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报销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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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报销规定 (一)会议经费根据会议通知编造预算,按财政局核拨数予以报销。(二)报刊订阅原则上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三)差旅费、接待费开支标准按县财政局文件及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四)学历、技能等级培训和考试费用,需经领导同意。参加县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及以上举办的对口岗位相关培训、考试合格的,凭培训发票,给予报销;学历进修取得毕业证书,凭发票(不含书、证费),给予一半的报销。(五)车辆维修、保险和定点加油的费用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办法报销,出车补助及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六)房屋、设备维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根据建筑工程预算书编制的预算和财政局核拨数,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按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建筑工决算,结清余款。(七)绿化、保洁等费用按合同服务项目的履行情况予以支付。(八)因工作需要购置、安装办公用具、通讯设施、电器设备等物品时,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办法规定办理;凡在局公务用品采购范围内的,按照公务用品采购和结算程序办理支付手续;必要零星物资的购置,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经局领导审核后方可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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