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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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中心区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二、监督检查容1.企业是否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2.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规;3.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超批准围销售问题;4.企业是否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5.任意分割拆零销售的商品房,或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6.企业是否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三、监督检查方式1.对市中心区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进行日常巡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XX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与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二)房产测绘单位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二、监督检查容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标准、规和规定的情形;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情形;3.是否存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日常检查方式,对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房产测绘单位存在的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与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日常检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三)房地产经纪XX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二、监督检查容1.是否存在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2.是否存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 4.是否存在改变房屋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行为; 5.是否存在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6.是否存在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行为; 7.是否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8.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房地产经纪XX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与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经纪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四)房地产估价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二、监督检查容1.是否存在以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为;3.是否存在不与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4.是否存在违规设立分支的行为;5.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估价规和标准的行为;6.是否存在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估价报告的行为;7.是否存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行为;8.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9.是否存在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1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有违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房地产估价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XX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与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估价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五)房地产交易行为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二、监督检查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是否存在未经登记、审核进行私下交易的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日常巡查或群众举报方式,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房地产交易当事人XX违规行为,按照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与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对供热燃气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域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供热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热燃气经营单位与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二、监督检查容是否符合供热、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XX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与规章制度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供热燃气行政部门日常全面监管,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二)市供热燃气行政部门抽查(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市和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在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企业与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XX行为,应当与时予以查处。(二)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和供热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三)市供热、燃气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供热、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监督检查必须由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出示有关证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同时反馈给企业。(二)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时进行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限期改正;(二)处以罚款;(三)没收XX所得;(四)吊销或者注销许可证;(五)责令停止XX行为。(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为规农村危房改造运作程序,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农户危房改造效果,推动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二、监督检查容(一)国家和省、市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文件的落实情况;(二)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程序的履行情况;(四)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的指导、培训、质量和安全等监管情况;(五)已竣工房屋的改造效果;(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七)农户档案建立和网上系统录入情况;(八)农村危房改造信访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跟踪督办和实地入户检查等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非现场检查:通过各县(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在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网上录入系统中的每日录入情况和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调度。(二)现场检查: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核查相关资料、实地入户检查等形式进行。(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暂时不能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进度时间表。对认定XX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严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围、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在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受检单位和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入户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通过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导问题整改到位。(八)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监管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规划和年度计划顺利实施,督促各地抓好项目建设,尽快提高保障能力,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二、监督检查容(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制定情况。(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责任目标分解情况。(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项目开工、基本建成、分配入住、建设进度和设施配套情况。(四)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情况。(五)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六)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公示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要求各地提供证明性文件与材料。(二)利用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各地项目建设和分配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措施。(三)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四)协助省级住房保障督查员,与时反馈各地工作情况。(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根据各地提供的政府规性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等证明性材料,确定当地是否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是否将年度责任目标合理落实到具体项目。(二)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查阅相关项目建设手续。(三)对省级住房保障督查员提供的信息以与审计发现、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四)通过入户、走访等方式,对住房保障分配入住情况进行抽查。(五)通过网络访问、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地方各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查验。(六)适时对居民进行满意度调查。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以与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工作部署,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展开联合督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掌握地方实际情况。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跟踪地方的整改落实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单位与个人的XX违规行为,依据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与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提请监察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下发督办函、约谈直至提请监察部门行政问责。(九)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已经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容(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与标准是否有效。(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是否存在XX违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按照年度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二)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组织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XX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加强对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责令被检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并印发监督检查计划或者方案,对检查围、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统一部署。(二)实施检查,对企业资料进行核查,并在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实地检查。(三)记录档案,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档案。(四)对XX违规,依法行为进行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企业XX违规行为,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将结果记入企业档案。(十)物业管理市场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行为。二、监督检查容(一)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二)物业管理有关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三)物业管理行业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四)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单位行政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投诉处理、案卷审查、备案审查、报送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加强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二)对举报、投诉与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与工作计划安排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XX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十一)对属地管理的勘察、设计、审图、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资质、审图资质和检测资质的相关单位。二、监督检查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企业资质条件与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三)企业的市场行为以与是否存在XX违规行为。(四)从业人员资格与从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不定期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时公布结果。加强对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要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责令被检查企业、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按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制定检查计划、方案。对检查围、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与具体细则形成工作方案,统一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1、资料检查。被检查企业、单位自查,按检查容按时报送材料,组织审阅、检查。2、实地检查。在企业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企业,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组织实地查看。 (三)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对XX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XX违规行为与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十二)工程监理市场监督管理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筑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工程监理监理企业与从业人员。二、监督检查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三)省外监理企业是否未存在按规定办理进冀登记手续的行为。(四)监理企业是否未存在擅自变更项目监理与人员不到位的行为。(五)监理工作质量。建设工程监理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的执行情况。(六)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与时整改工作;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检查。(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细化督查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对认定XX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围、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存在XX违规行为的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与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对象在市中心区(含路南区、路北区)施工的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容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约等行为的管理。监督检查方式(一)每个项目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其进行现场评价。(二)依据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进行评价。监督检查措施根据工程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参与人员,统一监督检查标准,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明确检查围、检查容,每季度对施工项目现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依据扣分标准,应予以扣分的出具记分告知单。(二)对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依据扣分标准,应予以扣分的出具记分告知单。六、监督检查处理由于建筑业企业的非正当原因,导致对其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扣分的,计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并根据履约评价得分对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一)得分低于7分(含)时,向其发出书面告诫,或者组织召开约谈会议;(二)得分低于5分(含)时,在前款基础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三)得分低于3分(含)时,在前两款基础上,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和履约评价管理系统平台公布其不规行为信息,同时向社会发出风险提示。(十四)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监管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清单04.03稿(七)建行业各类企业资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的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各类企业。二、监督检查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企业资质条件与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三)企业的市场行为以与是否存在XX违规行为。(四)从业人员资格与从业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不定期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二)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时公布处理结果。加强对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要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责令被检查企业、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按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方案。对检查围、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与具体细则形成工作方案,统一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1、资料核查。被检查企业、单位自查,按检查容按时报送材料,组织审阅、核查。2、实地检查。在企业与当地住建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企业或项目,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组织实地查看。(三)研究分析或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五)对XX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单位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XX违规行为与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十五)建筑市场(造价咨询)监督管理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清单04.03稿(十一)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之一、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检测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等责任主体;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省建筑条例、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2006年颁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造价咨询市场责任主体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二、监督检查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工作质量。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与时整改工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检查。(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或处室,细化督查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对认定XX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围、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对XX违规行为的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与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十六)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清单04.03稿(十九)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工程造价从业行为,避免市场恶性竞争,依据省建筑条例、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2006年颁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2013年颁布)与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监管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工程承发包单位、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二、监督检查容(一)工程承发包单位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编制资格;2.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3.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5.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6.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二)造价咨询企业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编制资格;2.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3.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5.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6.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三)工程造价从业人员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2.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3.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4.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三、监督检查方式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涉与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备案审查程序1.查验备案资料完备性;2.查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签字盖章是否完备;3.查验备案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计价依据;4.提出查验意见,出具查验意见书。(二)现场检查程序1.提取相关资料;2.对资料进行查验;3.完成核查报告。(三)专项检查程序1.市住建局印发相关文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2.单位自检;3.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4.市住建局组织抽查。(四)巡查程序1.确定巡查地点,检查相关单位;2.提取相关资料进行查验;3.完成核查报告。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报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十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为规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保证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与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与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与人员。二、监督检查容依法纳入监管围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与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与人员是否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对依法纳入监管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对监管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对市工程质量监督进行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围、检查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与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与整改要求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与人员建议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六、监督检查处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与人员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处理。(十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为加大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简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二、监督检查容(一)查验施工现场是否安装、使用已淘汰或限制使用的起重机械;查验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按要求办理备案、使用登记等手续;查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单位手续是否齐备。(二)查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XX书;是否持证上岗;查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三、监督检查方式对市中心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采取抽查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检查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下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或整改不合格的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省建筑条例(十届省人大第22号公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加强和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十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中心区(路南、路北)房屋建筑工程各方建设责任主体。二、监督检查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XX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容。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监督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四)发现XX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危与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15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六)采用复印、录像、拍照、录音等方式,如实记录安全监督抽查情况;(七)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的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监督检查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与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行为以与是否存在XX违规行为。(四)从业人员资格与从业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不定期检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二)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组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时公布处理结果。加强对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并要求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责令被检查企业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按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方案。对检查围、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与具体细则形成工作方案,统一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1、资料核查。被检查企业、单位自查,按检查容按时报送材料,组织审阅、核查。2、实地检查。在企业与当地住建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企业或项目,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组织实地查看。(三)研究分析或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五)对XX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XX违规行为与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二十一)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所辖区域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住房城乡建设XX行为,对辖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所辖区域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住房城乡建设XX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与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二、监督检查容监督检查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五)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与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反映以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与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县(市)区住房各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XX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XX或者不当的;(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其他应当纠正的XX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容:(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检查的名称和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日或者限期纠正期满日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与其他设施的;(二)超越规定,处以罚款的;(三)擅自责令企业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证件的;(五)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七)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间的;(八)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九)包庇建设XX人员或为包庇建设XX人员隐匿或销毁XX证据,更改、伪造案卷材料的;(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吃请受贿、索要财物、滥用职权的;(十一)对有关建设XX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未与时受理群众合法举报或行政复议的;(十三)对符合条件,应当颁发各种证件而拒绝颁发的;(十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XX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追究错案的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四)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二十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10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职责围行政管理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现制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的监督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二、监督检查容(一)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需要市查处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XX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根据工作要求,组织、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二)查处XX案件。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完善相关机制;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重点XX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抽查、联合检查;落实岗位责任,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大工作力度。(二)设立并向社会公布XX违规行为举报信箱、 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XX行为举报;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和处罚文书格式;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公正、文明、严格执法。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工作要求确定监督检查容;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梳理总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二)受理投诉举报;需市查处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提出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三)没收XX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五)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二十三)对市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为进一步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二)监督检查容 1.负责市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2.监督招标代理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四)监督检查措施 1.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年度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安排监督检查的参与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依法整改与从严查处相结合。针对招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相关主体进行整改、明确整改容、监督整改到位。对发现的XX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管项目招投标监管方面: 1.根据招标人的招标计划安排,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 2.接受招标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 3.依法对招标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4.依法监督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市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XX违规行为的单位与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十四)工程建设标准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与勘察、设计、监理、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二、监督检查容(一)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XX行为进行检查。(三)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标准员是否到位履职和持证上岗进行检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容。三、监督检查方式集中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组织勘察、设计与施工图审查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年度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暂时不能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进度时间表。对认定XX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围、容、安排、工作要求与具体细则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受检单位和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对XX违规行为的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与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十五)住建行业各类企业资质监管根据住建行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资格、许可证书的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企业资质条件与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三)企业的市场行为以与是否存在XX违规行为。(四)从业人员资格与从业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不定期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二)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时公布处理结果。加强对市、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要求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责令被检查企业、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按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方案。对检查围、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与具体细则形成工作方案,统一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1、资料核查。被检查企业、单位自查,按检查容按时报送材料,组织审阅、核查。2、实地检查。在企业与当地住建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企业或项目,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组织实地查看。(三)研究分析或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五)对XX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单位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XX违规行为与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二十六)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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