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上传人:xt****7 文档编号:119738672 上传时间:2022-07-1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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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和职责: 1.1 本制度规定了港口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港区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车辆和船舶。1.2 市航务管理局对港口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1.3 港口承包经营方是港区内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接受市航务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1.4 港口承包经营方负有在职工中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责任,负有在靠泊船舶中间进行安全生产宣传的义务。2. 具体内容和要求: 2.1 港口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 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2.3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港区,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2.4 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2.5 港口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和专业电工,持证上岗。2.6 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2.7 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2.8 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载20吨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载上引桥,否则港口承包经营方负全部责任。2.9 未经过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2.10 货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2.11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2.12 货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2.13 码头上禁止堆放货物,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20吨,均载不能大于30Kpa。2.14 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 2.15 装卸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码头。2.16 码头机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2.17 码头上下游1000米之内,严禁采砂船舶采砂,港口承包经营方负责检查制止。2.18 港口承包经营方要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并负有在靠泊船舶中间进行安全生产宣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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