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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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及财务处理一、股权转让的税收特点一是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流失现象较严重。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二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偶发性。股权转让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变更,不是每个企业都会发生,对一个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经常发生,因而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税务机关来说,股权转让的涉税业务都不是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偶发性。三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隐蔽性。局部纳税人对股权转让纳税义务不甚了解,未及时主动地对股权转让的应税行为进展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有相当一局部股权转让者纳税意识不强,还抱有幸运心理,为躲避税收有意隐瞒股权转让行为,而税企信息不对称造成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税收监管往往滞后。四是股权转让价格往往具有虚假性。因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身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需要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进展核实,而目前我国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评估机制。二、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一印花税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即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二个人所得税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本钱、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1、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工程。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本钱-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3、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5、纳税申报。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6、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三企业所得税。企业股东转让股权,还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2、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本钱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3、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本钱后,为股权转让所得。4、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税务处理1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根基应以公允价值为根基确定。案例一、A公司向C公司转让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根基1000万,转让价为2000万。A公司确认所得2000-1000=10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C公司以实际支付的2000万元作为计税根基。2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购置企业购置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股权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根基。案例二、A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股本1000万,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C公司持有的B公司80%的股权计税根基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假设C公司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由于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75%,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57006000=95%,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C公司可暂不确认转让B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0-10003006000=2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5025%=62.5万元。四营业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承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五土地增值税:当股权转让其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时,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六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人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三、企业股权转让多种方式涉税处理分析股权转让是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因股权转让人身份及转让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涉税结果。现通过案例详细分析如下。 案例:A于2009年1月取得甲公司10%的股权,支付价款10万元。2011年7月,A以18万元价款将甲公司10%的股权变现。截至2011年6月30日,甲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6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12万元、未分配利润48万元。 第一种情况:居民企业A转让股权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 A企业采用本钱法核算。2011年7月转让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本钱 100000 投资收益 8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假设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本钱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A公司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为8万元, 即投资转让收入18万元投资资产的历史本钱税收本钱100万元,不得扣除甲公司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归其可分配的金额6万元。 2011年A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会计、税法无差异,无需纳税调整, 应缴企业所得税825%2万元暂不考虑股权转让印花税。 第二种情况:居民企业A撤回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局部,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局部,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局部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本钱,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缺乏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A企业因撤资收回的18万元补偿收入中,1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不缴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10%计算的应享有甲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481210%6万元,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其余局部181062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企业所得税225%0.5万元。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三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写6万元。同时,附表三纳税调整工程明细表第十五行“14、免税收入第三列“调增金额填写0,第四列“调减金额填写6万元。 第三种情况:自然人A转让股权或撤回投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工程、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工程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工程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自然人A转让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181020%1.6万元暂不考虑相关税费。 2、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对有关问题进展了明确。对此,税务部门相关人士提醒纳税人,在办理股权转让时,要注意有关涉税程序和特殊政策的规定。1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按照“285号文的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发生股权变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然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及时主动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2注意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算及主管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工程,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确实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对此,“285号文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案例三、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则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25000000.00051250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按照“285号文的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另外还应注意,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四项特殊政策规定除了上述办税程序问题,税务人员特别提醒纳税人,以下四项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特殊规定也应该引起重视:一是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全体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工程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展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展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本钱。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二是转让股权取得违约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工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收回转让的股权分两种情形交纳个人所得税。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转让行为完毕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顿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股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工程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工程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置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进展了解释:一是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四、浙江财税12366解答个人股权转让税收问题来源: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日期:2014-03-26 随着自然人股权转让情况的不断增多,个人股权转让该如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纳税人向12366咨询的热点。浙江财税12366归集纳税人咨询较集中的八个问题,疏理相关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理解遵从。一税收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二八个问题问: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股权,股权转让本钱如何确定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本钱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问: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无正当理由,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况有哪些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本钱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一样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一样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问: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指什么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问:对自然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可采取哪些核定方法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一样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一样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哪些手续答: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是谁答: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一样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一样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问: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投资款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工程、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工程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工程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五、几点建议 一居民企业处置权益投资时,应充分利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政策,采取“撤资或 “先分红后转让 的方式处置权益投资,则可以合理避税。 二企业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三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合理税收筹划方案一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承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承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局部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据此,股权转让人可以先投资新办具有减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的新公司,(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新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再将其持有的原公司股权捐赠给新开办的公司,然后由新办公司将股权以适宜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此方案的问题在于:首先,个人捐赠财产如何进展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资产对外捐赠,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展所得税处理。但是对个人以财产对外捐赠,个人所得税法只规定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不要求视同销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由于新设的公司和股权转让人有关联关系,那么个人将财产捐赠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是否应当比照关联交易进展纳税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展合理调整。税收征管法对于“个人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对“个人进展纳税调整未作明确规定。可见,个人将财产捐赠给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不适用税收征管法有关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规定。 方案二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企业进展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据此,股权转让人可以先以股权重组的形式收购一家亏损企业,然后将原公司股权捐赠给被收购的公司。从以上两种筹划方案来看,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核心是通过捐赠,将个人的财产转让所得转化为企业的经营所得,方案一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到达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方案二利用企业弥补亏损的权利,到达推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但这两个方案在实际操作中均存在法律风险、税收征管及操作程序风险。建议通过转让合同结合企业财务报表情况处理。熊葆洁2014年5月10日 附股权转让合同文本: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所 :受让方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所 :甲乙双方均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就甲方转让股权给乙方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本钱协议。一、股份转让1、甲方同意将其所持 %出资额为 万元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乙方。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将上述股份转让给乙方,并修订 公司章程,办理完毕股份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向乙方出具相应出资证明书。二、转让价款及支付1、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该转让价款为甲方按本协议将全部股份转让变更至乙方名下的全部费用。2、在甲方将全部转让股份工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转让价款。3、因股权转让需缴纳的所有税费,依法由双方各自缴纳。三、股东权利与义务1、自转让股份工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甲方原作为*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由乙方享有与承担,甲方不再享有 公司的股东权利,也不承担 公司的义务。2、因甲方对 公司出资瑕疵,隐瞒 公司债权、债务或或有债务等造成 公司、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四、甲方权利义务1、按合同约定收取股权转让价款。2、保证本次转让行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保证 公司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置权。3、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4、甲方负责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保证将股份工商变更至乙方名下。五、乙方权利义务1、按合同约定受让甲方的股权。2、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股权转让价款。3、负责提供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资料、证明。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并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七、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假设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其他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公司及工商登记部门各留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部份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 %股权。3、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股权。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股权转让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20%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置的公司20%股权。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只承担其现有股权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以 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2、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第三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条 违约责任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局部价款的2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局部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第五条 争议解决条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5、甲、乙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须遵照国家相关公司法人及股东的相关规定,对股东权益的规定以协议为准。6、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转让方:受让方:年 月 日欢迎您的光临,Word文档下载后可修改编辑.双击可删除页眉页脚.谢谢!你的意见是我进步的动力,希望您提出您珍贵的意见!让我们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学无止境.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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