公司应承诺将项目业主或付款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在商定期间内支付给子公司;2、集团总公司确认并承诺未就且不会就该项目向金融机构反复融资,或在委托合同等法律文献中商定由子公司自行解决融资问题。对在与国内无外交关系国家、高风险国家的工程项目,以及跨境水利、公路、铁路等波及多国利益的项目,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单一商务合同贷款和多种商务合同合并贷款应提交如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2、境内总承包公司对外承包工程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献;3、项目实行公司具有实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工程项目建设等相应资质的证书或证明文献;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状况(含项目批准有关材料和项目资金来源状况等文献);5、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有关的商务合同(中标告知书明确不再签订商务合同的除外);6、借款人实行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和项目钞票流量表;7、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意向性文献(如波及);8、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基本状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成立局限性3年的,成立以来,下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及附注,其她表白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材料;如境外借款人或担保人无法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营业执照副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提供表白其资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合法运营的政府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献;9、还款担保意向书(如波及),如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提供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由本行委托外部机构评估抵押物、质物价值的,还应提供价值评估报告;10、如属国际招标类项目且项目金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应提供项目投议标许可文献、国内有关商会协调意见函和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意见函(书面文献或有关系统查询成果或其她有效证明材料);11、本行觉得必要的其她资料。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多种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贷款,除应提交本措施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满足资金需求测算规定的有关财务数据,涉及借款人自有和通过其她渠道已筹集的资金状况;2、计算年资金周转次数和出口换汇成本所需数据。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贷款金额:单一商务合同贷款金额通过编制项目钞票流量表核定。如项目实行过程中资金需求增长,可申请追加贷款;多种商务合同合并贷款金额通过编制多种项目的综合钞票流量表,统筹考虑多种项目在贷款存续期间各时点资金缺口核定;多种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贷款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贷款金额(商务合同金额出口换汇成本预付款)/资金周转次数借款人自有和通过其他渠道已筹集的用于有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其中:商务合同金额根据合并计算的多种商务合同金额,以及借款人即将签订的商务合同(执行期3年如下,且具有中标告知书等意向性文献)金额拟定;出口换汇成本每个商务合同相应项目的估计成本(人民币)/项目收入(折合美元),在项目成本难以估计的状况下,可以根据借款人近期完毕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状况综合拟定;资金周转次数上一年度年资金周转次数多种商务合同综合执行期(月)/12。上一年度年资金周转次数可在按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上调节(计算和取值措施见附件)。多种商务合同的综合执行期,即合并计算的所有商务合同中最早开始执行至所有执行完毕所需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单一商务合同贷款的期限根据项目建设期和收汇进度拟定,一般不超过;多种商务合同合并贷款的期限根据合并计算的多种商务合同的综合执行期和收汇进度拟定,一般不超过5年;多种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对外承包工程贷款人民币贷款利率目前(.8.26.)为年利率2.90%,外汇贷款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规定的外汇贷款利率或由双方协商。三、境外投资项目的重要风险及防备建议(一)国别风险从银行角度看,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回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 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她损失的风险。事实上国别风险使银行遭受的其她损失就是指走出去的公司(借款人)由于受国别风险影响无法归还银行贷款而使银行遭受的损失。对公司来说受国别风险影响的限度与银行是同样的。国别风险也许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乱、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状况引起。国别风险重要类型有:(1)转移风险:转移风险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藏局限性或外汇管制等因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归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重要类型之一;(2)主权风险:主权风险指外国政府没有能力或者回绝偿付其直接或间接外币债务的也许性;(3)传染风险:传染风险指某一国家的不利状况导致该地区其她国家评级下降或信贷紧缩的风险,尽管这些国家并未发生这些不利状况,自身信用状况也未浮现恶化;(4)货币风险:货币风险指由于汇率不利变动或货币贬值,导致债务人持有的本国货币或钞票流局限性以支付其外币债务的风险;(5)宏观经济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指债务人因本国政府采用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措施而承受高利率的风险;(6)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指债务人因所在国发生政治冲突、政权更替、战争等情形,或者债务人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等情形而承受的风险;(7)间接国别风险:间接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恶化,威胁到在该国有重大商业关系或利益的本国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风险。从近几年状况看,一旦发生国别风险,对走出去项目的影响是巨大的。如何减轻国别风险影响,建议采用如下措施:(1)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境外投资险(政治险),财产险中的需要加投附加战争险;(2)进一步研究所投资(出口)国家有关政治、经济状况,在有关商务合同中将有关风险导致的损失承当事先进行商定,并在预付款比例、进度款(货款)支付、工程进度安排等方面作出对我方有利的安排;(3)尽量选择政局比较稳定、受其她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影响相对小的国家进行投资或承包工程项目;(4)其她行之有效的措施。(二)法律风险走出去项目使用到的法律诸多,重要是外商投资法、矿产资源法、劳动工资法等法律规定。有的国家规定,开采的矿产资源销售量达到一定比例时,该矿产即被视为国家战略资源,被征收的风险很大。有的国家规定,项目投产后国外投资者只能派出一定比例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其她人员必须使用本地人员,并且有最低工资原则及劳动时间限制。如有违背,在需付出高额代价。(三)市场风险境外投资项目,特别是投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由于项目开发出来的资源面对的是全球性的开放市场,其价格变化不仅取决于资源自身的生产成本,还受供求关系、库存、政治经济事件等多种因素影响,资源价格的下跌将会直接缩减投资者的利润空间,甚至带来巨大的经营困难。如铁矿石价格最高时,某些国内公司进行了股权并购,高价收购了铁矿石公司,成果随后铁矿石价格迅速下跌,使国内公司受到了很大的损失。有些公司在澳大利亚等国投资电力项目,由于本地政府调低了上网电价,导致电力行业无法按原定的还款筹划还本付息,规定银行给于贷款大幅度展期。建议:(1)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必须进行充足的市场研究,比较精确地预测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变化规律,做好盈亏平衡点测算和不拟定性分析,可行性研究必须留有充足余地;(2)尽量签定产品销售(特别是售电合同)定价合同;(3)加强产品销售市场网络建设,实现产品销售市场多元化;(4)其她措施。(四)汇率风险。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汇率风险使公司蒙受损失进而影响公司的整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例屡见不鲜。美国量化宽松政策的实行,后果是过量的美元将导致流动性泛滥,热钱冲击市场,汇率波动加剧,引起全球通胀(预期)和资产泡沫,并冲击她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加剧全球范畴的“货币战”和“贸易战”,对恢复国际金融秩序以及全球经济复苏带来了重大影响。人民币与美元走势的高度有关决定了将来人民币对一揽子货币汇率的波动性也许增大,“走出去”公司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控制成本的难度也将上升,加大了“走出去”业务开展的不拟定性。建议:(1)祈求银行叙做货币掉期业务,锁定汇率;(2)选择币值比较稳定或有升值空间的货币作为销售产品时的结算币种;(3)在条件容许状况下,选择与银行借款币种一致的货币作为销售产品时的结算币种;(4)开展人民币国际化业务,借款币种为人民币,产品销售的结算货币也用人民币。(五)环保风险世界各国对环境问题日益注重,在境外投资行为上体现为对投资项目的环保原则越来越高,对项目的有关环保方面的检查规定也越来越高,对违背环保规定的惩罚行为也越来越严肃,这些都会增长投资项目的成本,减少投资收益,甚至影响项目的正常运作。也有某些项目由于本地居民的抗议使项目不得不异地重建,既迟延了项目的投产时间又增长了建设成本,减少了项目的收益,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也相应延长。目前“低碳经济”成为各国关注热点,国内公司“走出去”将面临更高的环保规定和更高的投资成本。以欧美为主的发达国家已开始采用一系列实际行动向“低碳经济”转型,如英国先后引入了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合同、排放贸易机制、碳信托基金等多项经济政策,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丹麦、芬兰、荷兰、挪威、意大利和瑞典等国,对燃烧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已开征国家碳税;德国、日本和奥地利等国也相应引入了能源税和碳税制度;美国正在投入巨资研发低碳技术,近来发布实行的能源政策法,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法律的保障。由于各国对“低碳经济”高度注重,此后国内公司“走出去”将面临更高的环保规定和更高的投资成本。建议:(1)高度注重所在国家在环保方面的法律规定,可行性研究必须把环保规定考虑进去;(2)环保措施必须符合所在国家的环保规定和有关原则,并获得本地政府部门批准;(3)在条件容许状况下,尽量推广中国的环保原则;(4)要特别注意尊重本地居民对土地、资源的权力,妥善解决移民问题。四、支持公司“走出去”和“一路一带”战略的其她业务品种1、船舶出口卖方信贷船舶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国内境内公司出口船舶、改装或修理国外船舶、生产用于出口船舶的有关船用设备及开展船舶技术和工艺研发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凡在国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出口船舶建造能力或船舶修理资质的境内生产公司(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船舶出口和国外船舶改装经营权的公司、具有核心船用设备生产能力的境内公司以及具有船舶技术和工艺研发能力的境内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我行申请船舶出口卖方信贷。船舶出口卖方信贷用于借款人出口船舶、改装或修理国外船舶、生产用于出口船舶的核心船用设备及开展船舶技术和工艺研发所需资金,内销远洋船视同出口船舶。船舶出口卖方信贷可采用单一商务合同贷款、系列商务合同贷款、营运资金贷款三种形式。采用代理出口方式的,在不反复贷款状况下,也可申请船舶出口卖方信贷。申请船舶出口卖方信贷的借款人,在我行信用级别评估原则上在BBB级(含)以上,申请营运资金贷款的公司规定在A-级(含)以上。船舶出口合同中,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单一出口船用核心设备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全年合计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船舶出口卖方信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贷款期限根据出口合同执行期的长短和收汇进度拟定,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贷款利率目前(.8.26.)为年利率2.10%,外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布的利率或由双方协商。2、设备出口卖方信贷设备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国内境内公司出口设备(涉及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以及对外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运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内项目进行国际招标,由国内公司中标提供设备所需的资金也可以申请设备出口卖方信贷。凡在国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公司(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司),均可向我行申请设备出口卖方信贷。设备出口卖方信贷用于借款人出口设备采购、生产、运送、管理及对外提供设备有关技术服务所需资金。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应符合外经贸部外经贸部33号令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措施中有关规定。一般规定:出口设备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进口商支付的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延期支付部分应提供我行承认的支付保证;申请设备出口卖方信贷的借款人在我行信用级别评估原则上在BBB级(含)以上。贷款期限:根据出口合同执行期的长短和收汇进度拟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率:人民币贷款利率目前(.8.26.)为人民币2.90%,外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布的利率或由双方协商。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国内境内公司出口除船舶、设备类产品以外的高新技术产品、“两自一高产品”和软件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凡在国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不涉及港澳台地区公司),均可向我行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用于借款人在上述产品的采购、生产、运送、销售过程或软件产品出口的研发、场地租用、采购等环节所需资金。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纳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记录目录中的高新技术产品名录、经省一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公司的出口产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两自一高产品出口目录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的产品;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的公司必须在我行信用级别评级在A-级以上;以银行全额担保或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担保的公司,可放宽到BBB级。借款人上一年度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公司出口200万美元) ,或软件出口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根据借款公司的信用级别拟定。人民币贷款利率目前(.8.26.)为2.90%,外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布的利率或由双方协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资金需求,按如下公式计算:年出口资金需求=年出口额*出口换汇成本出口产品年资金周转次数-借款人自有资金4、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国内境内公司出口除船舶、设备和高新技术类机电产品以外的机电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凡在国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境内公司(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司),均可向我行申请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一般机电产品是指列入商务部最新编制的机电产品进出口记录工作手册中的机电产品。采用代理方式出口的机电产品,在不反复打款的前提下,也可申请贷款。一般规定:借款人上一年度一般机电产品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中西部地区公司上一年度一般机电产品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上;一般机电产品出口的借款人规定在我行评估的信用级别在A-级(含)以上,能提供全额银行担保或变现能力强的全额抵(质)押担保的公司,信用级别可以放宽至BBB级。贷款期限: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根据借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信用级别拟定。贷款利率:人民币贷款利率目前(.8.26.)为年利率3.60%,外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布的利率或由双方协商。贷款金额:一般机电产品出口的借款人资金需求,按如下公式计算:年出口资金需求=年出口额出口换汇成本出口产品年资金周转次数-借款人自有资金5、出口买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是在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贸易中,由出口商所在国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提供贷款,进口商用该项贷款以现汇形式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信贷方式。我行办理的出口买方信贷重要用于支持国内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的本外币贷款。出口买方信贷的借款人为境外金融机构、进口国的财政部或进口国政府授权的机构,我行承认的进口商或境外业主及船舶经营人。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出口商(工程承包商)应为中国境内的独立公司法人。这里所指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涉及港澳台地区。出口买方信贷涉及固定资产类贷款和流动资金类贷款两种形式,流动资金贷款又分货品出口类贷款和运营资金类贷款。可直接向境外借款人贷款,也可由境外金融机构转贷。一般规定: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在我行信用级别评估应在BBB级(含)以上。船舶类出口产品的中国成分不低于30%(指在大陆生产或原产地在大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带动中国设备、施工机具、材料、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出口、和劳务出口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其她出口产品中国成分原则上不低于50%;申请出口买方信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在我行信用级别评估应A-级(含)以上,境外金融机构在我行信用级别评估在BBB级(含)以上;货品出口类贷款的中国成分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贷款金额:对船舶出口提供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交付成本的80%,交付成本涉及船舶建导致本、利息、管理费、承当费、代理费、开证费、担保费等银行费用及船舶监造费、律师费、船东供应品、船用备件的必要开支;对其她出口项目和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出口货品类流动资金贷款最高不超过借款人进口资金需求量的80%,运营资金类贷款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船舶类运营资金贷款不超过年租约收入的60%。贷款期限:固定资产类贷款原则上不超过,船舶类贷款原则上不超过。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参照OECD发布的商业参照利率(CIRR)执行固定贷款利率或在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的基本上加上一定利差后执行浮动利率,特殊状况可由借贷双方协商拟定。贷款本金每半年等额归还一次,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6、“对外两优贷款” 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是指中国政府指定中国进出口银行独家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的人民币中长期低息贷款。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是指为配合国家政治、外交需要,推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伙,对外提供的具有一定优惠条件的特定贷款。我行负责优惠出口买方信贷项目的贷前调查、评估审查、对外谈判、贷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本息回收等工作。对外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统称“对外两优贷款”。“对外两优贷款”的借款人一般为借款国政府的财政部或借款国政府指定并经我行承认的其她机构(原则上规定借款国提供主权担保)。“对外两优贷款”重要用于中国政府与借款国政府确认的项目。贷款重要支持借款国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或用于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她物资。支持受援国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基本设施项目及社会福利性项目,或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她物资。“对外两优贷款”项目一般由中方公司负责实行,中方总包项目可在本地分包。“对外两优贷款”项下所需设备、材料、技术、原则或服务优先从采购或引进,上述采购中的中国成分一般不低于15%,设备采购项目的中国成分一般不低于50%。“对外两优贷款”的额度、币种、期限、利率等按国家规定执行。实行“对外两优贷款”项目的中方公司应具有如下基本条件 :(一) 在国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 合同项目属于公司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范畴;(三) 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相应资质且在人员、技术、设备、财务等方面具有实行合同项目的能力;(四) 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商务部、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的限制性惩罚;未因违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优”贷款中方执行公司不当行为认定和内部解决操作规程(试行)中的规定处在准入限制期。对外承包工程类合同对外签约公司(总承包商)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1) 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2) 获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级别的,应获得资质证书;或与符合规定的施工分包公司、设备和材料供货公司就合同项目重要内容签订分包合同、供货合同等合伙文献;(3) 具有与履行合同项目相适应的实力、规模业绩;(4) 合同项目属于公司近三年重要从事的业务;或与符合规定的施工分包公司、设备和材料供货公司就合同项目重要内容签订分包合同、供货合同等合伙文献;(5) 在我行信用评级(如有)不低于A级(不含A-级);(6) 具有境外项目总承包经验;或与具有相应经验的公司构成联合体;(7) 实行过同类型(涉及内容、规模)项目;或与具有相应经验的公司构成联合体;或与具有相应经验和资质的公司就合同项目重要内容签订分包合同、供货合同等合伙文献;(8) 近三年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流动比等财务指标与行业平均值相比基本正常;(9) 资信状况良好,近三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银监会大客户风险信息披露中无影响项目执行的不良记录。设备出口类合同对外签约公司(出口商)除具有(一)至(四)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如下条件:(1) 已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能提供不需备案登记的证明文献;(2) 具有拟出口设备的出口资格;该类型设备属于公司近三年重要经营的商品范畴,或与符合设备和材料供货公司就合同项目重要内容签订分包合同、供货合同等合伙文献;(3) 自身具有设计、生产拟出口设备的能力,可以保证按照合同商定的时间、数量、质量、方式履行交货义务,并按照合同商定提供售后服务;或与符合规定的公司就合同项目重要内容签订分包合同、供货合同等合伙文献;(4) 在我行信用评级(如有)不低于A级(不含A-级);(5) 具有境外项目总承包经验或设备出口记录;或与具有相应经验的公司构成联合体;(6) 实行过同类内容项目;或与具有相应经验的公司构成联合体;或与具有相应经验和资质的公司就合同项目重要内容签订分包合同、供货合同等合伙文献;(7) 近三年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流动比等财务指标与行业平均值相比基本正常;(8) 资信状况良好,近三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银监会大客户风险信息披露中无影响项目执行的不良记录。施工分包公司除具有(一)至(四)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1) 获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与分包内容相应的资质证书;(2) 具有与履行分包合同项目相适应的实力、规模、业绩;(3) 分包合同项目属于公司近三年重要从事的业务范畴;(4) 在我行信用记录良好(如有)。设备、材料供货公司除(一)至(四)项条件外,还应具有:(1) 拟提供的设备、材料属于公司近三年生产经营的重要产品;(2) 具有设计、生产所需设备、材料的能力,可以保证按照供货合同商定的时间、数量、质量、方式履行交货义务,并按照合同商定提供售后服务;(3) 在我行信用记录良好(如有)。使用“对外两优贷款”的项目在生产设备阶段或项目实行之前,如有资金需求可申请出口卖方信贷“搭桥贷款”解决。 7、对外担保(保函)业务对外担保业务指以中国进出口银行名义,用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形式出具的对外保证(下称保函),即以我行名义向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下称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下称申请人)未按照合同商定偿付债务时,由我行履行偿付义务。(1)非融资类保函非融资类保函是指担保银行为保函申请人的非融资行为承当担保责任的保函,中国进出口银行可出具的非融资类保函重要涉及贸易和承包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关税保付保函、维修保函以及一年期以内的延期付款保函和其她非融资性的担保等。(2)融资类保函融资类保函是指担保银行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形式出具的融资类保证。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具的融资类保函重要涉及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及其她为申请人融资行为而承当保证责任的保函。谢谢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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