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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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粮油市场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XX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油脂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油脂。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市以及县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级储备粮油,并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油的计划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油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负责组织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油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和轮换第十四条经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县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的任务。 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三)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四)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不宜存、霉变;油脂混杂、酸败、变质;(六)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七)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陈粮(油)顶替新粮(油)、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油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油利息、轮换及动用价差据实拨付,保管费用采用定额包干方式,上述利息、费用、价差纳入县财政预算。利息补贴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按月拨付。新轮换县级储备粮油的相关补贴及价差、货款等实行验收合格或库存出清后统一清算。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或正常轮出,形成的价差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形成的价差损失,全部由县财政承担;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价差损失,由县财政承担。 鉴于成品粮储备的特殊性,县级储备成品粮的财政补贴实行费用总额包干,由县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拨付。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必要时,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统贷统还。 承储企业应当在县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县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第二十五条建立县级储备粮油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按照省级储备粮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及县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油脂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对县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县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县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X政办2021X号)同时废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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