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114368288 上传时间:2022-06-28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标题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正文 第一篇: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3年9月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使公司监事会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事机构,其工作报告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可下设秘书处,是监事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必须对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三) 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监事,但遇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 第八条 监事开会时,原则上监事应亲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授权范围,一个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每个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决议,应有出席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做成议事记录。议事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场所、出席者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监事应于记录上签字。议事记录应在会后3日内分发给各监事。 第十二条 议事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5年内任何人不得销毁。 第四章 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股东选举监事2名,职工监事1名。股东选举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十四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满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监事为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要求监事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经证实的; (三)监事自动辞职。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后由公司支付,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股东大会据实确定后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本规则所称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人,职工代表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1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 审查重大关联交易协议;检查重大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就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专门发表意见; (六)审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发表意见;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 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 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对公司的监督检查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公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监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除因涉及公司商业秘密而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3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出现紧急情况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监事会会议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书面说明,并对说明内容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达、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表明要求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必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最少提前三日通知到人。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日通知到人。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两日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 4 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会主席审阅,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检查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五)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六)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 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决议,不得在执行决议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 5 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三十四条 当会议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但如有两名以上监事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材料应当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6 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第三篇: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一陆年十一月 XXXX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X人。监事会应当包括X名股东代表和X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四条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五条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1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会议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3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书面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4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5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XXXX有限公司监事会 第四篇: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 第三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1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2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3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第六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并经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新任监事或新任职工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代会未就新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七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同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何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簿帐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九条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条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一条监事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要求,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第十三条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将遵守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第十四条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将遵守公司章程,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第十五条监事接受上交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坦白地答复上交所向其提出的任何问题,并促使公司董事及时提供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其它要求提供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文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监事除依法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程程度,分别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监事会 第二十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指定1名监事为会议联系人。 第五章监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的季度、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当事人予以纠正,必要时有权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六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第二十八条列席董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 第二十九条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监事会主席职权 第三十条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当董事和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和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七章会议通知和签到原则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4次,每半年则必须召开1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主席签发,由会议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作好会议准备。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召集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时,最少提前2天通知到人。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1天通知到人。 第三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主席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三十七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系人是否能参加会议。 第三十八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参加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会议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会议签到表与会议其它文字资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八章会议提案规则 第四十条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主席审阅,由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及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议案必须要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九章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否则会议无效。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对财务帐薄及其它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同时还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决策是否合法、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重点审查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关联交易情况等等。 3核查董事拟提交股东大会的报告,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4检查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5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6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7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监事会应对上述有关事项的说明研究讨论,明确表示意见。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表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代会罢免其监事或职工监事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1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整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 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四十七条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意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条监事会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有三之分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制作成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呈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决议需在会后第1个工作日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交所,并由上交所决定是否披露会议决议公告。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一般建设性决议,监事应监督执行。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主管机关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12人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 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 ,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三至五名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够维护出资者的权益,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有高度的责任感; (二)熟悉了解企业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在任职期间,一般不得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二)根据真实性、准确性的原则,审核公司每月、中期、财务报告,了解和查询公司的经营情况,索要有关材料,必要时可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三)对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融资、投资、担保、抵押、转让、收购、兼并等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 (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从事损害本公司的利益的活动; 6、擅自泄露公司的经济秘密。 (五)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可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市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三)委托社会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条监事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机密; (二)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免除责任。 第四章监事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监事连续二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权力,应视为无行使职权能力,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更换。第十三条监事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因个人原因辞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为或严重不称职的事由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事的酬金由股东大会决定。监事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的应给予奖励。第十六条监事会应有专人办理日常工作,负责与监事、股东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审核公司期中、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及意见; (二)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三)分析评价公司资产运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并提出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监督意见; (五)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进 行检查,提出监督意见; (六)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及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议题。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或应总经理的要求,监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董事会成员或经营班子成员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对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营班子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监事会认为需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 (五)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位监事主持。 第二十条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意见,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但不能委托监事以外的其他人员),委托书中应写明授权的范围。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的,可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一周内,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三天前,将会议的地点、时间、议题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监事记名,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出席的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下列事项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才能通过: (一)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二)以公司的名义委托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 组织对某些重要事项的调查和咨询。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对本人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召开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和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监事会工作档案妥善保存,一般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名,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经监事会一致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