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云南省地标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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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省工程建立地方标准DBDBJ 53132012烟草建筑消防设计标准报批稿2012发布2012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发布经梳理,本标准拟提请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批准的强制性条文为:第3.0.2、3.0.3、3.0.8、3.0.9、5.1.1、5.1.2、5.1.3、5.1.6、5.1.8、5.1.9、5.2.1、5.3.1、5.3.2、5.3.3、5.3.4、5.3.5、5.3.6、5.3.7、6.1.1、6.1.3、6.2.1、6.3.1、6.3.2、6.3.3、6.3.4、7.0.1、7.0.2、7.0.3、7.0.5、7.0.8、7.0.9、7.0.11、8.1.1、8.1.2、8.2.1、8.2.2、8.3.1、8.3.2、8.4.1、8.4.3、8.5.1、8.5.2、8.5.3、8.5.4、8.5.7、9.1.2、9.1.3、9.1.5、9.2.21、2、9.3.1、9.3.3、9.4.1、9.4.33、9.4.5、9.5.4、10.1.11、2、3、10.1.3、10.1.4、10.2.11、10.2.2、10.3.3、10.3.5、10.3.7、10.3.91、2、10.4.1、10.5.3、10.5.6条款。. z.-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原建立厅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立地方标准编制修订方案的通知云建标2008248号的要求,由*省消防协会和*省工程建立标准化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对烟草建筑设计防火标准DBJ53132004修订而成。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烟草建筑的有关消防要求,根据国家现行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结合*省烟草建筑消防设计的实际情况,深入进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组织审查定稿。本标准包含总则、术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耐火等级、烟叶露天堆场、烟草生产厂房、烟草仓库、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及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10章和1个附录。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适用范围新增了烟叶收购联合工房和卷烟仓储分拣联合工房两类烟草建筑。二、定义了避难疏散通道,并对其设置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三、细化了烟叶露天堆场条文内容。四、将烟草生产厂房和烟草联合生产工房两章内容归并为烟草生产厂房一章内容。五、将消防车道一章优化为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六、新增了防烟与排烟及通风和空气调节一章内容。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负责管理,*省消防协会负责具体解释。通信地址:*市滇池路223号邮政编码:650228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稿人:主编单位:*省消防协会 *省工程建立标准化协会 参编单位:*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烟工业*公司 *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省* *火凤凰消防科技*同泰火安科技* 主要起草人:马定超 马志雄 闫文华 穆雪峰 张博为 勇 金毅强 王 征 薛 玉 昂朱世华 褚娴娟主要审稿人:杨瑞新 陈雪峰 田锦林 木 铭 马子元 邓 昭 张中天 代宏熙 *锐军 姜民武 赵小骞 牛进昆 郭 刚 邓林昆 涛 张鹤松 戴卫红 伍 民 飞. z.-目 次总则1术语3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耐火等级5烟叶露天堆场 74.1一般规定 74.2烟叶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74.3烟叶露天堆场的电气和防雷8烟草生产厂房105.1烟草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面积和平面布置 105.2烟草生产厂房的防火间距135.3烟草生产厂房的平安疏散156 烟草仓库 196.1烟草仓库的耐火等级、面积和平面布置196.2烟草仓库的防火间距206.3烟草仓库的平安疏散 217 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 23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258.1一般规定258.2室外消防给水268.3室内消防给水298.4灭火设施338.5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349防烟与排烟及通风和空气调节379.1一般规定379.2自然排烟389.3机械防烟399.4机械排烟409.5 通风和空气调节4310电气46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4610.2输配电线路的敷设4710.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灯具、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48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010.5 消防控制室51本标准用词说明54附:条文说明 55. z.-1 总则1.0.1 为防止和减少本省烟草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平安,标准烟草建筑消防设计,根据国家和行业对烟草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烟草企业的实际情况,修订本标准。1.0.2 烟草建筑消防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生产和平安、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平安、方便使用、经济合理。1.0.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以下烟草建筑:1 烟草生产厂房;2 烟草仓库及辅料仓库;3 烟叶露天堆场;4 烟叶收购联合工房;5 卷烟仓储分拣联合工房。1.0.4 本标准不适用于烟草企业的行政、后勤、生活、效劳等建筑以及临时性建筑和场所。1.0.5烟叶露天堆场在设计、建立时,应按照平安适用、技术先进的原则,设置消防、安防设施。1.0.6烟草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应进展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1.0.7本省烟草建筑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烟草建筑烟草企业用于生产、物流、储存的厂房、仓库以及烟叶露天堆场等建筑设施。2.0.2 烟草生产厂房供烟草企业的打叶复烤、制丝、卷接包、滤嘴棒成型、烟草薄片、烟丝膨胀等生产过程使用的厂房。2.0.3 烟草仓库供烟草企业的烟草制品、烟用材料及零配件等储存使用的仓库。2.0.4 卷烟生产联合厂房由制丝、卷接包、高架库、膨胀烟丝、打叶复烤、烟草薄片、原辅料库及成品暂存库等两种以上使用功能构成,以到达生产连续、物料运输距离短和集中管理目的的烟草建筑。烟叶收购联合工房 由收购区、仓储区组成,用于烟叶收购、成包、堆放以及农用物资仓储的烟草建筑。2.0.6 卷烟仓储分拣联合工房 由卷烟进货整理区、仓储区、分拣区、发货暂存区 、辅房等组成,用于卷烟进货整理、仓储、分拣、发货暂存以及配送的烟草建筑。2.0.7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构造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8不燃烧体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9难燃烧体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10 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0.11 避难疏散通道设置在烟草生产厂房内部,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火、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平安疏散至室内外平安区域的通道。3 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耐火等级3.0.1烟草建筑生产及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3.0.2烟草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燃烧性能耐火极限(h)燃烧性能耐火极限(h)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3.0.3烟草仓库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标准表3.0.2的规定提高1.00 h。3.0.4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表3.0.2的规定降低0.50 h。3.0.5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标准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3.0.6 采用钢构造构件的烟草建筑,其钢构造构件应进展防火处理,经处理后,钢构造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标准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3.0.7 二级耐火等级的烟草生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 h。3.0.8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烟草生产厂房和多层烟草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 h。3.0.9 烟草生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和1.00h。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烟草生产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展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二级耐火等级烟草生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3.0.10 烟草生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4 烟叶露天堆场4.1 一般规定4.1.1烟叶露天堆场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2烟叶露天堆场不应设置在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存在较大火灾危险场所的周边区域。4.1.3独立设置的烟叶露天堆场应在外围设置不低于3 m的实体围墙与周边区域进展分隔。4.2 烟叶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4.2.1烟叶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烟叶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一个堆场的总储量Wt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W50001520255000W1000020253010000W253040注:1防火间距应从堆垛边缘算起。2堆场与甲、乙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3吸烟室应设置在堆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堆场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 m。4.2.2 一个烟叶露天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应分场堆放,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各堆场之间沿防火间距中心线设置高度不低于3.0 m的实体墙分隔时,防火间距可减少25%,且不应小于30m。4.2.3烟叶露天堆场与高层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4.2.4烟叶露天堆场内的烟叶应分垛堆放,每个堆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 m,堆高不应大于5 m,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每个堆垛至少有一侧与不小于4 m的通道相连接。4.2.5烟叶露天堆场内的变配电设备必须设置在室内,变配电室站与堆垛的防火间距按照表4.2.1的规定确定。4.3 烟叶露天堆场的电气和防雷4.3.1 烟叶露天堆场内不得设置天桥、栈桥、管架等架空设施,采用地下沟井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靠外侧围墙设置,且不得与可燃流体管道和热力管道同沟敷设。4.3.2 烟叶露天堆场内的电源箱宜采用直埋电缆供电,并应满足全天候使用条件,与堆垛和其他设备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4.3.3 烟叶露天堆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设计、安装避雷设施进展全区域防雷保护,避雷设施及接地释放点与堆垛、设备、通道出入口等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4.3.4 烟叶露天堆场的照明设施宜采用高架灯柱全向泛照明设计,应安装灯具保护罩、自动断电保护等装置;当采用其他照明设施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5 烟草生产厂房5.1 烟草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面积和平面布置5.1.1 烟草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 的规定。表5.1.1 烟草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耐火等级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一级不限60003000500二级800040002000500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的有关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50084的有关规定。2烟草生产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3烟草生产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5.1.2生产联合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2的规定。表5.1.2 生产联合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耐火等级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和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一级不限120006000500二级不限80004000500注:1 生产联合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 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贮叶、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展分隔。一个防火分区内各工段车间之间需要设置隔墙分隔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楼板与其它房间隔开;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贮叶、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展分隔。打叶复烤生产工房内的烟叶分选、备料及配方贮叶、打叶复烤、预压打包等生产用房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设计要求确定。3 生产联合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5.1.3 烟草生产厂房内设置车间管理、办公休息等生产辅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平安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单层烟草生产厂房内设置多层辅房时,如辅房面积不超过厂房总建筑面积的20时,其消防设计可按单层设计;超过20%时,按单层厂房与多层辅房分别设计。5.1.5 符合以下条件的烟草建筑可按多层设计:1 对长方形烟草建筑,当建筑物周边长度的1/3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该范围内满足消防扑救操作要求的;2 对正方形及其它形状的烟草建筑,当建筑物周边长度的1/2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并满足消防扑救操作要求的。5.1.6烟草生产厂房内设置丙类辅助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辅助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辅助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5.1.7烟草生产厂房内设置甲、乙类暂存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暂存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局部隔开。5.1.8烟草生产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设置该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同时,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淌的措施,并在可燃液体输送管道上设置紧急迫断装置。除尘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形成独立防火单元与其它房间隔开。如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除尘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出、入口处宜设置室内消火栓。5.2 烟草生产厂房的防火间距5.2.1烟草生产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表5.2.1 烟草生产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单层、多层甲类厂房(仓库)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单层、多层烟草生产厂房121010121413101214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局部外缘算起。2 为烟草生产厂房效劳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 两座厂房生产联合厂房与生产联合厂房或生产联合厂房与其他丙、丁、戊类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厂房生产联合厂房与生产联合厂房或生产联合厂房与其他丙、丁、戊类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为烟草生产厂房效劳而设立的生产、生活辅房与所属厂房必须相邻建造时,可与相邻车间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车间隔开,且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平安出口。如在车间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2.3当烟草生产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以下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5.2.4总储量小于等于15 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缸一面4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5.2.5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标准5.1.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 m2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5.2.6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5.3 烟草生产厂房的平安疏散烟草生产厂房的平安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平安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平安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设置1个平安出口:1烟草生产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2地下、半地下烟草生产厂房或烟草生产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5.3.3地下、半地下烟草生产厂房或烟草生产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平安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平安出口。烟草生产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平安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4的规定。表5.3.4 烟草生产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平安出口的距离m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一、二级80604030注:避难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确保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平安出口或避难疏散通道入口的距离不超过表5.3.4的要求。5.3.5避难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避难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0m,并可计入厂房疏散总宽度,净高不应低于3.0m; 2开向避难疏散通道的门应设置为甲级防火门,且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m,并设置平安出口标志,防火门开启后不应影响避难疏散通道内的人员疏散;3避难疏散通道两侧的防火门不应对开;4避难疏散通道两侧应为防火墙,顶板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5避难疏散通道的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6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敷设在避难疏散通道内或穿越避难疏散通道;7 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8 避难疏散通道内应设置消防播送、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5.3.6烟草生产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5.3.6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烟草生产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厂房层数一、二层三层四层宽度指标0.60.81.05.3.7烟草生产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烟草生产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的有关规定。5.3.8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烟草生产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 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3前室宜靠外墙,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平安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4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6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 m,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7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8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9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注: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可不设置消防电梯。6 烟草仓库6.1 烟草仓库的耐火等级、面积和平面布置6.1.1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表6.1.1的规定。烟草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仓库的耐 火等 级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一、二级600015004800120040001000300注:1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2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6.1.2多层烟叶仓库设有上下层连通的进出料口时,其开口部位应进展防火分隔处理,分隔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6.1.3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在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仓库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平安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6.1.4辅料仓库的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的有关规定。6.1.5仓库位置应根据生产流程及总平面布置确定,烟叶仓库宜规划为相对独立的库区。6.2 烟草仓库的防火间距6.2.1烟草仓库与其他乙、丙、丁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1的规定。表6.2.1 烟草仓库与其他乙、丙、丁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民用建筑高层仓库甲类厂房耐火等级耐火等级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单层、多层烟草仓库1012141012141312高层烟草仓库1315171315171313注: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标准第6.1.1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6.2.2 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6.2.3 雨蓬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仓库之间设置雨蓬时,其防火间距的计算应从雨蓬外缘算起,并应满足本标准6.2.1、6.2.2条的规定。 2、雨蓬应采用不燃材料。 3、多层仓库供消防车灭火救援的操作面,不应设置净高小于4.5m、进深大于4m的雨蓬。6.3 烟草仓库的平安疏散6.3.1 仓库的平安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平安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6.3.2 每座仓库的平安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时,可设置1个平安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6.3.3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平安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1个平安出口。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平安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平安出口。6.3.4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室外楼梯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的有关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6.3.5 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处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6.3.6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的有关规定。仓库内主疏散通道宽度宜大于2m,垛与垛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m,每垛占地面积不宜超过400 m,垛与梁的净空不应小于0.3m,垛与墙距不应小于0.5m。7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7.0.1 烟草生产厂房、仓库、烟叶收购联合工房和卷烟仓储分拣联合工房应设置消防车道,并保持其畅通无阻。7.0.2 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5m。7.0.3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宽不应小于4m,净高不应小于4.5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消防车道距建筑外墙宜大于5m且不宜大于15m。供消防车停留的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阻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7.0.4 设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厂房、仓库,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7.0.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平安疏散的设施。7.0.6占地面积大于3000 m2的烟草生产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的烟草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0.7储量大于5000t的烟叶露天堆场,应设置外侧环形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0 m2的烟叶露天堆场,应设置与外侧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该间距不宜大于150 m。消防车道与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 m。7.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7.0.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面积不宜小于18m18m的回车场。7.0.10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7.0.11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7.0.12 烟草生产厂房、仓库的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 m,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0 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 一般规定8.1.1 新建、改建、扩建的烟草建筑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供水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其水质、水量应满足消防用水需要。8.1.2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到达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应小于1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烟叶露天堆场不应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2 烟草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8.1.3 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分开设置。如分开设置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行,可合并设置。合并设置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到达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沐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烟草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8.1.4 烟草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8.2室外消防给水8.2.1 烟草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1 烟草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1-1的规定;表8.2.1-1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名称基地面积ha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备注厂房、堆 场100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1002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之和计算仓库、烟叶收购联合工房和卷烟仓储分拣联合工房不限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注:1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2 1 ha10000 m2 。2 烟草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2的规定。 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建筑物类 别建筑物体积VmV15001500V30003000V50005000V2000020000V50000V50000厂房101520253040仓库、烟叶收购联合工房和卷烟仓储分拣联合工房151525253545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8.2.2烟叶露天堆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的规定。烟叶露天堆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名称总储量Wt消防用水量烟叶10W500500W50005000W10000W10000203550608.2.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仍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3 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假设干独立段,每段内的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且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5 寒冷地区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6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的有关规定。8.2.4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2 室外消火栓距路边间距不应大于2m,距建筑物外墙间距不宜小于5m;3 设置在堆垛之间通道上的室外消火栓,距堆垛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1.5 m;4烟草生产厂房、烟草仓库、烟叶露天堆场的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50m,其他烟草建筑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5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6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L/s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7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1个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并有明显标志;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8室外地下式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宜为0.2m0.4m。8.2.5烟叶露天堆场的室外消火栓应配套设置满足现场使用条件的消防器材箱及相应的消防器材。8.2.6烟草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8.3室内消防给水8.3.1 烟草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8.3.2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以下规定计算确定:1 烟草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3.2的规定;3其它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照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表8.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建筑物名称高度hm、体积Vm消火栓用水量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厂房h241021024h5025515h5030615仓库、烟叶工作站、卷烟配送中心h24V5000V5000101523101024h5030615h50408158.3.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1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给全部消防用水量;2 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3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4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5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m40m。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假设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检修停顿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对于其他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阀门应保持常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7 允许直接吸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当生产、生活用水量到达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8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防冻措施;在有保温的吊顶内敷设管道时,应做防结露处理。8.3.4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各层均应布置;2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3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烟草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烟草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4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m;5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烟草建筑不应小于13m;6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烟草建筑,其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均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措施;7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8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烟草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8.3.5烟草仓库的室内消火栓可设置在室外,其消防设计除满足第8.3.4条的要求外,消防水带长度应根据计算确定。8.3.6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等系统的水量和水压,可不设置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烟草建筑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水塔和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 m时,仍可采用12 m;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 m时,仍可采用18 m;3 当消防水箱或水塔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防用水设施的压力时,应设置增压设施;4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水塔,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5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水塔;6 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8.3.7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水塔和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有困难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烟草建筑,可设置气压给水装置供给初期消防用水,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积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小于2m,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小于3m,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气压水罐的不应小于5m。8.3.8烟草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8.4 灭火设施8.4.1 以下烟草建筑和烟草建筑的以下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1 烟草建筑的可燃、难燃物品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及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烟草仓库、卷烟仓储分拣联合工房仓储区及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和地下厂房等;2 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特殊重要设备室; 3 厂房内管道、输送带等穿过防火墙,火灾时无法关闭的洞口; 4 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8.4.2 烟草生产厂房内管道、输送带等穿过防火墙,火灾时无法关闭的洞口上方应设置水幕系统。8.4.3 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8.4.4 高架仓库及其他厌水烟草仓库不应选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溶胶类灭火装置,可选用干粉自动灭火系统或其他适宜的灭火设施。8.4.5建筑面积大于5000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烟草生产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8.4.6 烟草建筑应设置灭火器,其配置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GB50140的有关规定。8.5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8.5.1 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到达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的。8.5.2 消防水池应符合以下规定: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缺乏局部之和的要求;烟叶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6.0h;其他烟草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不应超过96h;4容量大于500m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6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7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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