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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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惩罚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惩办违规行为,防备经营和案件风险,保障全省农村合伙金融机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省联社有关制度,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安徽省农村合伙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系统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本措施所称农村合伙金融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安徽省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伙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分支机构。本措施所称行社班子成员,是指由省联社管理的全省农村合伙金融机构的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及其她党委成员。行社聘任的董事会秘书、行长(主任)助理等人员的违规行为惩罚参照班子成员解决。本措施所称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是指全省农村合伙金融机构的部门正(副)经理、支行正(副)行长、信用社正(副)主任及分理处(分社)主任及相称于此职务的人员。上述三类人员合称为管理人员。第三条本措施合用于安徽省辖内农村合伙金融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第四条违规惩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惩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不良后果相称。没有惩罚根据或不遵守惩罚程序的,惩罚无效。第五条省联社、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分别按管理权限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承办违规行为惩罚的具体工作。对仅波及单项经济惩罚的,可实行简易程序,谁检查谁惩罚。第二章 惩罚规则第一节 惩罚方式第七条 对违规工作人员的惩罚种类有:(一)纪律处分:涉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罢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组织解决:涉及调节岗位、减少薪酬系数、待岗、解雇职务、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三)经济解决:涉及罚款、扣减绩效工资、补偿经济损失等; (四)其她惩罚:涉及限期改正、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等。以上惩罚种类可以并处,纪律处分和经济解决中的同类惩罚方式不可以并用。第二节 惩罚规则第八条惩罚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职、解雇职务、罢职,24个月;待岗,6至12个月;留用察看,1至2年。第九条警告、记过、记大过惩罚期满并在惩罚期内没有浮现其她违规行为的,惩罚自行解除。解除惩罚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惩罚的影响。 解除降职、责令辞职、解雇职务、罢职惩罚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扣减绩效工资从当年效益工资中扣除,具体原则参照上年度月平均原则计算。 待岗和留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重新上岗、评估薪酬系数。第十条对降职惩罚人员,降级幅度为1至2级;对解雇职务、罢职惩罚人员,予以重新定岗定级。 看待岗、留用察看惩罚人员,按不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原则发放基本生活费。第十一条 发生“四类”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实行“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制度。第十二条 受到惩罚的(元罚款如下、限期改正的除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惩罚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录取在本系统工作。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违法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根据本措施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惩罚。 有违规行为的退休人员,根据本措施应当受到惩罚的,不得免除惩罚。已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予以惩罚。 劳务差遣人员发生一般违规行为的,根据差遣合同,参照本措施进行惩罚;情节严重的,退回差遣公司。第三节 责任划分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指负责人涉及直接负责人、间接负责人。第十五条 直接负责人是指独立实行、共同实行或者不作为,侵害本单位或本单位客户资金、财产、权益、安全、秩序行为的人员。如下情形视同为直接负责人:(一)经集体决策导致违规行为的,参与决策的重要负责人及持赞批准见的人为直接负责人;(二)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的领导或上级负责人;(三)对上级指使、胁迫的违规操作不抵制、不报告的经办人员。第十六条 间接负责人是指未履行或未对的履行监督制约职责,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本级和上级机构重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她有关监督制约岗位人员。发现违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视同为间接负责人。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类别和惩罚第十七条 违规行为类别的认定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社会不良影响限度和直接经济损失等要素。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具体的违规行为和罚则由附件加以规定。对当事人的最后惩罚决定应当结合本章规定综合鉴定。第十八条 轻微违规行为是指行为人无主观违规意愿,属初次违规,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轻微,无直接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对于轻微违规行为,予以直接负责人限期改正、书面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罚款200-元。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行为:(一)有隐瞒、弄虚作假、预谋实行、指使或胁迫她人、内外勾结等积极违规意图的;(二)在一种年度内多次浮现轻微违规行为的;(三)实行的违规行为被重要媒体和互联网曝光的;(四)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如下的;(五)违规行为导致贷款不良数额在100万元如下的;(六)违规导致计算机网络系统三级以上故障事件的;(七)实行违规行为导致本单位被行政惩罚的;(八)违规导致人员3人如下重伤的。对于较重违规行为,予以直接负责人罚款-5000元、扣减不多于3个月的绩效工资;调节岗位、减少薪酬系数10%-20%(含)、待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惩罚。第二十条 较重违规行为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行为:(一)侵占、挪用行社和客户资金的;(二)运用职权索要、收受贿赂等行为的;(三)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四)违规导致贷款不良数额100万元以上的。(五)违规引起群体性事件、挤兑事件的;(六)违规导致3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的;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予以直接负责人罚款5000-10000元、扣减不少于3个月的绩效工资;减少薪酬系数20%以上、待岗、解雇职务、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罢职、留用察看、开除惩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述三类违规行为间接负责人,比照直接负责人的惩罚档次下调1-2级。第二十二条 因违规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同步承当补偿责任,具体补偿金额由所在行社研究决定。资产损失由行社按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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