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管理办法

上传人:z**** 文档编号:110720728 上传时间:2022-06-1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 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主任李斌2017年11月10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 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 法。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 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 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 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 实施细则。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 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 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第二章考核申请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 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 师资格考核。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 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 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 不包括其指导老师。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 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 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 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 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第七条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 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 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 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 核申请。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 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 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 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 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 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 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 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 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 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 证明。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 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 合格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 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 和推荐医师信息应当予以公示。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 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 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 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 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第十三条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 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 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 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 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 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 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 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 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 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 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 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 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 作等。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 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 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 识。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 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 相关考核内容。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 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 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 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第十八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 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 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 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 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 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第四章考核组织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 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 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 行。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 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三个 月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医术 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 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 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 强,工作认真负责。第二十四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 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第五章执业注册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 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 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 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 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 体治疗病证的范围。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 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 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 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 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 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 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 门确定。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 续教育提供条件。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 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 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 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 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 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 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 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 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 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 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 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 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 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 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 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 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 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 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 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 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 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 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 证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 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 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 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三十九条 港澳台人员在内地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 的,可在指导老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中医 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 (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第四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