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信息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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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信息管理法教学要求:掌握基本概念:税务登记制度、发票 掌握基本问题:纳税申报及方式 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税务登记的种类 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一一)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的权力(1)税收执法的相对独立权。(2)税务管理权(3)税款征收权(4)税务检查权(5)税务处罚权。(二)(二)税务机关的义务税务机关的义务1)依法行使税务管理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义务。2)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3)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4)正确执法的义务。5)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6)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7)回避的义务。8)依法保密的义务(三)纳税人的权利。(三)纳税人的权利。税收征管法具体规定了纳税人享有7项权利,分别为:1.延期纳税权。2.申请减税、免税权。3.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4.委托税务代理权。5.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6.不服税务机关处理,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7.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四)纳税人的义务。四)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7项:1.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2.依法设置帐簿、正确使用凭证的义务。3.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4.滞纳税款须缴纳滞纳金的义务。5.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6.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7.违反税法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税务登记制度税务登记制度 一、税务登记制度一、税务登记制度概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变化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案例案例1 1:2001年7月,王珍在宝康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服装经营,但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9月,被宝康县税务所查处,核定应缴纳税款300元,限其于次日缴清税款。王珍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400元的一件服装。扣押后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将服装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内部职工,用以抵缴税款。问题:1.对王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请分析宝康县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无不妥?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建立税务联系的开始。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一样,都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重要义务。税务登记也包括四类,即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一)开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其经由办理工商登记而设立之时,还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核合格的,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二)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如法定代表人易人、生产经营场所改变等,均属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由于这些变化可能会引起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纳税手续、税务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变化,从而会影响到纳税人的实体税负和在税法上的地位,因而通过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作出相应的调整,对于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是非常必要的。案例基本情况某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个体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服装店新增烟酒批发和零售项目,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即下发税收违章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该店经营者认为,虽然增加了经营项目,但店名没有改变,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不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你认为直属分局个体所的做法正确吗?依据何在?(三)注销税务登记(四)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办理的税务登记。1、“不办理税务登记”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二者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不办理税务登记”?什么情况下才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2、我办税务登记超期已被地税罚款;现办国税登记也要罚款,合理吗?是否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二、账簿、凭证管理二、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是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纳的一种基础性管理。由于账簿、凭证所反映出的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会直接影响到计税基数的确定,从而会影响到应纳税额的计算,因而账簿、凭证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为此就必须加强对账簿、凭证的管理。会计帐薄管理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二)账簿、凭证的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必须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这里的凭证即会计凭证,它是形成账簿内容的依据,是记载经济活动的书面证明。因此会计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会计凭证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原始凭证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凭证。例如,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经由财税机关认可的其他凭证等,均属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进行会计分录和账簿登记的凭证。在账簿、凭证的保管方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常为10年)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的保存期为15年。上述需保管的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收付凭证管理制度收付凭证管理主要是指发票的管理。发票的概念: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据的收、付款凭证。(一)发票的领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以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购票单位和个人在提出购票申请的时候,应当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购票单位和个人可以凭发票领购簿,核准购票的种类、数量和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二)发票的开具:发票开具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三)发票的保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擅自丢失和损毁。如果丢失发票,应在当天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报刊等传播媒介公告作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四)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可以检查企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并可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可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的时候,对与发票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同时税务人员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案例基本情况某家具厂系小规模纳税人,2001年4月16日下午,该厂厂长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了一份当日上午丢失一本普通发票的报告,并在该市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对此,主管税务机关未发表任何意见,也未做任何处理。2001年12月初,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另一纳税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一张购货发票是该厂开出的,对照发票号码,证实是该厂声明作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反复核对证实,该厂2001年4-10月,做的多笔生意都是用“丢失发票”开出的,开出的总金额为100000元,均未申报交纳增值税。要求:请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规,分析该厂的上述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并请你指出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误,错在哪里?对纳税人怎样处理才是正确的?问:我是个体工商户,现在有客户要求我店开增值税发票,不知道税务局能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在内容上兼记货物或应税劳务所负担增值税税额的一种特殊发票。也普通发票不同的是专用发票不仅是记载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主要依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凭证。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在专用发票上注明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购货方据此扣税。因此,专用发票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人。只有经国税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但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增值税纳税人。此外对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一般纳税人,半年内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纳税申报管理制度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办理缴纳税款手续。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征人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基层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收税款、开具纳税凭证的依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税法和本地区情况确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税法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减税、免税申请获准之前,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款。(一)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1)税种、税目;(2)应纳税项目;(3)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4)计税依据;(5)扣除项目及标准;(6)应纳税额;(7)税款所属期限。(二)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方式。(三)纳税申报的延期纳税人通常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但这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的纳税人的延期申报的请求权。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此外,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无需事先申请。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另外,扣缴义务人申报有困难,或因不可抗力受阻而需要延期办理的,与上述纳税人延期申报的作法相同。例:我公司因近日资金周转不开,造成税金无法正常缴纳,抄报税已经做好,请问可以申请延期吗?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案例基本情况2000年10月,某县A企业应纳营业税税款为300万元;由于会计休产假,资金周转有困难,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请求,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其可延期2个月缴纳税款。2001年6月8日,税务机关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A企业该笔税款仍未缴纳,虽经过征收分局的多次催缴,但企业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然而,经过检查往来账项,发现A企业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其中债务人企业所欠营业款250万元早已到期,且了解到企业近半年资信情况一直很好。基本要求:针对此案,请说明:1县地方税务局局长是否应批准A企业延期纳税?为什么?2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哪些措施和行使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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