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增值税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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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增值税的筹划本章内容一、纳税人纳税义务筹划二、税基的节税筹划三、纳税时间的筹划四、税收优惠的筹划五、出口退税的筹划一、纳税人纳税义务筹划(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选择1、 两者征税上的差别2、两类人的划分标准3、两类人身份选择的空间(1)会计核算健全的、年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企业; (2)超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3)企业合并成为一般纳税人。(4)改变货款结算方式,推迟收入实现,保留小规模身份。【例】范老板经营着一家小型生产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第三季度结算时,预计年底销售收入超过80万元。 为了暂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增加税负,范先生对采取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30万元,调整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把年度销售收入降为50万元,因而该企业没有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年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申报纳税。4、两类人的选择方法税负平衡点法(1)不含税销售额情况下的平衡点假定理论增值率为V,实际增值率为V,销售货物的不含税价款为S,购进货物不含税价款为P,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T2,则:增值率(V)=(SP)S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ST1PT1=SVT1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ST2两者税额相等时:SVT1 =ST2增值率(V)=T2/T1当V=V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当VV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当VV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2)含税销售额情况下的平衡点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S(1+T1)T1P(1+T1)T1 =(SP)(1+T1)T1 =VS(1+T1)T1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S(1+T2)T2令两式相等: VS(1+T1)T1 =S(1+T2)T2则:V=(1+T1)T2(1+T2)T1两类纳税人税负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5、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应注意的问题第一,并非所有纳税人都可以选择纳税身份;第二,比较纳税人身份转化后的税负大小;第三,考虑纳税人身份转化过程中的相关成本和利润变化情况;第四,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例:甲饲料销售企业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50 万元(不含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从生产饲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饲料20 万元(不含增值税)。甲企业应如何选择纳税身份?方案一: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5031.5(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7%+3%)0.15(万元)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50(1+3%)20(1+13%)1.50.15 5020(1+13%)0.1525%20.45(万元)。方案二: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5013%2013%3.9(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9(7%+3%)0.39(万元)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50(1+13%)20(1+13%)3.90.39(50200.39)25%22.21(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获现金净流量1.76万元(22.2120.45)。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二)小规模人向一般人转变过程中剩余存货的筹划 筹划方法:1.在成为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前一日办理退货手续。 (1)与销货方签订购货退回协议。 (2)作进货退回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存货(进货退回)公司2.在成为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第一日后办理购货手续(1)与销货方重新签订购货协议(落款时间应在购货退回协议之落款时间之后)。(2)自销货方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3)作进货账务处理: 借: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公司 上述操作需要注意的是,该筹划方法实施的一个前提就是与销货方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可以取得销货方的合作。(三)企业分立改变纳税义务 1、企业分立的税收动因一些特定产品和特定的纳税人是免税的,或者适用税率较低,从而获取税收利益。 2、增值税中企业分立的主要节税空间 (1)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另设原材料生产企业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购进单位可抵扣13%的进项税额 (2)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另设安装(运输)公司安装(运输)公司缴营业税【例】英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棉花收购加工、纺纱、织布于一体的股份制企业。该公司内部设有农场和纺纱织布分厂,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纺纱织布分厂的原料棉花主要由农场提供,不足部分向当地供销社采购,原料棉花在纺纱织布分厂被加工成坯布用于销售。2011年该公司自产棉花的市场销售价为600万元,外购棉花金额为45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5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5万元。实现坯布销售2100万元。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7%。 1.筹划前,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 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17%357(万元);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8.545103.5(万元); 应交纳增值税357103.5253.5(万元); 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3.510%25.35(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25.35/210012.07%。 2.筹划思路。将农场和纺纱织布厂分别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分设开来,成为两个独立法人。分设后,农场生产出的棉花以市场价直接销售给纺纱织布厂;纺纱织布厂再将棉花加工成坯布销售。3.筹划后,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 (1)当年实现棉花销售600万元,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棉花符合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增值税税负为零。 (2)纺纱织布厂购进农场的棉花作为农产品购进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3%的进项税额,假如其他辅助材料都是在生产坯布过程中发生的,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 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17%357(万元);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60013%58.545181.5(万元); 应交纳增值税=357181.5175.5(万元); 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75.510%17.55(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175.521008.36%。 从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看,经过筹划以后,企业少缴增值税253.5175.5=78万元,少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8万元,企业在流转环节实际少缴税费合计85.8万元。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率比筹划前下降了3.71个百分点。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加工并销售大米。2009年,为节省运输成本,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当年公司销售额为5 0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大米的过程中,收取运输费用为500万元。而该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5万元,其中运输车辆物耗可抵扣税金为30万元。该企业对应纳税金的计算方法为: (5 000+5001.13) 13455=252.5(万元) 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筹划分析: 该企业若成立专业的运输公司,并独立核算,则 企业应纳增值税=5 00013(45530+5007)=190(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5003=15(万元) 共计缴纳税金为: 190+15=205(万元)筹划结果 以上方案共缴纳税金205万元,比企业不成立运输公司的情况下少缴税金475万元。运输车量是否独立,可利用税负平衡点法论证。设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购进金额为P,增值税率为T1;运输营业额为M,运输涉及可抵扣物耗额为N,运输营业税率为3%。运输公司不独立,合并应纳增值税:S( M (1T1) T1 P T1 N T1(1)运输公司独立,合并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S T1 P T1 7%M3%M(2)令(1)、(2)两者相等,解得:M/N=(1T1)T1/(1.04T10.04)(四)合理选择经营方式,改变纳税身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 【例】华海公司系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其经营业务范围涉及有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2011年1月份,公司按照客户甲公司所要求的条件购入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1400万元,增值税额238万元,支付境内运输、安装调试费4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30万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价款为2400万元,租期8年,甲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300万元,租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就归甲公司,转让价款20万元。(残值) 方案二:双方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仍为8年,租期满,华海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甲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55万元,租金总额2040万元。收回设备变现值380万元。 方案1所有权转让方式 在方案一中,由于租赁期满后,华海公司将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甲公司,按规定华海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应纳增值税=2420(117%)17 238=113.62(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3.62(7+3)=11.36(万元)征收增值税是一种货物购销需征收印花税。应纳印花税=24200.3=0.726万元收益=2420(117%)1400403011.36-0.726=586.29(万元)注: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方案2:由于租赁期满,华海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甲公司,按规定华海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按服务业中租赁业务项目征税。应纳营业税额=20405%=102(万元)印花税=20401=2.04 (万元)(租赁合同1税率)销售旧货应纳增值税=380(1+4%)4%50%=7.31(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2+7.31 (7+3)=10.93(万元)收益=(2040380(1400+238)4030102 2.047.31 10.93)=589.72(万元)(五)合理选择混合与兼营销售行为改变纳税义务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且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紧密联系,有从属关系。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也涉及非应税劳务,但不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且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无紧密联系,无从属关系。 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筹划方法:1.混合是否转为兼营,纳税义务不同。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必须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的适用税种纳税,如果纳税人分立成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别从事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可以分别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缴纳税款。2.混合销售业务结构上谁为主,纳税义务不同。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劳务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若年营业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则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合适的条件下,也可以调控货物销售额或营业税劳务在总销售额中的比重,将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互相转化,从而使全部销售收入适用于更合适的税种和税率。例: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中央空调销售安装业务,2011年9月对外销售空调收入1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由于其属于从事货物销售为主的企业,其发生的空调销售安装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1+17%)17%100=45.30万元,税负为4.53%。该公司把销售和安装业务分离,另成立一公司专门对A公司的空调销售提供配套安装服务。同样条件下,安装费单独计价为200万元,空调销售价款800万元,则此时A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800/(1+17%)17%100=16.24万元,安装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合计税金22.24万元,税负为2.22%。混合销售的分离可以改变实际税负。(六) 转变往来方式改变纳税义务1、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直接购进改为委托代购 直接购进进项税得不到抵扣委托代购方式不同:2.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直接购进改为租赁场地一般人向 小规模人购进,不能抵扣租赁场地给小规模人,小规模人直销,一般人统一管理,收取场地租金,缴纳营业税。一般适用于流通企业。二、 税基的节税筹划基本思路:分解销售额,增加购进抵扣(一) 一般销售方式销售额筹划(二) 1、兼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项目和免税项目销售额应该分开核算,否则税率从高和不予免税【例】某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机电产品销售额200万元,农机产品销售额50万元,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销售额均不含税。机电产品税率17%,农机产品税率13%。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 20050 )17%20=22.5万元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 20017%50 13% 20=20.5万元2、兼营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应分开核算,否则可能被国税和地税高估销售额,带来风险。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3.适度低价销售(1) 适度低价的前提(2) 对外销售:一般限于交易双方相互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同时为购货方和供货方(劳务提供方),且彼此都按适度低价为对方供货或提供劳务。这样,购销双方都可同时收益,容易达成适度低价销售的协议。对内销售: 将自产产品销售给本企业员工;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筹划的方法 由于税务机关有权对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售价进行调整,所以利用降价进行筹划时,“适度”是关键,既要实现降价销售的目的,又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 在对内和对外的销售中,应充分利用税务机关认同的正常价格幅度,在幅度内选择价格的下限来进行定价,降低售价。 在对内(本企业内)的销售中,应充分利用残次品低价的不确定性降低售价。由于残次品的价格的客观标准难确定,可以合理利用残次品的名义来降低对内销售价款。4、 正确处理包装物5、 税法规定: 包装物作价连同应税货物一并销售,无论如何核算,包装物价值均并入销售额计税;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或作价随同销售,又另收押金的,凡逾期(1年)不再退还的押金均并入销售额计税; 黄酒、啤酒以外的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计税。筹划思路:(1)变“包装物作价出售”为“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2)变收取“包装物租金”为“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3)采用适当调整产品与包装物押金价格分配比例的方式 例:某焰火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销售焰火50000件,每件价值200元,另外包装物的价值为每件20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格。那么该企业应该进行怎样的销售处理才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鞭炮、焰火的消费税税率为15%) 方案一:采取包装物作价出售的方式企业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2005000017%+205000017%=1870000(元) 企业当期缴纳的消费税额=2005000015%+205000015%=1650000(元) 方案二:采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1.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收回。企业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2005000017%=1700000(元)企业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额=2005000015%=1500000(元)较之方案一,该企业可节约增值税支出170000元,可节约消费税支出150000元。 2.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未收回。那么企业在1年后应:补交增值税税额205000017%=170000(元)补交消费税税额205000015%=150000(元) 较之方案一,同时将170000元的增值税和150000元的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延缓了1年,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从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主要产品出售,而是应该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而且不论押金是否按期收回,都能够达到节税的目的。例:某企业2009年10月销售产品10000件,每件价值500元(不含税价),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为每件117元。如果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可以收回,那么该企业应该进行怎样的销售处理才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方案一:采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那么企业当期应交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000050017%+10000117(1+17%)17%=1020000(元)。 方案二:采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那么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50017%=850000(元)。较之方案一,节约增值税支出=1020000850000=170000元。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不采用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这样才能够达到节税的目的。 5、正确处理代收代垫费用,避免虚增收入税法规定:(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作为价外费用: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 代收时注意不要计入收入,单独记账,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二)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筹划1.以物易物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交换,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总体上会给双方带来减少现金流出的好处。 (1)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2)筹划方法若易入货物均为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就应尽量使易入额与易出额相等,并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一般不会新增应纳增值税额。若易入货物为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时,会新增易出货物所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则双方可按相同比率在合理范围内下浮价格,以便双方、尤其是易入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方少纳税。 2.折扣销售 税法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发票上并分别注明的,折扣额可扣除,否则不可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折扣率是由一定期间(如一年)累计销售额决定的,开具发票时并不能预知其销货量,因此折扣额并不容易确定。如果在平常的各批次的销售中,若经销商没有实现预期的销售额,供货商就给予过大的折扣则会出现损失。那么该如何确定折扣率才能保障供销双方的利益呢? 筹划方法: 依据预测总销量决定平常各批次销售所适用折扣率,预测的总销量参照上年总销量本年各因素对销量的影响。 若实际总销量预测总销量,则意味着销货方少给了折扣多收了款项,那么销货方可以采用销售折让的方式退还对经销商多收的款项,对供货方来说销售折让仍能冲减应纳的销项税额。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61279号例:某啤酒厂销售每瓶啤酒标准价为5元,折扣额见表: 某经销商在2009年实现销售45万瓶,预计销售55万瓶,预收保证金5万元。2010年实现销售40万瓶,预计销售28万瓶,预收保证金5万元。试分析啤酒厂对该经销商2009年、2010年的销售该如何作出涉税处理? 2009年:实际总销量45万瓶预测总销量28万瓶,啤酒厂少给了折扣多收了款项,因此啤酒厂多收取了4.9404.740=8(万元),就可采取以销售折让的方式少收取经销商8万元,折让的8万元仍能冲抵销项税额。销售折扣与折扣销售选择:例:某公司和一个信誉很好的客户签订了10 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付款期限是30 天,付款条件是320,现在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按照常规处理,在发票上注明付款条件;方案二,企业主动压低价格,将合同金额定为9.7 万元,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超过20 天付款加收3510元滞纳金。在方案一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10 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17000元。在方案二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上面所谈到的折扣额和销售额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使得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即9700017%16490(元)。逾期付款,滞纳金补税= (3510 1.17)17%=510元3.返利销售 是指企业为促销,对销售其产品超过一定额度的经销商以现金或实物形式返还一定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和2004年先后发布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例】A超市是一般纳税人,5月份以进价销售B企业提供的商品1 000件,每件售价100元。该批商品本月全部售出。方案一:A、B双方规定,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规定, A超市属于平销返利购进,返利应冲减进项税。结合会计和税法的规定,A超市获得返利的会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 8 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453 贷:主营业务成本 8 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453从上述会计处理可见,A超市平销返利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将转出的进项税抵消了,应交的增值税为0;平销返利冲减了主营业务成本8 547元,即增加利润8 547元,因返利应交的所得税为2 136.75(8 54725%)元;流转税与所得税合计为2 136.75元。方案二:A超市销售B企业商品,收取的是10 000元固定服务收入,该服务收入与销售B企业商品数量或金额无必然联系。根据规定,A超市不属于平销返利购进,不冲减进项税,应计算缴纳营业税。A的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10 000贷:其他业务收入 10 000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10 0005%)方案二中,A超市因返利应交营业税500元,应交所得税 2 375(10 000-500)25%元,两税合计2 875元,比方案一高出738.25(2 875-2 136.75)元。可见,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税务成本要高。方案三: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规定,方案三也属于平销返利。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 1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 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453方案三平销返利应交增值税1 453元,应交所得税2 136.75元,两税合计3 589.75元。方案三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其比方案一多交1 453(3 589.75-2 136.75)元税。方案三比方案二的税务成本高出714.75(3 589.75-2 875)元,可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平销返利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税务成本要高。【例】商业企业C为一般纳税人。7月份,C企业以平销返利形式销售D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商品20万元,返利总额为20 000元,产品当月全部售出。以下分三种情况进行筹划。方案一:若C企业按销售额的10%取得20 000元的现金返利。该方案属于平销返利。C企业返利的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20 000贷:主营业务成本 17 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2 906方案一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2 906元,所得税为4 273.5(20 000-2 906)25%元,两税合计7 179.5元。方案二:供应方D以20 000元的食品作为给C企业的返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例中方案一的分析方法,该方案下企业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0,应交的所得税为4 273.5(20 000/(1+17%)25%元。两税合计4 273.5元。方案二比方案一降低了2 096(7 179.5-4273.5)元税务成本。 方案三:供应方D以20 000元的食品作为给C企业的返利,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方案下企业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2 906 20 000/(1+17%)17%元,应交的所得税为4 273.5 (20 000-2 906)25%元,两税合计为7 179.5元,应交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和与方案一相同。以上三个方案相比较, 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行为税务成本最低,是最佳的筹划方式。方案一和方案三本期应交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相同。但是,方案三中取得的实物返利在以后的流转中记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从而降低以后期间的税收负担。 一般情况下,在购货方收取的返还费用相同的情况下,以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税负要低。因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了应交的流转税;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负要高,因为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高。所以商业企业首先争取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以降低税负;若不能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则采取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二)购进抵扣筹划1、进货对象的选择(1)一般纳税人进货对象的选择应考虑供货方(一般人或小规模人)的价格因素及对增值税的影响。选择方法: 假定一般纳税人身份的销售方的含税销售额为S,其从一般纳税人的供货方购进的含税购进额为P,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1。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的比率为R,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T2,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则: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后销售的税后现金流量为:SPS (1T1)T1P(1T1)T1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后销售的税后现金流量为:SPRS(1T1)T1PR(1T2)T2 在两者税后现金流量相等情况下:R=(1T2)/(1T1)100%若实际含税价格比R,应选择从小规模人购进;若实际含税价格比 R,应选择从一般人购进;若实际含税价格比=R,从税收上而言两者均可,但是应该考虑到时间价值。从一般纳税人购入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占用的资金较多,在下个月的缴税实际缴纳的税款较少,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时支付的进项税额较少,在下个月的缴税实际缴纳的税款较多,虽然总的现金流出量不变,但是后者显然可以获得更多货币的时间价值。假设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不愿或不能委托主管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具一般普通发票,则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含税价格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含税价格比为:R=1/(1 T1)100%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以及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的R比率计算如表所示。不同纳税人含税价格比例 (2)小规模纳税人对购进价格的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的时候,含税价款中的增值税额对其意味着单纯的现金流出,因为不能在其销项税额中得到扣除。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对含税购价敏感,但对于不含税购价不敏感。小规模纳税人愿意从小规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与愿意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的比率R为1,也就是两者相等。2、索票时间的选择税法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成文日期:2011-9-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筹划方法: (1)推迟索取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当期和未来一段时期销售规模不大、而购进又较大的企业,就可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点推迟到有足够销售规模及销项税额时,然后再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和抵扣,这样就可以充分利用进项抵扣减轻税负。 (2)提前索取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企业在当期和近期销售规模较大而购进又较小时,可以将可能在未来某时点才可取得的专用发票提前到现在时点取得,则可进行较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减轻当期和近期的增值税负担。如在分期付款购进货物时,就可要求在支付每笔款项时即取得专用发票,而不是待到付清最后一笔款项时才取得整个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正常损耗”的处理 税法中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税法中对“正常损耗”的规定是:正常损耗的货物可以计入相关产品成本;正常损耗的货物所对应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不用进项转出。但是,税法和税务机关对各具体行业、产品的正常损耗率都无法准确界定,由此也给纳税人提供了进行避税筹划的空间。 注意:准确把握好损耗的度,否则就不是合法或非违法筹划,而是偷税。4、农产品收购(1)适当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例如,某县供销合作社向农民收购黄花、木耳120000元,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 12000013=15600(元) 如果企业平时对农民进行一些相关技术培训和指导,则可以合理抬高收购价格。如收购价可以定为180000元,另外企业再向农民收取农业技术培训指导费60000元。农业技术培训指导费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按照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可以减免营业税。则此时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变为: 18000013=23400(元) 这样筹划后,企业可以减轻增值税负担7600元。(2)收购与加工结合例:某饮品有限公司是专门生产菊花饮品的涉农工业企业,假设2009年公司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鲜菊花支付12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收回后对菊花进行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耗用人工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19万元、电费等支出5.88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万元,生产菊花饮品耗用电费、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菊花饮品取得收入200万元。其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2013%+107%+1+3.4=20.7(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3420.7=13.3(万元)(4)增值税负担率13.3/200=6.65%。 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饼 2009年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饼支付144.88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生产菊花饮品耗用电费、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菊花饮品取得收入200万元。其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4.8813%+107%+3.4=22.93(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3422.93=11.07(万元) (4)增值税负担率11.07/200=5.53%。 通过上述两个方案的比较,直接收购菊花比收购菊花饼生产的菊花饮品的增值税负担率要高,其原因是当工序进入到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的生产流程时所耗用的人工费等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费用相等,但税负增加1.12个百分点。三、纳税时间的筹划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1.收入确认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关系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 税法中按照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其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实质上就是不同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所以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的规定就是规定了企业何时确认销售收入,只要确认了收入,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因此,收入确认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一致性,即收入确认时点就是纳税义务产生时点。 2在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下,收入确认时点与各经济行为发生时点的关系(1)开具提货单的时点不一定是收入确认时点。如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2)提取货物的时点不一定是收入确认时点。如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3)未收到货款的时点不一定不是收入确认时点。如在托收承付销售货物,以办妥托收手续为收入确认时点,而办妥托收手续当天并未收到货款。(4)收到款项的时点不一定是收入确认时点。如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点。 (5)未开具发票的时点不一定不是收入确认时点。如在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点,不论是否收到款项,而在分期应当收款的各时点可能并未开具发票。(6)开具发票的时点一定是收入确认时点。不论在何种销售结算方式下,只要开具了发票,该时点就是收入确认时点,而不论该时点有无交易发生。3.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 企业进行收入确认时点筹划的最高目标是尽可能使现金流入的时点早于收入确认的时点,保证应该缴纳税款时有足够的现金上缴;最基本目标是使现金流入的时点与收入确认的时点一致,以保证有足够的现金缴纳税款。具体筹划方法:(1)避免在没有发生经济业务的时候就开具发票,或者超过经济业务额度开具发票。(2)避免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销售,如采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因为这类方式往往纳税义务产生在先,收取款项时点在后。(3)当无法确信收到款项的时点和额度时,最好选择委托代销的结算方式销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才确认收入;当可以确信收到款项的时点和额度时,选择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销售,可以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缓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4)争取按预收账款的方式或现款现货的方式进行销售。(二)纳税期限的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完成一次纳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进行税款划缴。但是税法中只规定了一个时间范围,纳税人仍可以在规定的申报期限的最迟时点进行纳税申报,争取一个较迟的缴款期限;必要时还可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以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四、利用优惠政策的筹划(1)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3)涉农增值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自2008年7月1日起: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例:某个体工商户李某从事玉米生意,其收购、销售的玉米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去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 万元,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李某成立农村合作社,具备农民合作社的规模经营条件,吸收了本地足够的农业生产者,则对外收购的比重就会降低,同样,其对外销售的免税产品比重就会提高,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能性就会越大。李某成立合作社后,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玉米1000 万元,应纳增值税为零。例:某农机公司经营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每年销售额为1000 万元,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按10%毛利计算其获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3.54 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000(113%)13%103.5411.50(万元)。如果以合作社的名义对本社成员进行销售,可以减少税金支出11.50 万元。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注释所列的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农业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农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 饲料产品税收政策单一大宗饲料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促进农业节水灌溉的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4)改组改制税收政策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2011年3月日作废)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 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4号(5)文化企业税收政策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010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7)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 A、经人行和商务部批准的单位征收营业税 B、未经人行和商务部批准的单位 租赁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租赁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 (8)黄金税收政策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免税权是否放弃? 注意:放弃免税权只适用一些特定纳税人,这些特定的纳税人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纳税人是货物或劳务接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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