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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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意见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 进人审批程序的规定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执政党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中央、省、张掖市就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进编申报审批程序 一、机构编制的申报审批 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凡涉及机构设置(含内部机构)调整、职能配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核定、单位规格确定等机构编制事宜,必须由主管部门向县编委或编办报送专题请示,县编办初审把关后,提请县编委研究审批。其中:事业单位正科级机构的更名、内设机构设置,由县编办审批行文,其余由县编委审批行文。需报上级编委部门审批的,由县编办按规定呈报。 二、人员进编的申报审批与办理 建立人员用编申报审批制度。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因编制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县编委申报年度用编计划,由县编办审核,报县编委审批后,由县编办组织实施。平编单位可根据预测的本年度自然减员数额,按照出 一进一的原则,申报用编计划,在出现编制空缺时,由编办组织实施。超编单位不得新进人员,确因结构不合理或工作需要补充人员的,可在上年度自然减员的基础上,按照出二进一、出三进一的原则申报用编计划,由县编办严格审核后,报县编委审批。新进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进编手续。1、凡属县委同意任命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县编办凭县委任职文件直接办理进编手续,属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省委选调生,县编办凭军转干部安置部门的行政介绍信和县委组织部门文件直接办理进编手续,并下发人员进编通知单 。上述人员安置到空编单位的占单位编制数,如因特殊情况安置到满编、超编单位的,从所在单位以后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中冲销。 2、党政群机关其他新进人员一律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考。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考聘的办法录用人员。 3、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在编委审批的年度用编计划内,向县编办呈报准许用编申报表 ,详细填明用编单位编制状况,年度用编计划,本次用编数额,拟进人员岗位、职位情况,县编办根据该单位编制内岗位空缺,人员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后下达准许用编通知单 ,用人单位持准许用编通知单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配或公开考聘手续。 4、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异动的,属本系统内平行或顺向异动的(顺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支事业单位;县直单位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自收乡镇单位) ,且进入单位有编制空缺的,经主管部门申报后,县编办审批并下达人员进编通知单 ,再办理人员异动手续。属系统外异动或系统内逆向异动的或系统内异动而进入单位没有编制空缺的,按上述第三条程序办理,用人单位凭准许用编通知单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人员异动手续。5、全县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补充工勤人员的一律实行编内聘用。按县编委关于加强全县党政群机关和县直属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的意见规定办理。 6、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上述程序办理完招录、聘用异动等手续后(一年一聘的工勤人员除外) ,用人单位将准许用编通知单 、新进人员行政介绍信等相关证件报县编办,经县编办审核符合拟进人员结构的,办理人员进编通知单 ,用人单位凭人员进编通知单到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属财政供养的凭人员进编通知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拨款手续。拟进人员不符合结构要求的,县编办不得办理人员进编手续。县编办在办理人员进编通知单的同时,将新进人员信息资料录入到钟祥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接受社会监督。 7、切实加强领导职数的管理,严格控制领导职数,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各部门在任命中层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时,不得以任代调。凡异动单位任职的,必须按照进人程序和规定,先办理编制手续,后办调配手续,再办理任免手续。否则,任免文件无效。领导职数占用单位编制数,领导职数和其他人员编制不能相互挤占。二、严格坚持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坚决执行机构编制“三个一”审批制度 强化编制就是法规的观念。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个一”审批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其它部门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和召开的会议,不得作为申报设置机构和核定人员编制的依据。未向县编委或编办报告的机构编制事项,县编办一律不予受理。 三、强化编制实名制管理 要全面推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实行定编定岗到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要分类管理,不得混用。今后,县直党政机关均不能使用事业编制。建立人员出编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出现调出、退休、退养、辞退等情况后,要 在一个月内到县编办办理出编手续,以便于对人员编制的动态管理。四、多方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的制约机制。组织、纪检监察、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各负其责,在人员进出管理上,要坚持以机构编制为“龙头” ,共同管理好机构编制。 组织部门在受理各部门干部任职申报表时,要对拟任人员的身份进行严格的审查,凡不属于拟任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的,一律不予受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调配手续后,再办理其任免手续。要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在干部任免中的监督管理作用,对各部门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凡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机关事业单位进编程序任命的干部以及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有权撤销其任免决定,并督促将其退回原单位。 人事部门在办理人员调配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凡未按规定办理编制手续的,不得办理人事调配、招录、招考或聘用手续,凡未按规定进编的人员,不得办理工资转移、晋级、晋职、职称评定等手续。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县编委确定的各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确定单位的经费性质,并严格按编委核定的编制数额编制财政预算,按照县编办核定的在编人员核拨人头经费。凡未按规定程序进的人员一律不得核拨经费。 篇二:市建设管理委关于加强委属事业单位市建设管理委关于加强委属事业单位 对投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市建设管理委所属事业单位对其投资设立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公司法 、 企业国有资产法 、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建设管理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建设管理委所属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或非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 。 第三条 事企职责 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应明确界定工作界面和工作职责,切实做到事企分开。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企业财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明确企业重大事项审议范围和决策程序,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事业单位不得抽逃对企业投资资金,不得巧立名目,在企业违规虚列经营和管理成本。 企业应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开展经营业务,落实法人的权力和义务,严禁设立账外资产。 第四条 制度建设 事业单位应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建立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建立经营者考核和风险预警制度,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确保企业安全、健康发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法律法规及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建立企业的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各项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规范企业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和债权债务管理等,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应对企业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审定全资企业上报的年度预算方案,审核控股企业提出的年度预算方案。企业应按照实事求是、勤俭节约、信息公开、审计考核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按规定向事业单位申报年度预算报告,所有收入支出均纳入预算编报范围。全资企业年度预算经事业单位审定后执行,控股企业年度预算按照事业单位审核意见经董事会决议后执行,支出明细之间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之间不得随意调剂,调整预算由原审定机构重新审定。 第六条 资金管理 事业单位应遵循“安全第一、兼顾效益”的原则,指导企业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增强资金风险管控能力,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大额资金运作规则和程序。 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管理需求,完善资金内控流程和资金管理制度,包括银行账户管理、现金管理、资金内控管理、信贷、核算、稽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并强化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各项资金业务应在授权范围内操作,任何岗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大额资金运作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则和程序执行。第七条 利润分配 事业单位负责审定全资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核控股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按时收取应得的投资收益,不得无故放弃红利或转移红利或留存红利。事业单位收取的红利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市级财政,通过纳入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使用。事业单位对企业除按规定收取投资红利外,不得获取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全资企业利润分配经事业单位审定后执行,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按照事业单位审核意见经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第八条 财务报告 事业单位应按时汇总企业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不定期听取企业的情况汇报。 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月向事业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有关会计资料,年终向事业单位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表以及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并接受审核。 第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事业单位应将企业转让重大财产、进行重大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增减注册资本、解散或申请破产等事项列入重大事项议事规程,决策后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其中,对于企业转让重大财产、进行重大投资事项,事业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经营项目、经营效益、经营风险、合作方资信和经营者诚信等方面进行评价。 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企业从事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业务,非投资性质的委托理财业务和对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借贷业务。 第十条 财务任免 事业单位负责任免或委派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考核的基础上核定其薪酬,并审定企业薪酬分配方案。事业单位任免或委派的企业财务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企业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应不定期向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报告企业经济运行、资本安全、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检查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情况作为企业经营业绩的主要评价指标,每 1-2 年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年报审计,并接受市建设管理委不定期开展的延伸审计。 第十二条 附则 事业单位对参股且无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出资人的义务,享受出资人的权利,实现对外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本办法由市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篇三:上海 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意见上海 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意见上海出台“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着眼发展,深化改革。既要立足现有事业单位的特点,科学划分类别,不断深化改革;又要着眼公益事业发展,研究政策体系和制度,破除现有体制机制中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障碍,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构建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 2、总体谋划,分类指导。结合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重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搞活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运行机制,对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3、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统筹兼顾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机构改革,妥善处理好与以往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现行行业体制改革政策的衔接,把握改革节奏,区分轻重缓急,按照行业要求、区域特点、改革条件,先易后难,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改革。 4、以人为本,稳步推进。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 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二、科学划分和各类改革的内容 (一)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1、深化清理工作。将清理工作与机构分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有机结合。对职能转移或萎缩,以及特定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设置分散、规模过小、职能相同相近或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进行归并;对所承担的工作、业务可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或可实行资源共享,以及大量空编 2 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机构和事业编制。 2、科学划分类别。按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其中,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卫生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二类。 (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1、严格标准认定。以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为依据,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并按程序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确认。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2、积极推进改革。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承担,并重新明确其单位类别;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通过本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将其逐步转为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行政机构。 3、加强规范管理。凡被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处罚权相对集中和部门内综合执法,使用事业编制只减不增,加快完成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合理界定范围。对兼有部分公益服务职能的,暂划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待剥离公益服务职能后再逐一 明确类别。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2、区分不同情况。对提供的服务可由中介组织承担或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妥善分流安置其人员;对兼有部分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公益服务职能及人员编制剥离并整合到其他公益事业单位,完成公益服务职能及人员编制剥离后,创造条件转企改制;对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实行转企改制。 3、稳妥转企改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债权债务核实,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按照政企分开原则,逐步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单位在 5 年过渡期内,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适当保留,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对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 (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强化公益服务属性。对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强化公益服务属性,激发生机和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 2、完善运行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要求,理顺行政主 管部门与事业单位的职责和关系。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强化公益属性,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新机制。健全事业单位实名制信息管理,强化对事业单位的运行评估和监督。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聘用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范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按照按需设岗、科学高效、动态调整、依法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完善公开招聘制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促进人事制度改革与机构编制管理有机结合。 5、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结合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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