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村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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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村工作制度汇编践行沈浩精神筑牢坚强堡垒2015年3月目 录1、红星村“两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2、红星村工作制度十八条3、红星村“两委”干部工作岗位分工4、红星村关于对村级工作实行项目管理的意见附件: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安徽省村两委工作规则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5、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红星村“两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为提高村“两委”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和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积极探索服务型村“两委”的有效机制,为推动红星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现就自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思想建设1、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讲政治的高度考虑和处理问题,安排部署工作要把握好政治方向,分析判断形势要把握好政治动态,解决和处理问题要注意政治影响。2、加强理论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2次,一般采取领学、中心发言、集体讨论、专题辅导和参观学习等方式进行。重点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农村政策法规、精准扶贫和现代农业科技知识等,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二、能力建设3、按照“强基础,建设幸福家园;兴产业,实现强村富民”的总目标任务,牢固确立围绕发展、服务发展、促进发展的观念,把中心工作做到大局需要的地方去,把服务工作做到群众欢迎的地方去。4、围绕加强组织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精准扶贫工作四条主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进观念创新、思路创新和工作创新。5、深入学习农村基层工作业务,加强理论研究,注意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成为农村基层工作的行家里手。6、强化高标准意识,对每项工作做到自己不满意的不出手,村“两委”不满意的不上交,坚决杜绝政治性差错,不出常识性差错,力争零差错。三、作风建设7、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本质要求,践行沈浩精神,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让组织满意,让群众满意。8、加强调查研究,村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分片村民组入户走访,了解民意。努力做到实情从一线掌握,办法从一线产生,问题在一线解决,经验在一线总结,使各项决策和措施能符合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9、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正确对待权力与责任。严格自律,防微杜渐,谦虚谨慎,做到“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不该得的钱物坚决不得,不该交的人坚决不交,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保持良好形象。10、大力推行“即办”工作法,坚决反对马马虎虎、松松垮垮、拖拖拉拉。办事雷厉风行,说干就干,干就干好。11、开展文明村建设,做到办公环境清洁,文件、档案、材料摆放整齐,待人热情周到,实行首问责任制。四、团队建设12、顾大局,识大体,说话办事都要从有利于增进集体团结,有利于促进工作的角度出发,把自己的荣辱与集体的荣辱紧紧地联系在一起。13、做人襟怀坦荡,诚以对事,宽以待人,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14、经常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做到书记定期找“两委”其他成员谈,“两委”其他成员主动找书记谈,同志之间互相谈,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随时谈,加强沟通,加深理解,增强团结。五、制度建设15、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要工作、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研究,坚持“四议两公开”制度,注意听取上级和群众的意见,不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16、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和任务,对原有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建立新的规章制度。按照规矩和程序办事,努力提高办事的水平和效率。17、科学设置岗位,实行AB工作制,健全岗位职责规范,明确工作标准,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 红星村工作制度十八条一、岗位责任制度。村干部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二、服务承诺制度。年初,村干部就履行职责、服务群众作出公开承诺。每半年对承诺兑现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三、首问责任制度。对来村办事、反映情况和联系工作的群众,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四、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群众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态度热情、用语文明。五、坐班制度。村干部严格执行坐班制,特殊情况要请假的,需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书记批准后离岗,如无故不在岗没履行请假手续,每缺岗一次从年终绩效补助中扣40元。六、AB岗工作制度。村干部实行主办和辅办工作制度,每半年对履行主办工作、辅办工作岗位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以及个人重要情况,要按程序及时报告。八、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2次,采取中心发言、集体讨论、专题辅导、参观学习等方式进行。九、入户走访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到分片村民组入户走访,了解民意,听取意见和建议。十、集中谈心制度。与不定期谈心、交心相结合,每半年在“两委”干部中集中开展一次循环式谈心活动,及时发现和指出村干部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沟通思想,加深理解,增进团结。十一、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分析思想状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十二、工作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上周工作,相互交流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安排下周工作,提出工作要求。每月对照村级工作项目管理目标任务进行一次梳理总结。十三、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对待群众的来访,耐心问清情况,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加强督办,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着落。十四、村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坐班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当日值班人员打扫卫生,保持办公室整洁,村部周围环境整洁。离开村部前,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防火防盗。十五、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相关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的所有经济业务支出,实行多人审核,一支笔审核,所有支出必须经手人、证明人手续齐全,经村监督委审核同意签名并盖章后,再进行审批。十六、网站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红星村网页的上传信息和管理工作,及时上传动态信息,所有上传内容需经书记审查,不得上传保密内容,杜绝错误内容。十七、廉政制度。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做到不伸手、不收受礼品、不参加大吃大喝。十八、责任追究制度。村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耽误群众办事的,严肃追究责任。红星村“两委”干部工作岗位分工为进一步落实AB岗工作制,促进村干部履行好本职岗位工作,熟悉辅办岗位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现就“两委”干部的工作岗位分工安排如下:一、汤中营主持村全面工作和党总支工作,对全村事务工作和村“两委”自身建设负总责。二、叶克诚协助第一书记谋划落实全面工作,负责党组织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精准扶贫、计划生育工作。抓好负责工作的谋划、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了解和掌握工作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负责与县直机关和乡镇部门的联系。三、洪卫东协助第一书记谋划落实全面工作,负责村委会工作、基础设施建设、综治维稳、文明创建、财务管理工作。抓好负责工作的谋划、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了解和掌握工作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负责与县直机关和乡镇部门的联系。四、罗友迪主办计生工作、内勤事务,辅办村级账目、档案整理、产业结构调整,完成书记、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五、叶少伍主办村级财务管理、档案整理,辅办计生工作、内勤事务、文明创建,完成书记、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六、殷 罕主办大学生村官成长工程实施、宣传工作、村网页维护和信息上传工作,辅办档案整理、内勤事务、精准扶贫,完成书记、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红星村关于对村级工作实行项目管理的意见为认真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使每个村干部尽满力、用满脑、出满效,现就对村级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 项目管理内容将全村年度工作要点按月编成若干项目,每个项目明确任务要求、负责人、承办人、办结时限和完成情况等内容。二、 项目管理运行1、项目编制。每半年召开一次务虚会,每月底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位同志汇报下半年和下个月工作打算,经研究列出若干工作项目。按照项目管理制的要求编制具体内容,制作成项目表格。2、项目公示。将编制的项目表格公示在村务公开栏上,具体承办人遵照执行。 3、项目讲评。在工作例会上,具体承办人汇报本年和本月纳入项目管理的工作完成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由书记逐项进行讲评,对量足质优的进行表扬,对差错的督促整改。三、项目管理措施1、树立项目管理理念。凡事可以编制项目,项目质量离不开管理,管理必须明确对象,对象包括人和事。对工作实行项目管理,通过理事抓人,通过抓人理事,促进工作的完成和人的素质的提高。2、建立首席负责制。具体负责人是项目的首席负责人,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完成质量负责。在工作例会召开前,负责人要召集涉及承办人一起研究,提出工作立项建议;项目确定后,要明确具体承办人和办理要求,并督促完成。3、实行标准工作法。总体要求是,对负责和承办的工作做到面上情况“一口清”,点上情况“一点明”,每天至少办成一件事。附件:2015年村级工作项目管理目标任务分解表 2015年村级工作项目管理目标任务分解表序号目标任务负责人辅办人完成时限备注1组织建设汤中营叶克诚洪卫东全年2产业结构调整叶克诚洪卫东罗友迪叶少伍全年3基础设施建设洪卫东叶克诚叶少伍10月份前4精准扶贫叶克诚洪卫东罗友迪叶少伍殷 罕全年5文明创建洪卫东罗友迪叶少伍11月份前6综治维稳洪卫东叶少伍全年7计生工作罗友迪叶少伍全年8财务管理、档案整理叶少伍罗友迪殷 罕全年9宣传工作殷 罕叶少伍全年10招商、争取资金汤中营叶克诚洪卫东全年11内勤、卫生工作罗友迪叶少伍殷 罕全年附件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9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第三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有正式党员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第七条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八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第十条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第四章经济建设第十一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营要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发展乡镇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同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和建设小城镇相结合。(三)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四)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五)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科技发展经济。第五章精神文明建设第十二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第十三条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第十四条搞好村镇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第十五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好人好事,弘扬正气。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第六章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第十六条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第十七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第十八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乡镇党委书记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农村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第二十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决定重大事情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第二十二条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第七章党员队伍建设第二十三条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第二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党员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发挥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乡镇党委每年应当对党员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次。第二十五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第二十七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户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第二十八条加强和改进对外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们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严肃查处。处分党员必须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对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要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第三十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县(市)党委负责实施。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年修正本)(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 2013年8月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数量,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的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辞职等具体事宜,按照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以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第十三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者分片同时召开。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前款第三、四、六项规定的职权。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项、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书面表决形式进行,也可以在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 第十七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由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撤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至五日将讨论事项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应当接受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决定。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撤换。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应当在三日内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并及时公布实施情况。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处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以外,还应当公布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设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公布前款规定的事项,并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发展村民自治的需要,按照农村社区建设要求,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开展生产服务、保障服务、养老服务、卫生服务、平安服务和文化服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义务服务进入农村社区。 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支持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开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兴办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事项应当一事一议,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村民小组的村民可以自愿成立村民理事会,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 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指导村民理事会组织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第二十六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事务管理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情况; (三)村务公开情况; (四)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和廉洁奉公情况; (六)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 (七)涉及村务管理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前款所列事项监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经查证属实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职务终止;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聘用人员,应予解聘。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电子文档等各种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档案外,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申请查询。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登记参加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十日前公布。因辞职、罢免、职务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审计结果在离任后一个月内公布。村民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审计单位作出解释说明,也可以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未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或者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 (二)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委员会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 (三)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或者不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 (四)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经查证有违法行为,侵害村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侵占、截留、挪用、骗取、私分本村资金和村集体资产、资源或者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侵害村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3:安徽省村两委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现任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成员和经乡镇党委确定的村后备干部。 第三条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育、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拥护。 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强。 3、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第五条 村党组织书记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党性坚强、作风民主、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等素质。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执行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2、定期主持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本村党的建设、经济工作和社会工作。 3、负责加强村班子建设,协调村“两委”关系,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负责对村、组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4、抓好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建设,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5、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落实日常学习、民主评议党员和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组织实施“双培双带”先锋工程,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抓好本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行党务公开,督促落实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7、领导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七条 村委会主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村民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村民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3、负责制定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做好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积极发展本村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宣传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工作,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6、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调解民事纠纷,促进家庭邻里和睦,维护本村稳定。 7、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积极把村党组织的决议变为群众的实际行动。建立并落实好村委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班子廉政勤政建设,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八条 其他村干部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村“两委”成员的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安徽省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两推一选”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通过“两推一选”的办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由乡镇党委报县(市、区,下同)委组织部审批。延长或提前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以任命村党组织负责人。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不是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村党组织成员担任。 第十二条 村干部般从本村青年、复员军人、企业骨干、致富带头人和外出务工人员中的优秀分子中产生。村后备干部要优先选用。必要时,上级可以选派干部到村任职。支持和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工作。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以乡镇为主。乡镇要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制度。县委组织部对村党组织书记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限额配备制度。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一般不超过3人,误工补贴的干部一般不超过2人。提倡村党组织成员与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按章实行交叉任职,提倡村党组织书记与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实行 “一人兼”,提倡村干部经村民组会议推荐兼任村民组组长,提倡符合条件的村党员干部兼任农民专业协会党组织书记。 第十五条 目标责任制度。全面实行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制。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实行干部目标管理要签署责任书,以便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 培训制度。对新任职的村干部,要在其任职后的半年内进行一次任职培训,重点学习党的农村方针政策、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时间不少于3天。村干部任期内,要对其进行一次任期培训,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农业实用技术,提高综合素质,时间不少于3天。对有发展潜力的村干部和后备干部,可与高等院校联合办班培训,或安排到经济发达地区学习。村“两委”主要干部的培训由县负责,其他村干部的培训由乡镇负责。省、市、县每年都要对部分村干部进行进修培训。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省里统一制作的合格证书。培训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监督审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坚持不懈地实行村务公开。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负责财务工作的干部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由乡镇负责。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两委”干部档案。村干部的档案由乡镇党委管理,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待遇与奖惩 第十九条 对村“两委”主要干部实行定额补贴,其他村干部一般实行误工补贴。村干部定额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以本村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可以适当上浮。误工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定额补贴标准的70%。村干部补贴的基本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县确定。村干部补贴应根据本村财力情况,按照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安排,不得超支、举债。 第二十条 积极推行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具体承保对象、保险费分担比例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关心、爱护和支持村干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打击报复村干部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对村干部因公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县制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增加农民负担、为政不廉、违法施政的村干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问题特别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罢)免职务,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后备干部和离任干部 第二十三条 乡镇党委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每村23人。对后备干部要加强教育培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认真解决好离任干部老有所养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对正常离任、连续任职三届以上、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可根据他们的任职年限、贡献大小等,给予一定的固定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县制定。 离任干部要积极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凡不支持工作并造成消极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并取消相关待遇。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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