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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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 婚姻一 婚姻的概念(一) 定义现代汉语中,是指一种结婚行为,而引起的婚姻关系.(二) 特征1. 男女两性的结合;2. 是男女两性合意的结果;3. 男女两性的目的是确立夫妻关系,终生共同生活;4. 符合一定的社会规范.二 家庭(一) 定义:以婚姻和血缘建立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与共同生活的亲属.(二) 特征:1. 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组成的;2. 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3. 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三 价值与本质(一) 婚姻的本质胡果:婚姻关系就是性关系;康德: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黑格尔:婚姻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浪漫派:婚姻关系是一种爱情关系(二) 家庭的价值1. 古典观点,柏拉图:抛弃家庭,反对一对一的结合2. 女性主义观点:应当废除家庭和婚姻制度只是反对传统的婚姻和家庭;3. 悲观论:婚姻和家庭有种种弊端,趋于消亡;4. 乐观论:虽然有种种弊端,但不趋于消亡;四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 群婚制/集团婚制: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制度.1. 血缘群婚制: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互为夫妻;2. 亚血缘群婚制:仍然是同辈份男女间的集团婚,但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二) 对偶婚制/偶婚家族: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对偶婚制.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的规律特点:1. 建立在原始社会公有制的基础上;2. 其发展变化反应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3. 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忌.(三) 一夫一妻制:一个人再同一时间只有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1. 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变化,父权制代替了母权制;2. 根本原因:私有制的确立;3. 直接原因:继承观念的产生. 几个发展阶段:1. 奴隶制的一夫一妻制的特点:公开的买卖婚姻,男尊女卑,野蛮的多妻制,妻子儿女处于无权地位.2. 封建制的一夫一妻制的特点:一夫一妻多妾制3. 资本主义的一夫一妻的特点: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4. 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的特点: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原则.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一 概念和调整对象(一) 概念: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 调整对象: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二 特点(一) 广泛性(二) 伦理性(三) 强制性三 婚姻家庭法的道德基础(一) 生命价值(二) 平等和尊严(三) 公正合理(四) 诚实信用(五) 适度个人自由(六) 家庭福利四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自学第三节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一 婚姻自由原则最重要的原则(一) 历史与发展法国大革命平等、自由口号的提出而产生的.(二) 概念与内涵1. 概念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2. 特征:1)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2) 婚姻自由多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3. 内涵1) 结婚自由2) 离婚自由 两者关系彼此之间相铺相成、不可分割的.(三) 贯彻实施 婚姻法第3条1.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与买卖婚姻的区别1. 是否违背当事人意志;2. 索取财物的人不同;3. 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会影响婚姻的效力,买卖婚姻是无效的.二 一夫一妻原则(一) 含义又称个婚制或单偶制,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1. 同一时间内每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2. 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者与配偶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 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二) 原因1. 保障公民建立婚姻家庭生活的客观要求;2. 符合婚姻的本质;3. 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4. 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婚姻原则.(三) 贯彻实施1. 禁止重婚1) 重婚的概念: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行为.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举行结婚仪式,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对外以夫妻自居的.2) 重婚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无效婚姻;离婚;损害赔偿 刑事责任刑法258条.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 概念: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2) 与事实重婚的异同同:有配偶者同居#行为异:同居的名义不同法律后果不同三 男女平等原则(一) 概念和内容1. 概念: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和男性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2. 内容:1) 婚姻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平等;2) 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3) 其他不同性别间家庭成员间的地位平等.3. 贯彻实施四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一)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1. 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2. 内容:1) 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2) 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权益婚姻法第39条(二) 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三) 贯彻实施1. 禁止家庭暴力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婚姻法第3条.法律后果婚姻法32,43,45,46条.2.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43,44,45,46条;法律措施:婚姻法44条,刑法第260条.五 计划生育原则第四节 关于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同性恋一 合理性、合法性的争论(一) 反对1. 违背双性繁殖这个自然选择的结果;2. 是可以治愈的心理疾病;3. 生理上不利于健康;4. 引起社会伦理、家庭结构的混乱;5. 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6. 突破了人类的道德底线;(二) 支持1. 传统并不总是正确的;2. 是先天的,也非病态;3. 禁止缺乏法律依据;4.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备条件;5. 伤害子女、家庭和社会是没有依据的. 配偶权、夫妻忠实义务的问题一 概念和特征(一) 英美法: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定义:配偶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关系.(二) 特征:1. 配偶权的主体为夫妻双方;2. 既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3. 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二 内容(一) #权(二) 人身自由权(三) 婚姻住所决定权(四) 同居义务(五) 忠实义务(六) 日常事务代理权三 关于忠实义务的争议(一) 支持: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二) 反对:人身依附关系是违宪的;法律不能治理感情的;导致婚内强奸的合法化;忠实义务是历史的倒退;无法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一 是原则性,宣言性,倡导性的,不可诉的.有婚前契约的效果.二 争议(一) 支持:1. 应当即必须2. 婚姻法私法治理3. 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4. 婚姻法第4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5. 契约论的契约要求.(二) 反对:1. 应当不是必须,是提倡而不是法定义务;2. 扩大解释了婚姻法46条;3. 协议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项法定权利;4. 侵权损害不能事先预定;5. 个人隐私,人格权高于忠诚原则;6. 不利于婚姻本身;7. 性权利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二章 亲属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分类一 亲属的含义(一) 概念广义/狭义: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 法律特征1. 是基于特定的原因产生的:婚姻、血缘和收养;2. 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3. 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二 亲属的分类(一) 我国古代分类1. 宗亲:以男性家长为核心;2. 外亲:以女性为中心;3. 妻亲:以妻子为中介(二) 现代分类1.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2. 血亲:相互之间有血缘关系的亲属1) 自然血亲天然血亲: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2) 拟制血亲法定血亲、准血亲:彼此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是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3. 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1) 血亲的配偶儿媳2) 配偶的血亲岳父3)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第二节 亲系、辈分和亲等一 亲系(一) 概念因血缘或者婚姻而生的亲属间的联系(二) 分类1. 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直系姻亲: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直系血亲,为另一方的直系姻亲.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旁系血亲:彼此间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旁系姻亲:配偶一方的旁系血亲为另一方的旁系姻亲.2. 父系亲和母系亲3. 男系亲和女系亲 祖父母、外祖父母 叔、伯、姑 父母 舅、姨 堂兄弟姐妹 己身 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 子女 侄外甥子女 孙子女、外孙子女二 辈分:行辈、亲属间的世代次第三 亲等:亲属的等级,计算亲属关系的亲属远近的基本单位.(一)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 直系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2. 旁系血亲计算法: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以世数相加之和定其亲等.3. 姻亲亲等计算法:以姻亲从血亲原则.(二)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1. 直系血亲、姻亲计算法:同罗马法;2. 旁系血亲计算法: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几下世代数,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世代数相同,则取该数位旁系血亲亲等;如果两边世代数不相同,则取数大的为旁系血亲亲等.(三) 我国婚姻法:代1. 直系血亲: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2. 旁系血亲:类似于寺院法计算法.第三节 亲属法律关系一 特征(一) 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二) 事实的先进性;(三) 存在的稳定性;(四) 内容的关联性和定型化性;二 发生和终止(一) 配偶关系:1. 发生:婚姻成立婚姻法第八条2. 终止:离婚或者死亡(二) 血亲关系:1. 自然关系1) 发生:出生;2) 终止:死亡.2. 拟制血亲1) 发生: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2) 终止:死亡或解除(三) 姻亲关系1. 发生:婚姻成立;2. 终止:离婚或者死亡三 亲属法律关系的重叠处理原则: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近原则、从新原则两个原则发生冲突时,以从近原则为准. 死刑犯是否有生育权一 肯定说(一) 死刑犯被剥夺的是政治权利而非民事权利;(二) 刑法并未剥夺死刑犯的生育权.二 否定说(一) 死刑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无法行使生育权;(二) 不能要求他人为实现其生育权而实施积极行为;(三) 生育权也是责任,不利于子女成长;(四) 生其子,杀其父.(五) 女性死刑犯的生育权.第三章 结婚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一) 概念结婚/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二) 特征:1. 性质上是一种事实;2. 必须具备各法定的成立要件.二 一般的成立要件(一) 存在双方的当事人一男一女;(二) 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1. 无合意、无婚姻;2. 采取法定的方式来表示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3. 不得附条件和期限;4. 须由当事人亲自作出,不得代理.(三) 达到法定婚龄三 结婚的禁止条件(一)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二)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1. 精神方面的严重疾病;2. 身份方面的严重疾病.四 特殊成立要件(一) 法律婚:履行法定结婚手续1. 登记机关:一方户口所在地;2. 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二) 事实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1. 存在同居生活的事实;2. 公开而不是隐蔽的;3. 以夫妻名义公开的同居生活;五 婚约问题(一) 侵权损害赔偿;(二) 彩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六 非婚同居的问题第二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一 概念(一) 无效婚姻虽已成立但欠缺婚姻有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二) 可撤销婚姻已经有效成立但因欠缺婚姻合意,请求权人课通过一定程序申请撤销的婚姻.二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和确认程序(一) 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1. 重婚的;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 未到法定婚龄的.(二) 无效宣告请求权的主体解释一第7条(三) 无效宣告请求权的限制解释一第8条(四) 确认机关和程序:诉讼程序、法院三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和确认程序(一) 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解释一第10条第1款胁迫:1. 有胁迫的行为;2. 有胁迫的故意;3. 胁迫须为不法;4. 受胁迫方因胁迫陷入恐惧;5. 受胁迫方因此而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二) 无效宣告请求权的主体:受胁迫方(三) 无效宣告请求权的消灭婚姻法第11条一年(四) 确认机关和程序:双轨制婚姻法第11条,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四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区别(一) 原因不同;(二) 效力不同;(三) 启动程序不同.五 效力(一) 是否溯与既往,婚姻法第12条与评价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溯与既往;建议:婚姻宣告无效后,原则上是自始无效,但对于善意一方产生有效婚姻的行为;婚姻被撤消后,自被撤销时起归于无效.(二) 人身关系方面的效力当事人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受影响;婚生子女(三) 财产关系方面的效力婚姻法第12条,解释一第15条,第16条 损害赔偿问题1. 客观要件:损害存在;2. 主观要件:受害方是善意的,是否有过失不过问.第三节 非婚同居一 非婚同居的概念不符合传统婚姻要求但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自愿组成的共同生活伴侣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关系事实婚姻相对于法律婚而言的,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二 非婚同居的原因(一) 强调个人独立生活和自由的新思潮;(二) 避免了婚姻责任,对个体更有利;(三)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使得婚姻家庭的传统功能不断缩减;(四) 持续升高的离婚率动摇了人们对婚姻的信心;(五) 性道德的改变与宽容、妇女运动与妇女解放.三 非婚同居与传统婚姻家庭的关系(一) 行为动机不同;(二) 意思表示内容不同;(三) 同居者的感受和事实效果不同;(四) 法律制度不同四 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问题(一) 弱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二) 未婚生育子女的问题;(三) 社会部稳定的潜在隐患;(四) 可能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五 中国队非婚同居的法律立场(一) 回顾承认有条件承认不承认有条件的承认不承认也不否认解释一第5条(二) 是否应当承认非婚同居现行法律不受理人身关系争议,仅受理财产关系争议;评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三) 如何规范非婚同居应予以保护的权利: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协助义务、损害赔偿请求权、监护与代理、共同财产权等.应予以限制的权利:合法配偶身份、财产继承权、子女婚生推定等.第四章 婚姻的人身效力一 夫妻姓氏权(一) 含义:夫妻决定,选择自己姓氏的权利;(二) 内容:1. 夫妻各自享有的姓氏权不受婚姻缔结的影响;2.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约定.二 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一) 含义人身自由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其人身和行为完全受自己支配,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害或者限制的权利.三 同居的权利或义务(一) 含义:婚内同居(二) 内容:1. 夫妻性生活2. 共同寝食3. 是夫妻双方相互协力的义务(三) 同居义务的中止1. 一方重婚2. 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3. 虐待或遗弃;4. 已提出离婚诉讼的;5. 已提出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诉讼的;6. 因婚姻关系破裂而裁判协议分居的;7. 其他正当理由;四 忠实权利与义务五 住所商定权第五章 夫妻财产制第一节 概述一 概念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相互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即规范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与婚姻终止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所有权关系、管理权与处分关系、责任关系、清算关系二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三 现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1. 促进夫妻平等;2. 贯彻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3. 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注重对弱势一方的保护;4. 兼顾交易安全.第二节 法定财产制一 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一) 含义与特点1. 含义婚姻法第17条:婚后所得共同制2. 特点:1) 范围:限制性婚后所得2) 性质:共同共有3) 适用:补充性(二) 原因:1. 婚姻关系的特点;2. 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3. 我国的社会现状二 主要内容(一)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是否是共同财产解释三第5条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 知识产权的收益1) 一方在离婚前获得知识产权,但收益在离婚后取得?2) 一方婚前获得的知识产权,但于婚后取得收益?解释二第12条4.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5. 其他:解释二第11条,第14条(二)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 一方的婚前财产解释一第19条解释三第10条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解释二第22条解释三第7条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 其他第三节 约定财产制一 约定财产制的含义和特点(一) 含义:婚姻当事人以契约形式约定相互间的夫妻财产关系,而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婚姻法第19条 第1款(二) 特点:1. 从契约2. 要式契约:书面形式,不需公示(三) 有效要件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知识和社会公共利益;4. 婚姻有效;5. 亲自订立,不得代理.(四) 效力1. 对内:婚姻法第19条 第2款2. 对外:婚姻法第19条 第3款;解释一 第18条第六章 离婚第一节 离婚的概念和种类一 概念(一) 含义是指夫妻存续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婚姻终止的原因之一.(二) 特征:1. 主体:本人2. 性质:身份行为,不得代理;3. 前提:婚姻真实有效;4. 时间:双方健在;5. 程序:按婚姻法程序进行;6. 效力:法律规定的效力随之产生.二 种类(一) 片意离婚与合意离婚;(二) 非诉离婚与涉诉离婚(三) 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三 离婚与别居(一) 别居的含义:又称分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主观、客观两要素(二) 起源和功能1. 回心转意,破镜重圆2. 以此作为婚姻破裂的依据3. 防止家庭暴力第二节 登记结婚一 概念与特征(一) 概念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二) 特征1. 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合意离婚2. 以有效的离婚协议为基础协议离婚3. 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为要件行政离婚(三) 存在基础/好处手续简单、节省费用、保护隐私二 要件(一) 实质要件1. 积极要件必要条件1) 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登记机关2) 已就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同意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3) 书面协议2. 消极要件限制条件(二) 形式要件申请审查登记三 特殊问题(一) 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法院撤销不受理(二) 登记离婚后,双方就子女抚养或财产发生纠纷,要求法院重新处理解释二 第9条1. 欠缺行为能力或存在欺诈、胁迫;2. 情势变更子女抚养3.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婚姻法第47条,解释一第31条第三节 诉讼离婚一 概念和种类(一) 概念是指夫妻不能就离婚达成合意,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调解离婚或认为有理由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二) 种类法院调解离婚与法院判决离婚二 对诉讼离婚的限制(一) 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诉权 婚姻法33条重大过错:重婚或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赌博、吸毒等.(二) 男方离婚诉权 婚姻法第34条例外:1. 女方提出离婚的;2.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确实不能继续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理由,怀孕为通奸所致.(三) 对判决不准离婚或法院调解和好的再次起诉离婚限制民诉第111条,第7项例外:有新情况、新理由;原诉讼中的被告不受限制.三 法院调解离婚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必经程序(一) 原则:自愿、合法(二) 三种可能的结果:和好撤诉;达成协议、撤诉、登记离婚;判决离婚四 法院裁决离婚(一) 立法例破裂主义(二) 法定理由 婚姻法第32条,第2,3,4款夫妻感情破裂实质要件调解无效程序要件两者关系 同时具备(三) 夫妻感情破裂1. 程度上、时间上、现实表现上含义:夫妻感情真实的、长久的、完全的、无可挽回的破裂主观、客观破裂的统一夫妻共同生活已不复存在;不期待双方回复其共同生活.2. 唯一法定理由3. 无因破裂4. 双方都有离婚请求权评价:1. 导向不当;2. 列举内容缺失(四) 司法实践四看1. 看婚姻基础;2. 看婚后感情;3. 看离婚原因;4. 看有无和好的可能(五) 夫妻感情破裂与夫妻关系破裂1. 夫妻感情不是婚姻关系的全部;2. 主观性、隐秘性、可变性;3. 感情不属于法律直接规范和调整的范畴建议:夫妻关系破裂且共同生活难以维持.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一 身份上的效力二 财产上的效力(一) 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1. 清算:约定法定2. 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法39原则:均等分割;方式:实物分割,价金的分割,价格补偿.3. 一方侵犯他方财产权的处理:婚姻法47条.4. 经济补偿请求婚姻法47条1) 产生的条件:分别财产制,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5. 共同债务的清偿1)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2) 特征: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3) 性质:连带债务婚姻法414) 范围:p1515) 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6. 离婚损害赔偿1) 内容:婚姻法462) 适用范围:解释一29条,30条;解释二27条3) 性质和赔偿范围:侵权;解释一28条4) 几个问题: 责任主体包括第三人吗?解释一29条不可以 适用于登记离婚?解释二27条适用 双方均有过错的,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解释三17条不可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过46条规定的情形,但未离婚,后因其他事由如一方犯罪而离婚,是否可以请求赔偿?不可以5) 评价 婚姻法46条就近列举,无兜底条款,无自由裁量权 过错行为的现时性,导致离婚建议修改为因过错行为而离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代替了通奸 第三,第四项不限于配偶之间 赔偿数额的确定,解释一第28条7.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1) 一方存在生活困难2) 离婚之时存在3) 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能力三 对子女的效力(一)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二) 由谁抚养?婚姻法36条,第2,3款(三) 探望权: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四) 抚养费:婚姻法37条第七章 父母子女第一节 婚生子女附 婚生子女 自然子女 非婚生子女父母子女 养父母子女 法律拟制 形成无恙教育关系的与父母子女无抚养教育关系的与父母子女:无父母子女关系一 概念和特征(一) 概念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二) 特征1. 父母有婚姻关系2. 子女为夫的子女3. 子女为妻所生4. 须于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婚姻是否有效受胎或出生二 婚生子女的推定(一) 概念是指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得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一种制度(二) 特征1. 不仅是对子女婚生身份的推定,也是对父亲身份的推定;2. 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可以被客观事实推翻的.三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否认的原因:夫在妻受胎期间未与其同居;否认权人:夫妻双方和成年子女第二节 非婚生子女一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一) 概念是指在婚姻关系以外受胎所生的子女二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三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 含义和种类1. 含义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由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的行为2. 种类自愿认领,强制认领(二) 自愿认领1. 认领人:生父2. 被认领人:非婚生子女3. 认领行为的有效要件1) 有事实上的父子女关系;2) 认领行为须得到生母或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同意;3) 认领人须亲自为认领意思表示,不得代理.4) 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三)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自愿认领的时候,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请求权人:生父母,成年非婚生子女第三节 养子女一 养子女的概念与法律地位(一) 概念是指基于收养行为而使本无亲子关系的人因法律的拟制而成为收养人的子女.(二) 特征形成原因性质解除亲生子女与父母出生,无特定法定程序自然血亲关系不得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有特定法定程序拟制血亲关系可以解除二 收养的概念与特征(一)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 身份法上的行为;(三) 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四) 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收养自己的非婚生子女?不可以;直系血亲?不可以;旁系血亲?可以(五) 要式法律行为三 收养的种类(一) 收养是否履行法定形式要件:法定收养和事实收养;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再无事实收养(二) 收养人的人数: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三) 发生时间: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四) 养子女与亲身父母是否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五) 被收养人是否成年:未成年人之被收养与成年人被收养四 收养关系的有效要件(一) 收养关系当事人1. 收养人1) 无子女例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2) 有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3)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 年满30周岁;例外: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5)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相差应在40岁一傻瓜例外: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自然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6) 只能收养一个子女例外: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7) 已婚收养人须夫妻双方同意.2. 被收养人1)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例外:年满35周岁无子女的自然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2) 丧失父母的孤儿;3)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4)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例外:年满35周岁无子女的自然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3. 送养人1) 孤儿的监护人;2) 社会福利机构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共同送养五 收养的效力(一) 对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法律效力1. 适用生父母子女的规定2. 姓氏问题:收养法第24条3. 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关系:收养法第33条(二) 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收养法第23条建议:收养人为继父或继母时,养子女与和其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与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六 收养关系的终止(一) 养父母或养子女一方死亡(二) 协议解除1. 当事人合意2. 书面协议3. 办理登记(三) 裁判解除 收养法第26,27条1.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的,送养人可要求解除.2. 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双方均可要求解除第四节 继子女一 概念是指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与前配偶或其他男子或女子所生的子女二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主要形式(一) 姻亲关系(二) 拟制血亲关系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特征:1. 有双重的权利义务2. 与继父母的近亲属间不产生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评价:1. 仅以事实为依据,忽视当事人的意愿2. 事实难以认定3. 加重了继子女的义务三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一) 继父母子女的死亡皆适用(二) 协议解除 适用法律拟制(三) 诉讼解除 适用法律拟制(四) 生父母死亡适用姻亲关系(五)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适用姻亲关系第五节 人工生育子女一 概述(一) 概念:非由男女之间自然的性行为,而是以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完成的受胎.(二) 种类1. 人工体内受精2. 人工体外受精3. 胚胎移植4. 代理孕母借腹生子二 问题(一) 单身女性或男性?大陆法系禁止(二) 非婚同居当事人?大陆法系禁止(三)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人或将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禁止三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一) 人工体内受精子女、人工体外受精子女、胚胎移植子女(二) 精子或卵子的供体者与人工生育子女的关系1. 是否发生亲自关系?不发生2. 供体者的匿名权与子女的出自知情权3. 因供体遗传原因造成子女患特种疾病时的损害赔偿问题.不能第八章 继承制度和继承法第一节 概述一 继承的概念广义,狭义财产继承: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或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将死者遗留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制度.二 继承的特征(一) 必须以北继承人的死亡或宣告死亡为前提(二)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 有合法继承人(四) 遗产的继承必须和清偿死者的债务相统一三 继承的种类(一) 财产继承,身份继承与祭祀继承(二)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三) 限定继承与概括继承(四) 本位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四 继承法的概念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五 继承法的价值(一) 实现社会的有序和稳定;(二) 有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和连续(三) 法律终极价值取向的要求第二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一) 任何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二) 任何公民都有权依法行使继承权(三) 继承权不受非法剥夺二 继承权男女平等(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份额婚姻法第10条(二)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三) 遗嘱继承(四) 丧失继承权的适用(五) 分配遗产时(六) 丧偶女婿和丧偶儿媳三 权利义务相一致继承权抚养义务(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婚姻法第10条宪法第49条,婚姻法第20条,21条,28条,29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二) 法定继承人的顺位(三) 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婚姻法13,14条(四) 权利,义务同时继承(五) 遗嘱继承的范围(六) 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婚姻法19条,意见第37条四 限定继承婚姻法33条第九章 继承法律关系第一节 概述一 概念和特征特征:(一) 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二) 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二 要素(一) 主体:1. 继承人:自然人2. 受遗赠人3. 酌情分得遗产的人4. 利害关系人5. 继承参与人(二) 客体:遗产第二节 继承人一 概念依法享有继承权,能够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二 特点(一) 由继承法直接规定的(二) 仅限于自然人(三) 须有继承能力三 分类(一) 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二) 血亲继承人与配偶继承人(三) 本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四) 前位继承人、后位继承人与补充继承人四 继承能力能够作为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权利能力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是否生存(一) 宣告死亡;无继承能力(二) 宣告失踪;有继承能力(三) 胎儿;有继承能力(四) 国家、法人、社会团体;无继承能力第三节 继承权一 继承权的内容和特征(一) 内容1. 继承选择权2. 遗产管理权3. 遗产分割请求权4. 继承恢复请求权(二) 特征1.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 标的是财产和财产权利3. 实现以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二 继承权的丧失(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1. 故意2. 亲自实施和#他人3. 既遂和未遂4. 遗嘱继承:意见第12条(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1. 主观动机:为争夺遗产2. 其他继承人:包括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3. 为争夺遗产杀害继承人以外的人,不会丧失继承权4. 为争夺遗产杀害受遗赠人,应当丧失继承权(三)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1. 遗弃:继承人,被继承人的情况2. 虐待:经常性、连续性、长期性(四)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侵害了却反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三 继承权的行使(一) 单方的意思表示(二) 可以是默示(三) 接受继承权应是无条件的四 继承权的放弃(一) 放弃的时间:婚姻法第25条,意见49(二) 放弃的方式:意见47,481. 相对人:其他继承人,法院2. 被放弃的份额如何处理?法定的:由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3. 放弃不应附条件4. 对放弃权的限制:意见46第四节 遗产一 概念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二 遗产的范围(一) 遗产包括:婚姻法第3条(二) 具体问题:1. 共有财产?分割后属于自己的才是遗产.2. 合法性3. 用益物权1) 国家、集体所有的资源的使用权、申请批准.2) 承包经营权,租赁经营权意见第4条:家庭承包的合同持续有效3) 公房的承租权:家庭承租的可持续使用4. 债券债务可以5. 担保物权可以6. 知识产权人身权不可以 财产权可以7. 保险金可以例外:人身保险指定了受益人的8. 死亡赔偿金可以但要扣除丧葬费和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第十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 概述一 概念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与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二 特点(一) 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二) 法定性、强制性(三) 受遗嘱继承的限制三 适用遗嘱在先原则 婚姻法第5条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一 范围婚姻法第10,12条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过继子二 继承顺序前一顺序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后,后以顺序继承人始得继承遗产.特征:(一) 法定性(二) 强制性(三) 排他性三 我国法定继承的特点(一)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相对较少(二) 扶养关系成为取得继承权的依据1. 丧偶儿媳或女婿2.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继兄弟姐妹四 评价(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二) 继承顺序过少(三) 对呗继承人的配偶保护不够(四) 将丧偶儿媳、女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符合法定继承的性质(五) 未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第三节 代位继承一 概念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二 适用(一)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意见第25条不受代数限制,亲等近着优先(三)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继承权(四) 适用于法定继承(五) 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三 评价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死亡时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第四节 转继承一 概念和特征(一) 概念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二) 特征1. 继承开始后,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2. 子啊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前发生3. 转继承人只能承受被转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二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代位继承转继承法律性质一次,替代继承二次连续继承发生的时间条件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实际取得遗产前,继承人死亡继承的主体子女的直系卑血亲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适用的范围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皆可第五节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一 遗产分配原则(一)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二) 一般情况下均等有条件的相对均等(三) 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1. 生活有特殊苦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照顾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3. 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应该不分或少分4.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补均等二 酌情分得遗产的人(一) 仅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与遗嘱继承(二) 主体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是不在法定应召继承顺序上的人(三) 份额依具体情况而定第十一章 遗嘱继承第一节 概述一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一) 概念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并在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的民事行为.(二) 特征1. 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2. 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且不得代理3. 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4. 单方法律行为5. 要式法律行为二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一) 概念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一种继承方式(二) 特征1. 是依据遗嘱指定的继承2. 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3. 体现的是被继承人的意志4. 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三 遗嘱继承的适用(一) 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二) 未成年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三) 不得妨碍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四 遗嘱自由原则和限制(一) 遗嘱自由原则的作用1. 对公民个人财产使用权的彻底保护2. 有利于发挥家庭职能3. 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纠纷(二) 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1. 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2. 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必留份享有必留份的继承人:1. 必须是法定继承人2. 该继承人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3. 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4. 以继承开始时的情况来确定5. 在继承顺序上有限制第二节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一 遗嘱的有效要件(一) 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二) 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三) 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意见第35条以1985年10月1日,即继承法施行日期为界限(四) 不得违反对遗嘱自由的若干限制二 遗嘱的形式(一) 公正遗嘱1. 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正机关办理2. 公证人员不得办理本人,配偶与本人、配偶近亲属的遗嘱公证3. 应对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4. 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日期.(二) 自书遗嘱1. 必须亲自书写遗嘱全书2. 必须是专门制作的遗嘱文书3. 必须亲自签名、注明日期(三) 代书遗嘱1. 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自然人2. 必须有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注明日期(四) 录音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五) 口头遗嘱1. 必须是遗嘱人处于危机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2. 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3. 危机情况解除后,丧失法律效力(六) 各种形式遗嘱的效力继承法20条(七) 见证人继承法18条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自学第四节 共同遗嘱一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二 特征(一)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二) 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三) 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要件三 形式(一) 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二) 共同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三) 遗嘱人相互继承遗产后,再指定由他们共同的继承人继承或遗赠给第三人四 生效时间(一) 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时(二) 全部死亡时(三) 一方死亡时,遗嘱发生部分效力;全部死亡时,全部发生效力.第十二章 遗赠和遗赠制度第一节 遗赠一 概念(一) 概念:公民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二) 辨析1. 与遗嘱继承的区别1) 主体范围不同2) 承担的义务不同3) 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4) 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2. 与赠与的区别1) 单方/双方法律行为2) 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3) 遗嘱方式/合同方式二 有效要件(一) 遗赠人的遗嘱能力(二) 以遗嘱的方式进行(三) 受遗赠人有受遗赠能力(四) 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三 遗赠的执行(一) 遗赠的接受和放弃:婚姻法25条,意见第53条受遗赠人和遗赠人同时死亡?受遗赠人知道其受遗赠,两个月尚未表示接受时死亡?受遗赠人死亡前不知道其受遗赠?可由继承人继承其受遗赠权(二) 遗赠的执行: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如未指定:由法定继承人执行如无法定继承人: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 为清偿的税款和债务:婚姻法第34条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一 概念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嘱人生养死葬的协议二 法律特征(一) 双方法律行为(二) 双务法律行为(三) 诺成性法律行为三 法律效力(一) 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二) 双方必须遵守协议内容(三) 违约后果(四) 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的关系不变39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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