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联营分公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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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 联营分公司成立须知第一条 申办联营分公司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联营分公司应该有100平方米固定的工作场所,用于办公、接待、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整理等。2. 联营分公司应该有集团公司经营围的相关施工业绩。3. 联营分公司应该有能够适应分公司运行的流动资金。其注册资本金达到三级标准的20%。4. 联营分公司应该有能够开展项目的施工队伍与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9人,其中建造师3人,财务人员2人,QHSE专管人员1人,工程技术人员3人。5. 联营分公司应该有满足主项资质要求的施工设备。6. 联营分公司应该有交纳15万元风险抵押金和5万元用印保证金的能力。年度工作中,集团公司对未违纪的联营分公司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按照银行利率支付利息,抵押利息在联营分公司管理费中抵扣。7. 联营分公司应该有将其所属设备资产注入集团公司,增加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意愿。第二条 联营分公司的建立。1. 拟建联营分公司需填写鹤城建设集团联营分公司申请表(见附表1、2、3)。填写申请表后,工程事业公司组织相关部室对拟成立的联营分公司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工程事业公司将调研结果整理形成报告,报请集团公司与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董事会研究决定。2. 审批通过后,拟建联营分公司向集团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和用印保证金,拟建联营分公司启动筹建程序。联营分公司负责分公司成立的注册备案工作,集团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派专人配合。3. 联营分公司注册登记后,分公司所有正本原件上交到工程事业公司备案。证件备案后方可给予联营分公司办理银行开户业务。第三条 联营分公司财务经营管理。1. 联营分公司财务业务。(1) 在集团公司授权下,联营分公司可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账户的流动资金归联营分公司自行控制。联营分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私自设立银行账户,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联营分公司资格。集团公司对违纪的联营分公司开户行账户具有冻结权力。(2) 联营分公司成立后,需上报各项税收政策到工程事业公司财务经营处备案。联营分公司必须建立完整的财务账册,工程事业公司财务经营处根据各单位税收政策进行监督审核联营分公司财务工作。(3) 联营分公司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4日向工程事业公司财务经营处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与银行对账单。逾期未报的联营分公司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逾期两次未上报的联营分公司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4) 集团公司在对联营分公司达标考核时,重点对联营分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凡审计未达标的,集团公司对其停办一切业务,并限期整改。整改后财务审计仍未达标的联营分公司,启动联营分公司账户冻结程序,项目资金转入集团公司账户,联营分公司转为项目合作单位。(5) 投标业务中凡需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联营分公司,在开标前5天向集团公司告知。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上交的,联营分公司自行交纳,以电汇或支票形式上交的,在开标前5天存入集团公司账号,保证金逾期未存入的,集团公司将不给予办理投标保证金业务。2. 联营分公司的税收管理。(1) 联营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征收时,须上报集团公司进行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分公司所得税征收。鹤城建设集团#公司的下属联营分公司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业务,原则上联营分公司所得税自行上交50%,集团公司代缴50%。辽河防腐建安工程下属联营分公司所得税自行上交50%,集团公司代缴50%。(2) 联营分公司需集团公司办理发票业务时,提前3个工作日向集团公司申报,以便工程事业公司安排人员出差办理联营分公司发票业务。办理竣工结算发票业务时,需工程事业公司工程管理处审批后办理。3. 联营分公司抵押金、管理费上交方式。(1) 风险抵押金和用印保证金在联营分公司注册前上交到工程事业公司财务经营处,抵押金上交后方可办理其它业务。(2) 已成立且未交纳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和用印保证金的统称)的联营分公司将于营业执照年检(3月1日)前将抵押金交齐。逾期15个工作日未上交的,加收联营分公司20%的风险抵押金。逾期30个工作日未上的,不给予联营分公司年检,取消其联营分公司资格,转为项目合作单位。4. 联营分公司的管理费上交。(1) 联营分公司管理费以现金方式上交的,直接将现金交至工程事业公司财务经营处或存入工程事业公司财务经营处指定的银行账户中。(2) 联营分公司管理费以账号的方式电汇的,集团公司为其提供指定的账号。第四条 联营分公司运营管理。1. 联营分公司运营模式。(1) 联营分公司隶属于集团公司,其全部经营业务对集团公司负有连带责任。集团公司有绝对权力对联营分公司进行考核管理。(2) 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干预联营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联营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联营分公司负责人独立承当所属联营分公司经营管理中所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3) 集团公司每年对联营分公司进行1-2次的“四达标”考核工作。对联营分公司的行政管理、生产管理、财务管理、业务办理四个方面进行达标考核。未达标的联营分公司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标的联营分公司下一年度取消其联营分公司资格,转为项目合作单位。(4) 集团公司要求联营分公司加入集团公司“今目标”办公系统中,开展网络化办公。(5) 被取消资格后的联营分公司将转为集团公司项目合作单位。其原有项目和业务转由集团公司进行管理,所有风险责任和成本费用均由原联营分公司负责人承当。(6) 联营分公司工程项目以集团公司账户进行走账时,依据第三章项目合作单位管理条例执行。2. 联营分公司生产管理。(1) 联营分公司必须依据承包合同中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生产管理工作。(2) 联营分公司严格执行集团公司QHSE管理体系标准,不得发生影响集团公司社会名誉的事件,发生一次,扣罚联营分公司30%抵押金,发生第二次取消其联营分公司资格,清出集团公司市场。(3) 联营分公司须提高项目过程管理的意识,认真学习国家建筑业相关管理政策,依章办事,与时办理各项施工手续。集团公司对联营分公司项目的过程管理实行督查制度,重点控制项目的报检过程、竣工验收手续。如,开工报告的办理,施工入境的备案告知,质检部门的监检备案,项目过程资料的完整度等。(4) 联营分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须向集团公司上报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与竣工验收报告。经工程事业公司工程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给予办理发票结算业务。(5) 工程竣工验收时,联营分公司有责任配合集团公司向施工甲方索要盖有建设单位印章的工程质量评定表、工程施工照片等工程材料上报工程事业公司进行备案用于参加投标工作。(6) 联营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如果集团公司接到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扣罚1-5万元处罚金;第三次停工整改,给予合同价款2%-5%的经济处罚;第四次停办一切业务,启动冻结联营分公司账户程序,工程项目转为集团公司管理,扣罚50%风险抵押金。3. 联营分公司营业执照年检管理。(1) 联营分公司营业执照年检前必须经由集团公司批准,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私自进行年检工作。未经许可私自进行年检工作的联营分公司,集团公司将立即对其启动银行账号冻结程序,直接取消其联营分公司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2) 依据联营分公司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联营分公司自行办理年检工作。工程事业公司市场管理处协助办理,提供年检需要的相关手续、证件。4. 联营分公司市场开发管理。(1) 本着市场保护政策,联营分公司在其区域市场具有市场开发优先权。任何联营分公司到其他联营分公司区域市场进行市场开发前须向集团公司申报,经集团公司协商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市场开发工作。(2) 为了形成同一市场多种经营的开发格局,集团公司以工程事业公司为主导,建立项目信息平台。各联营分公司将本市场领域其他专业的施工项目信息上报至工程事业公司,建立项目信息库。工程事业公司通过“今目标”办公系统、电子等通讯工具向联营分公司下发项目信息,实现项目信息共享。有意向参与项目开发的联营分公司可到集团公司申报开发项目。(3) 联营分公司必须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参加投标活动。联营分公司在参加投标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集团公司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需向集团公司说明详细的投标时间和标书要求。工程事业公司与时配合开展投标业务。联营分公司投标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联营分公司承当。(4) 联营分公司自行组织投标业务,负责招标预审、招标文件购买、投标文件编制等工作。投标活动完毕后,联营分公司需第一时间向工程事业公司上报投标结果。中标结果下发后,逾期5个工作日未上到的联营单位需要做出书面解释。未上报投标结果的联营分公司,将停止办理下一次的投标业务。(5) 联营分公司应积极将其名下的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书注册到集团公司。联营分公司对其注入的人员书有优先的使用权。联营分公司有义务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人员资格考核认证工作,扩充联营分公司人员资格认证。未向集团公司注册人员证件的联营分公司,在长期使用集团公司人员证件时,集团公司将收取500020000元的证件租借费用。联营分公司在投标活动中,集团公司为其提供相关的证件使用期限为投标最短日期,最长日期为7个工作日。集团公司将派人携带监管公司资质证件。(6) 投标需要办理企业银行资信证明的,联营分公司需提前7天向工程事业公司市场管理处申报,以便工程事业公司在银行规定下与时开据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办理需要向银行交纳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由联营分公司自行承当。(7) 联营分公司委托集团公司代理投标业务时,在签订投标委托协议后,工程事业公司将为联营分公司代办全部的投标业务。集团公司将按投标报价的13收取业务费。5. 联营分公司合同管理。(1) 联营分公司不具有承揽工程项目的资质认证,联营分公司的施工合同必须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签订施工合同。凡是以联营分公司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集团公司均不予以承认。一经发现,合同重新签订,扣罚全部用印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2) 联营分公司的施工合同业务由其自行办理。合同文本形成后上报工程事业公司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合同审核通过后,有中标通知书的工程项目需附项目中标通知书,经法人签字确认后转回联营分公司。(3) 合同签订后,需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备案后将合同上交到集团公司备案存档。有特殊情况不能送回备案的单位与时以书面材料进行情况说明。合同签订后联营分公司逾期10个工作日未上交的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逾期15个工作日未上交的停办联营分公司一切业务。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联营分公司资格,转为项目合作单位。(4) 油田工程市场准入手续,前期由联营分公司办理,后期局市场办手续由集团公司办理。办理市场准入手续的费用由联营分公司承当。6. 联营分公司印章、证件管理。(1) 联营分公司成立后按照规定将刻印分公司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章。联营分公司对印鉴印模后上报集团公司进行备案。联营分公司不得私自刻印集团公司任何印鉴,一经发现,扣罚全部用印抵押金,并形成书面材料向集团公司述。(2) 联营分公司的印鉴如发生损坏或是丢失时,需与时向集团公司上报。联营分公司印鉴不得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和签订任何担保性的协议。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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