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调整指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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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调整指标实施细则第一部分 指标解释一、环境质量指标(36%) 7项(一)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可吸入颗粒物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计算公式: 式中: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6分,年均值0.04毫克/立方米,得6分;年均值0.15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3(0.15X)/0.05 0.1X0.153+3(0.10X)/0.06 0.04X0.10式中:X 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单位mg/m3。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硫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计算公式: 式中: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5分,年均值0.02毫克/立方米时得5分,年均值0.10毫克/立方米时得0分,计分公式:5(0.10-X)/0.08 式中:X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氮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计算公式: 式中: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5分,年平均值0.04时得5分,年平均值0.08时得0分,计分公式:5(0.08-X)/0.04 式中:X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3-93)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各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万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各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万吨) 2.计分方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达标率为100%时得6分,达标率80%时得0分,计分公式:6(X-80)/20 式中:X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单位:%。3.操作解释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五)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该项指标包括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两方面。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水体及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计算公式: 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次) 断面水质达标率 = 100% 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次)由同一功能水体不同断面的水质达标率计算该功能水体的平均水质达标率;再由不同功能水体的达标率计算地表水或近岸海域的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只考核流经城市市区的七大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出入境断面水质变化。出入境水质变化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河流及出入境断面考核。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计分总权重为6分,具体计分方法为:(1)非沿海城市且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达标率为100%时得6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6(X-60)/40式中:X为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2)非沿海城市但同时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5分,水质变化考核计分权重为1分,共计6分。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对应的水质指标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如果所有考核指标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1分;如果考核指标中任何一项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0分。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5(X-60)/40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5(X-60)/40Z式中:X为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Z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3)对于沿海城市但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该项指标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4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4(X-60)/40;近岸海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2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2(Y-60)/40;该项目指标总计分公式:4(X-60)/40+2(Y-60)/40式中:X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Y为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4)沿海城市且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包括三个部分: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入境水质变化。水质变化考核计分权重为1分,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对应的指标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如果考核指标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1分;如果考核指标中任何一项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0分。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3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3(X-60)/40;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2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2(Y-60)/40; 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3(X-60)/40+2(Y-60)/40Z式中:X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Y为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Z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3.操作解释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4)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5)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六)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 式中: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LAeqi为第i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n为网格监测点总数。 2.计分方法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平均值56dB(A)时得4分;62dB(A)时得0分,计分公式:4(62-X)/6式中:X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七)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结果,按其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的平均值。计算公式: 式中: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LAeqi为第i路段监测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Ii为第i路段的长度,单位:m; n为全市当年监测的考核路段总数,单位:个。 2计分方法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平均值68dB(A)时得4分;74dB(A)时得0分,计分公式:4(74-X)/6式中:X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二、污染控制指标(23%) 5项(八)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该项指标包括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和清洁能源使用率两个方面。 烟尘控制区,是指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及饮食业和集体饮事的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锅炉、炉窑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区域。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系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按照台眼计使用清洁能源的锅炉(大于等于0.7MW)和窑炉数占锅炉(大于等于0.7MW)和窑炉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建成区内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平方公里)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 2.计分公式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计分权重5分,覆盖率达到100%,得5分;覆盖率30,得0分,计分公式:5(X-30)/70 式中:X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单位:%。清洁能源使用率计分权重为1分,清洁能源使用率30%,得1分;使用率为0时,得0分。计分公式: Y/30 (大于30%按30%计) 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 5(X-30)/70+Y/30 3.操作解释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非采暖地区的大中城市,其烟尘控制区内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和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座、眼)计算,分别有95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部分,其排放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各种窑炉、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以台(座)计算,分别有9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烟尘控制区内茶炉、大灶和小于0.7MW的小锅炉以台眼计算,清洁能源使用率必须70%。监测与统计(1)各城市必须建立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档案台帐,包括型号、生产厂家、燃料种类、容量、烟囱高度、启用时间、安装位置、使用方式、消烟除尘设施、环境管理手续等。(2)新建烟尘控制区,对其区内的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由环境监测站进行全部监测;上一级环境监测站随机抽测总台(眼、座)数的10%,并分别计算其排放的烟气黑度达标率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燃气锅炉和0.7MW(1吨/小时)的锅炉只测黑度,不测烟尘浓度。电热锅炉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均不测。要求于当年年底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烟尘控制区标准和建设烟尘控制区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政府于当年年底前正式批复。 (3)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每年复测一次,复测以单个烟尘控制区为单元进行,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复测率要求达到100%。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复测,采暖城市复测率要求达到60%以上,(7MW的燃煤、燃油锅炉每年必须复测),非采暖城市复测率要求达到100%。上一级环境监测站随机抽测规定复测总台(眼、座)数的10%,并分别计算烟气黑度、烟尘浓度抽测达标率。 当年投入运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必须100%监测;新建的0.7MW(1吨/小时)的锅炉只测黑度,并分别纳入该烟控区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的计算。复测、抽测结果,凡有一项达不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扣除该达标区面积。(4)新建烟尘控制区要求提供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含监测结果)、抽测报告、验收意见和批复文件。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5.相关技术文件(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3)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国务院环委会1987年7月21日颁发)(九)汽车尾气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汽车尾气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内的汽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率与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率的平均值。 汽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率,是指汽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的市区汽车数占城市交通部门注册的市区汽车在用数的百分比。 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率,系指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的市区汽车数占抽检市区汽车总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1 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的汽车数 抽检尾气达标的汽车数汽车尾气达标率= (+)100% 2 汽车在用数 抽检汽车总数 2.计分方法汽车尾气达标率计分权重4分,达标率80,得4分;达标率50,得0分,计分公式:4(X一50)/30 式中:X为汽车尾气达标率,单位:。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 5.有关技术文件(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2)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 (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GB/T3845-93) (4)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5)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GB/T3846-93)(十)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系指城市地区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当年各工业企业处置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万吨)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100%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万吨) 2.计分方法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计分权重为4分,处置利用率90,得4分;处置利用率50得0分,计分公式:4(X-50)/40 式中:x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和高浓度液体状的废物总量,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危险废物、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它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碱性废石除外),酸性和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其它废物包括污泥、工业垃圾等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垃圾包括机械工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沙型等;食品工业的活性渣;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污泥是指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中所排出的固体沉淀物(以干泥量计)。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是指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或材料,生产出另一种产品或直接投入使用,如作农田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以及用其它方式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是指经安全填埋和焚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4.数据来源环境统计年报。5.相关技术文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十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该项指标暂时只考核医院临床废物集中处置率,是指城市市区当年集中处置的医院临床废物量占当年城市市区医院临床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入集中处置量:(1) 单个焚烧厂年实际焚烧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2) 单个焚烧厂年实际焚烧量占全市应处置医疗废物量30%以上;(3) 本市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通过合法途径将医疗废物送往其它地区集中处置的,其处置量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计算公式: 医院临床废物集中处置量(吨)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100% 医院临床废物产生总量(吨)2.计分方法危险废物处置率计分权重为3分,集中处置率100,得3分, 集中处置率20,得0分,计分公式:3(X-20)/80式中:X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单位:%。3.操作解释(1)医院临床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医院临床废物。(2)危险废物处置,是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焚烧处置。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应执行有关的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如需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审批手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记录等资料。4.数据来源卫生部门和环境统计年报。5.相关技术文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文件,环发89)(十二)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该项指标包括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和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各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量之和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各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量之和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各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烟尘量之和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 100% 各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烟尘总量 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计算公式同上式。2.计分方法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和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计分权重各为3分。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得3分,60%,得0分;计分公式: 3(X60)/40式中:X为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单位:%。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按照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分别计算考核得分。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计分权重各为1分。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得1分,60%,得0分;计分公式: (X60)/40 (工业烟尘) (Y60)/40 (工业粉尘) (Z60)/40 (工业二氧化硫)式中:X、Y、Z分别为城市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单位:%。3.操作解释 (1)工业废水、工业粉尘、工业烟尘和工业二氧化硫统计范围、排放量及达标量的界定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2)监测要求见环境监测实施规定。4.数据来源环境统计年报。5.相关技术文件(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3)有关行业排放标准(4)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5) 关于执行2001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47号)三、环境建设指标(29%) 5项(十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100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万吨)污水回用率是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污水量占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水量的百分比。计分公式: 回用的污水量(万吨) 污水回用率 100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水量(万吨)2.计分方法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率计分权重为7分,其中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权重为6分,处理率60,得6分,处理率为0,得0分,计分公式:6X/60;回用率计分权重为1分,回用率30%,得1分,回用率为0,得0分,计分公式:Y/30(大于30%按30%计)。 式中X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单位:%; Y为城市污水回用率,单位:%。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为:6X/60+ Y/30 3.操作解释 (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指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以上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 (2)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是指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中的生活污水排放量。 (3)二级处理指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处理工艺及其由此衍变出的AB法处理工艺及相应的处理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4)出水水质达不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的,处理量按零计。(5)污水回用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经过进一步的深化处理后再用于城市绿化、清洁、工业等。污水回用需建有专门的回用管网和设施,从污水处理厂直接用于厂区绿化和农灌等不能计入回用量。4.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和有关统计部门。5.相关技术文件(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3838-2002)(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十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万吨)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00 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万吨) 2.计分方法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计分权重7分,处理率80%得7分;处理率10%,得0分,计分公式:7(X10)/70式中:X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三种符合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处理方法,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以及经分选、消毒、加工利用的生活垃圾量均计算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 (2)卫生填埋是指按卫生填埋工程技术标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方法,其填埋场地具有防止对地下水、环境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以及防止沼气爆炸的设施,并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有别于裸卸堆弃和自然填埋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方法。 (3)焚烧是指在一定温度下,生活垃圾经自燃或助燃的方法焚烧,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理方法,其产生的热能可以加以利用。(4)堆肥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按一定形状,控制适当温度,使垃圾在堆中发酵、生物分解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方法。4.数据来源城市建设统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5.相关技术文件(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2)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3)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4)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综合计划司1991)(5)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95)(6)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7)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十五)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 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指建成区内一切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包括园林绿地以外的单株树木等覆盖面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航空遥感技术或调查方法测量的数据为准(无条件的地方可按原计算方法计算)。计算公式: 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平方公里)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00 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2.计分方法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计分权重为5分,覆盖率40%,得5分,覆盖率10%,得0分,计分公式:5(X-10)/30式中:X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单位:%4.数据来源城市建设统计部门。5.相关技术文件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综合计财司1991年)(十六)生态建设 暂不考核。(十七)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自然保护区覆盖率是指城市地区所拥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总面积占城市地区国土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面积之和(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覆盖率100% 城市地区国土面积(平方公里) 2.计分方法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计分权重为4分,覆盖率8,得4分,覆盖率为0,得0分,计分公式:4X/8式中:X为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地方级(含省、地(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面积。 (2)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经省、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3)森林公园是指经林业部或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立的国家级和省、市、县级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4.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3号) (3)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4)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 (5)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建设部四、环境管理指标(12%) 3项(十八)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当年城市地区环境保护投资占当年城市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城市地区环境保护投资(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00% 城市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万元)2.计分方法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计分权重为4分,投资指数达到2%为4分;投资指数为0,得0分,计分公式:4X/2式中:X为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单位:%。3.操作解释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1) 环境污染治理投入 包括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投入两类,每一类又可按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等六项治理投入。污染源治理,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运营过程中对污染的控制和治理,重点是污染源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是指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而进行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和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4.数据来源环境统计年报。5.相关技术文件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财发199964号文。(十九)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率 该项指标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计分权重为5分。暂不考核.(二十)环境保护机构建设 1.指标定义 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是指城市所辖地区内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设情况。 2.计分方法 (1)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计分权重3分。 (2)城市所辖县全部为一类县和二类县情况下,若城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区、县、县级市,均建立了独立环境保护机构的得3分,全部或部分未建立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则不得分。 (3)城市所辖县有三类县和四类县情况下,若城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区、县级市和一、二类县全部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得1分;全部或部分未建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不得分。(4)在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级市和一、二类县全部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机构(即已得1分)的前提下,三、四类县环保机构建设得分,按下式计算: 辖区内已建立独立环保机构的三、四类县数三、四类县环保机构建设得分 = 2 辖区内三、四类县总个数 3.操作解释 (1)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是指作为该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并有独立的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市所辖的区由市派出环保机构的,视为机构健全;如派出机构仅为环境监理性质的,视为机构不健全。(2)“未独立”机构是指不直接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而隶属于政府的某一职能部门或与其它部门合并设置的环保机构。4.数据来源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统计。第二部分 考核范围一、考核范围1.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和市辖县、县级市。2.城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不包括市辖县、县级市。3.建成区面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方,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十五”期间城考考核的建成区面积,是指市区建成区面积. 4.大中城市:按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规模分组 (1)大城市:50至100万人口; (2)中等城市:20至50万人口; (3)小城市:20万以下人口。5.建成区面积以考核年度初的数据为准。第三部分 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由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部分国家标准重新修订,以及新增了一些指标,为保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代表性和可比性,对考核指标中涉及环境监测的部分制定本实施规定。一 制定原则考虑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连续性较强,为便于历年城考结果之间的可比,因此对沿用的“九五”指标,其监测范围、计分方法原则上保持不变。由于环境监测技术的进步,城市整体水平的发展,为适应城市环境保护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新的指标体系中对环境监测方法和评价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城考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便于工作人员操作和掌握,在新规范尚未正式颁布之前,沿用“九五”指标的部分仍按原有规范执行,新规范颁布后即按新规范执行。二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直接由国家考核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与环境监测有关指标的监测。省级考核城市、地级考核城市可参照执行。三 考核原则1.十五期间,国家考核城市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和近岸海域功能区、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按国家新认证的点位进行监测,省级考核城市(不含国家考核的城市)按省级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进行监测。 2.考核指标中涉及到的有关监测内容,如果国家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国家标准和规范为准,未规定的按本实施规定执行。3、监测方案一经确定,“十五”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如出现不能按原监测方案进行的情况,由城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方可调整。四 监测项目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二氧化氮浓度年均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汽车尾气排放达标率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五 实施规定1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见第一部分 指标解释。 注:A:大气监测数据处理要求,先求单点的浓度年平均值(时间平均),再求各点的浓度年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空间平均)。 B:除特别规定外,大气背景点监测值不参与全市平均值的计算。(2) 监测点位的布设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3)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4)数据有效性及统计方法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执行,每月不少于21个有效日均值;全年不少于252个有效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年均值。任一点位全年监测结果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该项指标以零分计。全市年平均值由各测点的年平均值计算而得,即每年监测有效日平均值之和与年监测有效天数之和的比值,不得采用月日均值和季日均值计算年日均值。 2.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1) 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见第一部分 指标解释。 (2) 监测点位的布设 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3)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4)数据有效性及统计方法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执行,每月不少于21个有效日均值;全年不少于252个有效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年均值。任一点位全年监测结果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该项指标以零分计。全市年平均值由各测点的年平均值计算而得,即每年监测有效日平均值之和与年监测有效天数之和的比值,不得采用月日均值和季日均值计算年日均值。 3.二氧化氮浓度年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见第一部分 指标解释。 (2)监测点位的布设 按国家环保总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3)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4)数据有效性及统计方法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执行,每月不少于21个有效日均值;全年不少于252个有效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年均值。任一点位全年监测结果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该项指标以零分计。全市年平均值由各测点的年平均值计算而得,即每年监测有效日平均值之和与年监测有效天数之和的比值,不得采用月日均值和季日均值计算年日均值。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应包括所有正常供水的水源地,不包括备用水源。以河流为饮用水源者,应在取水口上游100米处设监测断面。以湖泊、水库为饮用水源者,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监测,但每个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2个以上。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者,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厂的汇水区(未加氯)布设1点,不按取水井采样。 (2)监测项目和采样频次集中式饮用水源分为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如下:监测项目:地表水源:监测28个项目,必测项目10项: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18项:硫酸盐、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铜、锌、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每年1月和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表水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地下水源:监测13个项目,必测项目8项: 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15项: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和铅,每年1月和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下水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 城市环境监测站应在每月的上旬进行一次采样。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监测结果均需统计在内。(3)采样方法和检验方法采样方法按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检验方法:地表水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的方法,地下水按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执行。(4)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地表水源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类标准评价;地下水源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类标准评价。评价方法:水源地达标水量,按达标项次占监测总项次的百分比乘以取水总量计算。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按各水源地达标水量之和与取水总量之和的百分比计算。计算公式:各水源地达标取水量之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地表水源取水总量 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地,则在按点位监测项次达标率加权计算出该水源地的达标水量后,按上式计算总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既有地表水源又有地下水源的城市,分别统计各水源地达标水量后,统一计算总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5.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包括两部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十五”期间城市地表水水质达标率只考核下列四类功能水体:渔业用水、农田灌溉用水、工业用水、景观娱乐用水。(1) 指标定义及计分方法见第一部分 指标解释。(2)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按国家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 (3)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 城市河流全年采样6次,隔月采样。城市湖泊(水库)全年采样两次,3月和9月各一次。有城市污、废水排放、污染较重的湖泊(水库)可酌情增加采样次数。采样方法按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4)监测项目、评价标准和分析方法各功能水体的监测项目及评价标准分别如下:渔业用水:pH值、溶解氧、氨氮、石油类、生化需氧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农田灌溉用水:pH值、汞及化合物、镉及化合物、石油类、全盐量,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工业用水:pH值、氨氮、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景观娱乐用水:色度、pH值、粪大肠菌群数(非接触性景观娱乐用水考核氨氮)、高锰酸盐指数,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一般景观娱乐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分析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执行。 (5)计算方法 每次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 如一个城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地表水总的达标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海水水质达标率按海水水质标准考核。未划分海域功能的城市该项指标为零分。 (1)指标定义 城市政府管辖海域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监测达标频次占认证监测点位监测总频次的百分比。 (2)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及布设方法每个功能区内至少应保证有一个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由国家环保总局认证。 (3)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一年监测三次,时间与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同步。 (4)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一般功能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生化需氧量、石油类 海水浴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生化需氧量、石油类、大肠菌群分析方法:GB/T17378.4-1998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 海水分析 (5)计算方法 每个监测点位每次监测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则该点位本次监测结果不达标。 如一个城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海域水质总的达标率。 6.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1)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见第一部分 指标解释。 (2)测点布设将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分为等面积的正方形网格,测点选在网格中心,网格中心不便设点时,可将测点移置便于测量的地方(在网格内移动,移动后的位置距中心的位置尽可能地小)并需在该点的测量记录中说明。若网格内企业、水面、空地所占面积大于该网格面积之半,则该网络为无效网格。有效网格数必须大于200个,网格面积大小不限。布点方案必须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后实施。建成区内空旷区域及建成区外区域的测量结果不得参与计算。(3)测量仪器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83)中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测量过程中等效声级涨落大于10dB时,应作20分钟的测量。(4)数据的有效性监测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为宜。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家用电器声等),均不得视作偶发噪声而予以排除。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零分计。7.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1) 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见第一部分 指标解释。(2) 测点布设在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城市主、次干线上,每个自然路段布一个测点,测点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应大于50米。长度不足100米的路段,测点设于路段中间。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厘米处。国家考核城市,布点方案需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后实施。(3) 测量仪器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83)中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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