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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院工会日常慰问管理规定为体现中山医院工会大家庭的温暖,贯彻和谐建院的精神,加强对职工的日常慰问的管理,特制订此规定。一、慰问对象:本院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二、慰问经费由工会经费支出。三、慰问标准:(一)职工因病住院(包括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部门工会可购买食品、营养品、水果上门慰问职工。原则上价值不超过100元。(二)职工的直系亲属因病逝世,部门工会在参加悼念活动时,可以订购花圈、花篮等。原则上价值不超过200元。(三)本院职工在工作中遭到病人或家属的辱骂、殴打等情况,由医务处在调查后确定是否启动特殊慰问金。工会将协同医务处、职工所在部门对职工进行慰问。特殊慰问金原则上不超过500元。四、经费使用财务手续:部门工会在慰问职工后,凭发票经部门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副主席签字后,至工会财务部门报销。五、本规定经2010年1月26日职代会主席团讨论制订。中山医院工会2010年1月27日南通市地税局工会关于慰问标准的若干规定 1、税务干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病故,由所在工会分会派员上门慰问;科、分局长以上干部直系亲属病故,由市局工会派员上门慰问,送慰问金400元,花篮一个(80元)。 2、市领导逝世发来讣告需要单位派员吊唁的,送花圈一只(60元)。 3、股级以下干部(职工)因病住院,由所在分会派员进行慰问,发放300元慰问金;科、分局长以上干部(职工)因病住院,由市局工会派员进行慰问,发放400元慰问金,并分别送花篮一个(50元)。 4、税务干部本人生育,由所在工会分会派员上门慰问,送花篮一个(50元),慰问金400元;人工流产及配偶生育的,由所在工会分会送慰问金200元。 5、税务干部结婚,由所在工会分会赠送纪念品一份(400元)及结婚当天礼仪鲜花电报一份(130元)。 6、税务干部生日,由所在工会分会送鲜花一束(60元)。 7、税务干部遇到天灾人祸,视具体情况确定补助金额。8、各分会慰问经费按实列支,年终凭发票、清单与市局工会结算。 彩香中学工会慰问费的暂行规定由于社会与学校形势的发展变化,学校召开工会执委和工会小组长会议,经讨论制定通过彩香中学工会慰问费的暂行规定,即日起执行(将向第八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报告,请求确认)。在职教职工患病住院治疗,经学校医务室认定,工会发慰问费(包括慰问品)200元。在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患病住院的,因特殊情况需学校工会慰问的,发慰问费(包括慰问品)200元。教职工确为患病长期请假的,原则上学校工会每学期要发慰问费(包括慰问品)200元。女职工符合政府计划生育要求生育的,学校工会发慰问费(包括慰问品)100元。教职工退休时,学校工会发慰问费(包括纪念品)100元。在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的父母)因病(故)死亡的,学校工会发慰问费(包括花圈)200元。教职工(包括离退休)因病(故)死亡的,学校工会发慰问费(包括花圈)200元。每年学校工会要对因各种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相对贫困的在职教职工进行慰问,并根据本人申请,视具体情况发慰问费100200元。每年学校工会要会同学校行政、党组织一起对离休老干部和退休的校级领导进行慰问,发慰问费200元。离退休教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慰问原则上由学校退协负责。注:根据学校经济实际情况,慰问费的金额经学校工会与行政协商可作统一调整。关于做好职工慰问工作的暂行规定为了做好集团职工慰问工作,增强凝聚力、向心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现就有关事项暂行规定如下:一、慰问对象:集团工会会员及离退休人员二、慰问金标准1职工生日慰问每人100元。2职工子女出生慰问300元(双胞胎500元)。3职工结婚慰问500元(含双职工)。4丧事慰问标准(1)职工去世,除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外,集团一次性补助5000元,以集团工会名义送花篮一个(离 休人员去世按市老干部局的有关规定执行)。(2)职工的配偶、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去世,每人补助1000元,以集团工会名义送花篮一个。5职工生病住院慰问标准职工生病住院,根据病情轻重慰问5001000元。6职工工伤住院慰问标准职工因公负伤住院,除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的补贴外,另给慰问金10002000元。三、慰问金的领取各部门、单位职工有上述情形的应及时上报集团工会申请慰问金。申请领取慰问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填写厦门广播电视集团职工慰问金申请表和厦门广播电视集团报销单,报集团工会审批后凭以上单据至集团资产财务部领取慰问金。四、职工患病慰问活动的安排1集团中层副职(含副职、首席)以上领导一般由集团有关领导和集团工会负责人前往探望慰问。2其他职工一般由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和基层工会、分会领导组织前往探望慰问。3事业部门离退休老同志由人力资源部、集团离退休职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探望慰问。企业退休同志由企业工会自行组织慰问。4职工患重病,提倡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所在单位确实需要捐款的,由所在单位工会、分会研究,报集团工会批准,所在单位工会、分会组织实施。确实需要在集团范围内捐款的由集团工会研究,报集团党委批准,集团工会组织实施。五、职工及直系亲属去世慰问活动的安排1职工去世,一般情况可组织遗体送别仪式。集团事业部门中层正职、企业正职领导、离休人员、退休享受处级待遇人员由集团工会组织,工会领导主持,集团领导介绍生平;集团事业部门中层副职、企业副职领导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工会、分会组织,部门领导或企业领导主持,集团分管领导介绍生平;集团事业部门科长及以下人员由所在部门分会组织,分会领导主持,部门领导介绍生平;集团事业部门一般退休人员由集团工会组织,工会领导主持,人力资源部领导介绍生平;集团企业中层及以下人员(含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工会领导主持,企业领导介绍生平。2职工的配偶、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去世,参照“职工患病慰问活动的安排”对职工进行探望慰问,一般情况不以单位名义参加遗体送别仪式。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七、集团所属企业工会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慰问规定。关于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会慰问制度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 为关心机关职工生活,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机关,进一步规范机关慰问制度,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对机关工会慰问标准如下: 1在职职工过生日,送“生日”鲜花一束; 2在职职工退休时,送温暖被一件; 3机关职工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200元; 4职工(离退休)因病住院给予看望并送慰问品200元(年度内一次); 5机关职工配偶、父母过逝,送花圈及慰问金500元; 6生活困难的机关职工,每年年底经局机关工会委员会研究,给予一定的困难救助。 经费由财务设立工会专项经费帐支出。 本标准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看望慰问教职工生病住院及其家属病故的规定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的体现我院党委、院部对本院教职工的关怀爱护,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激励广大教职工努力完成医疗、教学、科研任务,树立爱岗敬业的良好精神风貌,更好地为病人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质量。经研究,制定此规定。一、看望慰问对象(一)教职工生病住院看望慰问教职工生病住院看望慰问,主要指我院在职教职工,因生病住院,由院工会组织看望慰问活动。(二)教职工家属去世看望慰问 教职工家属病故看望慰问,指我院在职教职工的父、母亲去世,由院部、人事处、工会出面进行看望慰问。(三)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病逝看望慰问凡是我院在职或离退休的教职工,因病或因意外事故去世的,由医院出面进行慰问其家属。二、慰问方式1、凡属于我院教职工,因生病住本院的,由院医保及时向工会提供名单,工会到所住病房进行慰问。2、教职工家属(指父母亲及配偶)去世,由院部、人事处、工会组织看望慰问教职工本人。3、教职工去世,由院部、人事处、工会组织看望慰问其家属。4、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或去世,由离退休科组织看望慰问。三、经费来源附院工会看望慰问教职工及其家属所须经费由行政、工会共同支出。四、慰问经费标准看望慰问教职工采用一次性经费补助方式。其标准如下:1、教职工生病住院,由工会组织探视,并给予一次性慰问金200元;2、教职工去世,由院部、人事处、工会组织探望,送花圈并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元;3、教职工父母亲及配偶去世,由院部、人事处、工会组织探望,送花圈并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元。五、本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姜堰市实验小学工会委员会关于探视、慰问及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讨论稿)为更好地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人文关怀,发挥工会组织关心教职工的职能,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团结全体工会会员齐心协力,努力工作,推动和谐学校建设,现结合学校实际,对探视、慰问教职工及困难补助等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一、探病1、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因公负伤、身患绝症、重大手术、重病、病危等,由学校党、政、工领导负责探视慰问。2、教职工因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住院或手术,慢性病连续病假一个月以上,由工会负责探视慰问。下列情况不属于探视慰问对象:(1)在医院门诊室输液的;(2)虽住院但设家庭病床的。二、吊唁1、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故世,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前往吊唁,慰问家属。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故世,由党政副职、工会主席、工会组长前往吊唁、慰问。3、教职工直系亲属在外地故世,路途较远前往吊唁确有困难的,请教职工代为办理吊唁事宜,或在年终给予一定补助。三、困难补助或补助教职工困难补助或补助,一般安排在年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工会小组、工会委员会审议,并教代会专门小组或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落实。申请补助或困难补助的条件:1、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群众公认的。2、本年度家庭遇突发事件,生活有较大困难的。3、本人或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较大的。4、工会因故未能及时探视、慰问的。困难补助标准:由工会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研究,并报经党政工联席会议通过。四、有关说明1、关于直系亲属的界定:指教职工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2、特殊情况需要探视、慰问的,由学校党总支、校长室研究确定;3、本暂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四届二次教代地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二OO七年十二月姜堰市实验小学教职工困难补助或补助申请表年月日姓名本人所在部门或年级组家庭人口家庭月经济收入申请补助理由年级组(或部门)评议意见年级组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名工会委员会评议意见教代会专门小组或联席会议审核意见注:申请补助或困难补助的条件:1、生活确实困难、群众公认的。2、本年度家庭遇突发事情,生活有较大困难的。3、本人或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较大的。4、工会因故未能及时探视、慰问的。民政部机关工会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来源: 直属机关党委时间: 2007-11-20 16:28 第一条 为了关心职工生活,帮助干部职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际困难,使送温暖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把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心落到实处,根据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关于开展为干部职工送温暖活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困难补助范围:部直属机关工会会员中工资关系在民政部机关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职工困难补助原则:重点照顾有重大、特殊困难的职工,兼顾有一般困难的职工,帮助职工克服困难。 第四条 职工困难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职工,领导前往看望和慰问,一次性发给慰问金2000元(其中从部机关公务员福利费中列支1000元); (二)职工本人患病住院治疗1个月以内,一次性发给看望、慰问金800-1000元, 职工本人患病住院治疗1个月以上,一次性发给看望、慰问金1500-2000元, (三)职工直系亲属(不含男方岳父、母,女方公婆)去世,领导前往看望和慰问,一次性发给慰问金1000元(其中从部机关公务员福利费中列支500元); (四)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职工一般一次性发给慰问金300元。 第五条 职工困难补助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职工,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申请或工会小组讨论提名。 (二)由申请人或工会小组按要求填写民政部直属机关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三)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研究通过并征得单位行政领导和党组织同意,由工会主席签字盖章。 (四)所在单位上报的民政部直属机关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中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款的,附医院住院证明一并报直属机关工会审批。 第六条 职工困难补助审批程序: (一)涉及到第四条第(一)、(四)款的,由各单位工会在每年12月底前报部直属机关工会,由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审核,部直属机关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签名盖章,报部直属机关党委主管书记批准。 (二)涉及到第四条第(二)、(三)款的,由直属机关工会主席向部直属机关党委主管书记汇报审批并向工会委员会通报。 第七条 本规定是为解决职工突发的暂时困难设立的一次性慰问金,符合补助条件的职工一般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 职工困难慰问金所需资金,除在部机关公务员福利费中列支一部分外,其余部分列入部直属机关工会预算。 第九条 财务独立核算的直属事业单位工会,参照此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直属机关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民政部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 民政部直属机关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民政部直属机关工会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民政部直属机关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姓 名性 别年 龄职 务家庭人口平均收入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其它经济来 源主要困难情况职 工本 人患重病职 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家庭发生意外事故其它情况分会意见分会主席签章:机关工会领导意见直属机关工会主席签名机关党委领导审批意见主管书记签名关于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送温暖慰问活动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退管委,市属各单位行政、工会:2006年元旦、春节将至,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发扬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的优良传统,弘扬中华民族互爱互助的传统美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慰问活动,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广大职工群众身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慰问的主要对象劳动模范、军烈属、荣复退转军人、特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离退休(职)人员、残疾职工、离岗医治或疗养的伤病职工、因工伤残(含职业病)职工、持低保金领取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的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二、慰问金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三、慰问经费的开支办法原则上由各单位按原规定的渠道开支。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酌情解决。四、慰问的做法和要求(一)节日慰问活动要按照勤俭节约和办实事、讲实效的原则,以上门慰问和小型茶话会为主。在慰问活动中,对鳏寡孤独者及因工死亡职工遗属,要上门慰问。(二)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检查督促工资发放、各项基本生活费发放以及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节日期间职工的各项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三)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30元又未纳入低保的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90元的低2职工家庭,单位要指导和帮助他们到区、街民政部门申领社会救济金和申办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使他们能够及时得到政府规定的解困项目的帮助。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办理申领社会救济金以及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职工,单位要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对特别贫困的职工,要送上粮油和御寒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四)对失业人员中的困难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慰问,并想方设法尽快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五)各区退休职工管理部门要做好已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慰问工作。(六)各级职工济难解困基金组织要充分发挥补充保障的作用,基金组织的基金必须按章程和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集中用于救助特困职工(含退休人员),不得挪作他用。(七)对出现突发性困难的职工家庭,单位在救急济难的同时要向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争取多渠道帮助有特殊困难的职工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八)建立送温暖回访督办制度,由工会对送温暖慰问对象进行回访,落实或督办落实党政领导在送温暖慰问活动中作出的指示和交办事项,增强送温暖活动的实效性。总之,要调动各级党政工和社会的力量,全面实施送温暖工程,通过各项慰问活动,让职工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年和新春佳节。慰问活动情况,请各主管部门及时汇总,于2006年1月28日前填报附后的情况汇报,同时报送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市劳动保障局和市退管委办公室。 附件:2006年元旦春节慰问活动情况汇报表广 州 市 总 工 会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 州 市 退 管 委2005年12月28日为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做好在职教职工福利工作,规范在职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一、福利费使用范围 福利费是指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按照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经费。其享受对象为在学校财务按月领取工资并缴纳工会会费的在职在籍教职工(含校聘人事代理制教职工)。具体用于以下几方面的开支: (一)根据学校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的收支需求,为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补充资金。 (二)每年分三次(元旦、春节,“五一”、端午节,教师、国庆、中秋节)为在职教职工发放节庆福利。 (三)为在职教职工进行两年一次的身体健康检查。 (四)为在职女教职工进行妇科防癌普查和按年度购买妇科防癌保险。 (五)对在职教职工子女考上大学进行奖励。对附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子弟进行“六一”儿童节慰问。 (六)教职工慰问与困难补助。包括:春节慰问、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看望、生日慰问、结婚、生子祝贺、临时困难补助、在职教职工去世、在职教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祭奠等。 二、福利费使用标准 (一)传统节日为在职教职工发放节庆福利,每次不低于200元。 (二)春节慰问。春节期间,慰问劳动模范、特困户和五保户,慰问金500-1000元/人;慰问80岁以上离退休教职工、住院教职工,慰问金200元/人;慰问其他重大疾病教职工,慰问金400元/人。 (三)慰问生病住院的在职教职工,每人每次慰问金或慰问品价值200元。 (四)福利费按每个部门工会基数1000元/年,在职教职工70元/人年的标准下拨到各部门工会,用于教职工平时生病住院慰问,生日、结婚、生子祝贺等。 (五)在职教职工子女考上大学奖励,标准为本科2000元/人,专科1500元/人。 (六)发放在职教职工去世,在职教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祭奠金。在职教职工去世,发放祭奠金400元;在职教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发放祭奠金200元。 (七)在职教职工遭遇意外天灾人祸造成临时困难,或因长期患病等造成特别困难的,由校工会酌情给予困难补助。 三、福利费的管理 (一)计划财务处按法定要求按月计提教职工福利费,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门帐户进行收支核算。 (二)各部门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在职教职工生日、结婚、生子的祝贺和平时生病住院的慰问,其经费支出由部门工会主席审批签字后到校工会盖章,再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三)福利费2000元以内的开支(下拨到各部门工会的福利费除外)须经校工会主席审批,2000元(含)以上的开支,须经校工会主席和计财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共同审批签字,由工会财务人员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四)福利费的开支情况,每年由校工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年度报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在职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和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为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需要,加强我局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工会组织(一)局机关工会是在机关党委和省直工会领导下,由机关在职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结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密切联系机关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机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是机关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二)局机关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机关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部门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三)局机关在职职工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四)机关工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机关工会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主席。工会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二、工会职责(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职工,协助单位党组织搞好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配合党组织教育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职工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二)紧密围绕局中心工作开展有自身特色的活动,促进中心任务的完成。开展适合单位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把工会建成广大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三)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与内部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发挥工会联系党和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四)协助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有关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工作。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为职工谋取福利。(五)加强自身建设,推进工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按规定上解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三、工会权利和义务(一)局机关工会、各工会小组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关系到机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其它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解决。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以及工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党政有关会议、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对单位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局机关工会有权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对发现的问题,接受调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五)工会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协助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卫生教育,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好职工的短休和休假活动。3.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努力为困难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四、工会慰问制度根据局机关实际,机关工会每年实行慰问制度,凡有下列情形者,工会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工会委员代表机关工会对职工进行慰问,并发给一次性补助款,补助标准视当年实际情况而定。(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子女、父母亲去世。(二)家庭特别困难。(三)职工因病住院。(四)女职工生育。(五)职工初婚。五、工会的组织制度(一)为了便于工作,基层工会小组的划分以党支部为依据。(二)在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的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三)机关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据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工会选举工作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会若干名。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最低不少于3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主任1名。六、请示汇报制度机关工会接受局党委、局机关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两级党委的决议,定期向机关党委请示汇报的工作。内容包括:关于工会贯彻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工会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关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方案,工会主要领导成员的预备人选;关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和对机关党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于提请党组织讨论的工会重要事项等。七、工会经费管理制度(一)局财务处应当按照机关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并及时向工会提供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相关数据。全部职工是指在局机关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各种人员。(二)局财务处应把工会经费列入包干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期向工会足额拨付,不得截留和挪用。(三)局机关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每年给予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以弥补工会经费的不足。(四)机关工会应当建立独立的预算、决算和经费管理制度,并在银行开设账户,依法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的使用实行工会主席审批制度。工会经费开支数额较大的,还需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五)机关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八、工会财产管理制度(一)局机关应当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房屋、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它物质条件,并提供相关重建、改建、扩建、维护所需的费用和其它帮助。(二)局机关工会的经费和用工会经费兴建、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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