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住建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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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24项)第一项: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权限委托下放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区)房产管理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三)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四)审批的权限是否属于委托下放的范围。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常规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抽查; (二)联合监督检查:局里组织各部门参加的综合执法检查,对抽查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对有举报,或者有迹象涉嫌违法的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档案材料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的检查,监督检查县区受委托实施审批的执行情况;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二)各监督检查小组分头进行实地检查,或集中检查抽查档案。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具体审批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审批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一)、(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取消相关审批机关的受委托审批权限,同时要求其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合的通报相关监察部门。七、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具体审批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审批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一)、(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取消相关审批机关的受委托审批权限,同时要求其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合的通报相关监察部门。第二项:建筑市场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建设、施工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二)项目施工班子、监理班子到位情况及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三)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四)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等及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五)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等。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对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二)联合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参加局里组织各部门参加的综合执法检查,对抽查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对有举报,或者有迹象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隐患可以马上整改的立即要求落实到位,一时不能落实的,限定时间进行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筑市场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存在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处罚或者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存在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第三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手续(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 (二)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对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对报建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隐患可以马上整改的立即要求落实到位,一时不能落实的,限定时间进行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未批先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未批先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四项:房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未经过工程勘察设计就进行施工的或者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2.施工图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3.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4.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5.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6.未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7.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8.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9.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0.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1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12.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未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13.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二)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或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4.未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5.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6.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工作。(三)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未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未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4.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5.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未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未负责返修;9.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10.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我局和合浦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我局和合浦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层级督查:我局一般每年组织4次对合浦县建筑工程质量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并对合浦县住建局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检查开展、质量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层级督查。(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五)日常监督检查。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四、监督检查措施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三)要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履职证明材料、工程项目一览表等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进行检查。(四)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项目可责令限期整改,并视问题严重程度和整改完成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我局汇总。(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我局。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5.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7.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9.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0.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1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1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13.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14.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二)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6.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三)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8.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为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市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房建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5.未按要求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6.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二)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三)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未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5.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6.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7.未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9.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10.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11.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1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13.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1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1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17.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18.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19.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2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21.未组织一线施工人员开展每次施工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2.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我局及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促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层级督查。我局一般每年组织4次对合浦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检查,对合浦县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一般不少于2个项目。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层级督查。(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五)日常监督检查。对在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检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三)要求合浦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履职证明材料、工程项目一览表等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进行检查。(四)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项目可责令限期整改,并视问题严重程度和整改完成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我局汇总。(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合浦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我局。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二)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三)建筑施工企业未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项:村镇建设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各镇、乡、村及其项目建设。二、监督检查内容负责实施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镇、乡、村庄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市重点镇的建设。三、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文件材料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检查、会议检查、抽样调查、年度或年中考核。五、监督检查程序了解相关情况,现场检查抽查,公布或曝光存在重大问题。六、监督检查处理总结工作成绩经验,对存在问题进行向上报告,按照有关程序约谈单位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第七项:施工企业资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建筑业施工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实施动态核查、监管,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动态监管企业各方面符合资质标准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常规监督检查:根据企业各项资质指标变动情况,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二)全面监督核查: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全面资质核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对有举报,或者有迹象涉嫌不符合资质标准或者有违规行为的单位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开展各项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企业自查,报送自检材料;(二)实地检查,或集中检查抽查档案。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一)不合格方面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企业经营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被检查企业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二)较重不合格,已经产生实际后果,直接影响企业经营,限期整改并停止承揽业务。(三)对无法整改或者整改后不能达标的,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消、撤消资质证书。第八项: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勘察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的单位及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重点检查:(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没有提供勘察工作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未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压缩合理的勘察工期;2.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二)勘察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工程勘察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名义承揽勘查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2.未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承揽工程;3.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4.未按要求编制工程项目勘察方案;5.未按勘察方案布置孔位或勘探孔位数量不够、深度不够;6.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7.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8.施工人员没有取得上岗证或施工人员与报告人员名单不符。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我局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我局自行组织开展。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四、监督检查措施对档案材料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的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报告的有关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勘察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勘察施工中违反国家规范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我局汇总。(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我局。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被检查企业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第九项:勘察、设计、审图行业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勘察、设计、审图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三)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三、监督检查方式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档案材料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的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二)各监督检查小组分头进行实地检查,或集中检查抽查档案。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被检查企业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第十项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一、 监督检查对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及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二、 监督检查内容(一)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是否存在出售、出租、出借、赠与、闲置、抵押(除按揭外)、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等违规现象。(二)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存在闲置、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擅自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房租等违规现象。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小区物业反映情况、抽查和收集举报信息等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被举报或者有迹象涉嫌违规的住户房屋进行现场调查,责令存在违规行为的住户限时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人员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住户发出整改通知单。六、监督检查处理责令存在违规行为的住户限期整改,并视违规严重程度和整改完成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第十一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二)保障对象缴纳的租金标准是否与其收入情况或群体类型相符。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小区物业反映情况、抽查和收集举报信息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及缴纳的租金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被举报、有迹象表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缴纳的租金标准与收入情况或群体类型不相符的保障对象进行现场调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发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对缴纳的租金标准与其收入情况或群体类型不相符,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作出相应调整。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二)对缴纳的租金标准与其收入或群体类型不相符的家庭,作出租金调整。第十二项:城市水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供水企业以及使用生活饮用水的学校、酒店、社区、单位、居民等。二、监督检查内容 供水企业出厂水以及学校、酒店、社区、单位、居民等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供水企业出厂水和辖区生活饮用水末梢水水质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取水口水质出现问题的,马上排查原因,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立即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落实的,限定时间进行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机构委托有水质检测能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取水口进行取水,由水质检测机构出具水质检测结果。(四)发现水质检测结果异常的,立即调查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要求,并通报水质检测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供水水质出现问题,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对涉及个人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三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三)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项目及业绩情况;(五)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揽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等。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抽查; (二)联合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参加局里组织各部门参加的综合执法检查,对抽查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对有举报,或者有迹象涉嫌违法的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隐患可以马上整改的立即要求落实到位,一时不能落实的,限定时间进行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房地产市场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存在违反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处罚、通报批评、降低或撤消有关资质、限制承揽业务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存在违反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处罚、通报批评、降低或撤消有关资质、限制承揽业务等。第十四项:房屋测绘机构备案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房地产测绘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机构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二)是否出具虚假报告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对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对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进行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情况要求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执法人员进行测绘成果检查;(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机构现场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整改,进行行政处罚。第十五项:白蚁防治机构备案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白蚁防治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机构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二)是否具备相应人员、设施设备、场所;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对白蚁防治机构现场进行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对白蚁防治机构现场进行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存在不符合行业要求的情况进行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执法人员进行机构现场检查;(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机构现场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整改,进行行政处罚。第十六项: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屋交易与登记异处理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房屋权属依法登记情况;(二)房屋权属登记流程;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的流程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登记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投诉实行专项检查。督促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层级督查。根据区住建厅要求对房屋权属登记流程、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房产信息系统进行层级督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存在不符合房屋权属登记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二)各监督检查小组分头进行检查,或集中抽查档案。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存在的房屋权属登记问题责令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整改。(二)对造成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三)对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发生重大问题、造成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上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七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资格情况及招标人组织招标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监督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及招标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监督检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及招标文件发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四)监督检查项目招标控制价公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五)监督检查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六)项目开标、评标全过程监督检查;(七)监督检查项目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对项目招标投标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定期对抽查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接受备案审查;(二)现场监督检查;(三)查阅招投标档案材料;(四)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视问题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立案处罚等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通报批评、限制承揽业务等。第十八项:对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事项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三)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四)审批的权限是否属于委托下放的范围。二、监督检查方式抽查。三、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档案材料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的检查,监督检查县区受委托实施审批的执行情况;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二)各监督检查小组分头进行实地检查,或集中检查抽查档案。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具体审批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审批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一)、(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取消相关审批机关的受委托审批权限,同时要求其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合的通报相关监察部门。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具体审批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审批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一)、(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取消相关审批机关的受委托审批权限,同时要求其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合的通报相关监察部门。第十九项:对委托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实施事项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三)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四)审批的权限是否属于委托下放的范围。二、监督检查方式抽查。三、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档案材料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的检查,监督检查县区受委托实施审批的执行情况;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二)各监督检查小组分头进行实地检查,或集中检查抽查档案。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具体审批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审批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一)、(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取消相关审批机关的受委托审批权限,同时要求其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合的通报相关监察部门。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具体审批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审批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一)、(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取消相关审批机关的受委托审批权限,同时要求其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合的通报相关监察部门。第二十项:对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实施事项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委托执法的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对工程实体有质量安全隐患、责任主体或使用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依法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建议上报我局处理情况。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情况。对预制构件和预拌砼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对驻市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情况。受理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情况。对建筑起重机开展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二、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和抽查。三、监督检查措施(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二)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方可以解除委托行政执法;(三)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二)各监督检查小组分头进行实地检查,或集中检查抽查档案。(三)根据投诉举报等临时开展专项检查。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具体审批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审批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一)、(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取消相关审批机关的受委托审批权限,同时要求其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合的通报相关监察部门。(四)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受委托方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答辩、行政诉讼应诉的一切事宜,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相关费用(含案件诉讼费、相关差旅费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由受委托方对此承担实际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赔偿、行政处分等责任)。引发国家行政赔偿的,由受委托方承担实际行政赔偿责任(筹资、支付及其他责任)。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一项:对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实施事项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受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况;(二)受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政策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投诉实行专项检查。督促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层级督查。根据区住建厅要求受托单位进行层级督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纠正、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二)各监督检查小组分头进行检查,或集中抽查。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指导及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二)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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