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102469704 上传时间:2022-06-07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2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盐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盐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盐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市实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性文件。在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指标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技术规定和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要点,原则上不得突破。1.3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围。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盐马路、路、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围旧区以外的其它围。城市规划区围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乡镇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围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2.2.6.1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2.2.6.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2002版GB50180-93的规定。2.2.6.3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1%的标准建设物管和社区用房,其中0.4%为物管用房、0.3%为社区管理服务用房、0.3%为社区活动用房。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新出让居住小区建筑基地面积不宜小于50000平方米。城市旧区围建筑基地面积65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不宜单独出让,应安排公共绿地或者配套公共设施用地。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2.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3城市规划区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3.4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4的规定。表2.3.4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2.3.4.1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如有变动,应先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变动。2.3.4.2严格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的规划管理,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2.3.4.3土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调整指标的意见后报市规委会批准。2.3.5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围进行扩建、加层。2.3.6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建设基地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设基地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住宅用地低层35400.81.0多层24251.41.5中高层20221.82.0高层18202.53.0公共设施用地办公建筑多层35402.02.5高层30354.04.5商业建筑多层45502.73.0高层40455.05.5工业建筑低层45500.6-1.00.6-1.2多层40450.8-2.00.8-2.5注:1、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2、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3、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总面积。表2.3.6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允许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21.52 -42.04 -62.563.0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四。2.3.6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围。2.3.6.1 通道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6.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第三章建筑管理3.1建筑间距3.1.1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细则。3.1.2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3.1.3城市规划区围正南北向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为1.45。旧区改建中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住宅自身的日照间距系数酌情降低,但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不应低于1.36。高层建筑与北侧新建高、多、低层住宅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与北侧相邻地块现状住宅建筑之间应执行日照系数标准。3.1.3.1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L1L2L=建筑间距L1=日照间距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3.1.3.2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1=iHL1=日照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的计算高度3.1.3.3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15156060折减值1.0L10.9L10.95L1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3.1.4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3.1.5低、多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1.5.1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1.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5.2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3.1.5.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1.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3.1.5.3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3.1.6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1.6.1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3.1.6.2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3.1.7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3.1.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8的规定。表3.1.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建筑类别高层多层、中高层低层高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302513181513181513多层、中高层30201312108126低层302013121086注: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3.1.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3.1.9.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3.1.9.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9.2规定。表3.1.9.2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控制间距建筑类别高层住宅建筑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非住宅建筑24201315139121313多层、中高层非住宅建筑181391296106低层非住宅建筑9999669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3.1.9.3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沿街非住宅建筑可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毗邻建造。3.1.10非住宅建筑的间距:3.1.10.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10.1的规定。表3.1.10.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米控制间距建筑类别高层多层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18151313139999多层131391296666低层999666666注:1、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3.1.11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3.1.1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间距系数增加0.2计算。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间距系数增加0.15计算。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3.2建筑物退让3.2.1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统一规划,分期分片实施的,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3.2.2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三:3.2.2.1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遮挡建筑,其主、次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当沿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被遮挡的建筑为已知非住宅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2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非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3各类建筑的次要朝向不涉及遮挡关系,其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8、表3.1.9.2或表3.1.10.1规定山墙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4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3.2.2.5 3.1.12条所列建筑物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控制。3.2.2.6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3.2.2.7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所有者的同意。3.2.2.8建筑间距围有公共道路的,公共道路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3.2.2.9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小于3米。3.2.3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3.2.3.1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为:建筑物退让40米以上道路为15米,退让30-40米道路为10米;退让30米以下道路为8米;高层建筑主朝向沿城市主干道布置时,应加大退让尺度,应不小于规划建筑物高度的0.5倍。其中50米以上高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尺度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要点中规定,但不少于25米。3.2.3.2为有利于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同一城市路段同侧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有机组合。3.2.3.3 规划建筑物后退世纪大道、西环路、南环路、北环路、东环路、迎宾大道道路红线不少于32米,后退公路、开放大道新洋港以北至宁靖盐高速公路段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3.2.3.4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突出点边线计算。3.2.3.5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围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3.2.3.6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20米。3.2.3.7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2.3.1条规定数值。两条30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原则上应设置广场,建筑物后退道路视距三角形红线不少于建筑退让两条道路红线尺度的最小值。3.2.3.8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3.2.3.9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3.2.2.9条确定。3.2.4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3.2.4规定的距离控制。表3.2.4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米铁路等级建筑物后退距离米铁路干线20铁路支线153.2.5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则,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通榆河两侧应控制不小于200-500米的绿化带;新洋港、串场河、皮岔河、大马沟、蟒蛇河等两侧应控制不小于50米的绿化带,其他河道应控制在10-30米绿化带。建筑物的后退距离可适当调整,通过编制该河段的详细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3.3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3.3.1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文物保护、建筑间距、风景旅游区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3.3.2商业中心区、历史街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定确定或根据景观要求制定规定。3.3.3城市空间应有连续性、功能性、秩序性、流动性、意义性和节奏性,形成良好的城市高度空间序列。3.3.4应编制城市建筑物高度控制规划,通过城市历史风貌、视廊、天际线、高层建筑布点、市政交通压力等分析,划分鼓励建设高层区、多层小高层区、高层控制区、高层严格控制区。3.4 建筑基地的绿地3.4.1各类新建建筑基地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3.4.1.1 居住区绿地率,新区新建小区不小于40%;旧区新建小区不小于35%。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3.4.1.2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3.4.1.3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3.4.1.4园林式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3.4.1.5高速公路两侧应控制不小于100米绿带,道口处不小于300米绿带。世纪大道、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北环路、迎宾大道两侧应控制宽度为30米的防护绿带,形成绿色通廊。工业组团外围必须设置绿化隔离带,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留。沿街建筑应加强垂直绿化,以形成优美的城市绿化景观。3.4.1.6临街建设围墙的,道路红线外侧必须结合围墙设置不小于4米宽的绿化隔离带。3.4.1.7 经过核准,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调整的,不得降低绿地率。3.4.2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3.4.2.1 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3.4.2.2 居住小区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围之外。公共绿地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3.4.2.3在满足以上条款的前提下,新建住宅区公共绿地占总用地的比例,组团不低于5%,小区不低于8%,居住区不低于10%。3.4.3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3.4.3.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3.4.3.2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4.3.3 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3.4.3.4 红线宽度在24-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3.4.4居住区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围的已有河流、树木和绿地。3.4.5报审小区建筑单体发证前应同时报送绿化设计方案,并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意见。3.5建筑基地出入口3.5.1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3.5.2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3.5.3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3.6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3.6.1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3.6.1。表3.6.1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类别小汽车自行车一类居住区2辆/户1辆/户二类居住区高档住区1.5辆/户,一般住区1.0辆/户其中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政策性住房为0.5辆/户2辆/户3.6.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3.6.2。表3.6.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建筑类别小汽车自行车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办公50300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50750文化、娱乐、餐饮60500医院303003.6.3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3.6.1、表3.6.2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3.6.4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3.7城市道路3.7.1快速路规划3.7.1.1快速路应与其他车道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3.7.1.2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3.7.1.3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3.7.1.4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3.7.2主干道规划3.7.2.1主干道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3.7.2.2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3.7.3次干道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3.7.4支路规划3.7.4.1 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置用地等部道路相连接;3.7.4.2支路可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连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3.7.4.3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要求;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4.1给水4.1.1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4.1.2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网统一供水。4.1.3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限,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中图示。4.1.4在取水口上、下游100米围建立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下游1000米、陆域200米围建立二级保护区,按国家和省有关水源保护区要求加以严格保护。4.1.5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围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的必须拆除。4.1.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1.7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4.1.7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1.7采用。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表4.1.7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建设规模万m3/d地表水水厂m2d/m3地下水水厂m2d/m3加压泵站m2d/m35-100.70-0.500.40-0.300.25-0.2010-300.50-0.300.30-0.200.20-0.1030-500.30-0.100.20-0.080.10-0.03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常规处理工艺,厂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染处理设施时,可相应增加用地。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消毒工艺,厂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相应调整用地指标。4、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相应增加用地。5.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4.2排水4.2.1城市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制:新建排水系统全部按分流制建设,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将原有截流制逐步改造成分流制。原规定为: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4.2.2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应与居住区或公共建筑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2.2采用。表4.2.2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m2d/m3建设规模万m3/d用地指标一级处理二级处理不含污泥消化含污泥消化20以上0.3-0.50.5-0.80.6-1.010-200.4-0.60.6-0.90.8-1.25-100.5-0.80.8-1.21.0-2.52-50.6-1.01.0-1.52.5-4.01-20.6-1.41.0-2.04.0-6.04.2.3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2.3采用。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表4.2.3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建设规模l/s用地指标m2;s/l建设规模l/s用地指标m2;s/l20000以上0.4-0.62000以上1.5-3.010000-200000.5-0.71000-20002.0-4.05000-100000.6-0.8600-10002.5-5.01000-50000.8-1.1300-6003.0-6.0100-3004.0-7.0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2.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4.3城市燃气4.3.1城市燃气分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三类。应根据国家能源政策、燃气资源条件与燃气的技术特性,结合城市燃气工程现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近远期发展燃气气源种类。4.3.2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应位于城市的下风向并留出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地带,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等条件;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防火的有关规定。4.3.3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报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4.3.4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标高。4.3.5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中、低压调压站服务半径500-1000米。应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但尽量避开闹市区。调压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4.3.5规定。4.3.6居住小区宜采用楼幢调压,调压箱柜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规定。4.3.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7的规定。表4.3.5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建筑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建、构筑物外墙重要公共建筑外墙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红线电力变配电柜地上单独建筑高压A18.030.025.05.06.0高压B13.025.020.04.06.0次高压A9.07.018.014.015.012.03.02.04.0次高压B6.04.012.08.010.08.03.02.04.0中压A、B6.04.012.08.010.08.02.01.04.0地下单独建筑中压A、B3.06.06.03.0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Mpa:高压A2.52、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3、括号中数据为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4.3.8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选在供应区域的中心附近,靠近道路,供应半径1000米,供应围5000-10000户。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8的规定。4.4公共交通4.4.1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4.4.2公交首末站4.4.2.1首末站的位置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首末站在建站时必须保证在站按最大铰接车辆的回转轨迹划定足够的回车道,道宽应不小于7m,在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利用就近街道回车。首末站周围宜安排绿化用地,其面积宜不小于该站总用地的15%。表4.3.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序号总容积m35051-200201-500501-10001001-25002501-50005000单罐容积m320501002004001000防火间距m名称1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6070901201501802002工业区最外侧建筑物外墙506070901201501803铁路中心线国家线607080100企业专用线253035404公路路肩高速、级202530、级1520255架空电力线中心线1.5倍杆高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m6、级通信线中心线3040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2、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3、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4、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执行。表4.3.8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总存瓶容积m31010民用建筑1015重要公共建筑2025主要道路路肩1010次要道路路肩55注:1、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容积的乘积计算。2、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执行。4.4.2.2首末站的用地: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平方米计算回车道、候车廊另行计算。若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者用地不够方正、地形高低不平等利用率不高时,用地宜乘1.5的系数。4.4.3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4.4.3.1平均站距宜在500-800米,市中心区宜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区宜用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4.4.3.2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在道路平面错开,错开距离为车辆前进方向迎面30米。在路段上,应尽量减少同向换乘距离,且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应采用港湾式中途站,其他道路的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采用港湾式中途站。4.4.3.3在交叉口附近设中途站,应距交叉口边线50米以外。4.4.4出租汽车营业站设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规划用地宜按150-300平方米控制。4.4.5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4.4.5.1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停车场用地,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在旧城区、城市主要交通枢纽附近,新建居住区或卫星城,应预留包括停车在的公交用地。4.4.5.2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150平方米计算。在用地特别紧的大城市,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用地可按每辆标准车用地不小于200平方米综合计算。4.4.6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修理厂:4.4.6.1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交停车场相结合。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按表4.4.6.1采用。表4.4.6.1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保养场规模辆每辆车用地面积m2单节公共汽车和电车铰链式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小汽车5022028044100210270422002002604030019025038400180230364.4.6.2修理厂的规划用地宜按250平方米/标准车,乘以年修理车辆数。4.5电力、电信、邮政4.5.1火力发电厂宜在三类工业用地选址,应满足环保要求,地质条件好,水源充足、燃料供应便利,有煤灰场地,有高压架空线出线条件,且有发展余地。热电厂供气半径一般不超过4000米。4.5.2城市变电所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和协调,如: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飞机场、领航台、国家重点风景旅游区等,必要时,应取得有关协议或书面文件;宜避开易燃、易爆区和大气严重污秽区及严重盐雾区;应满足防洪标准要求:220-50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1%的高水位;35-11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2%的高水位;应满足抗震要求:35-500kV变电所抗震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20-500kV变电所设计规程和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中的有关规定;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原规定为: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与有关设施如军事、通讯、机场等应根据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4.5.335-110KV变电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围应按户式设计。城市中心区域110KV变电所在技术经济方案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做成地下式。4.5.3.1配电所在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等区域应采用户结构并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4.5.3.2高层建筑供电优先考虑在建筑底层或地下层设配电所或开闭所。4.5.3.3当城市用地紧,选址困难或用电容量小而分散的建筑群宜采用箱体移动式配电所。4.5.3.4居住小区每个配电所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每1.2-2.0万户设一座开闭所,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用地面积500平方米。路灯配电室可与供电配电所合并设在其他建筑,建筑面积20-40平方米。4.5.4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繁华街道、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及新建居住区应采用地下电缆。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表7.5.5线路电压等级高压线走廊宽度线路电压等级高压线走廊宽度50060-7566、11015-2533035-453512-2022030-404.5.5邮、电分局应设置于交通便利、运输易于进出的地段。在闹市区、居住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企业、大专院校以及车站、机场、港口等地方应设邮、电分局或服务点。4.5.6市分局用地按城市规划预留。长途通信中心宜在城市中心区外选址,要控制其周围的建筑高度,保证微波传输质量。4.6环境卫生4.6.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4.6.2下列围应设置公共厕所: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商业区、浏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车站、码头、展览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居住区;商服、文化、娱乐、体育、交通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性建筑部。设置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4.6.2.1公共厕所的间距或服务围: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500-800米;未改造的老居住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住区服务半径250-400米。4.6.2.2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指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未改造区为30-60平方米/座;商业金融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为50-120平方米/座。4.6.2.3公共厕所与民用建筑开窗一侧间距不小于5米,无窗一侧不小于3米。独立式公共厕所上面不得搭建住宅。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4.6.3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又要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4.6.3.1生活垃圾转运站采用封闭式、便于机械操作的站舍。应按服务围和最终处置方式决定规模,尽量做到一次转运。4.6.3.2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和标准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400-1000米;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000-4000米。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见表4.6.3.2。表4.6.3.2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转运量t/d用地面积m²与相邻建筑间距m绿化隔离带宽度m45080003015150-4502500-1000015850-150800-300010550200-100083注:1、表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2、用地面积中包括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3、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4.6.3.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场址应不影响城市环境,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距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500米以外。填埋区与河流或湖泊间距应大于50米。填埋场技术措施应满足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填埋场用地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应20米。设计填埋容量必须达到使用期10年以上。4.7工程管线综合4.7.1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同一类别管线应采用专项管沟敷设。4.7.2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不宜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分配管线应敷设在支管线较多的一侧。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时,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时,宜在道路一侧布置排水管。4.7.3主要干管线应优先布置于绿化带、人行道、慢车道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下,地下管线布置次序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宜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工程管线在庭院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4.7.4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叠。地下管线交叉时,由上至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信、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4.7.5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4.7.6管线穿越河道时,埋深不应妨碍河道的通航、整治、泄洪、引水,并保证管线的安全。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2.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3.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米以下。管线跨越河道,其净空高度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4.7.7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规定。设计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4.7.8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土壤性质、路面结构和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4.7.8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4.7.8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加固措施。有防冻要求的管线除满足表4.7.8的要求外,同时应满足防冻覆土深度的要求。表4.7.8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米序号1234567管线名称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直埋管沟直埋管沟直埋管沟最小覆土深度人行道下0.500.400.700.400.500.200.600.600.600.60车行道下0.700.500.800.700.700.200.900.700.700.70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4.7.9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重力流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4.7.9的规定。表4.7.9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序号净距m下面的管线名称123456给水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电信管线电力管线上面的管线名称直埋管块直埋管沟1给水管线0.152污、雨水排水管线0.400.153热力管线0.150.150.154燃气管线0.150.150.150.155电信管线直埋0.500.500.150.500.250.25管块0.150.150.150.150.250.256电力管线直埋0.150.500.500.500.500.500.500.50管沟0.150.500.5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压缩资料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