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辖区港口码头船舶靠锚泊管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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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潍坊辖区港口码头船舶靠(锚)泊管理及禁(限)航标准一、目的为规范潍坊辖区港口码头船舶靠(锚)泊行为及加强辖区恶劣气象条件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海上险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制定此标准。二、标准依据依据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9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公明电(2010)64号)。三、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进出潍坊辖区海域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四、港口码头情况及靠泊相关标准依据行业标准JTJ211-99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99)相关要求,辖区港口码头船舶靠泊标准规定如下:(一)潍坊港:1、1号、2号泊位为2个3000吨级(码头结构5000吨级)散杂泊位,岸线长260米,前沿设计底高程-8.1米;2、3号、4号泊位为2个3000吨级通用泊位,岸线长260米,前沿设计底高程-7.0米;3、5号、6号、7号泊位为3个3000吨级危险品泊位,岸线长375米,前沿设计底高程-7.0米;4、G1泊位为5000吨级危险品泊位、岸线长125米,设计底高程-7.0米;5、9号泊位为5000吨级通用泊位,岸线长175米,设计底高程-7.0米;6、12号、13号、14号泊位为3个10000吨级通用泊位、岸线长510米,前沿设计底高程-9.8米。(二)羊口港:1、一号码头:前沿吃水深度为-3米,具有2个500吨级泊位(内河);2、二号码头:前沿吃水深度为-3米,具有2个500吨级泊位(内河);3、三号码头:前沿吃水深度为-3.5米,具有2个1000吨级泊位;4、四号码头、五号码头、六号码头:前沿吃水深度为-4.5米,具有3个1000吨级泊位兼顾2个3000吨级泊位;5、七号码头:前沿吃水深度为-4.5米,具有1个3000吨级泊位;6、八号码头:前沿吃水深度为-5.3米,具有1个3000吨级泊位。五、船舶锚泊1、潍坊港:现有3号锚地和危险品锚地,普通货船到港后在3号锚地抛锚,危险品船舶到港后在危险品锚地抛锚。现有两个锚地均非避风锚地,尚未明确锚地抗风等级。2、羊口港:综合考虑羊口辖区的通航环境,小清河河门不具备船舶锚泊条件。但船舶在候潮和遇有大风等恶劣气象时,在1#航标(河门)以外抛锚侯潮和在1#航标(河门)以内抛锚避风不得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同时,应把锚泊位置及时报海事部门。六、港口禁(限)航标准1、能见度不良(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初次到港船舶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措施。(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施工船、拖带船舶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其他船舶采取限航措施。(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2、大风天气(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6级(不含56级)且风向为NE或N时,禁止小型施工船舶作业。(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以上或超出船舶抗风等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3、海冰(1)潍坊港:当冰层达到10-20CM时,根据船舶大小和航道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限航措施;当冰层达到20CM以上时,对所有船舶采取禁航措施。(2羊口港:当小清河结冰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有流冰时,对进出小清河内船舶根据流冰情况采取限航措施。4、涌浪涌浪2.5米以上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5、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当遇有军事演习、事故处理等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七、相关规定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专业气象台预报数据为基础、组织询问船舶进行海上目测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估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4、当港内风力未达到禁限航标准,但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5、当港内能见度未达到禁限航标准,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两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靠离泊作业:(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2)未安装AIS或者AIS出现故障的船舶,必须经海事部门批准。八、本标准自2009年11月1日实施。二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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