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件: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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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权利权利和义务和义务历史上的历史上的权利观权利观和义务观和义务观权利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义务的概念权利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义务的分类权利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义务的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历史上的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权利观和义务观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概念的历史进程(一)权利概念的历史进程 1 1、古希腊、古希腊:“正当正当”。2 2、古罗马、古罗马:“jus”jus”乃乃“权利权利”的雏形。的雏形。3 3、中世纪、中世纪:托马斯:托马斯 阿奎那首次把人的某些正当要求阿奎那首次把人的某些正当要求称之为称之为“天然权利天然权利”。4 4、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革命:“权利权利”、“人权人权”作为上帝赐予或作为上帝赐予或造物主赋予人的资格的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和传播。造物主赋予人的资格的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和传播。5 5、1919世纪中期以后世纪中期以后:“权利权利”和和“义务义务”被作为法律(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并进入实证化研究阶段。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并进入实证化研究阶段。6 6、2020世纪初期世纪初期:把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把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深化了对,深化了对“权利权利”的理解。的理解。7 7、2020世纪世纪4040年代年代:庞德使:庞德使“权利权利”概念获得了系统性概念获得了系统性的涵义,更趋精确。的涵义,更趋精确。(二)义务概念的历史进程(二)义务概念的历史进程 1 1、古希腊、古罗马、古希腊、古罗马:没有实质意义上的义务概:没有实质意义上的义务概念。念。2 2、中世纪、中世纪:没有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没有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的明确表述。且主要限于宗教义务和道德义务。的明确表述。且主要限于宗教义务和道德义务。3 3、近代、近代:霍布斯把义务与法律权利对应,把义:霍布斯把义务与法律权利对应,把义务作为法律限定自由的一种约束。务作为法律限定自由的一种约束。4 4、2020世纪世纪5050年代以后年代以后:语义分析法学派对义务:语义分析法学派对义务的性质、功能、结构、表现形式、冲突、违反、的性质、功能、结构、表现形式、冲突、违反、实施等的研究,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实施等的研究,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古代(一)古代 管仲、荀子、孟子、董仲舒等,对权利与义务的阐述。管仲、荀子、孟子、董仲舒等,对权利与义务的阐述。(二)近代(二)近代 1 1、19 19 世纪西学东渐:世纪西学东渐: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完成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完成了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了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第一、康有位:权利即自由。第一、康有位:权利即自由。第二、梁启超:自由乃权利之表征。第二、梁启超:自由乃权利之表征。第三、严复:将密尔的第三、严复:将密尔的论自由论自由译为译为群己权界论群己权界论 第四、孙中山:将权利思想法律化。第四、孙中山:将权利思想法律化。2 2、五四运动:、五四运动: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3 3、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对权利义务研究既无必要又无可能。对权利义务研究既无必要又无可能。4 4、改革开放至今:、改革开放至今:权利和义务成为法学的核心内容,以权利和义务成为法学的核心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的法学理论体系得以建立和发展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的法学理论体系得以建立和发展。三、权利和义务概念的历史演进规律三、权利和义务概念的历史演进规律 (一)经历了一个从朦胧到清晰、从具体到抽象(一)经历了一个从朦胧到清晰、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认识过程、再从抽象到具体的认识过程(二)其思想内容在不断变化,总是与一定时代(二)其思想内容在不断变化,总是与一定时代法律实践和法律精神相联系法律实践和法律精神相联系1 1、现代的权利概念强调利益和自由,而不是规范、现代的权利概念强调利益和自由,而不是规范或可能;义务概念强调或可能;义务概念强调“应当应当”而不是制裁。而不是制裁。2 2、越来越包含着人类对自由的永恒追求,对生存、越来越包含着人类对自由的永恒追求,对生存的根本关怀,对人的意志和理解力的有限指导。的根本关怀,对人的意志和理解力的有限指导。3 3、越来越具有人性化、理性化、科学化的特征。、越来越具有人性化、理性化、科学化的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概念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一)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一)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二)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二)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三)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三)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过程。(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象问一位逻辑学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象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一样同样使他为难家什么是真理一样同样使他为难”。康德康德赡养是权利还是义务?赡养是权利还是义务?山东省青州市农民刘某今年七十多岁,他和早山东省青州市农民刘某今年七十多岁,他和早亡的老伴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四子一女)。孩子亡的老伴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四子一女)。孩子们关系都很好,对老人也特别孝顺。但就是因为们关系都很好,对老人也特别孝顺。但就是因为孝顺,最近竟惹出了一场麻烦。原来,老人的儿孝顺,最近竟惹出了一场麻烦。原来,老人的儿子觉得他们身为儿子,应当多尽赡养义务,特别子觉得他们身为儿子,应当多尽赡养义务,特别是老人已是古稀之年,常言道是老人已是古稀之年,常言道“七十不留宿八十七十不留宿八十不留饭不留饭”,老人在外边一旦有个万一不好交待;,老人在外边一旦有个万一不好交待;而他已出嫁到的小女儿则认为自己是女性,心细而他已出嫁到的小女儿则认为自己是女性,心细,照顾老人更有条件,于是多次提出让老父到她,照顾老人更有条件,于是多次提出让老父到她家去住一段时间,让自己尽义务。这当然遭到了家去住一段时间,让自己尽义务。这当然遭到了几位兄长的强烈反对。几天前,老人的女儿来到几位兄长的强烈反对。几天前,老人的女儿来到法庭,要求法院保护她的赡养权,判决她的几位法庭,要求法院保护她的赡养权,判决她的几位哥哥同意老父亲能够在自己家里每年呆两个月。哥哥同意老父亲能够在自己家里每年呆两个月。解析解析 我国宪法在第二章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的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根据宪法这部根本大法的上述规定,母的义务。根据宪法这部根本大法的上述规定,我国又在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法律我国又在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法律中对上述权利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肯定中对上述权利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肯定地说,地说,赡养权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的权利赡养权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的权利,作为女,作为女儿的刘女是无此权利的。儿的刘女是无此权利的。本案中本案中刘女作为赡养义务刘女作为赡养义务人,其只有按照法律规人,其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人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的被动责任,定或者权利人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的被动责任,而不能将义务作为权利来行使。如果认定为这是而不能将义务作为权利来行使。如果认定为这是权利,刘女就可以抛弃,这当然会损害真正权利权利,刘女就可以抛弃,这当然会损害真正权利人(需赡养的老人)的合法权益。人(需赡养的老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赡养权利人)在谁家住,与谁同住,这老年人(赡养权利人)在谁家住,与谁同住,这是权利人自己的选择,当然刘女可以劝说老人到是权利人自己的选择,当然刘女可以劝说老人到自己家里住,老人也可以自己提出到女儿家住,自己家里住,老人也可以自己提出到女儿家住,这时其他子女就负有同意的义务。但若其他子女这时其他子女就负有同意的义务。但若其他子女不同意或者说阻碍老人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就可不同意或者说阻碍老人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就可以向法庭起诉。但以向法庭起诉。但原告原告(即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即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系的人)只能是老人只能是老人而不是刘女,本案中刘女作而不是刘女,本案中刘女作为权利主张主体显然不当。为权利主张主体显然不当。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一)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学说(一)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学说 1 1、“资格说资格说”:,即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即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意味着受的资格,意味着“可以可以”;意味着意味着“不可以不可以”。2 2、“主张说主张说”:,即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即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包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包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3 3、“自由说自由说”:,即法律允许的自由,包括意志自,即法律允许的自由,包括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由和行动自由;则是消极地不干涉、不作为。则是消极地不干涉、不作为。4 4、“利益说利益说”:,即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即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利益;则是负担或不利。则是负担或不利。5 5、“法力说法力说”:,即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即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则是则是对法力的服从,对一定法律结果所应承受的影响对法力的服从,对一定法律结果所应承受的影响等。等。6 6、“可能说可能说”:,即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即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可能性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则是法律所决定则是法律所决定的和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的和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7 7、“规范说规范说”:,即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即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则是则是法律为着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法律为着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出必要行为的尺度,其未履行将构成法律制裁的出必要行为的尺度,其未履行将构成法律制裁的理由或根据。理由或根据。8 8、“选择说选择说”:,即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即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反之志优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反之则为则为。(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 1、权利、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如:如: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1111条: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得辩护”辩护权辩护权明确规定明确规定 公开审理权公开审理权隐含规定隐含规定 2 2、义务、义务 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如: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如: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三)权利义务的本质、特征(三)权利义务的本质、特征 1 1、权利和义务是、权利和义务是“实在实在”的。的。2 2、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意志的体现。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意志的体现。3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立法者应当合、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立法者应当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4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5 5、与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与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第三节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存在形态一、存在形态(一)应有权利和义务(一)应有权利和义务(二)习惯权利和义务(二)习惯权利和义务(三)法定权利和义务(三)法定权利和义务(四)现实权利和义务(四)现实权利和义务 注意:注意:1、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其他所有分类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其他所有分类都是对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再分类都是对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再分类 2 2、实践意义:不同的权利主张决定了法院是否、实践意义:不同的权利主张决定了法院是否受理受理 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公民权公民权经济权经济权社会权社会权文化权文化权政治权政治权 生命权、财产权、平等权、宗教信仰权、生命权、财产权、平等权、宗教信仰权、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迁徙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迁徙自由权、隐私权、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权、隐私权、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权、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信息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权权、信息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权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生存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环境权、生存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环境权、妇女老人儿童特顾权、请愿权妇女老人儿童特顾权、请愿权 科学研究自由权、文化艺术创作科学研究自由权、文化艺术创作自由权、参加文化生活权。自由权、参加文化生活权。应有权利应有权利现实权利现实权利 影响应有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的因素影响应有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的因素政治体制(专制或民主)政治体制(专制或民主)经济环境(富庶与贫穷)经济环境(富庶与贫穷)文化传统(自由与保守)文化传统(自由与保守)法律制度(健全与粗陋)法律制度(健全与粗陋)这需要条件!二、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二、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一)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基本权利和义务(二)普通权利和义务(二)普通权利和义务 注意:注意: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基本权利与应有权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基本权利与应有权利有重叠利有重叠三、对人们的效力范围(绝对相对、对世对人)三、对人们的效力范围(绝对相对、对世对人)(一)一般权利和义务(一)一般权利和义务(二)特殊权利和义务(二)特殊权利和义务 四、因果关系四、因果关系(一)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一)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二)第二性权利和义务(二)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司考真题(司考真题(20072007,多),多)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33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错的除外。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表述是:A.A.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 B.B.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一致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一致 C.C.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对人义务或相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对人义务或相对义务对义务 D.D.该法律条文完整地表达了一个法律规则的构该法律条文完整地表达了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成要素 答案答案C C。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与它同时存在。所的。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与它同时存在。所以不会出现只规定权利而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的以不会出现只规定权利而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的现象。所以现象。所以A A项错误。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项错误。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的原则,B B项说法错误。法项说法错误。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本条规定并没有包含法律后果,律后果。本条规定并没有包含法律后果,D D项说项说法错误。法错误。五、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五、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一)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一)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二)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二)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六、权利主体的不同六、权利主体的不同(一)个体权利和义务(一)个体权利和义务(二)集体权利和义务(二)集体权利和义务(三)国家权利和义务(三)国家权利和义务(四)人类权利和义务(四)人类权利和义务第四节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上的主次关系价值上的主次关系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一)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一的。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二)权利是主动的,表征利益;义务是被动的(二)权利是主动的,表征利益;义务是被动的,表征负担。,表征负担。(三)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三)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和发展为条件。(四)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四)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可以相互转化。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可以相互转化。(五)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五)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一)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就是权利的界限。(三)一方面,权利主体超越义务范围,要求义(三)一方面,权利主体超越义务范围,要求义务主体去从事务主体去从事“超法义务超法义务”或或“法外义务法外义务”是非是非分非法主张,义务主体有理由拒绝接受。另一方分非法主张,义务主体有理由拒绝接受。另一方面,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地履面,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行义务,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权利权利义务义务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巩固习题巩固习题(单)(单)从权利和义务产生和发展看,下列观点错误的是从权利和义务产生和发展看,下列观点错误的是:A.A.在原始社会,权利和义务还浑然一体,没有在原始社会,权利和义务还浑然一体,没有分离分离 B.B.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分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分离 C.C.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和义务既对立又统一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和义务既对立又统一 D.D.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不平等的不平等的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一)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一)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二)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二)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指引。(三)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三)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更有助于实现自由。四、价值上的主次关系四、价值上的主次关系(一)义务本位(一)义务本位权利本位权利本位(二)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二)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第一、社会成员都为法律上的平等主体。第一、社会成员都为法律上的平等主体。第二,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第二,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公民应先有权利才有义务。,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公民应先有权利才有义务。第三、法不禁止皆自由。(公权力?)第三、法不禁止皆自由。(公权力?)第四、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第四、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五、当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时,首要的价值目标应当第五、当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时,首要的价值目标应当保障公民的正当合理的权利;较多地关注对权力的控制保障公民的正当合理的权利;较多地关注对权力的控制,以保持权力的次生性和服务性。,以保持权力的次生性和服务性。案例案例 叶灿辉是东莞人,叶灿辉是东莞人,19901990年曾因盗窃被判刑年曾因盗窃被判刑1515年,年,由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而先后共减刑由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而先后共减刑3 3年半,年半,并在并在19991999年年4 4月获得提前假释。月获得提前假释。20002000年年8 8月月2323日下日下午,叶灿辉乘坐中巴时,目睹歹徒在车上抢劫,午,叶灿辉乘坐中巴时,目睹歹徒在车上抢劫,挺身而出上前阻止并与歹徒展开搏斗,不幸被歹挺身而出上前阻止并与歹徒展开搏斗,不幸被歹徒连刺徒连刺7 7刀,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刀,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围绕能否授予叶灿辉围绕能否授予叶灿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英英雄称号展开争论,原因是能否授予被剥夺政治权雄称号展开争论,原因是能否授予被剥夺政治权利人以荣誉称号。利人以荣誉称号。解析解析 在叶灿辉犯罪的时候,法律已对他制裁;在他为在叶灿辉犯罪的时候,法律已对他制裁;在他为制止恶行交上生命的答卷后,正义理应把勋章颁制止恶行交上生命的答卷后,正义理应把勋章颁给他!尽管我们在道义上完全肯定叶的行为,但给他!尽管我们在道义上完全肯定叶的行为,但我们还是不得不面对叶灿辉的特殊身份:叶不仅我们还是不得不面对叶灿辉的特殊身份:叶不仅是假释犯,还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是假释犯,还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刑法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四项内容,没有规定剥夺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四项内容,没有规定剥夺获得荣誉称号的权利,但从剥夺政治权利中剥夺获得荣誉称号的权利,但从剥夺政治权利中剥夺了公民最基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推断,叶似乎了公民最基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推断,叶似乎不应当享有获得革命烈士这一崇高荣誉称号的权不应当享有获得革命烈士这一崇高荣誉称号的权利。利。刑法刑法第四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关于假释第四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关于假释的六条具体内容,只有对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律义的六条具体内容,只有对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律义务的规定,没有涉及假释犯立功受奖的权利。务的规定,没有涉及假释犯立功受奖的权利。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刑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刑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我国刑法许多的法条往往只规定对被告人如章,我国刑法许多的法条往往只规定对被告人如何惩处,没有规定被告人在面临刑事处罚时应当何惩处,没有规定被告人在面临刑事处罚时应当享有的权利。究其根源,反映了传统立法者思想享有的权利。究其根源,反映了传统立法者思想深处对犯罪人正当权利的漠视,面对假释犯叶灿深处对犯罪人正当权利的漠视,面对假释犯叶灿辉英勇献身的壮举,我们不得不面对无法可依的辉英勇献身的壮举,我们不得不面对无法可依的尴尬。尴尬。东莞市政府根据东莞市政府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障规定,追授叶灿辉为,追授叶灿辉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荣誉称号。政府颁布政府颁布“禁讨令禁讨令”、“限讨令限讨令”的的做法是否侵害了乞讨者的权利做法是否侵害了乞讨者的权利?认为乞讨行为构成一项权利的理由认为乞讨行为构成一项权利的理由 第一,当乞讨是维持生存之必需的行为时,这种行为就第一,当乞讨是维持生存之必需的行为时,这种行为就是一种生存权,具有是一种生存权,具有“正当性正当性”。第二,将乞讨行为视为一种权利,并没有违反权利义务第二,将乞讨行为视为一种权利,并没有违反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理。因为,我们可以把乞讨视为一种相统一的原理。因为,我们可以把乞讨视为一种“行动行动权权”,与之相对应的义务是,与之相对应的义务是“不得干涉不得干涉”的消极义务。的消极义务。第三,尽管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但是,根据第三,尽管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但是,根据“法无禁法无禁止即自由止即自由”原理,只要没有法律的明文禁止,乞讨者都原理,只要没有法律的明文禁止,乞讨者都有进行乞讨的权利和自由。另外,即使乞讨不是一项法有进行乞讨的权利和自由。另外,即使乞讨不是一项法律权利,它也可以是一项习惯权利和法外自由。律权利,它也可以是一项习惯权利和法外自由。第四,当乞讨是一种自愿选择的生活方式时,强制他人第四,当乞讨是一种自愿选择的生活方式时,强制他人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是不人道的、错误的。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是不人道的、错误的。认为乞讨行为不构成一项权利的理由认为乞讨行为不构成一项权利的理由 第一,乞讨行为是一种降低乞讨者人格的行为,而且这第一,乞讨行为是一种降低乞讨者人格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还会给正常的社会生活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所以种行为还会给正常的社会生活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所以不具有权利所必须具有的不具有权利所必须具有的“正当性正当性”。第二,由于乞讨者不能要求他人必须进行施舍,因此,第二,由于乞讨者不能要求他人必须进行施舍,因此,乞讨行为无相对义务与之对应。根据权利义务对立统一乞讨行为无相对义务与之对应。根据权利义务对立统一原理,没有对应义务的权利是无法成立的权利。从这一原理,没有对应义务的权利是无法成立的权利。从这一角度看,乞讨行为不能构成一项权利。角度看,乞讨行为不能构成一项权利。第三,乞讨行为没有法律根据,不具有第三,乞讨行为没有法律根据,不具有“合法性合法性”。第四,如果将乞讨行为视为一项权利,会带来不平等与第四,如果将乞讨行为视为一项权利,会带来不平等与歧视。因为,既然是权利,那么就应该是人人平等享有歧视。因为,既然是权利,那么就应该是人人平等享有,然而人人都享有乞讨权是很荒谬的一种观点,将乞讨,然而人人都享有乞讨权是很荒谬的一种观点,将乞讨行为视为权利的人表面是在为社会弱势群体争取权利,行为视为权利的人表面是在为社会弱势群体争取权利,实际上并没有把乞丐当作平等的人看待,其行为有歧视实际上并没有把乞丐当作平等的人看待,其行为有歧视乞讨者、推卸通过其他途径救助乞讨者的嫌疑。乞讨者、推卸通过其他途径救助乞讨者的嫌疑。思考思考 第一,我们是否能够在脱离具体情景的条件下第一,我们是否能够在脱离具体情景的条件下,一般化地判断乞讨行为具有或者不具有正当性,一般化地判断乞讨行为具有或者不具有正当性?比如,一些职业乞丐的强讨强要行为、欺诈性比如,一些职业乞丐的强讨强要行为、欺诈性乞讨行为,与那些由于丧失了其他谋生机会与能乞讨行为,与那些由于丧失了其他谋生机会与能力的乞讨者基于求生本能而进行乞讨的行为相比力的乞讨者基于求生本能而进行乞讨的行为相比,何者具有正当性,何者具有正当性?第二,如果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将乞讨视为第二,如果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将乞讨视为一项权利的话,那么,从其内在构成上看,它是一项权利的话,那么,从其内在构成上看,它是一种行动自由权,还是一种接受救济权,或者是一种行动自由权,还是一种接受救济权,或者是一种二者兼而有之的权利一种二者兼而有之的权利?第三,法律权利产生的根据是否只能是授权性第三,法律权利产生的根据是否只能是授权性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我们从义务性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中我们从义务性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中是否能够推导出法律权利是否能够推导出法律权利?第四,权利是否必须是人人都可以平等享有的吗第四,权利是否必须是人人都可以平等享有的吗?那么,为什么一些特定社会主体才能够享有的那么,为什么一些特定社会主体才能够享有的权利权利如未成年人的权利、女性的权利、囚犯的如未成年人的权利、女性的权利、囚犯的权利权利在法律世界中大量存在,而我们并不认为在法律世界中大量存在,而我们并不认为这些特殊权利会构成歧视这些特殊权利会构成歧视?什么是平等什么是平等?平等意味平等意味着无差别的对待吗着无差别的对待吗?第五,如果凡属人们自愿选择的生活方式都不第五,如果凡属人们自愿选择的生活方式都不能受到干预,为什么吸毒会导致限制人身自由的能受到干预,为什么吸毒会导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治疗强制治疗?一般为了谋生的乞讨行为和基于信仰一般为了谋生的乞讨行为和基于信仰而采取的准乞讨行为而采取的准乞讨行为(如化缘如化缘)有无区别有无区别?前者的前者的重心在于表达某种观点,还是在于获得救助重心在于表达某种观点,还是在于获得救助?第六,如果将乞讨行为视为一项权利话,这种第六,如果将乞讨行为视为一项权利话,这种权利是否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权利是否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司考真题司考真题1 1(20022002,单),单)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A.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答案答案B B 权利和义务都是有限度的,享有权利超过限度权利和义务都是有限度的,享有权利超过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越权”或或“滥用权利滥用权利”,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义务”范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在权利和义务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在权利和义务的资源分配上,权利人不可能永远无限制地享有的资源分配上,权利人不可能永远无限制地享有社会利益,义务人也不可能永远承担社会的不利社会利益,义务人也不可能永远承担社会的不利和损害,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和损害,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选项务。选项B B的表述错误在于混淆了二者的界限。的表述错误在于混淆了二者的界限。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其处于法律关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其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系的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利的义务,二者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因此,选项不存在,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因此,选项C C的的说法正确。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说法正确。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地位,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地位,而在民主法制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而在民主法制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位,义务是第二位的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位,义务是第二位的,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本,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位和义务本位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取向,因此选项取向,因此选项A A、D D的说法是正确的。的说法是正确的。司考真题司考真题2 2(20032003,多),多)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A A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B B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 C C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总是第二性的总是第二性的 D D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答案答案A A、B B 权利与义务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权利与义务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因此,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在和发展为条件,因此,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存。A A选项正确。选项正确。权利与义务都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对于权利与义务都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法律不限制的,即为公民的权利公民权利而言,法律不限制的,即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对于公民义务而言,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和自由;对于公民义务而言,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才是义务。因此,权利与义务存在一定的界限区才是义务。因此,权利与义务存在一定的界限区别。别。B B选项正确。选项正确。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并不是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本位的。因此,并不是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本位的,第一性的。因此,第一性的。因此C C选项错误。选项错误。对于公民而言,权利意味着利益,而义务意味对于公民而言,权利意味着利益,而义务意味着负担,因此公民权利与义务并不是一回事;当着负担,因此公民权利与义务并不是一回事;当然,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权利(权力)也是它的然,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权利(权力)也是它的义务。因此,义务。因此,D D选项错误。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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