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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1080m3高炉煤气锅炉蒸汽发电工程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发 包 方: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承 包 方:合同编号:签约地点:南京市江东北路305号02幢24楼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4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4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四、质量与验收8五、安全施工9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0八、变更与签证12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13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6十一、其他17附件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范围22附件二 安装规范要求26附件三 质量保修书30附件四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32附件五 工程款支付节点表36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1080m3高炉煤气锅炉蒸汽发电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 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华盛炼铁厂区域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窑头、窑尾锅炉系统、主厂房及厂区热力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化水及循环水系统、电气系统,热控系统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见附件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范围)根据需要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合同以外的工作,承包方在其能力范围内不得拒绝。但承包方应按本合同的计价原则为合同以外的工作获得报酬。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发包方颁布开工令之日为准)。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 合同固定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整(小写)¥ 元合同范围内工程固定总价在合同期内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作调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南京市江东北路305号02幢24楼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方: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方: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305号02幢24楼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025-68907887 电 话: 传 真:025-86218843 传 真: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京江东北路支行 开户银行: 帐号:320006669018010009532 帐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如果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有矛盾的,执行专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1.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1.3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除协议书有关约定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订)、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4 适用标准、规范 1.4.1 承包方必须遵照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施工规程施工;发包方或其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按照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本工程采用的参照标准: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相关条款。以上规范不足部分执行地方或行业的相应规范和标准。1.4.2 发包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适用标准、规范由承包方自行获得,发包方不提供。1.4.3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参照国外相关行业标准。1.5 图纸 1.5.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提供图纸日期另行约定,套数为肆套。1.5.2 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有发包方授权,不得将图纸交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该工程以外的其它项目,否则承包方承担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1.5.3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 工程师 2.1.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业主聘请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的职权:对本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进度、造价进行监督,以及现场的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等。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影响工程造价的指令以及开工令、停工令等。2.1.2 发包方派驻的现场经理及工程师职权: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负责监督工程建设期间安全、质量、工期;按期审核承包方上报的月度工程量,向发包方总部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申请文件。未经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均无效。2.1.3 承包方派驻的现场代表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质量工程师、计划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和选择的工程施工队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得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没有发包方书面同意变更,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方的一切损失。要求项目经理本人每天至少8小时,每周不少于6天专职本工程工作。如发现项目经理驻守现场每少一天则承包方须按10000元/天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如发包方同意除外)。合同签订后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到位,若发生更换,须经发包方批准,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项目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职责。2.1.4 承包方派驻的管理人员名单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安全员: 项目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承包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项目经理如离开现场需提前征得发包方批准,不在现场时,由技术主管履行其职责。 2.2 发包方工作2.2.1 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电源、水源点至施工各区域的输电线路、输水线路按总平面布置要求由承包方自行建设并且由承包方安装计量表具,水电费按实际发生由承包方向 (以下简称“业主方”)交费。 输电线路费、输水线路费、水电费已计入合同总价之中。(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4)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已具备。(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有关参照物和数据在开工前由发包方现场以书面形式交验。交验完毕后由承包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坐标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图纸分阶段提供。(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木名木的保护工作: 督促承包方做好保护工作。(8)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 2.2.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另行协商。 2.3 承包方工作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要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的开工报建手续:合同签定后开工前办理完毕(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必要时发包方协助办理。承包方自费办理进入 施工许可、劳动部门备案、加入保险、地税部门注册及锅炉压力容器等报建验收事宜,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方须根据发包方要求按周报、月报向发包方提供详细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方负责,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已计入合同总价中。(4)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方负责,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已计入合同总价。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前成品保护由承包方负责,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已计入合同总价中);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由发包方负责。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方负责,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因承包方责任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损坏,其损失由承包方予以赔偿。(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方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后保持工地内及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当地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 (8)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场地施工道路维护和施工期间临时路灯由承包方负责,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范围由发包方划定。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3.1 进度计划3.1.1 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方收到施工图后,应在五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方及监理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发包方及监理接到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后三天内将依据合同文件要求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参考依据,承包方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方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发包方可按照现实情况要求承包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并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施工总平面布置必须绝对服从发包方的安排,并不得因此调整合同价格。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方提交后五天内。 3.1.2 工程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承包方配备的专职计划工程师应服从发包方计划工程师的领导,详细工作要求按项目建设要求另行协商。 3.2 开工及延期开工 3.2.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发包方颁布开工令之日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3.2.2 本合同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雨水、台风、高温天气、一次连续不超过8小时的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等不利因素的合理工期。3.2.3 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经审核后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3.2.4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不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只相应顺延工期。3.3 工期延误3.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遇不可抗力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提交书面报告,经发包方审核认为可以顺延,无发包方认可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工期提前不奖励。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超过30天,工期相应顺延,但发包方不负担经济赔偿。四、质量与验收4.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1.1 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经协商,本工程的质量评价等级约定为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规定的优良等级。保证工程质量须注意以下几点:A.为确保焊接质量,本工程焊接要求:锅炉受热面、汽轮机油管路及汽水管道采用全氩焊接,原则上DN125以下的管道采用全氩焊接,DN125以上的采用氩弧焊打底,电焊盖面工艺,DN50以下的管道严禁使用电焊工艺。B.承压高温的管道和设备、容器禁止随意开口、点焊、引弧或当支架使用承载其他载荷。管道安装固定严禁直接将管子焊接在临时支架上。如确需在管道上进行开口作业,应使用机械开孔,禁止使用火焊气割开口。C.严禁管道强力对口焊接或在焊缝中塞加焊条或其他异物。D.小口径管道施工前要进行现场走向二次设计(承包方负责),注意规划布置美观,管路通畅(通空气试验)阀门位置便于操作。E.管道安装要及时封口,避免异物进入;F.水平管道注意坡度。疏放水管道要布置在主管道的最低处,放空管道要布置在主管道的最高处,小口径管道与主管焊接的根部要使用管座或设置加强板筋。G.汽水管道安装完成、水箱及容器加工制作要进行冲洗并做水压试验。H.所有阀门在安装之前进行检查做严密性试验,并有记录经发包方工程师现场见证确认。I.风管制作宜使用二氧化碳保护焊,所有焊缝进行100%的渗油试验。J.电气安装支架下料宜使用砂轮切割机,安装之前必须先除锈并按规定涂刷油漆,电缆桥架走向合理,布置美观,遇汽水管道要注意留出保温距离。支架焊接牢固。K注意保护设备和盘柜,设备安装需要的精密仪器必须齐备,试验仪器合格有效,严禁利用设备做支撑,承受额外负荷。承包方应积极联系地方质监部门质量检测事宜,遵守相关规定,地方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提出的整改意见,承包方应无条件完成。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时,违约责任确定如下:本工程质量评价如达不到条款中规定的要求,承包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约定等级,其返工工期应不影响总工期。4.1.2 发包方代表负有质量检查的责任承包方自检合格并有书面资料报发包方工程师确认,发包方原则上在接到承包方书面的验收通知后24小时内答复),上道工序未经发包工程师验收签字,不得进入下道工序,重要工序(土方回填;焊接与检验;管道通球、人孔封闭、阀门严密性试验、汽机扣缸、发电机穿转子、锅炉水压试验、循环水管及风管封闭、锅炉护板封闭及保温前、设备二次灌浆,必须经过发包方工程师验收签字,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实施停工待检,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承包方书面警告或1000-3000元的罚款。如有达不到约定质量的部分,承包方应返工和返修直到符合约定条件。承包方的中间检验报告和质量验收签证资料是获得工程进度款的重要凭证,资料不全或者不提供相关资料,发包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4.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2.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凡属运行需要封闭,不能进入人员的设备及管道都要办理验收签证。具体部位及验收办法开工后由双方工程师按照规范进行。4.3 工程试车4.3.1工程试车组织:工程试车由承包方负责组织实施。4.3.2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方承担五、安全施工5.1 承包方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附件四: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并随时接受发包方、监理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5.2承包人不能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现场安全警告和防护隔离设施不到位,发包人有权令承包人予以完善,否则予以停工整顿直至满足安全要求(其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雇佣健康状况不符合施工现场的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承包人雇佣的施工人员必须着装符合安全要求,进入现场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作业过程抽烟,高处戏耍打闹,施工现场大小便,每发现一人一项次罚款50元;施工用电不规范,乱搭乱接电气设施,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高处落物(或抛物)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发生重大机械安全事故一次罚款500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承包人应采取各种措施杜绝人身死亡事故的发生。5.3承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第三方人身安全,工程开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提交安全施工措施;工程开工后10日内购买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每人罚款200元。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方及业主方,并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并配合政府各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5.4承包人应设专人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做到道路畅通,物料堆放整齐,工完料尽场地清,垃圾分类堆放到合适的地点,保持每天现场清洁,给施工人员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5.5如果现场安全管理及措施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除限期整改外,发包人即从承包人的相关安全文明费用中提取资金用于落实相关措施。六、合同价款与支付6.1 合同价款及调整6.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确定,合同固定总价为: 元(大写: 元整)。 合同范围内工程固定总价在合同期内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作调整。6.1.2 固定总价计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范围中的内容)6.1.3 固定总价所综合的费用内容包含:(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费;(4)管理费;(5)利润;(6)措施项目费;(7)规费;(8)报建、报验及其他项目费用;项目所需受省级或地方行业部门现场监检费用;(9)建设期的工料机差价;(10)税金;(11)在完成标区范围的工作时与其他承包商(包括土建施工单位)的工作交叉及协调配合费用;(12)现场施工所需的设备存放及非标制作场地平整、硬化费用;(13)施工用水电费用及垃圾清理外运费用;(14)不超过八小时发包方原因引起的临时停电停水;(15)环境保护费;(16)工程相关保险;(17)按合同协议每项次3000元的有效签证;(18)承包商对本工程的优惠和让利;(19)大型机械进出场费;(20)本工程全部设备及材料装卸费用(包干使用) ;(21) 易损易丢防潮设备仓库及看管费用; (2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3)分部调试费用及整组联合启动调试; (24)特殊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等)安装及电气设备试验报验报检费用;(25)72+24小时机组整套联合试运转费用。6.1.4 固定总价在合同期内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作调整。6.1.5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合同外委托零星项目的费用按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及配套取费标准计算,总造价费用下浮20%。点工及台班签证单价按发生期南京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人工和机械费用标准计算。6.2 工程预付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接到承包方履约保函、承包方工程技术人员及主要施工机械进场、工程开工取得监理工程师书面下达的开工令后,支付合同额10的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只能用于本工程的相关费用,如果挪作他用按违约处理;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竣工结算时抵作工程款。 6.3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6.3.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完成节点进行申报,每月20号前承包方按完成实际工程节点提出付款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并具备完整内业资料后签署付款凭证,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并经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进度价款,当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含变更、签证费用)与工程预付款之和达到合同总额的80%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款支付节点见附件五:工程款支付节点表。6.3.2承包方月进度款要求在当月20日前(含当日)报送发包方,进度款支付周期为当月20日至下月19日前,若承包方未及时申报,发包方有权将该周期进度款调整至下一周期支付。本项目工程款中包括部分银行承兑汇票。6.3.3进度款支付等于或超过合同价款80%时(不含罚款和扣款),承包方需提供等额建安发票后,发包方才支付本期及后续进度款;竣工结算完成,承包方提供剩余合同价款发票后,发包方支付结算阶段进度款。6.3.4在领取工程进度款前,承包方须向发包方项目部提交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证明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否则发包方有权不予拨付工程款。6.3.5 若因种种原因发包方未能按时支付进度款,拖期1个月之内,承包方不能拒绝施工,工期不能顺延。6.4 工程竣工结算支付。整个工程完成工程结算及工程审计,工程审计结果双方确认后15天(承包方必须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原件)支付工程价款的10%。6.5 最终支付。自工程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14天内,承包方已完成对缺陷工程的施工及修补,并取得业主履约证书后15天内10%的保修金无息一次付清。在付进度款时,承包方必须以法人单位为开户名的账户作为本项工程的专用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否则发包方将不予付款。发包方有权直接扣除按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罚款。6.6 开具发票。承包方按发包方以及项目所在地税务局要求出具真实合法、有效发票。七、材料设备供应 7.1 发包方供应 7.1.1设备供应(1) 发包方按认可的安装施工进度和承包方的月计划要求,向承包方交付设备,并向承包方提供装箱清单,随机所带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或部件制造合格证)的复印件用于现场施工。(2)发包方交付的设备必须规格齐全,向承包方交付时,双方应做好数量清点及质量外观检查,并经签字认可办理交付手续,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安装时如有缺件、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和采购。在安装或调试过程中发现设备质量问题,由发包方和监理部门会同供货厂家、承包方、质检部门共同鉴定,并研究处理方案,由承包方负责实施。(3)发包方供应的设备由承包方书面指定专人办理接收手续。随机交付的包装物及支撑物,承包方应列具清单交发包方备案,并负责退还到发包方。承包方不退还或严重损坏的应予以赔偿,发包方按交付时规定的价款在承包方工程价款结算时扣除。(4)安装专用工器具原则上由承包方自行解决。随机带来的专用工具承包方办理借用手续,经发包方批准后借用。承包方借用的专用工具,丢失、损坏或逾期不归还的,发包方按规定价款的两倍在承包方工程价款结算时扣除。(5)承包方应确保安装设备的完整性,如因施工单位违章操作造成设备的损坏,除了按设备原件赔偿外,还要以设备金额的5%10%的给予罚款,由此引起发包方工期延误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也由承包方承担。7.1.2发包方材料供应办法 承包方在收到施工图纸后5天内,根据施工图提出该项目发包方供料用料计划,发包方在10日内核准后作为控制领料的依据。7.2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7.2.1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施工所需辅材及非发包方供材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供应。对由承包方材料的采购,应事先征得发包方的确认,办理材料验收合格手续。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其供应商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电气安装材料还需具备产品标准认证合格证。八、变更与签证8.1一般规定8.1.1发包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承包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施工。8.1.2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8.1.3因承包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8.1.4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8.2变更、签证的办理8.2.1承包方对于发包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发包方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按实际完成量计入当月进度款,按合同要求进度款比例支付。8.2.2发包方出具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发包方指定的印章;承包方出具的要求发包方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如没有发包方指定的印章,发包方将不予结算费用。8.3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8.3.1涉及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变更的,承包方应在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造价的报告,经发包方确认后进行调整。8.3.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方提出变更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结算价格的变更。8.3.3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签证,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8.3.4承包方接受发包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计算变更费用,最迟在改变更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后10日内(从监理及发包方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计算),向发包方报送完整变更费用计算,每迟报一天,将扣除最终审定价的0.5%。8.3.5原则上发包方、承包方应在每项变更签证实施前,商谈确定变更、签证费用,发包方提交的变更签证结算书,应与事先商谈的价格一致。8.3.6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每项变更签证实施前,商谈确定变更、签证费用,承包方提交的变更签证结算书,应与事先商谈的价格一致。8.3.7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等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发包方可以不予计算价款。 8.3.8变更、签证单按照发包方要求格式编制。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9.1工程竣工验收9.1.1竣工验收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技术法规、行业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相关验收标准等为依据。9.1.2承包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方收到申请后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在28天内组织初步验收,由发包方组织业主方、监理组成初验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并在初验后14天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过初验小组核实后,发包方在三天内批复承包方验收申请,承包方邀请业主方、质监部门等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9.1.3如竣工验收未获通过,承包方按质监部门及发包方、业主方所提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组织验收,并承担复验费用。9.1.4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9.2竣工结算的条件9.2.1 承包方按合同要求完成整个工程内容,竣工验收合格,按要求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并经业主方、发包方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要求承包方于工程竣工后45天内,完成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其中2套原件、3套复印件(包括竣工图及其他资料),无论哪项拖延,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每拖延一天1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9.2.2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应移交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档案管理部门,并取得城建档案移交书。承包方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资料所产生的竣工资料整理费由承包方支付,支付方式可由承包方直接向档案馆缴纳或由发包方代扣。 9.2.3 特殊情况若不满足9.2.2条件,但工程已完工,竣工资料已合格移交,承包人需按发包方要求提交竣工结算条件申请。9.3 结算资料的提交9.3.1承包方应在满足竣工竣工结算条件后30天内上报工程结算报告,未在规定时间上报的,该项目竣工结算以发包方核实金额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结算报告格式按照发包方要求编制。 9.3.2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提供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纸质文件二份,电子文件一份,主要内容应包括(不限于):(1)合同文件(组成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招标文件及补遗书、施工许可证、计划批文、其它);(2)工程结算资料及电子文档,其构成为:(2.1)工程变更、现场变更签证造价(一单一算)计算书及电子文档;(2.2)竣工图(经发包方、承包方、监理签字盖章);(2.3)设计变更图纸、变更令(设计单位、发包方签字盖章);(2.4)增加工程签证单、工程洽商单、工程联系单(发包方、承包方、监理签字盖章);(2.5)工程开、竣工报告(发包方、承包方、监理签字盖章);(2.6)图纸会审(交底)纪要(发包方、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2.7)竣工验收证明书(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2.8)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检验、监督报告;(2.9)中间计量资料;(2.10)其他应归档资料。(3)工程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3.1)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3.2)工程结算资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审计单位,一份留发包方存档;(3.3)工程结算书封面采用发包方规定的统一格式;封面必须盖单位公章,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均应签字,其中编制人和审核人需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必须装订成册;(3.4)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及时按合同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结算时提供原件才予以确认;(3.5)工程变更单必须编号、归类。 9.4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核9.4.1 初步审核发包方接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结算资料时,于一周内审核是否具备办理竣工结算条件及结算资料是否满足规定要求。9.4.2详细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进入详细审核阶段,内容包括合同工期审核和合同价款审核两部分。(1)合同工期审核: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书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发包方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实际工期不满足合同要求,按合同约定处理。(2)合同价款审核:合同价款审核于初步审核通过后40天内完成,并在进行核实前一周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派造价专业人员参加核实,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一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方核准的价格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0.1违约10.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通用条款规定有矛盾的,执行本合同约定。10.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通用条款规定有矛盾的,执行本合同约定。(1)工期延误,发包方有权按下列标准要求承包方进行赔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 (2)质量不达标,发包方有权按下列标准要求承包方进行赔偿本工程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等级。 施工过程中,承包方若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焊缝质量、防腐除锈问题、油漆表观质量、管道联接未按图施工等等),每个构件罚款600元(其中承包方项目管理部300元,施工班组300元),并由承包方无偿返工至合格。 本工程质量验收如达不到合格等级,承包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发生上述工期延误、质量不达标等违约事项时,若因此导致了业主方要求发包方进行赔偿时,承包方除按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业主方要求发包方赔偿的连带赔偿责任。10.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0.2.1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原件)及结算报告,发包方收到上述资料的时间为承包方提供全部完整资料的时间。发包方将上述全部完整资料提交给发包方指定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10.2.2工程结算允许误差在5%内,若工程结算报送值和审计结果之差与审计结果之比值超过5%,则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由发包方在其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双方约定的发包方其他违约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其他违约责任: 无 10.2.3 以下约定内容承包方拒绝施工的,承担违约责任。(1)合同范围内约定的工作;(2)施工图包含的工作,但未在工程量清单列入且合同未指明非承包方工作内容的;(3)属于合同范围外但承包方有能力施工的工作;10.3合同解除10.3.1 发包方及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0.3.2当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单体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10.3.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方及承包方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0.3.4如果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承包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在支付给承包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10.3.5因承包方原因解除合同时,发包方对承包方处以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且发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属于承包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承包方索赔的权利。10.3.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方应为承包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承包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办理结算。 10.3.7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可按实际已完合格工程量结算,但必须支付已发生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及给发包方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0.3.8发包方不支付承包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 10.4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11.1工程分包本工程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得转包。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分包。如若发现擅自分包,发包方有权终止本工程的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11.2不可抗力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1)7级以上的地震;2)8级以上的持续5天的大风;3)500mm以上持续10天的大雨;4)10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5天的高温天气;5)10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5天的严寒天气;6)10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11.3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方投保内容:另行确定 2)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3)承包方投保内容:执行当地建筑市场有关规定,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11.4 担保11.4.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11.4.2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整。11.4.3 如承包方未提供履约担保,预付款抵作履约保证金。11.4.5 如果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发包方有权要求索赔违约金。如果因承包方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的金额,发包方有权对超出部分要求进一步的赔偿。11.4.6 履约保函有效期截止到本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后的28天。11.4.7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11.5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11.6 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11.7 补充条款(1)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279号令执行。 (2)土建及施工场地交付(2.1)工程开工前,由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组织承包方和土建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设备基础及和安装有关的构筑物进行验收,并向承包方提交中间验收资料一式三份。(2.2)向承包方交付的设备基础及构筑物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土建验收规范;交付给承包方的设备基础应拆模、清理干净,基础周围应回填夯实,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2.3)承包方设备找正完毕后负责组织设备基础二次灌浆。二次灌浆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应协助发包方和监理监督土建施工单位的二次灌浆质量。(2.4)承包方进厂后,应组织力量按施工图进行土建预留孔、预埋件复查,并以书面文件报发包方,若有错误由发包方责成土建施工单位进行返修。而在设备就位时发现问题,经承包方复查,属施工图错误,由发包方出变更,督促土建施工单位整改;如果土建施工单位没有按图施工,承包方在复查时未发现问题,承包方在设备就位时发现问题,均由承包方负责处理,费用自理。(3)承包方在施工中需要和本工程其他承包方合理配合施工或交叉施工,承包方应无条件服从发包方组织调度,配合费已计入合同总价。占用承包方资源的配合另行协商收取费用。(4)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合同纠纷,在依本合同10.4条款解决之前,发包方有权限期承包方撤离工程现场。发包方发出撤离通知后一周内,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撤离所有的施工人员和机具;逾期未撤离,发包方有权处理工地上的所有物资和设备,并不承担一切责任。(5)承包方承诺绝不拖欠其工人工资,因其工人工资问题造成对本工程的所有不利影响,由承包方负责妥善处理;发生工人到政府、业主处闹事等重大事件的,承包方向发包方赔偿10万元次。(6)人力资源计划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人力资源计划,发包方每月将对承包方现场人员数量进行考核,如未达到人力资源计划要求,所缺少人员将按照每人每日500元支付发包方违约金。若超过10日仍未满足人力资源计划要求,所缺少人员将按照每人每日2000元支付发包方违约金,直至人力资源满足计划要求为止。如果工程按合同要求如期完成,退还该部分违约金总额的80%。人力资源安排如下:序号工种人员进度第一个月第二个月第三个月第四个月1氧割工2管工3钳工4机械工5焊工6架子工7起重工8油漆工9铆工10探伤工11电工12仪表工13辅助工14管理人员合计注:以上人力资源安排是为完成本项目所需人力的最低配置要求,发包方视现场工程情况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增加人员。(7)sp锅炉漏风指标考核:(7.1)检测方法:通过检测SP锅炉进、出口氧气含量差进行测算。(7.2)计算方法:参照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GB10184-88,锅炉漏风率计算方法如下:锅炉漏风率:其中:漏风率,单位%ky漏风系数,单位%,计算方法为ky=- 进口烟气过量空气系数,=21/(21- O2);出口烟气过量空气系数,=21/(21- O 2);O 2SP锅炉进口烟气氧气含量,单位%;O 2 SP锅炉出口烟气氧气含量,单位%;(7.3)考核指标要求:漏风率2%。未达到指标要求,整改不合格不进入竣工支付及结算程序。本合同附件:附件一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范围附件二 安装规范要求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四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附件五 工程款节点支付表发包方: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方: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305号02幢24楼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清溪路51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025-68907887 电 话:0519-87382999传 真:025-86218843 传 真:0519-87325870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京江东北路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溧阳市支行帐号:320006669018010009532 帐号:32001626336050416878附件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范围一、安装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SP锅炉本体及辅机系统安装:包括SP锅炉,窑尾C1出口旁路烟道挡板至SP锅炉出口高温风机进口前旁通烟道(包括与水泥窑碰头及烟风阀门部分)及支架;锅炉输灰系统,锅炉排污、炉内加药、取样系统;锅炉保温房、设备雨棚、振打电机及链条防雨罩等;2、 AQC锅炉本体及辅机系统安装:包括AQC锅炉,篦冷机中部抽风开口、风道挡板到AQC锅炉、AQC锅炉出口到电除尘进口烟风管道、旁路烟风管道及支架;锅炉输灰系统,锅炉排污、炉内加药、取样系统;锅炉保温房等;窑头冷却机中部抽风口管道改造;设备雨棚等;3、 MW汽轮发电机本体及辅助设备安装,给水除氧系统管道及设备,油系统、及其他必要的凝结水、抽真空、疏放水、胶球清洗、对空排气等辅助系统安装;循环水系统水泵、管道的安装、循环水过滤装置系统的安装,化学水原水箱及除盐水箱的制作安装及其化学水车间到主厂房的原水管道及除盐水管道系统等(本项目水泥厂区范围内所有设备及空气、原水、除盐水、工业水、污水管道);汽轮机滤油工作(滤油纸、滤油机由承包方自行负责);4、电气系统安装:全部的余热电站电气系统安装不限于发电机继电保护、励磁、馈线控制屏、高、低压柜等所有设备的动力及控制;锅炉车间、汽机罩壳内照明及其他设备照明;就地控制箱(柜)、电缆桥架安装、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敷设(含防火涂料及防火堵料)、安装等(含支架的制作、安装与防腐)、设备及防雷接地、冷却塔及化学水的电气安装、所有烟风阀门电动执行机构的安装、布线与调试、所有电气盘柜的底架制作安装、内部接线及调试,直流系统盘柜内的蓄电池安装与接线、还应该包括主厂房行车在余热电站汽机安装期间的安全维护及其临时用电电缆的施工敷设,循环水泵房电动葫芦配电箱及滑线安装。5、热工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包括所有就地压力表、变送器、执行机构及仪表管、流量孔板、温度测量装置、仪表盘、工业电视、所有信号线敷设(含防火涂料及防火堵料)及DCS系统的设备、组态与调试(DCS系统冷态组装与调试由生产厂家负责)、所有通讯光缆的敷设及熔接接口等;6、烟风管道非标制作及安装(包括膨胀节、烟风道支架、爬梯、安全护栏的安装及烟风阀门电动执行机构操作平台及爬梯的制作、安装,烟风管道上所需的观察孔和人孔门);拉链机平台、除氧器水箱的梯栏、平台支架制作、安装、还包括现场制作的疏水箱、射水箱、事故油箱、化学水原水箱、除盐水箱、发电机的冷却风道、管道滤网、全部的电气、热工仪表、电动执行器等设备的防雨罩、联轴器的防护罩壳、变压器的安全隔离网。7、所有设备及管道的防护、防腐及油漆,所有设备由于运输安装造成的脱漆的补修;二次刷漆、色标等。对原有设备缺陷经现场确认可进行的修复修补工作。8、余热发电系统各设备之间的所有汽水管道、支架(含土建图纸所设计的支架部分)及阀门和平台的制作及安装;化学水、冷却塔设备出口的联接及材料;化学水空气管道;包括汽水管道支架、烟风管道支架。9、所有地下直埋电缆、管道(如补充水管道、循环水管道、工业水管道、疏水排污管道)的防腐安装及土方开挖、回填、倒运及多余土方的清理,原土夯实工作。10、循环水管道的防腐、安装及土方开挖与回填、倒运及多余土方的清理;土建预留防水套管的封堵、密封工作;11、主厂房内、外电气接地线安装及土方开挖与回填、倒运及多余土方的清理;12、设备基础(汽轮发电机及辅机等)垫铁加工与配置;调试前的系统临时挂牌;13、所有设备的单机调试、分系统调试及整组联合启动调试。如果承包方不履行调试工作或组织调试工作不到位,发包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所产生的调试费用,发包方可无条件从安装工程总价中直接扣除;非承包方原因,发包方要求调试由其它单位进行的,在本合同总价中扣除贰拾万元人民币;14、给排水安装:厂区生活水、工业水及排水系统接入管道到余热电站各区域的生活、工业水管道安装;15、本工程图纸和双方约定的范围内,本“附件一、安装工程主材汇总”规定外的材料的采购、验收、使用等;16、管道或设备安装需要在原建筑物上开口工作(如窑头篦冷机的开口、落灰管的穿楼板、风管穿楼板等),因余热电站安装造成的对水泥线或建筑物的拆除、改造以及改造破坏后的最终修复。17、安装工程报检、报验手续、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全阀及压力表等特种设备报检、本工程计量仪表校验电气试验及验收以及当地政府要求安装单位所做的一切工作;18、本项目所有的设备和材料(包括化水、循环水系统设备以及外围系统等设备和材料)到达现场,承包方无条件卸货至指定地点且不影响运输车辆的周转。除化水、循环水系统设备及保温材料外,到场材料、设备的二次及以上倒运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外计取。19、如果业主方收取现场安全保证金,承包方须无条件接受业主方的管理规定。20、以上所有工程内容,如分包单位拒绝施工或未进行施工的,由其他单位完成的部分所产生的单项结算费用,发包单位可无条件按该单项结算费用从安装工程分包总价中直接扣除。二、安装主材(发包方供应主材内容)机务部分采购方无缝钢管、螺旋焊缝管、不锈钢管、镀锌钢管,弹簧支吊架发包方汽水管道、烟风管道、角钢、槽钢、圆钢、钢板、汽水管道的管件、支吊架、防磨材料等材料由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图纸后 7 天内申报,发包方核准数量并于 10 天内采购到现场,特殊材料15日到达现场。阀门、法兰及金属垫片由发包方采购。弯头、弯管、三通、大小头、异径管、法兰等管件及钢垫片(不包括需现场制作的管件)发包方阀门(电动阀门、手动阀、截止阀、闸阀、止回阀、浮球阀、旋塞阀、蝶阀、膨胀节、星型卸料器、电动调节阀、电动主气门)发包方非标制作、操作平台所用钢板、角钢、槽钢、圆钢、扁钢等(不包括设备安装定额内应属于辅材的型材)发包方防磨材料(耐磨材料、龟甲网)发包方油漆、防腐用玻璃丝布(不包括电气中的油漆)发包方应由发包方提供的连接用螺栓发包方调试煮炉用的化学药品发包方汽轮机油及润滑油脂(不包括应安装定额内应属于辅材的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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