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3章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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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n第一节 证券上市制度n第二节 证券交易程序与种类n第三节 证券交易的强制性规则第一节 证券上市制度 一、证券上市概念及意义n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n 证券上市是指依法发行的证券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n 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的有价证券,称为上市证券,发行上市证券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n n证券发行与证券上市的区别n (1)证券发行与上市条件不同。发行条件通常为法定条件,而上市条件既有法定条件,也有证券交易所条件。n (2)审核机构不同。证券发行由证监会核准,证券上市则由证券交易所审核。n (3)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功能不同。证券发行旨在筹集资金,证券上市旨在提升证券的流通性。n(二)证券上市的意义n 1.对投资者:n 其一,证券上市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连续、方便买卖证券的可能。n 其二,证券上市信息披露制度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了依据,而对上市条件的严格控制又相对低减少了投资的风险。n n 2.对上市公司:n 其一,证券上市提高了证券的流通性和变现能力,能够解决发行人追求资金的长期稳定性与投资者希望证券的及时获利性之间的矛盾。n 其二,证券上市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和市场行情的传播,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信誉和知名度,促进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为其产品的营销创造了有利条件。n 其三,证券上市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证券为更多的投资者持有,这样既分散了投资者的风险,又可使公司避免因证券(尤其是股票)集中到少数投资者手中,从而形成大股东控制公司或者操纵证券市场行情的危险。n 3.对监管者:n 证券上市也有利于证券管理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以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n(三)证券上市的优劣n1.优点:n(1)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融资范围广泛。n(2)提高公司知名度。n(3)促进公司股权分散化,防止股权过于集中。n(4)增加公司资产流动性。n(5)分散风险。n(6)按规定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这样能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高。n2.缺点:n(1)各种交易费用n(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n(3)导致控制权分散或恶意控股,甚至被收购n(4)上市时,股价定得过低,对公司是损失。n 二、证券上市的本质n(一)证券上市的合同性质n 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签署上市协议。根据协议,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提供证券转让所需要的条件,发行人遵守上市协议,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则。n 是政府监管以外的自律监管关系。n(二)证券发行服务合同关系n(三)持续监管服务合同关系三、证券上市条件(基准)n 证券交易所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上市规则。n(一)股票上市n1、股票基准n(1)规模基准:公司资本额或证券发行量n(2)经营基础基准:资本结构(资本负债率)、盈利水平等n(3)股权分布基准:最低持股人数和公众持股数.n(4)其他基准:如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无虚假记载,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验证;上市证券的设计符合证交所的要求;对证券的转让未加限制等.2、我国股票上市条件n证券法第50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n(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n(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股权分布股权分布,以确保以确保公司的公众性公司的公众性)n(4)公司最近三年(从申请上市之日起向前推三年从申请上市之日起向前推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n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n(二)债券上市n1、债券上市标准n债券发行量、期限、信用等级和发行公司的资本规模、偿还本息的能力等.2、我国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普通公司债及可转换公司债)n证券法第五十七条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自发行日到还本自发行日到还本付息日付息日);n(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n(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n 上述条件,有利于公司债券上市后,其可交易的债券总量和交易期间能够满足交易行市的需要,也能保证交易当事人在公司债券到期获得相应的收益.三、证券上市程序n (一)申请和审核:n 1.概述n 授权上市制: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上市。n 申报上市制:由证券交易所决定证券上市与否,并向主管机关备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审核.n 2.我国公司股票的上市申请与审查n 证券法48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n3.提交审核文件:n 证券法52条:n (1)上市报告书;n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n (3)公司章程;n (4)公司营业执照;n (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n (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保荐人(通常为证券公司)为推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制作并向证券交易所保送的推荐书);n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股份公司为募集股份向投资者发出的招股要约);n (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n4.上市保荐n提交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n(二)签署上市协议n 上市公司 证交所 n 1.上市协议的特点n(1)上市协议属于服务性协议n(2)上市协议属于格式条款n(3)上市协议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施自律监管的基础。n(4)上市协议是转引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基础。n n2.上市协议的内容n(1)申请上市的证券种类、发行日期、发行股数、每股金额;n(2)上市费用及其缴纳方式;n(3)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证券交易所质询的规定;n(4)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n(5)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n(6)违约责任;n(7)仲裁条款;n(8)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n(三)上市公告n上市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公告股票上市文件,并将其置备于制定场所供公众查阅。n(四)挂牌交易n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报告书(样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报告书(样本)n深圳证券交易所:n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号”文核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 年 月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本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n n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n n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严格遵守贵所上市规则和股票上市协议,履行法定义务,接受贵所监管。本公司保证向贵所提交的股票上市申请文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公司保证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贵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明确相关股东的名称和持股比例)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n 特申请本公司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请予批准。n n n 股份有限公司n(加盖公章)n 年 月 日 n n附:n1公司概况n2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n(五)公司债券上市程序n1、申请核准n证券法第58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n(1)上市报告书;n(2)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n(3)公司章程;n(4)公司营业执照;n(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n(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n(7)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n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n2、安排上市n3、上市公告四、证券上市暂停与终止n(一)证券上市暂停与终止概念及意义n 暂停:指证券发行人出现了法定原因时,其上市证券暂时停止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情形。暂停原因消除后,可恢复上市。n 终止:指证券发行人出现了法定原因时,其上市证券暂时被取消上市资格,不能在在证券交易所继续挂牌交易的情形。可在终止原因消除后,重新申请证券上市。n(二)股票上市暂停与终止n1、暂停:证交所决定n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n(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n(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n(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n(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n(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n2、终止n证券法第56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n(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n(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n(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n(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n(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n(三)公司债券上市暂停与终止n1、暂停n证券法第60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n(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n(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n(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n(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n(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n2、终止n 证券法第61条公司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n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第二节 证券交易n一、证券交易概述n(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和特征n证券交易:是指对已经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n特征:n1、买卖标的为权利n2、标准化合同n3、是已经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n(二)证券交易的种类n1、现货交易n2、期货交易n3、期权交易n4、证券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交易n5、回购交易二、证券交易的程序n(一)开立证券交易账户n 证券帐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n 资金帐户(证券公司)n 与特定证券公司建立证券托管与交易代理关系n(二)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n(三)竞价与成交n竞价原则: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n(四)清算与交割n(五)证券登记过户三、证券交易的特别限制n(一)证券合法性规则n证券法第37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n1、证券依法发行n2、证券实际交付:证券发行人依法将已发行的证券转移至购买人。n3、证券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二)交易场所的限制n n证券法第39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n1、场内交易:证券交易所n2、场外交易: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n n(三)交易方式的限制n证券法第40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n 1.集中竞价:集中竞价:n (1)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n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n (2)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2.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指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时,交易所采用的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协商一致 n 2002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n 200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3.协议转让协议转让 4.回购交易回购交易: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n(四)特定主体证券转让期限的限制 n 1、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n 公司法142条第一款n 2、公司董事、高管持股转让限制。n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n 公司法142条第二款n (五)限制利害关系者持股规则n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n 证券法第45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n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nn (六)避免监管者持股规则n证券法第43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n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n(七)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的规制nn证券法第83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八)对短线交易的规制n短线交易: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法定比例的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卖出、卖出后买进的行为 n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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