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套利通)签字标注版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103365471 上传时间:2022-06-08 格式:DOC 页数:57 大小:3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套利通)签字标注版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套利通)签字标注版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套利通)签字标注版_第3页
第3页 / 共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 管理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目 录第一条 前言1第二条 释义1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3第四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4第五条 委托资产10第六条 投资政策及变更15第七条 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8第八条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8第九条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0第十条 越权交易处理24第十一条 委托资产的估值25第十二条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29第十三条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29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30第十五条 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33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33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34第十八条 保密36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36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37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处理37第二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37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392第一条 前言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了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人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人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第二条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2.1 委托人: 2.2 管理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3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2.4 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浙商证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5 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2.6 委托资产管理:指委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管理人签订浙商证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由管理人按本合同规定将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以股票、股指期货套利、投机为主的行为。2.7 交易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2.8 工作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2.9 T+1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的第1个工作日。2.10 投资总收益: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资产投资运作获得的各类收入,主要是由于股票、股指期货套利、投机行为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投资总收益减去除管理人业绩报酬之外的其它所有费用得出投资净收益。2.11 管理人业绩报酬:指管理人以收益率作为计提基准,按照本合同第14.2.3条规定的计算比例和方式收取的费用。2.12委托资产份额:是用于计算、衡量委托资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单位,本委托资产的受益权以及委托资产总额划分为等额份额的委托资产份额,在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单位委托资产份额的净值为壹元人民币。2.13 专用证券账户和股指期货账户: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设的专用期货账户。 2.14 证券资金台账和期货保证金账户:管理人为委托人在管理人处开立,用于委托资产证券交易的资金台账以及管理人为委托人在期货公司开立,用于委托资产期货交易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管理人不能发起对该账户的资金划入、划出、取现操作。2.15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以下简称“管理账户”):托管人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为委托人在托管人第三方存管系统设立的账户,管理委托资产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数据,反映委托资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并与委托人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2.16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人的委托资产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按 “第三方存管”和银期转账模式要求,和本释义第2.15点所指的管理账户、2.14点所指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建立对应关系。2.17 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管理人以及托管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因合同一方或几方原因导致的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变更。2.18 场内交易: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由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指定交收行为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股票、债券、权证、基金等。2.19 场外交易:即非场内交易,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等。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3.1 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3.1.1 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3.1.2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其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及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提供的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和托管人;3.1.3 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3.1.4 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3.1.5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产,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保证委托资产没有设置任何可能涉及第三方的权利主张,也没有任何其它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对该委托资产行使投资管理权,或妨碍托管人对该委托资产行使保管权;3.1.6 委托人声明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将专用证券和股指期货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3.1.7 本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如果委托人为法人, 委托人应保证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充分和完整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在本合同上加盖委托人公章。本合同经委托人正式签署后,并且构成对委托人合法、有效、可执行及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3.1.8 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2 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3.2.1 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3.2.2 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3.2.3 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并已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3.2.4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3.2.5 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3.3 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3.3.1 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3.3.2 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3.3.3 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第四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4.1委托人名称:(个人客户): 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编:(公司客户)公司名称: 公司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和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4.1.1 委托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红股、配股、股息等;(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和股指期货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4.1.2 委托人的义务(1)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托管人;(2)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3)委托并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证券和股指期货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专用证券和股指期货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4)委托并授权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和管理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等手续,并不得将托管账户和管理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5)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6)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7)履行因其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发生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8)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9)当委托人实时查询专用证券账户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授权管理人、托管人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情况;经委托人授权,管理人、托管人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委托人保证金账户情况;(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管理人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楼法定代表人:吴承根联系电话:0571-87902553 传 真:0571-8790258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4.2.1 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4)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6)当委托人实时查询专用证券账户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经委托人授权,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情况;经委托人授权,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委托人保证金; (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期货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4.2.2 管理人的义务(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4)按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专用证券、股指期货账户;(5)应当为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6)按规定完成委托资产有关结算,并向托管人发送本委托资产相关的数据和资金对账单;(7)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情况;(8)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9)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10)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12)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13)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14)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并向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1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16)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20年;(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8)配合委托人履行因其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发生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为保障委托人证券及交易资金安全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19)在本合同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20)如果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2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办公地址:杭州市长庆街55号邮政编码:310003负责人:赵忠世4.3.1 托管人的权利(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托管委托人的委托资产,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资产托管费;(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4)从管理人处获得本委托资产相关的真实、完整数据和资金对账单;(5)当委托人实时查询专用证券账户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经委托人授权,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情况;经委托人授权,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委托人保证金;(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4.3.2 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2)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4)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5)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划款指令、清算指令,办理资金往来;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委托资产;(6)配合委托人履行因其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发生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 (7)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8)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托管账户的对账单和查询服务;(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 委托资产5.1 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管理期限5.1.1 委托资产以委托人实际委托并划付到账的资产为准,委托的现金资产为:人民币现金资产 万元、¥ (涂改无效);委托的证券资产及其他非现金资产见下表,非现金资产以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委托资产价值。证券类(包括股票、权证、债券和封闭式基金等)资产公允价值以中登公司划转确认书中证券划转日的最终收盘价计算。遇特殊情况导致上述方法无法计算证券类资产价值的,由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定公允价值。拟委托证券资产资产种类名称代码数量无5.1.2 委托人应自托管账户开立之日起将现金类委托资产全额划入托管账户,资金到账后,托管人及时向管理人和委托人发送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通知托管人将需划付资金分别划付至证券资金台账和期货保证金账户。5.1.3管理人应自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代理委托人及时向中登公司申请将证券类委托资产划转至专用证券账户内,并将证券划转申请表传真给委托人和托管人。管理人在中登公司出具划转确认书的当日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移交清单和盖有管理人公司公章的中登公司划转确认书复印件。托管人经核对确认后向管理人、委托人发送委托资产到账确认书。5.1.4委托管理期限:本委托资产运作期限为 壹 年。具体期限为本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至到期年度对应日期止,如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则相应顺延。管理人向托管人和委托人发送定向资产管理项目成立确认书的当日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 5.2 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5.2.1 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管理人负责确保委托资产的证券资金台账和股指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5.2.2 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资产。5.2.3 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5.2.4 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的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5.3 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委托人移交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5.3.1 专用证券及股指期货账户(1)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及股指期货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2)专用证券及股指期货账户仅供本合同项下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3)在委托管理期限内,专用证券及股指期货账户仅能由管理人使用,委托人不得挂失、转户、冻结、注销、转指定,专用证券及股指期货账户下持有证券及股指期货合约不得转托管,也不得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4)在专用股指期货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由管理人、期货公司、托管人共同向中金所申请办理。(5)专用证券及股指期货账户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账户相关信息书面并且电话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6)专用证券及股指期货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专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由托管人负责保管。(7)如委托人是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的工作流程同上。(8)专用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为委托人名称。(9)专用股指期货账户的名称为“浙商证券农行 ”5.3.2 证券资金台账和期货保证金账户管理人接到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后及时为委托人办理专用证券及股指期货账户。管理人在办妥专用证券及股指期货账户后的次工作日需将专用账户复印件提交给委托人,由委托人和托管人或委托人和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开立证券资金台账和期货保证金账户,开立完成后要及时告知托管人和管理人。若证转银和期转银初始密码由管理人负责设置的,应及时移交给托管人,并为托管人更改初始密码提供条件和必要的协助。证券及股指期货交易密码由管理人负责设置。证券及股指期货资金密码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由托管人负责保管。5.3.3 管理账户托管人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在托管人处为委托人开立管理账户,管理人、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并提供所需资料。5.3.4 委托资产托管账户(1)委托人授权同意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资产托管账户,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人民银行要求的开户资料。该托管账户由托管人管理使用,该账户的开户资料(原件)、预留印鉴、借记卡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由托管人保管。本合同存续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分配收益,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账户开立后一个工作日内,托管人将账户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委托人和管理人。(2)在委托管理期限内,未经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同意,或本合同未约定,委托人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取消托管账户,不得擅自划转委托资产托管账户内的资金、提取现金。委托资产托管账户的资金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划转和使用。(3)委托人授权同意托管人全权负责管理和使用本账户,并按托管人规定建立与证券资金台账和股指期货保证金账户的银证、银期转账关系,由托管人完成本账户与证券资金台账和股指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转账,交付委托资产、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合理费用,支付到期剩余委托资产及其他合规资金往来。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账户管理所需的授权文件和证明文件,并仅限于在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内使用。(4)网银的开立和使用。委托人授权同意由托管人为托管账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网银用户开户手续和全权使用中国农业银行网银办理委托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网银开户手续费、K宝成本费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5.3.5 委托资产托管账户、管理账户、证券资金台账和期货保证金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第三方存管”和银期转账模式建立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经过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对应关系。5.3.6 本委托资产如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的,在首次认购时,管理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委托人同意并授权托管人按开放式基金开户要求为其开立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为委托人名称,基金直销账户的账户类业务预留印鉴为资产托管人预留印鉴,交易类业务预留印鉴为资产管理人预留印鉴,并将基金账户信息及时告知管理人和委托人,基金账户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托管人负责保管;以后投资已开立基金账户的开放式基金时,委托人同意管理人不再需提前向其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人进行认(申)购操作。开放式基金资金交易清算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办理。如果委托人已经在基金公司开立基金账户,转交给管理人使用的,基金账户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在管理人使用期间,委托人不得挂失、转户、冻结、注销、转指定,该开放式基金公司账户下持有基金不得转托管,也不得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5.3.7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因委托资产投资管理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立,并按有关规则管理和使用。5.4 委托资产的移交5.4.1委托资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移交初始委托资产。现金类初始委托资产由托管人于委托资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现金委托资产的当日向委托人、管理人发送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证券类初始委托资产由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委托资产移交清单经核对无误后,向委托人和管理人发送委托资产到账确认书。5.4.2当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即证券类委托资产全部划转至专用证券账户内,现金类委托资产划转至托管账户或证券资金台账)和管理人收到委托资产到账确认书后,管理人须向托管人、委托人发送定向资产管理项目成立确认书。5.5 委托资产的追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在取得管理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追加的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追加的委托资产履行管理、托管职责。本定向资产管理项目委托资金的追加,以金额方式追加,以份额方式确认。追加份额=追加资金金额追加资金到账日前一个工作日委托资产单位净值每笔追加的资金单独计算业绩报酬。5.6 委托资产的提取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5.7 委托管理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委托管理期限届满后,由管理人对委托资产进行清算,托管人进行复核监督。管理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管理人公章的资产管理清算报告,托管人对该清算报告进行复核,并将加盖托管人业务章的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复核无误后,管理人将资产管理清算报告送交委托人签字确认。托管人在委托人签字确认后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委托资产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管理人业绩报酬及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划转到各方当事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管理人在委托人对资产管理清算报告签字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委托资产内的非现金资产的非交易过户手续,委托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股指期货账户;或者根据委托人要求,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管理人应确保本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专用证券、股指期货账户和证券、股指期货资金台账上的委托资产安全,不得挪用专用证券、股指期货账户和证券、股指期货资金台账上的资产,不得将专用证券、股指期货账户和证券、股指期货资金台账上的资产为任何人设立任何质押担保和可能对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其他处置。因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本项目项下存放在专用证券、股指期货账户上证券、股指期货资产和划入证券、股指期货资金台账上资金的安全性问题及由此给本项目带来的任何损失,应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托管人对此免责。第六条 投资政策及变更6.1 投资目的管理人在最大限度保证资产委托人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勤勉尽责地管理委托资产、维护资产安全、追求委托资产利益,按照本合同、产品特征等约定,实现以股票、股指期货为主的投资方式获得委托资产升值的财务目标。6.2 投资范围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变化,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适当调整投资范围。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和限制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协商修改,订立补充合同。6.3 投资比例上述投资范围内的各类产品中,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比例占总资产的比例0-3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1倍的现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0-100%。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投资比例为0-100%。6.4 投资策略6.4.1 指数期货套利策略期现套利策略关键点在于程序化交易策略、现货组合的再平衡策略和提前平仓(或移仓)策略。在目前国内股票现货实行T+1交易机制下,期现套利可以通过现货组合转换为ETFs实现当天套利交易的完成。期现套利关键在于对基差变动趋势的博弈。蝶式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主要运用统计套利技术来实现。期现套利收益主要在于资金杠杆大小和期现基差大小。6.4.2 ALPHA套利策略 ALPHA套利是指指数期权或指数期货与具有ALPHA值的证券产品之间进行反向对冲套利。为实现ALPHA套利,选择或构建证券产品是关键。兼具折价率与超额收益ALPHA的证券产品是进行ALPHA套利交易的首选。具有超额收益ALPHA的证券产品是进行ALPHA套利交易的次选。此外,Beta值波动性较小、可决系数接近于1是所选证券产品的基本前提。6.4.3 ETFs套利策略 ETFs折价交易时,当ETFs的单位价格加上套利成本之和低于ETFs的单位净值,可以在ETFs二级市场上买入ETFs,待成交确认后,在ETFs一级市场上将ETFs转换成一蓝子股票,再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抛出一篮子股票,以完成折价套利。ETFs溢价交易时,当ETFs的单位净值加上套利成本之和低于ETFs的单位价格,可以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买入一篮子股票,待成交确认后,在ETFs一级市场上用一篮子股票换成ETFs份额,再在ETFs二级市场上卖出ETFs份额,以完成溢价套利。ETFs的套利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一篮子股票的买卖和ETF份额的买卖,因此对股票及ETFs的流动性有较高的要求,可能会因此产生较高低冲击成本。6.4.4 新股申购策略新股申购主要考虑的是资金机会成本与申购收益所决定的申购机会。申购策略是先满足大盘股申购,结余资金申购小盘股,重点考虑的因素依序有发行市盈率、发行价格和发行量。本项目主要以股票、股指期货套利、投机为主,同时兼顾新股申购、债券、其他金融创新产品的投资机会。6.5 投资限制6.5.1 委托资产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委托人明确授权的除外,若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某公司股份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应于投资前两个工作日将投资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确认到达时间,要求委托人在本通知到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同意答复;委托人未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同意答复的,管理人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委托人应及时查询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专有证券账户,当两个账户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合计达5%时,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委托人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述期限期满后,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明确表示其是否愿意继续购买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未明确则视为同意继续购买。委托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有权对业务进行确认人的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委托人向托管人发送书面同意书时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书面授权文件应加盖委托人公章并经委托人本人签字。6.5.2 若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在拟投资交易日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名称、拟投资证券的名称、数量、拟投资交易日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确认到达时间,要求委托人在本通知到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委托人未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的,管理人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委托人书面回复同意此项投资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6.5.3 管理人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6.5.4 委托资产不得违反本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6.5.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它规定。 6.6 投资策略的变更经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策略进行变更,变更投资策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及时通知托管人。投资策略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第七条 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委托资产投资主办人由管理人负责指定。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投资主办人变更后,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它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第八条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8.1 交易清算授权自托管账户开立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委托人授权管理人直接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授权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办理如下资金划付:8.1.1 托管账户项下证券及股指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划拨,包括银证转账和银期转账等;8.1.2 托管账户向其他账户的资金支付等。同时委托人承诺,上述授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委托人不向托管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柜面、电话银行等)发出任何划款指令。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书面授权文件应加盖管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给托管人。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传真并电话向管理人确认,授权文件生效。管理人、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8.2 指令的内容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划款指令有效日期、大小写划款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8.3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 代表管理人用传真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委托资产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管理人应将指令相关附件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账户管理费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除此情形外,托管账户内其他资金的付款均应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划款指令划付。8.4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8.5 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8.6 管理人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托管人传真加盖印章的书面说明函并电话确认,托管人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8.7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管理人并通过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管理人收到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第九条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9.1 数据传输9.1.1 管理人T日从中金所、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收到交易数据和清算数据后,应拆分出本委托资产相关的交易数据和清算数据,并于当日发送至托管人。本委托资产的场内交易数据的传输主要采用协商确定的方式(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管理人将T日清算数据库放入指定文件夹,通过深证通方式传输。因中金所、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资产管理人及时电话通知托管人,并在收到数据后及时发送至托管人,最迟于T+1日上午9:00前将数据发送托管人。资产管理人保证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但因中金所、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除外)。如上述传输系统故障,资产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交易数据加密打包后发送至托管人指定电子邮箱。9.1.2 管理人负责于T+1日上午9:00将T日资金股份余额对账单及代销开放式基金份额汇总查询单传真给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管理人场外申购的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及时向托管人传真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开放式基金成交确认单。管理人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汇总交割单、汇总对账单等送至托管人。9.1.3 管理人、托管人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任何一方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外一方,且在另外一方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9.1.4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交易数据准确和及时,使托管人能够完成会计核算、估算、清算、监督职能。其中T日转发的场内交易数据包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中金所:会员编号_yymmdd_trade.txt、会员编号_yymmdd_delivery.txt、会员编号_yymmdd_settlementdetail.txt上交所:过户库Gh+席位号.dbf上海中登:证券变动库Zqbdjs+会员编号.MMDD、证券余额对账zqyejs+会员编号.MMDD、结算明细库jsmxjs+会员编号.MMDD深交所:深交所回报库Sjshb.dbf深圳中登:深交所股份库Sjsgf.dbf;深交所对账库Sjsdz.dbf、深交所发行库sjsfx.dbf以上数据仅限于管理人为委托人所开设的证券及股指期货交易账户所对应的数据。9.1.5 管理人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委托人告知管理人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席位号、中金所的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交易品种的费率表、佣金收取标准等。若协议期间交易席位号、交易编码变动或涉及费率变动,则管理人应在新交易席位或费率变动生效前2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托管人、委托人。9.2 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9.2.1 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1)管理人负责办理本资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及场外交易实施;托管人负责按照管理人划款指令办理本资产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2)本资产交易所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3)本合同结束前,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或托管人营业机构柜台,将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划入托管账户。9.2.2 股指期货交易资金的清算(1)管理人负责办理本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清算交割;(2)本资产股指期货投资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根据中金所的结算规则办理。(3)本合同结束前,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指令通过银期转账,将期货保证金账户余额划入托管账户。9.2.3 场内交易的对账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T日交易数据计算清算结果以及管理人提供的资金股份余额对账单进行核对,并每日与管理人提供的证券资金台账对账单进行核对。管理人、托管人双方核对每个工作日交易清算金额如果发现差异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日证券清算差异小于1.00元的,先不查差异原因, 以管理人提供的对账单为准,待查明原因后进行调账处理;(2)当日证券清算差异大于(含等于)1.00元的,托管人发现问题后即刻通知管理人,与管理人立即逐笔核对交易明细并查明差异原因,如是托管人差错,则托管人自行调整,并将结果通知管理人;如是管理人差错,则管理人将调整后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重新发送托管人。9.2.4 场外交易清算(1)管理人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托管人负责场外交易资金的收付。(2)场外交易付款:若管理人拟在T日进行场外交易、支付费用、业绩报酬,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发送证转银划款指令和场外交易划款指令连同业务申请单或其他证明文件。收到上述划款指令和文件后,托管人有权将相关资金自证券资金台账划入托管账户。上述划款完成后,托管人再根据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进行场外交易清算划款、支付费用等。场外交易划款指令的内容应该包括收款人、开户行、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对于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应对其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若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应按照划款指令的要求及时执行,不得延误。管理人应为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指令中要求最迟划拨时间小于二小时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保证资金划拨成功。9.2.5 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9.2.6 资金划拨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指令的有效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或超头寸,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给管理人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9.3 交易记录、资金、证券账目和、股指期货账目的对账对委托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股指期货账目,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对账,确保双方账账相符。9.4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约定的方式将托管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提供给管理人。9.5 证券资金台账与期货保证金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在证券资金台账与期货保证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分别发送出金和入金的划款指令,进行证券资金和期货资金之间的划转。因补足期货保证金需要从证券资金台账向期货保证金账户划入资金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执行。此过程中有可能因为划款时滞导致保证金不能及时补足,由此产生强行平仓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第十条 越权交易处理10.1 越权交易的界定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在委托投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如下行为:(1)违反本合同第六条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交易行为;(2)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10.2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10.2.1 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如果经委托人出具同意交割的书面意见,并经托管人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视同正常交易处理。如果委托人拒绝出具同意交割的书面意见或经托管人审核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则对于越权交易买进或卖出的款、券,管理人应于交割清算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反的卖出或买进冲销处理并结算损益,若发生损失的,管理人应将与越权交易而导致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等额的资金补足拨入托管账户;冲销处理后,若有盈余的,收益归委托资产所有。10.2.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管理人在委托资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T+1日上午10:00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管理人就越权交易部分未依本条规定办理,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赔偿。10.2.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资产所有。第十一条 委托资产的估值11.1 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估值日为管理人和托管人计算委托资产单位净值的日期,本项委托资产实行T日估值制度,交易日每日估值。T+1日由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净值计算。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