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学校安全台账及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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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 学校安全管理台账大名县教育局2012年10月目 录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3大名县学校安全开学报告11首见负责制制度12安全值班“四定”责任制度13安全隐患排查公示制度14学校安全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15学校安全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16学校安全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17学校安全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18学校安全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19学校安全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20学校安全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21学校安全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22学生矛盾纠纷“周反思”记录表23学生集体外出记录表24学校安全投入记录表25学校综治安全工作记录表26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0月21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学校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工商、建设、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环保、地震、气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 学校对本校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 学校安全经费由学校的举办者予以保障。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一)法律知识、安全教育宣传制度;(二)安全保卫、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三)消防、卫生、食品、自然灾害、交通、网络等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报告和处理制度;(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五)餐饮服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六)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七)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八)安全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九)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第九条 高等学校及中等规模以上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其他学校应当配备经过保安培训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第十条 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校内违法犯罪活动;(二)做好学校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治安事故工作;(三)查验出入学校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有关手续;(四)管理学校安全防范设施,及时排查、报告安全隐患,并采取整改措施;(五)保护在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各类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六)负责学校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的安全管理工作;(七)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配备必要的安全教育教材,每学期安全教育课时折合不少于8课时。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责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保护预防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应急演练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放假后第一周为安全工作隐患排查周;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和放假前最后一周为安全教育宣传周。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教育活动,根据学校安全教育需要,聘请公安、消防、地震、电力等有关专家组成学校安全教育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对学校开展专业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帮助中小学校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政府法制、法律服务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中选聘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对学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每学期不少于两次。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校舍、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学校予以维修、改造。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对校舍、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完成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予以维修、改造。第十六条 新建学校或者将现有建筑物改建为学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环保、国土等部门验收和建设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未通过验收和备案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采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相关安全性能证明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用品、用具。第十八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并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在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教学演习、实训课和体育课教学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试剂、药品、体育活动设施、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校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或者安全警示围栏;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场所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中等规模以上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学生宿舍门口、教学楼门口、围墙边界及其它需要监控的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报警等技防设施,有条件的可以与公安机关联网。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课间以及遇紧急情况需要疏散学生的时段,安排教职工引导学生有序通过校内易发生人群拥挤的通道,避免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第二十条 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检测,保持良好的车况;学校不得借用、租用没有有效安全检测证明的车辆接送学生。学校应当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上喷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颜色和标志。在接送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最近3年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无违章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各种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学校或者其他单位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庆典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时,应当与军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实弹训练项目的,必须按照训练规程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制定住宿学生安全管理措施,指定教职工专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网吧、歌厅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公安、工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地区有关经营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第二十四条 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上搭建违章建(构)筑物。工商、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摊点。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违章搭建及时进行清理,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校园和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以及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建立联防机制,把学校及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或者执勤点,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划定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城镇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上学、放学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交警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学校校门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学校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学校同意,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在校园内因车辆行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监督抽验。学生用餐应当符合相应的营养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向学校供应食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报告,并接受相关检测。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治理。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学校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每学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告知学校及学生监护人。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第三十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告知相关教师、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并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关注和照顾;发现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可以建议其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疾病、心理疾患的教职工,学校不得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第四章 学校安全事故救助与处理第三十六条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助,进行现场处置。学校应当予以配合,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第三十八条 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行政责任调查和处理。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对安全事故调查进行阻挠和妨碍。第三十九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条 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书面请求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主管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结。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应当与学校或处理安全事故的部门予以配合,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其他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负担,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举办者负担。保险机构的选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参与事故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管理职责,追究相关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特大学校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按有关规定安排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导致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三)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导致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缓报和谎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学校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本条例所称中等规模以上学校是指幼儿园学生人数100人以上、其他学校在校生人数5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本条例所称教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学校中工作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第四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教学点的安全管理及安全事故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大名县学校安全开学报告填报学校(盖章): 教育局复查时间: 年 月 日 排查内容排查记录大门、门岗房、教室、专用教室、宿舍、围墙、厕所等建筑设施环境卫生、食堂、下水道、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等体育卫生设施安全机构及职责区域分工、应急灯、灭火器、安全通道、电线线路等学校自查隐患记录自查人签字学校采取措施是否具备开学条件:校长签字:中心校复查记录复查人签字:是否同意按时开学:校长签字:教体局复查记录复查人签字规划科:体卫科:法安科:主管局长意见注:本表一式三份,学校、中心校、教育局各留存一份首见负责制制度“首见负责制”概念的含义:“首见负责制”是指: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保护、教育学生的责任。学生出现问题时,不论是否属于本职工作范围,都应按照:谁发现,谁教育;谁发现,谁处理;谁发现,谁负责;谁发现,谁报告的原则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构筑全方位、即时式的教育管理。具体要求: (1)、遇到学校学生在校内外打架或被校内外人员勒索敲诈、殴打等事件,应立即劝止,并向学校校长及时报告。如发现有人受伤,应首先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不得耽搁并及时通知班主任和家长。(2)、遇到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闹校事件,首遇责任人应及时劝止,并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 (3)、遇到学生上下楼梯拥挤、混乱或学生在课间追逐打闹等现象,首遇责任人应立即制止,出现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迅速将伤者送往校医室或医院救治,并及时报告学校校长。(4)、遇到学生在上学途中发生交通伤害事故,首遇责任人应及时上前予以帮助,并协助肇事者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学校政教处(保卫处)。(5)、遇到本校学生进入游戏机房、网吧、酒吧、歌厅,首遇责任人应立即将其带出并通知班主任、家长。(6)、遇到本校学生在校内外吸烟及其它不良行为,首遇责任人应立即制止并通知班主任和学校校长。 (7)、遇到学生在校内乱涂乱画、乱丢垃圾、随地吐痰、损坏公物等,首遇责任人应立即制止,并提出批评。 (8)、遇到偶发病患的首遇责任人应立即将病患学生送至医院救治,不得耽搁并及时通知学校有关处室、班主任和学生家长。(9)、遇到第一受理来电、来访者查询、投诉的人或部门的首遇责任人,负有及时制止不良事件发生或热情接待来电、来访者并为其介绍、引导和帮助解决问题的责任,直到对方满意为止。安全值班“四定”责任制度一、“四定”即:定职责、定人员、定时间、定岗位。二、带班人员以身做则,处处做一般值班人员的表率。三、带、值班人员必须在岗,维护学生秩序。四、实行首见负责制度,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处理学生发生的一切问题。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五、夜间巡逻认真对待,杜绝夜巡人员只睡不巡的现象,保证学校财产和学生安全万无一失。六、认真填写值班纪录表。不准弄虚作假,同时做好交接纪录、签字。安全隐患排查公示制度安全隐患公示制度是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变隐性为公开,变被动为主动,有力促进了安全隐患的整改,公示内容:隐患所在学校;隐患存在部位;整改时限;责任人;完成情况。一是在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正校长办公室制作展板公开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时刻警醒“一把手”安排资金、人员,督促整改。二是在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主管副校长办公室以展板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的隐患,警醒他们多深入所辖学校进行现场指导,监督整改。在其他副职办公室公示“一岗双责”图,提醒他们将分管工作与相关的安全工作同谋划、同安排、同督查、同考核。对各学校的展板内容,教育局将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督察,对落实不到位的,尽心全县通报批评。各单位要一月一排查、一月一汇总、一月一更新、一月一归档。学校安全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重点部位:宿舍(男女)( 号)时间: 巡查人: 检查项目检查结果1.对照住宿人员名单清点人数2.晚上宿舍缺宿学生及原因3.晚上宿舍请假外出学生及原因4.上课期间宿舍留宿学生及情况5.床铺(床高1.6米)是否坚固6.电路、电器是否损害祼露7.管制刀具清查收缴情况8.取暖情况9.是否有抽烟、喝酒、点蜡现象10.是否有外人滞留宿舍现象11.是否有突出矛盾、打架迹象12.灭火器、消防栓是否能正常使用13.应急灯是否能正常使用14.楼道照明灯是否能正常使用15.是否定时开窗通风、消毒16.学生集中出入宿舍时楼梯、通道等关键部位值班人员及值班情况17.晚上宿舍值班情况18.全校是否开通免费信息或其他即时通讯网络系统学校安全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重点部位:教室( 年级 班) 时间:巡查人: 检查项目检查结果1、门、窗、锁能否使用;桌凳情况2、取暖情况3、供电线路、电器是否损害祼露4、灭火器、消防栓是否能正常使用5、应急灯是否能正常使用6、走廊照明灯是否能正常使用7、教室后门是否敞开8、学生集中出入教室时楼梯、通道等关键部位值班人员及值班情况;室内楼梯栏杆高度不小于90cm,室内楼梯平台及室外楼梯栏杆不小于1.1m9、管制刀具清查收缴情况10、请假学生及原因11、旷课学生及原因12、有无突出矛盾、打架迹象13、门窗、电源等是否关闭14、是否漏雨15、墙体是否有裂缝16、课表上是否有法制安全课17、地震演练情况18、教室是否统一送电学校安全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重点部位:食堂时间:巡查人: 检查项目检查结果1、有无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证且是否及时年检;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的健康证。2、从业人员是否健康、有素质、衣帽整洁、操作规范;责任心强,能严格遵守值班制度。3、所经营的食品、饮用水、学习用品等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4、食堂是否按有关要求实行经营准入制度,是否规范,食堂各部位是否整洁卫生。学校经营的食堂是否管理到位,师生满意度高。早、中、晚就餐人数。5、是否严格落实食品物资采购索证、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制度。夜餐供应情况、食品及调料是否正规厂家。6、是否按要求配齐配足消防器材、是否定期检修、是否有专人负责且使用熟练。配电室是否安全。7、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虫害、防投毒等安全防范设施是否齐全、有效。8、使用灶具是否安全、定期检修学校安全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重点部位:微机室等专用教室时间:巡查人: 检查项目检查结果1、微机、多媒体是否能正常运行2、防盗门窗是否完好3、供电线路、电器开头是否老化、破损4、漏电保护系统是否正常5、防雷设备、措施是否合理有效6、降温通风情况7、安全通道是否畅通8、专用教室器材使用情况9、图书室开放及使用情况学校安全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重点部位:实验室( )时间:巡查人: 检查项目检查结果1、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齐全2、防盗门窗是否完好3、供电线路、电器开头是否老化、破损4、漏电保护系统是否正常5、配备的相应的消防等安全器材是否量足、是否有专人负责、能否正常使用6、教学用危险品的储存、领用是否符合规定7、降温通风情况8、安全通道是否畅通9、除教学、生活、工作所需外,校区内是否有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部位10、其它情况学校安全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重点部位:门卫管理时间:巡查人: 检查项目检查结果1、是否配备必要的防盗、防暴等防范器材2、上课期间学生出入校园门是否有假条并登记3、非本校人员进校园是否有正当理由4、对驶入校园的车辆是否有登记5、进入校园的车辆是否限速并要求其放在指定地点6、是否有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被带入校园7、是否有形迹可疑人员出入校园8、是否落实昼夜值班、巡逻制度9、作息时间表是否张贴;学校作息时间表的更改是否通知家长10、是否有安全温馨提示11、放学后是否有学生滞留校内及教师是否有补课现象学校安全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重点部位: 室外设施 时间:巡查人: 检查项目检查结果1、体育场地及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2、体育器械、设备是否安全牢固3、危险的运动场地和器械是否有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4、体育运动教学、比赛是否对学生进行运动安全常识教育5、体育运动教学、比赛是否告知有特异体质和疾病的学生不能参加运动6、空调外挂机是否安全7、变压器是否封闭8、学校各种牌匾是否安全9、围墙是否安全10、厕所是否安全11、视频监控使用情况12、课间有无工作人员在楼护栏值班13、“四定”值班是否有,在何位置14、有无外单位施工(校安工程、电、网、站)15、学生饮水方式(锅炉、热水器)16、校园内的照明设施(特别是厕所)是否工作正常,是否有隐患学校安全重点部位“日巡查”记录表重点部位: 校外200米时间:巡查人: 检查项目检查结果1、小卖部2、网吧3、水渠(湖)4、校门口交通要道是否有交通标志5、学生放学出行方式(自行、乘车、家长接送)学生矛盾纠纷“周反思”记录表学校: 第周负责人签字: 本周学生存在的纠纷问题解决方式效果备注学校安全投入记录表项目投入金额备注学生集体外出记录表事由人数批准人备注学校综治安全工作月记录表 日期:_年_月_日学校校长安全工作责任人开展安全教育及召开安全会议基本情况 隐患排查整改公示栏记录内容;首见负责制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创新工作本月安全工作重要事件(含各类事故、传染病疫情、意外伤害以及重大事件)不稳定因素排查处理情况(教师、学生)备 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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