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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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日期:2011-02-25作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证监会公告20115号日期:2011-01-17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比例计算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近来,一些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向我会咨询关于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该如何计算相关比例的问题。为明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现就重组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12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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