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登记操作规范(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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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登记操作规范(新办)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小餐饮登记(新办)。 (二)适用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已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件,从事小餐馆、小吃店、农家乐等餐饮服务活动,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的经营者。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实施权限: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小餐饮登记工作。实施主体: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七条规定,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2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3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4配备有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设施;5配备有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八条规定,食品处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门、墙壁、顶面采用防霉、防水材料,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2食品原材料专用清洗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3设置能满足食品材料贮存的货柜或货架,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定区域分开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如经营业态需要,应配备冰箱等冷藏(冻)设施;4刀具、案板分别设置生、熟专用,且标识明显;5配置与业态类别相适应的其他设备设施。 五、实施对象及范围 在江南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件,从事小餐馆、小吃店、农家乐等餐饮服务活动,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的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小餐饮登记,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4.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5.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网上提交方式 申请人可以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平台网址: 七、办结时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时间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 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咨询电话:0771-4885851、4885852十一、投诉电话 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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