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及经济法消费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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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及经济法消费权的设立陈乃新 经济法律关系研究加入时间:-11-10 17:39:31admin点击:117摘 要: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本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存在着宪法民法经济法多重属性互相交错的状况,其重要因素在于消费者权利是从主体的角度去划分和定义的,这就导致了一种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极也许具有多种属性消费权是从客体的角度定义的具有完全经济法属性的权利,是人的劳动能力的补偿和发展权消费权的提出和研究有助于对消费者的经济法保护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提高 核心词:消费者权利;经济法属性;消费权 一消费者权利概述 对于权利,学界的重要学说有利益说资格说手段说法力说等,其中以利益说为通说利益说觉得,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据此,可以对消费者权利定义如下:消费者权利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消费者权利作为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本在法律保障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有权依法规定生产销售商品者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一般觉得,消费者权利最早是由美国提出的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刊登的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初次提出了消费者权利法案该法案主张消费者享有四项权利: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获得消费征询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和合法申诉的权利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提出消费者的索赔权,这使消费者权利的内容进一步得到了丰富1968年,韩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七项权利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以示范法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的六项权利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提出了消费者享有八项权利国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广泛借鉴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立法有关消费者权利规定的基本上,结合国内国情,拟定了国内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接受教育权人格尊严及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二消费者权利性质分析 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除此以外,第35到第39条细化了消费者在多种状况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求偿权,第49条特别规定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祈求双倍求偿(即惩罚性补偿)的权利在这诸多权利中,既涉及宪法权利民法权利经济法权利,也涉及具有交叉属性的权利下面逐个分析: 1.安全权,即该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涉及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方面的内容这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相应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这里的“财产”,不仅仅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自身的安全,还涉及除该商品以外的其她财产的安全财产安全权是民法上的财产权在消费者这一特殊主体上的体现同步,安全权作为生存权的内容之一,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固然地享有这种权利因此,我们觉得,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是一项民事权利 2.知情权,即该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状况,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级别重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查合格证明使用措施阐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状况”有学者觉得该项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由于“享有知情权的主体是消费者,义务主体为经营者,两者皆为民法上的主体,因而这种权利必然具有私法之性质”此外,从合同法的角度,将知情权理解为民法上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消费合同中的演绎似乎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觉得,知情权为经济法上的权利,具有经济法属性这是由于,民法是从自由平等的抽象人格保护出发,完全着眼于主体间的平等关系,强调予以双方主体同等的保护而知情权体现的是一种非平等的关系,强调予以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以侧重保护这种建立在非平等关系上的知情权正是通过对消费者群体的特别关注,来实现对消费过程中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这与经济法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因此,知情权具有经济法权利属性 3.自主选择权,即该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从民法的角度,可以将自主选择权看做是自治原则在消费者保护法中的体现但是,我们同步应当看到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与对经济生活中垄断行业不合法竞争行为的否认相适应的反不合法竞争法第6条第7条规定:“公用公司或者其她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她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她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她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她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同步,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她不合理的条件”这种背景下的自主选择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对垄断行业垄断行为以及强制搭售行为进行回绝抵制,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固然具有经济法权利的属性除此以外的一般消费过程中的自主选择权,可以觉得是一种民事权利 4.公平交易权,即该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对的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回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和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步,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说,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亦即法律上所称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整个市场活动中,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是,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作为个体往往在经济上处在弱者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突出和强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步,突出和强调经营者提供公平交易条件的义务这是消法突破民法平等原则的又一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和法律越来越多地参与和干预经济生活的一种体现基于此,我们觉得,消法中所确认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基于经济法所获得的一种权利 5.求偿权,即该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根据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并以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了侵权人或者债务人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以损害补偿的一般性质而言,它具有补偿性,这重要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即在当事人所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或者由于人身伤害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得到充足完全的补偿后,侵权人或者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告承当完毕但是,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法律又特别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补偿金的合用,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针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双倍补偿除此一点之外,我们觉得,一般性的仅以补偿为目的的消费者求偿权,作为与具有民事权利属性的安全权相相应的救济性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6.结社权,即该法第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队的权利”结社权的根据应当是国内宪法第35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这个角度上说,消费者的结社权是宪法权利在消费者领域的具体体现但是,与高度组织化和专门化的生产者经营者相比,消费者的分散化无组织化无疑对单个消费者自身利益的维护不利,消费者这一群体在与生产者经营者的抗衡中处在劣势地位消费者结社权使得消费者以消费者组织为后盾来维护自身权利,有助于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减少争讼,增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学者从两个方面定义消费者建立组织的权利:“一是有权规定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以便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形成一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制衡力量和机制;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使消费者可以通过自治的组织和活动,维护自身在与生产经营者关系中的权益,并参与国家消费政策法律的制定,以及对国家和生产者经营者的社会监督”无论是消费者规定国家建立相应职能机构即官方组织的权利,抑或是消费者自行建立民间性组织的权利,都是一种具有经济法属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赋予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国家之手在消费者领域作用的体现,使得消费者有权利结合起来,以一种团队的身份去抗衡生产经营者,其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是直接而不是间接的同步,消费者结社权的这种经济法属性并不抹杀其生来具有的宪法色彩因此,我们觉得,消费者结社权是一种具有宪法和经济法双重属性的权利 7.接受教育权,即该法第13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对的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接受教育权在国内宪法中也有体现,即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接受教育一方面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同步,作为由知情权引申出来的一项权利,消费者的接受教育权也是一项经济法权利这是由于,消费者由于自身教育限度所处环境的缺陷以及在信息占有方面难以避免的缺失,极易在交易中受到损害,并且在受到损害之后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消费者应当有权利获得消费知识和消费维权知识,国家和社会应当承当起消费教育的义务和责任,生产经营者也应当在一定限度上承当消费知识宣教的义务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社会商家和消费者的良性互动,才干从整体上增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转因此,消费者的接受教育权也是一种同步具有宪法性质和经济法性质的权利 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即该法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国内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格权是基本人权的内容,法律对其只能确认和保护,而不能赋予或剥夺人格权从本质上讲属于私权利宪法对人格权的捍卫和确认是表白一国主线法看待国民的态度这并不意味着其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同步,人格尊严作为基本人权,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无论在双方地位与否平等,都应当得到实现因此,我们并不因消费者保护法对人格尊严的特别规定就觉得其是一项经济法权利对于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国内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均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应当是兼具宪法和经济法双重属性的权利 9.监督权,即该法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消费者的监督权表目前两个方面,一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就前者而言,可以觉得是宪法第41条即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权在消费者保护法中的体现,因而是一种宪法性权利就后者而言,这种监督权不同于宪法中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而是国家通过消费者保护法赋予原本应当平等的交易双方中弱势一方的维护己方利益的手段,是一种新的监督权该权利对于消费者其她权利的具体实现,对于形成消费者保护法运营的良性反馈机制是不可或缺的因而我们觉得这是一种经济法权利消费者的监督权是一项兼具宪法和经济法属性的权利这种“兼具”以并列而非重叠的形式存在 10.双倍求偿权,即该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规定增长补偿其受到的损失,增长补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项权利可以视为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求偿权的特别规定,是国内立法史上初次确立惩罚性补偿金制度消费者基于该项制度有主张两方面补偿的权利:一是规定补偿自己实际损失的权利,二是规定实际损失以外的等同于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一倍的补偿金的权利我们觉得前者是一种民事权利,是消费者基于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对自己实际受损利益祈求恢复或者补偿的权利,这一点为学界广泛认同相反的,对于后者则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觉得,该项权利所主张的补偿虽然突破了老式民法中补偿制度“补偿”的特性,但是“与补偿性补偿相比,惩罚性补偿更加关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限度,强调法律的惩罚属性,突出了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避免功能,通过行为人承当惩罚性补偿义务实行行为人感受到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强烈否认,从而更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有学者觉得,惩罚性补偿“有悖公平原则,不利于弘扬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规定的除实际损失外一倍的补偿金的权利这种权利实现后,由受害者变成了受益者,这种权利的贯彻体现的不是民法公平的价值取向,而与之明显相冲突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却同步使消费者与经营者处在不平等的地位”我们批准这种观点法律赋予消费者双倍求偿权是有其现实背景的经营者欺诈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欺诈不只是针对一种消费者,而是针对所有潜在的消费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同步,由于欺诈行为的分散性,行为人得逞的几率极高,消费者受到欺诈后,恐于费用时间精力的耗费,又少有对欺诈者主张权利,虽然通过合法途径索赔了,这些无形支出也难以得到补偿消费者保护之困境,恰恰阐明了仅以民法来保护消费者权利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拟定消费者对实行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有主张双倍补偿的权利,以惩罚性补偿鼓励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同步,对欺诈者施以严肃惩罚,在这个过程中体现了国家的引导和意旨,符合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同步,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的不只是特定消费者的权利,还侵害了不特定的众多的消费者的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群体的利益,由此侵害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三消费权的提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中,安全权求偿权人格尊严权属于民事权利,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属于经济法权利,自主选择权双倍求偿权具有民法和经济法的双重属性,结社权接受教育权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具有宪法和经济法的双重属性,也就是说,诸项消费者权利存在着宪法民法经济法多重属性交错的状况,并且从整体上看,消费者权利更多体现出了经济法的属性有学者觉得,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不存在所谓的经济法权利,对于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已经突破了民法平等原则界线的权利,她们从“现代民法”和“老式民法”的区别上来解释,觉得“老式民法从自由平等的抽象人格保护出发,完全着眼于主体间的平等,强调予以双方主体同等的保护”“现代民法从具体人格的辨别保护出发,摒弃了抽象的形式上的平等,追求实质上的自由平等建立在非平等关系上的知情权正是反映了这种现代法的精神属于现代民法范畴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觉得,无论从其立法背景立法旨意还是法律的现行规定而言,消费者保护法所拟定的消费者权利都不能仅从民法的角度来定性,更不能为了证明其民法属性而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设立种种突破和例外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同步也承认,有关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一系列法律“在承认老式私法所拟定的权利时,又强调公权利的介入,体现国家对私法领域的干预和对私法调节成果的纠正,在一定限度上挣脱了近代民法基本原则及基本模式的束缚,以社会正义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此一类立法的浮现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成果”而这恰恰是经济法的体现和作用形式消费者权利的民法属性是这些学者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民法理论在作为经济法构成部分的消费者保护法中到处捉襟见肘,这就规定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经济法权利理论,并且以此为出发点重新构建消费者保护法的权利体系同步,我们觉得,既有的消费者权利之因此具有宪法民法经济法等多重权利属性,一种重要的因素在于消费者权利是从主体的角度去划分和定义的,一种主体所享有的权利集合有也许不只具有一种属性,而是多种属性共同存在的因此,有必要从客体的角度定位消费者的权利,拟定属于消费者的尚未被人们理性把握的具有完全经济法属性的权利,从而有助于对消费者的经济法保护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进这种权利,我们觉得应当用“消费权”予以表述 消费权的提出,是对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从客体的角度所进行定位的成果消费权所关注的不是参与消费的消费者,而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即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基于消费者这一特殊主体的身份,而是基于主体消费的特定行为消费行为与人的劳动能力有关联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消耗劳动力,形成增量利益;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获得收益,实现增量利益;又通过消费行为,一方面消费生产出来的增量利益,另一方面使得劳动能力得到补偿和发展由此可见,消费是推动社会增量利益形成和实现过程循环有序进行的重要一环消费行为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产生和实行的与社会整体经济运营有关联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法行为,因此,基于这种行为而生的消费权就自然获得了经济法权利的属性消费权就是人的劳动能力的补偿和发展权消费权因劳动能力而产生,劳动能力是消费权存在的前提和基本同步,由于劳动能力补偿与发展的主体是“人”,消费权为“人”所享有,因此,消费权是一种经济法私权,是重要的经济法权利 消费权与消费者权利有如下不同之处:第一,定位角度不同消费者权利从主体角度即消费者定位,消费权的定位则着眼于客体即消费行为这是两者首要的和主线的不同第二,两者的性质不同这是由定位角度的不同而派生的消费者权利是多种性质的权利的混合体,而消费权是纯正的经济法权利第三,权利内容不同消费者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等具体权利的集合,而消费权应当从权能的角度去解释其内涵第四,作用方式及成果不同消费者权利在给消费者赋权的同步,也给经营者施以义务,同步,国家也采用多种方式维护消费者权利,当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单个的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使得自身权益得到维护,损失得到补偿而消费权的维护应当通过提起经济公益诉讼来实现作为社会人的特定消费者提起经济公益诉讼归根究竟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这与经济法上追求的利益属性是一致的 结语 对消费者权利属性的论证以及消费权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理论上来讲,消费者保护法的部门法属性在学界始终是一种争论不休的问题,在对消费者权利属性进行论证的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到国家之手对消费者这一特殊主体的倾斜性保护,这对于明确消费者保护法的经济法属性无疑具有很大的协助同步,消费权作为经济法领域的崭新概念,将推动对消费领域的经济法权利问题研究就实践而言,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拟定的消费者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消费者权利的行使仍然存在着现实障碍,很难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目前阶段,在对消费者权利属性有明确结识的基本上,我们建议要加强对现行消法中各项消费者权利的维护,充足体现国家在经济法上对消费者的切实的倾向性保护,特别要注重并且加强第49条惩罚性补偿的合用,以使国家可以借助这一典型经济法权利更加有力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这也有助于敦促公司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符合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时代要义,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整体利益的提高,以充足发挥经济法的作用 参照文献: 1 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63. 2 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90. 3 杨宇澜.消费者的法律盾牌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32. 4 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637. 责任编辑:李 极来 源:飞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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