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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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读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两高”相关负责人对开展试点后是否会出现“同罪不同罚”、如何避免司法贪腐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关注1是否所有案件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性质恶劣的犯罪分子,认罪也必须依法严惩性质特别恶劣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是否也能“从宽”?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表示,认罪认罚从宽跟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从宽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沈亮表示,依法从宽是依照刑法规定从宽处罚,而不是法外的从宽、突破法律规定的从宽,更不是无限的从宽。此外,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并非一律从宽。“如果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沈亮说,认罪认罚案件必须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授权决定,两高将制定试点办法,对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作出具体规定。沈亮表示,最高法院将会同最高检和有关部门尽快抓紧制定实施方案,争取尽快出台实施。关注2是否会出现不同地区“同罪不同罚”?将制定具体办法完善量刑指南在*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后,是否会出现不同地区“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这项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办理程序上适当从简,在实体处理上适当从宽,使原来坦白从宽的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和规范化。万春说,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下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另外,将来还要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在适用从宽幅度上能够有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所以不用担心发生很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关注3被害人不同意对嫌疑人“从宽”怎么办?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重要考量认罪认罚从宽,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从宽处置,如何处理?对此,沈亮表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试点方案强调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参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沈亮表示,试点中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区别。关注4会不会出现权钱交易等司法贪腐?公检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将被追责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后,是否会出现司法不公、权钱交易等司法贪腐问题?“这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万春回应称,将通过诉讼环节程序上的制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严格的责任追究,来防止“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万春说,首先,要坚持证明标准,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降低法定的证明犯罪的标准。其次,要规范诉讼程序。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要向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再次,要加强监督制约,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最后,要强化责任追究。他表示,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权力、徇情枉法的情形,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关注5认罪后反悔了怎么办?认罪认罚反悔后进入普通程序处理试点会不会出现嫌疑人被迫认罪的现象?如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认罪后又反悔了,如何处理?万春回应称,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必须确保他的认罪认罚是自愿的。万春指出,试点中,必须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重点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认罪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这类手段造成认罪,不但要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认罪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使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进行认罪认罚”,万春表示,认罪认罚事后又反悔的,也是一项权利,如果反悔以后不再认罪认罚,就进入普通程序处理;如果反悔以后,在明确了自己到底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明确认罪认罚的后果基础上,又重新做了认罪认罚供述的话,还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在认罪认罚案件判决后,犯罪嫌疑人认为他受到了错误的引导,或基于错误认识认罪认罚的,也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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