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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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手册基本知识一、 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销售额与其从其他纳税人购入货物、劳务、服务之间的差额。之所以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是因为营业税相对增值税来说,具有多环节阶梯式课税的特点,一是多环节征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每经过一个环节、发生一次销售都要征税;二是全额征税,每次征税对全部的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上述两个特点,特别是第二点导致纳税人税收负担随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加呈阶梯式递增。增值税是为解决营业税的上述问题而产生的,它实行税款抵扣制,对应税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耗用的投入物或者劳务包含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消除了重复征税。就一个环节而言,虽然征税依据仍然是这一环节的全部销售额,但生产经营中的所耗用的投入物或者劳务包含的增值税额已经予以抵扣,那么本环节实际征收的税额正好相当于对本环节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的价值所征收的税额,因此我们称其为增值税。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引进了增值税税制。二、 增值税的特征(一) 多环节征税、税基广泛。增值税可以从商品、服务的生产开始,一直延伸到商品、服务的销售、消费等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增值税有广泛的税基予以抵扣。 (二)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纳税人投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款进行抵扣。因此,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即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价征税)。(三)采用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6种凭证,是纳税人享受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四)在生产、流通的征税环节中享受免税,意味着丧失增值税税款的抵扣权,同时还要负担以前环节的已征税款。(五)增值税可以对某些商品、服务采取零税率的办法,实行彻底的免税,如对部分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可以使出口服务完全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进口国,有利于本国服务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如试点中的国际运输等服务。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由于这些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缴纳营业税,实施之后改缴纳增值税,我们暂称其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收征收机关的征税成本,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对不同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和管理方法。对于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称为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称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计算方法上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比一般纳税人的方法要简便一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广东增值税起征点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延续(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二)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跨试点实施时间合同的处理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广东为2012年11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八、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处理方法试点纳税人兼有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征收率。九、非固定业户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规定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十、小规模纳税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在试点期间,按照下列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十一、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使用发票的规定(一)一般规定1.提供货物运输业及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提供旅客运输业服务的试点小规模人,可选择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二)发票使用的衔接1.自2012年11月1日(含)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除省国税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见下文第2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止至2012年10月31日(含)。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销。2.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对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实行冠名发票过渡期管理,过渡期由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衔接后确定。(三)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格式有特殊要求或发票用量较大,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的发票,自2012年11月1日起方可开具,不得提前开具。 对于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四)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可自行选择“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普金发票打印系统”、“(税眼)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开具,并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已开具发票的明细电子数据;对采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暂保留其开票方式,其相关的开票软件使用说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十二、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报送的资料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应注意兼有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及计算应纳税额。十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小规模纳税人除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纳税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还可以通过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简便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具体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十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之一,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扣税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纳税人销售凭证之一,但不具备扣税功能。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征税率代开专用发票。十五、提供应税服务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程序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十六、提供应税服务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程序小规模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十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以及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的区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税率一般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用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购进货物、劳务、应税服务等所含的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体现了增值税的两个特点:(一)凭票扣税,一般纳税人扣税需取得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扣税凭证,按照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税款。(二)链条式管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需要通过专用的税控器具开具扣税凭证,购买方凭票扣税,这样在购销双方间就形成了增值税的征管链条。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在这链条内,购销环节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采用销售额直接乘以征税率确定其应纳税额。十八、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个人转让著作权。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10.随军家属就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13.失业人员就业。(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三)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附录一: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一)陆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二)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三)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四)管道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一)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2.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3.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4.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二)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三)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2.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3.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5.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四)物流辅助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2.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4.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5.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6.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7.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8.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2.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六)鉴证咨询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1.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3.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附录二:试点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过渡期办税指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扩大营改增试点。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国地税部门平稳交接,确保过渡期间试点纳税人办税事项正常运转,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按照营改增试点相关文件要求,围绕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管理、防伪税控、纳税申报、办税须知等六类过渡期需要办理的事项进行了整理,为试点纳税人办税提供了引导帮助,具体办税事项仍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本指引为宣传辅导资料,如有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一、税务登记为简化手续,对不同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分别要求如下:(一)试点纳税人2012年11月1日前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根据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办理税种认定等手续。如有税务登记内容变动,则提供相应材料到主管国税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特别是如果纳税人CTAIS中的行业信息没有包括营改增试点行业,要提醒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否则会影响后续的税种核定。(二)试点纳税人2012年11月1日前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根据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手续。附:1税务登记表(包括适用单位纳税人和适用个体经营) 2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业务需提交的资料附件1:210101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填表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批准设立机关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开业(设立)日期生产经营期限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核算方式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度从业人数 其中外籍人数 单位性质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网站网址国标行业 适用会计制度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经营范围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项目内容联系人姓 名身份证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种类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币种金额币种金额币种金额投资方名称投资方经济性质投资比例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国籍或地址自然人投资比例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纳税人识别号总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附报资料: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国税主管税务局国税主管税务所(科)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地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所(科)经办人(签章):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核准日期: 年 月 日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核准日期: 年 月 日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税务局监制210102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表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开业(设立)日期批准设立机关生产经营期限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合伙人数雇工人数其中固定工人数网站网址国标行业 业主姓名国籍或户籍地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经营范围请将业主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此处分店情况分店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合伙人投资情况合伙人姓名国籍或地址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投资金额(万元)投资比例分配比例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附报资料经办人签章:年 月 日业主签章:年 月 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国税主管税务局国税主管税务所(科)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地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所(科)经办人(签章):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核准日期: 年 月 日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核准日期: 年 月 日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附件2: 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业务需提交的资料(一)税务登记1.单位纳税人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单位纳税人还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查验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以及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如公司合同、章程、协议书已记载则不需重复);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11)提供办税员,财务人员的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证明资料。 2.个体经营纳税人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个体经营纳税人还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查验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5)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产权证明的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二)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填报资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2)提供资料(1份):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三)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填报资料: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2)提供资料(各1份):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二、财税库银(ETS/TIPS)协议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已经在国税系统签订财税库银(ETS/TIPS)协议的,不需再次办理签订;对于尚未在国税系统签订财税库银(ETS/TIPS)协议的,需签订该协议方可办理申报缴税。凡签订财税库银(ETS/TIPS)协议的的小规模纳税人,需采用书面授权(签订(ETS/TIPS)缴税许可协议)确定缴税账户。纳税人需携带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的全部帐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确认手续。纳税人为企业单位的,必须使用对公账户作为书面授权的缴税账户;个体工商户可以采用个人账户作为缴税账户。协议签订后,缴税账号长期有效。三、资格认定(一)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为保证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平稳过渡,2012年10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一、主管国税机关辅导上述试点纳税人于2012年10月31日前填写并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附列由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相关文书和税收优惠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国税机关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区分备案类优惠和审批类优惠,确认试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类型和期限之后,进行优惠资格认定维护。未在规定期限报送上述资料的试点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二、主管国税机关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试点纳税人按减免税审批流程进行操作(可先进行纸质资料审批,CTAIS升级后,在系统上完成减免税审批流程),逐户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相关事项。三、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如符合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由纳税人按减免税审批要求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 附: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填表说明 2、增值税税收优惠申请资料附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纳税编码:生产经营地址办税人员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时间生产经营期限至经营范围第一次获利时间已享受减免税优惠情况序号税种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税额(幅度)减免有效条件12减免税种减免理由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减免税审批情况(由税务机关填写)序号减免原因减免方式减免依据减免幅(额)度减免所属期起减免所属起止减免有效条件12初审意见: 负责人: (签章)经办人 年 月 日复审意见:负责人: (签章)经办人 年 月 日主管局长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市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注:纳税人享受不同种类的减免项目的,应分别填写此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审批后返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填表说明营改增后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包括:A、个人转让著作权;B、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C、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D、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E、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F、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广东省内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G、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H、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I、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J、随军家属就业;K、军队转业干部就业;L、城镇退役士兵就业;M、失业人员就业。原享受地税差额征收营业税项目包括:A、有形动产融资租赁;B、交通运输业;C、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D、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E、代理业务;F、其他。附2:增值税税收优惠申请资料一、免税备案类申请资料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A、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B、著作权登记证明、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A、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B、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C、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A、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B、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A、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B、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技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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