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帐本和单证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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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管理规定的通告各加工贸易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及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及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保税仓库等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和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业务有关情况,并按海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不按规定建立、保管和报送有关账簿、单证,拒绝、拖延提供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的,属于违法行为,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并作为海关评定企业管理类别的依据。 为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有关规定,规范建账行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海关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关注册或备案(不包括异地报关备案)的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及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保说仓库等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照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和本通知附件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保管和报送有关账册、凭证和报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建立年度定期报送账册资料制度,各有关企业需在每年的1 月1 日至4 月30 日将有关账册、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送至所在地主管海关稽查部门或指定部门审查。 三、为适应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海关推行使用计算机阅账,委托会计事务所记账和报账的企业,海关可以通过计算机查阅企业保存在事务所的账册资料,使用计算机自行记账的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机向海关传输账册资料供海关查阅。 四、各有关企业请自收到本通告之日起三十天内,对本企业的建账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凡有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予以改正,健全内部控制。逾期不改正的,经海关发现,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账册管理不符合海关要求的,不得评为A 类管理企业,其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海关实行C 类管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各有关企业依本通知要求在建账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关稽查部门咨询。黄埔海关二二年 月 日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进出存账规范 三、进出存账 四、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填写说明 五、加工贸易产品流向情况表 六、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 七、加工贸易生产设备使用情况表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第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企业建账行为,健全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海关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及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黄埔海关注册或备案(不含异地报关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及加工企业、保税仓库等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和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报关单证(或专门账册)等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业务有关情况。 第三条 凡在我关备案或注册的对外加工装配的加工企业、保税工厂有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相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一)进出存账。包括原材料账、产成品账、边角废料账、生产设备账、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账,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保存15年。(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情况的账册或记录。保存15年。(三)银行存款账和现金日记账。保管25年。(四)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保管15年。(五)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它有关账册。保管15年。(六)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附件5、6、7),保管3年。第四条 凡在我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有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一)进出存账。包括原材料账、产成品账、边角废料账、生产设备账、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账,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保存15年。(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的账册或记录。保管15年。(三)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保管15年。(四)我国会计法规规定设立和保管的其他会计账册,凭证、报表。 (五)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附件5、6、7),保管3年。第五条 凡在我关注册的保税仓库有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一)进出存账。包括商品进出账、边角废料账、生产设备账,入仓单、送(出)货单、退货单。保存15年。(二)反映商品加工、包装活动的账册。保存15年。(三)银行存款账和现金日记账。保管25年。 (四)与加工、包装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保管15年。(五)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他有关账册。保管15年。(六)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附件5、6、7),保管3年。 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报关单证及进出口业务资料,包括协议、已核销手册及报关单复印件、关税及代征税缴款书、现执行手册,报关单、业务函电、进出口运输单证、发票、合同等业务资料,需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保税货物报关单证保管期限为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至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3年,减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证需保管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3年。第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发生的所有与进出口有关的活动必须在上述账册、单证中记录和反映。上述账册、单证需在境内企业法定经营场所按规定期限完整保存。 各有关企业需根据会计规范和海关要求填制凭证和登记账册,依据实际收发货物的时间(包括年、月、日)、数量、品名、规格、价格等予以记录和反映。 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设备与非减免税设备必须区分记录和核算。 第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进出存账规范(附件2)设置和登记原材料账、产成品账、边角废料、生产设备账、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账册,设立和填制记账凭证: 第九条 本规定所列账册、凭证由企业自行设制或购买使用。企业自行设制或购买使用的账册、凭证及报表的设置、登记、填制必须满足海关标准要求。附件3所列进出存账格式仅供企业参考: 第十条 海关建立年度定期报送账册资料制度,各有关企业需在每年的1月1 日至4月30口将注册或备案证明书、上一年度有关账册、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送至海关审查。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在年审时一并报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账的企业可以委托事务所通过计算机向海关报送,运用计算机自行记账的企业可以使用磁盘报送。第十一条 海关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代理建账和记账情况是否符合海关要求实行评估,并公布评估合格名单。海关对未经海关评估合格的事务所代理建立和记录的账册资料将进行实地审查其是否符合海关规范。有关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委托事务所记账或选择委托记账的事务所。 第十二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按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填写说明(附件4)的要求填制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附件5、6、7)。 第十二条 海关推行使用计算机审查企业账册、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账和报账的企业,海关可以通过计算机查阅企业保存在事务所的账册资料,使用计算机自行记账的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机向海关传输账册资料供海关查阅。 第十四条 凡有关企业按照海关规定、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的账簿、单证,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等情况,能够满足本规定要求并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的,其建账行为即为符合海关要求。 第十五条 有关企业不按规定建立、保管和报送有关账簿、单证和报表,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拖延提供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并作为海关评定企业管理类别的依据。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及单证管理业务问答目 录前 言第一部分:总体介绍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何时实施?针对的管理对象有哪些企业?2、管理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什么?3、制定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与现有会计法律法规的关系如何?4、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5、管理规定对加工贸易企业账册及单证填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6、管理规定对企业管理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7、海关对企业记账方式有何规定?8、海关对企业账簿、单证格式有何规定? 9、海关对代理记账的态度如何?10、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健全账册管理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第二部分:具体要求11、经营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设立的基本账册有哪些?12、经营加工贸易企业应设置的基本原始凭证有哪些? 13、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原材料进出存账”?14、企业应当如何填写“产成品进出存账”?15、企业应当如何填写“边角废料账”?16、企业应当如何建立“收货与转厂对照账”及“送货与转厂对照账”资料?17、生产令(或称“制造令”、“工单”等)需要反映什么内容?18、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加工贸易产品流向情况表?19、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20、跨年度收、付货物与结转不一致的,如何在加工贸易产品流向情况表和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内反映?21、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内“来源合计”减去“使用合计”与“期末实际库存”必须相等吗?22、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加工贸易生产设备使用情况表?23、企业账册及其凭证的保存年限如何?24、管理规定要求企业每年需定期向海关报送哪些资料? 25、管理规定要求企业每年报送的资料何时报送?向何部门报送?26、可否由代理记账公司代为报送报表?第三部分:常见疑问27、管理规定是否要求企业另建一套账册? 28、海关是否设制有一套“标准账册”供企业按格式填制报送?29、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核销手册的原则是什么?30、加工贸易产成品流向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反映的产成品及原材料的期末库存与当时加工贸易手册核算的结余库存必须一致吗?31、海关对加工贸易产成品流向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反映的由于实际单损耗与备案数据差异原因产生的产成品及原材料的期末库存与当时加工贸易手册核算的应有库存之间的“差异”将如何处理? 32、海关是否对代理记账公司、记账软件作出推荐或指定? 33、通常所说的“物流账”、“合同账”、“海关账”在概念上有何区别?34、进出存账中的“日期”栏应登记入账时间还是活动发生的时间?35、在进出存账中,必须逐笔登记吗?能否每月汇总登记?36、进出存账的“凭证号”应填写什么?37、企业能否手工编写物流帐的凭证号码?38、企业或记帐公司在使用记帐软件录入原始凭证时,系统往往会自动生成一个顺序编号,该顺序号是否可以当作凭证号使用?39、进出存账的“摘要”要求反映来源与流向,具体要求是什么?40、在物流活动中所设置的各种单证需按统一规定编流水号吗?41、企业登记单证或账册时的物料编码与海关申报编码不一致的,如何建立对应关系?42、当企业内部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如何在账册上进行反映?43、对于企业内部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同的情形,应当如何填制送货单?44、领料单、成品入库单必须记录的项目有哪些?45、是否可以供应商的送货单作为原料进仓的凭证,而不再另外设置原料入仓单?46、送货单一般有多联,企业应当如何保存?47、挥发性材料的无形损耗如何登记“边角料账”?48、残次品能否记录入“边角料账”?49、非正常损耗、报废材料如何处理?50、埔关管理规定中第三、四条的(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情况的账册或记录”具体有什么样的要求,通常表现为什么类型的资料?51、上一年度已经停产的企业,但上一年度期末尚未办结终止手续的企业需报送资料吗?具体要报送什么资料?52、企业在报告年度经批准内销的某批废料、边角料可能包含了以往年度产生的废料、边角料,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中如何反映?53、企业是否必须设立“半成品账”?54、企业报告年度期初库存中所含废料、边角料是否需要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中反映?55、账册管理基础较差的企业如何作好账册单证管理制度重建的前期工作?56、企业在建立健全账册管理制度过程中发现诸如短少或溢余保税货物情况应当如何处理?57、企业在建立健全账册管理制度过程中发现存在已送货未办理海关转厂手续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应当如何处理?58、特殊行业中原料投入与成品产出难以一一对应时应如何在单证账簿中反映?59、由于生产急需,而剩余保税料件不够,企业往往会在国内购买相同或相近材料用于生产出口,如何记账?60、哪些企业可能成为海关建账检查的重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关于企业帐簿、单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前 言2002年6月,黄埔海关公布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推行了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监管规定,对黄埔关区经营加工贸易企业提高了守法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进该项制度,解决企业在设立、填制、报送有关账册、凭证、报表时存在的具体疑问,同时澄清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黄埔海关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和其他海关有关规定,以及会计规范、原理和实际情况,编印了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管理业务问答,免费印发给关区所有经营加工贸易企业,以回答有关企业在建账业务中经常遇到或提出的主要问题,希望能对有关企业的账簿、单证管理业务提供一些帮助和辅导,可能并不全面,欢迎企业向我们提出进一步的意见。本资料属于辅导参考资料,不作为海关执法的依据,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有冲突之处,以文件规定为准。海关在具体监管工作中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等海关有关规定为准。建立健全企业账簿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既是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提高经营效益的需要,也是海关实施规范管理和便捷通关的需要。希望通过海关与企业双方的共同努力,不断健全企业内部账簿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海关管理效率,达到关企双赢的局面。黄埔海关二五年五月十一日第一部分 总体介绍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何时实施?针对的管理对象有哪些企业?答:管理规定自2002年6月实施。凡在我关注册或备案(不包括异地报关备案)的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经营加工贸易企业、保税仓库等,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保管和报送有关账册、凭证和报表。2、实施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什么?答:一方面旨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预防走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适应海关现代化管理的需要。3、制定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与现有会计法律法规的关系如何?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及其他有关海关规定。管理规定是结合海关法规、我关加工贸易企业管理状况对现有会计法律法规在加工贸易企业物流管理方面规定的补充和细化。4、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1、参照中等规模企业记账水平和需要,对经营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设置、登记、保管、报送行为进行了系统、具体的规范,特别是规范了对保税货物实际流动的系统记录。2、企业应按货物实际收发的品名、规格、数量、时间、价格、来源、流向等进行登记账簿。企业内部计量单位与报关单位不一致的,应同时记录与核算。3、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与非减免税货物应区分记录或核算。4、有关企业每年定期报送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至海关审查。5、企业应在境内法定经营场所按规定年限完整保存有关帐簿、单证。6、稽查、整改、处罚和分类制度。5、管理规定对加工贸易企业账册及单证填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填制原则是如实记录。企业必须按照货物、资金、单证的实际流向和运作情况在账册上进行反映,而不是按照合同、手册的备案数据进行推理登记。6、管理规定对企业管理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1、能够实现企业对保税货物库存的盈亏预警机制。由于实际单损耗与备案单损耗客观差异的存在,导致企业在执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普遍存在保税货物实际库存与合同应有库存不相吻合的情形。通过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的填制,可实现盘盈/盘亏的预警机制,有利于企业自主地进行相应的核查,适时调整备案数据。2、有利于企业加强仓存控制。对于同时经营内购内销、外购外销等业务的混合经营企业,海关要求内外销货物分开记账,有利于企业统筹安排原料采购和成品的内外销处置,从而避免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保税货物用于内销成品的违法情事的发生。3、能加强企业对收、送货数量与转厂数量的对比监控。管理规定要求存在转厂业务的企业必须登记相应的“收/送货与转厂对照账”,有利于企业及时跟进转厂进度,减少及避免因各类转厂问题而必须承担的经济上乃至刑事上的不利后果。4、能够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7、海关对企业记账方式有何规定? 答:企业可以基于自身生产规模、成本控制等方面的考虑,按照前述有关账册及单证的设置和填写的原则,自行选择记账方式。可以自行记账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可以采用纸制账册记账也可以采用电子记账。8、海关对企业账簿、单证格式有何规定? 答:海关对企业账簿、单证设置在格式上没有统一规定,企业应根据会计法规和自身管理需要进行设置,但同时必须反映海关规定需要反映的项目。9、海关对代理记账的态度如何?答:海关鼓励企业自行记账。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自行选择和委托有合法资格和良好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实行代理记账,海关不予干涉。实行代理记账的企业,应自行向海关报送报表。海关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协助企业做假账或从事走私违法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有关企业将依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追究法律责任。10、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健全账册管理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企业隐匿、毁弃、拒绝、拖延提供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按有关规定设置或编制、报送账簿、单证、报表等有关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账册设置及管理不符合海关要求的,不得评为A类企业管理;其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直接降为C类企业管理。第二部分 具体要求11、经营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设立的基本账册有哪些?答:必须设立的基本账册有:原材料进出存账、产成品进出存账、边角废料账(或科目)和生产设备(或固定资产)账(或科目)。此外,对于原料、成品存在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俗称“转厂”)进口或出口的企业,应当建立“收/送货与转厂对照账”或在相关账簿中反映“收/送货与转厂对照”情况;有委托加工或受托加工业务的企业,应设立委托加工账及受托加工账。此外,根据规定设置其他有关会计账册。12、经营加工贸易企业应设置的基本原始凭证有哪些? 答:涉及的基本凭证有:原料送货单(或直接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原料验收入库单、客户订单(生产计划)、生产令(制造令)、领料单、成品入库单以及成品出库单(送货单)、成品出口报关单,边角废料处置(出售或废弃)记录等。对于有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涉及的凭证有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发料单、委托加工成品验收入库单及委托加工边角废料(含废次品)回收单证。相应地,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涉及的凭证有接受委托加工协议、受托加工收料单、受托加工成品送货单及受托加工边角废料(含废次品)送货单。13、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原材料进出存账”?答:应按原材料实际收发的时间、品名、规格、数量逐笔登记。收入原料登记入仓单号、货物来源(“进口”或“国内采购”)、性质(“一般贸易直接进口”、“加工贸易直接进口”、“加工贸易转厂进口”、“国内采购”或“受托加工”等)或供货方名称,其中进口货物需填写海关监管手册号或报关单号;发出原料登记领料单,若发外加工应单独注明。14、企业应当如何填写“产成品进出存账”?答:应按产成品实际收发的时间、品名、规格、数量逐笔登记。成品入仓登记入仓单号;成品发出登记出仓单号、货物流向(“一般贸易直接出口”、“加工贸易直接出口”、“转厂出口”、“国内销售”或“代客加工”等)或收货方名称。其中出口货物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后应补充填写海关监管手册号或报关单号。15、企业应当如何填写“边角废料账”?答: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含边角料、废料)属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企业应当设立“边角废料账(或科目)”,并将边角废料的产生及处置情况及数据如实反映在账册上。如企业边角废料缺乏清点价值,企业可无须每天记录边角废料产生的数量,可按生产损耗资料或行业损耗资料定期估算进项入帐,但必须逐笔记录边角废料的销售或废弃等实际处置情况。企业应留存相关生产损耗分析资料,作为向海关备案合同损耗数据的参考。不同货物的损耗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标准,确定损耗核算方法,核算损耗数量,逐笔登记或定期登记。16、企业应当如何建立“收货与转厂对照”及“送货与转厂对照”资料?答:企业在建立“成品送货与转厂对照”及“原料收货与转厂对照”等资料时,不能将期初数简单归零处理。如在建立“成品送货与转厂对照账”资料时,应将当日所有下游客户的送货未转厂情况以及转厂未送货情况如实记录在案(按客户单列)作为期初数。平时应及时将办理深加工申请表数量(俗称“关封”数)、实际送货数、办理转厂报关单数等进行流水登记,并登记送货单号、报关单号。17、生产令(或称“制造令”、“工单”等)需要反映什么内容?答:制造令需反映生产批次流水号、各种原料的投料数量、拟生产成品数量等,如果是根据客户订单生产的企业,其制造令应注明订单号码及客户名称。18、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加工贸易产品流向情况表?答:1、该表填报范围为报告年度单项产量累计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产品;2、表中“期初库存”和“期末库存”均指成品,不包括在制品和原料等;3、表中“已结转未交货”及“未结转已交货”数据为企业“送货与转厂对照”记录的本年度实际发生的送货与转厂数量对比情况(转厂数仅指已办结海关转厂报关手续数字,不包含当日结转“关封”的数据)。企业当年期初“已结转未交货”及“未结转已交货”数据在该表“备注”栏中单独反映;4、表中“产量合计”理论上=1+2+3-4+5+6+7+8+9-10,但在账册上应当与成品进出存账上报告年度的进项累计数扣除经品检退回返工的不良品及出口返修品等重复入库情形后的数据相等。如果产成品有委托加工返回的,可将其作为负数列入第9项“其他处理”,并在备注栏内说明。5、表中成品“期末库存”与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中“期末实际库存”项下“库存产成品耗用”应当具有对应关系,该耗用应为期末成品库存折合原料数。19、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答:1、该表填报范围为报告年度单项累计进口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原材料;2、表中“期初库存”和“期末库存”均包括当日库存原材料、库存在产品按实际净耗折合相应原材料以及库存成品、次品按实际净耗折合相应原材料。如果有委托加工的,应包括当日委托加工账上反映的发料未收回部分;3、表中“*耗用”均指实际净耗,不含生产损耗;4、表中第4、5栏“已结转未收货”及“未结转已收货”数据为企业期末收货与转厂对照记录的本年度实际发生和办理结转手续的收货与转厂数量对比情况(不包含当日结转“关封”的数据),同时,企业当年期初“已结转未收货”及“未结转已收货”数据在该表“备注”栏中单独反映; 5、表中第20栏“损耗”指本企业报告年度加工(含期末库存在产品和产成品损耗原料)、受托加工和外发加工产生的损耗,损耗量按实际损耗统计,当年度所产生损耗范围内的废料、边角料如果退运出口或经海关征税内销、处理,需在损耗量内扣减并在备注栏说明。20、跨年度收、付货物与结转不一致的,如何在加工贸易产品流向情况表和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内反映?答:将上年度收存货物而在本年度结转的数量,填入本年度“已结转未收货”项目;将上年度已结转而在本年度收货部分,填入本年度“已收货未结转”项目;将上年度交付货物而在本年度结转的数量,填入本年度“已结转未交货”项目;将上年度已结转而在本年度交付货物数量,填入本年度“未结转已交货”项目。年初收/送货与结转对照状况的数据可以在备注栏注明。如上年度收存原料300吨而在本年度结转的情形,可在备注栏注明“期初已收货未结转300吨”,在本年度“已结转未收货”项目中填写300吨。21、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内“来源合计”减去“使用合计”与“期末实际库存”必须相等吗?答:理论上是相等的。但货物数量核算与金额核算不同,由于核算方法、核算标准、盘点误差等原因,在实务中做到数学上的相等一般是很困难的,出现一些差异是常有的现象。此外由于核算的错误、数据的缺失等也会造成差异。22、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加工贸易生产设备使用情况表?答:该表填报范围为报告年度(填表日前溯5年内)单项累计进口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设备。超过5年但仍在生产使用的设备,可以在备注栏内反映或不反映。23、企业账册及其凭证的保存年限如何?答:企业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一般保管年限为15年。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24、管理规定要求企业每年需定期向海关报送哪些资料? 答:包括加工贸易产成品流向情况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及加工贸易生产设备使用情况表等,如海关要求,还应报送有关账簿、单证。对于新近注册尚未备案手册的企业或累计金额不符合填制报表要求的企业,报送无字空白报表,并在备注栏内说明。25、管理规定要求企业每年报送的资料何时报送?向何部门报送?答: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向企业所属海关的调查(稽查)部门报送。26、可否由代理记账公司代为报送报表?答:自2005年度起,取消代理公司可以代理企业报送报表的做法。第三部分 常见疑问27、管理规定是否要求企业另建一套账册? 答:不是。而是要求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和会计原理出发,将海关监管要求切入企业已有的会计记录和物流记录系统之中,即改进已有的设置、记录行为与新规范相衔接。如企业现有内控制度及管理系统已能真实、清晰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实际流向,海关均予以认可,无须改动。如果企业的管理系统(多指电子管理系统)无中文版本,企业应当提供翻译。28、海关是否设制有一套“标准账册”供企业按格式填制报送?答:没有。因为各个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海关无法设制统一的具体账册格式,而只是设立一定标准,企业设置和记录的账簿单证只要达到海关标准要求即可。管理规定附件3所列进出存账格式仅供企业参考。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设计账页格式或选择合适的记账软件。29、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核销手册的原则是什么?答:海关按照企业进出口和耗用的实际情况进行手册核销。但前提是企业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生产耗料情况,并且在海关认为必要时能够提供相应的账册及其单证等资料。30、加工贸易产成品流向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反映的产成品及原材料的期末库存与当时加工贸易手册核算的结余库存必须一致吗?答:不是。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的实际库存与合同应有库存之间经常存在差异,可能由于多种正常原因造成,这是客观现象,企业不必过于忌讳。31、海关对加工贸易产成品流向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反映的由于实际单损耗与备案数据差异原因产生的产成品及原材料的期末库存与当时加工贸易手册核算的应有库存之间的“差异”将如何处理? 答:对企业实际单耗低于核销申报单耗造成库存保税料件溢余的,一般情况下可要求企业补登入手册由海关继续监管;也可由企业申请内销或退运处理。企业超过核销期既不申请内销也不出口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总署令76号)有关规定处理。对企业实际单耗超出国家或我关区单耗标准造成保税货物灭失现象,海关按总署第96号令、第113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32、海关是否对代理记账公司、记账软件作出推荐或指定? 答:目前海关对记账公司、记账软件尚未作出推荐或指定。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和判断进行选择。33、通常所说的“物流账”、“合同账”、“海关账”在概念上有何区别?答:以上是企业、代理机构等目前对账册的表述的几种习惯说法。一般将我关推行的该项制度所要求的账簿称为“物流账”,我关制度不单包含物流记录的规定,也包含资金账目内容,但物流账的说法突出了我关制度的核心内容。关于“合同账”,是指企业以加工贸易手册作为单元,以备案单损耗数据登记、填制、计算的虚拟“账册”,海关调查、加贸部门均未要求企业建立,也不符合海关对账册的要求,甚至不符合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企业可能为报关管理或其他某种需要设立,但不是海关要求建立的账册。而所谓“海关账”的说法,内涵混乱,有的指物流账,有的指合同账。但更多的时候指为合同账。海关从未要求企业建立所谓的“海关账”。34、进出存账中的“日期”栏应登记入账时间还是活动发生的时间?答:进出存账中的“日期”原则上应为进出活动实际发生的日期。35、在进出存账中,必须逐笔登记吗?能否每月汇总登记?答:企业必须将原料及成品的进出存情况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如实记录在相应的进出存账中,原则上应当按实际发生的时间逐笔登记。考虑到企业的人力及委托记账等实际状况,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可先逐笔填制入仓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成品出库单等进出凭证,月底再将上述进出情况如实且逐笔进行登记账册。36、进出存账的“凭证号”应填写什么?答:原材料进出存账的进项“凭证号”为原料验收入库单号,同时将上游客户送货单号或直接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号或国内购买的内购发票号码在“备注”中注明(对于没有另设入库单的企业,可将上游客户送货单号或直接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号作为凭证号);出项“凭证号”为生产领料单号或发外加工领料单号。产成品进出存账的进项“凭证号”为车间发往成品仓的缴库单编号;出项“凭证号”为成品送货单号或直接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号或内销发票号码。37、企业能否手工编写物流帐的凭证号码?答:为了保证原始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海关原则上要求企业以带有顺序编号的原始凭证的顺序号作为该单证凭证号,不认可企业手工编写的凭证号。企业为了便于管理需要按日期、客户或产品系列等自行编制的号码可以作为辅助的凭证号手工填写。38、企业或记帐公司在使用记帐软件录入原始凭证时,系统往往会自动生成一个顺序编号,该顺序号是否可以当作凭证号使用?答:不行。海关要求企业或记帐公司在该顺序编号之外补充录入原始凭证的编号。39、进出存账的“摘要”要求反映来源与流向,具体要求是什么?答:进出存账的“摘要”主要应当反映结转进口货物或结转出口货物的来源与去向,注明转入企业或转出企业的名称等情况即可。40、在物流活动中所设置的各种单证需按统一规定编流水号吗? 答:为了便于企业管理和海关等执法部门核查,企业物流账涉及的相关凭证均应当编制流水号,但海关对于如何编写流水号没有统一的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编号原则。41、企业登记单证或账册时的物料编码与海关申报编码不一致的,如何建立对应关系?答:建议企业建立物料编码与海关编码对照表或物料词典,反映两者的对应关系,包括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登记单证或记账时可以使用企业物料编码。42、当企业内部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如何在账册上进行反映?答:对于企业习惯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当在账面上同时反映,并注明它们之间的实际换算比例。43、对于企业内部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同的情形,应当如何填制送货单?答:企业的客户通常按照行业习惯计量单位制发采购订单,因此,企业送货单应当有两个计量单位。比如生产海绵的企业,在送货单上既要注明“码”或“片”等习惯计量单位,同时应当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注明,如“公斤”,作为日后办理转厂的依据。44、领料单、成品入库单(或送货单)必须记录的项目有哪些?答:领料单必须反映料件名称(或料号)、规格、数量、用途、时间、制造令号码或订单号码、经办人等;成品入库单(或送货单)必须反映成品名称(或产品编码)、规格、数量、客户名称、时间、制造令号码或订单号码、经办人等。45、是否可以供应商的送货单作为原料进仓的凭证,而不再另外设置原料入仓单?答:可以,但应由仓管部门签收并按一定顺序归档管理。46、送货单一般有多联,企业应当如何保存?答:送货企业应当要求客户在某一联送货单上签收,并完整保存经客户签收的送货单三年以上,以供海关等执法部门备查。47、挥发性材料的无形损耗如何登记“边角料账”?答:企业应按照实际耗用情况或行业标准核算损耗,定期登记。同时保存证明挥发性材料消耗情况的材料,如对挥发性材料耗用情况的定期分析报告、行业标准资料等。48、残次品能否记录入“边角料”账?答:不行。残次品与边角料在定义上有着严格的区别。据海关总署令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工生产的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应另行立账(科目)。49、非正常损耗、报废材料如何处理?答: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能够反映非正常损耗或报废材料的工单等原始单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海关加工贸易部门。50、埔关管理规定中第三、四条的(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情况的账册或记录”具体有什么样的要求,通常表现为什么类型的资料?答:主要是指生产日报表及其相关的领料凭证、投料凭证(BOM表)、成品入库凭证和原材料进出存账、产成品进出存账等等。51、上一年度已经停产的企业,但上一年度期末尚未办结终止手续的企业需报送资料吗?具体要报送什么资料?答:需要。该企业应向海关报送加工贸易产成品流向情况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加工贸易生产设备使用情况表,同时应向海关提供正在办理终止手续的证明资料。52、企业在报告年度经批准内销的某批废料、边角料可能包含了以往年度产生的废料、边角料,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中如何反映?答: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中只需反映报告年度所产生废料、边角料量。企业在难以按年度精确划分时,可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计算。53、企业是否必须设立“半成品账”?答:企业根据自身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设立“半成品账”,海关对此没有硬性规定。但是,如果企业的半成品同时是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出口成品,则必须设立“半成品账”。比如某企业进口原料镀锌钢板,自己加工的半成品为电源供应器外壳,出口成品为电源供应器,如果该企业加工的电源供应器外壳除供自用外,还在合同中将这一半成品备案成出口商品,即部分电源供应器外壳以成品方式出口或结转交给其他外资企业,则必须设立“半成品账”。54、企业报告年度期初库存中所含废料、边角料是否需要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中反映?答:海关没有要求,企业如需反映,可在备注栏内说明。55、账册管理基础较差的企业如何作好账册单证管理制度重建的前期工作?答:企业在建立“原材料进出存账”、“产成品进出存账”以及“原材料、成品送货/转厂对照账”等账册时,不能将期初数简单归零处理,而应当将实际盘点数据如实记录作为“原材料进出存账”、“产成品进出存账”的期初库存,将与供应商、客户的收货、送货数与转厂数对比的实际状况作为“原材料、成品送货/转厂对照账”的期初值,这样才能够保证新建账册的连贯性和准确性。56、企业在建立健全账册管理制度过程中发现诸如短少或溢余保税货物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答:企业将保税货物的实际盘点库存数量与当时正在执行的加工贸易合同的应有库存数量进行比较时,可能会发现它们之间存在溢余或短少的差异情况(在核算手册应有库存时,应当考虑当日送货未转厂、转厂未送货以及收货未转厂、转厂未收货的具体数量)。这并不一定代表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企业不必过于紧张,关键在于找出差异产生的原因,例如是实际生产单损耗与备案数存在差异的原因或是仓库管理不善的原因,等等。企业应将检查结果报告所属地海关调查部门或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由海关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对企业自查自报事项,海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理。57、企业在建立健全账册管理制度过程中发现存在已送货未办理海关转厂手续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答:企业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往往十分忌讳送货未转厂的情况,这是错误的认识。企业决策层应当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逐个客户进行分析,找出造成送货大于转厂的实际原因。一方面应积极补办转厂手续,对因下游客户倒闭等原因造成无法补办转厂的,企业应当向海关主动报告,以利于从轻处理。此外,对于客户倒闭等原因确定不再继续送货的情况,如果该客户存在转厂大于送货的,企业应向海关如实报告并申请撤销一定数量的转厂报关单。58、特殊行业中原料投入与成品产出难以一一对应时应如何在单证账簿中反映? 答:有些特殊行业中,由于料件本身性质或包装特点等原因只能够一大件一次投放,可能耗费于多个生产批次,而难于分清每个批次耗用量。如电线电缆厂,铜线一般是一个大线圈的铜线一次性地投放到生产线上,连续生产至线圈上的铜线耗尽再换线圈。又如,电镀加工中是将化学原料按配方调成电镀剂,调好的电镀剂可电镀多批产品,而具体每批产品的耗用化学原料的用量无法准确确定。对此类投料与产出无法一一对应的情形,企业应严格按照原材料、产成品的实际进出仓情况进行登记,保存完整投料及产出记录等。核算耗用时可根据实际使用或行业标准、会计方法等进行分配。海关在审定企业实际单耗时,将依据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企业原料实际平均耗用情况或关企双方认可的其他更为合理科学的方法进行确定。59、由于生产急需,而剩余保税料件不够,企业往往会在国内购买相同或相近材料用于生产出口,如何记账?答:根据海关总署令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规定“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料,应当索要并保留发票。并在原料、领用、成品等账册、单证中如实记录。在手册核销时应向海关据实说明并附上相应发票。否则势必造成实际库存数量大于合同应有库存数量的现象。60、哪些企业可能成为海关建账检查的重点?答:海关进行建账检查的重点企业为:不按时报送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的企业;已报送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填制存在较大疑点的企业;委托代理记账公司记账且账册、报表填制不合要求的企业等。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进出存账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同黄埔海关注册或备案(不含异地报关备案)的所有加工贸易企业必须遵照本规范设立,登记和保管本账,自设立之日起在法定经营场所保管15年(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二、加工贸易企业发生的所有与进出口有关的收发货物活动,包括原料、产品(包括次品、报废品、副产品)、委托加工、受托加工、边角废料、生产设备必须登记本账。 三、加工贸易企业自行购买的普通格式的进出存账,必须遵照本规范记账,自行设制格式账册的企业,其设立、填制、登记的进出存账和凭证必须满足本规范所列要求。附件3所列进出存账格式仅供企业参考。 四、加工贸易企业启用进出存账需填写启用日期,由启用人员签名,并盖企业公章。 五、原料与成品需分别设账,主要的或收发频繁的原料和成品单立科目。委托加工、受托加工、边角废料的产生、收发需单独设账或单立科目登记。生产设备需单独设账。 六、本账由企业管理收发货物的专门人员登记。 七、本账应按实际收发货物的时间(包括年、月、日)、品名、数量、规格逐笔登记。 八、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设备与非减免税设备必须区分记录和核算。 九、收入货物需登记入仓单号、货物来源、性质或供货方名称,其中进口货物需填写海关监管手册号或报关单号,发出货物需登记领料单号(或外发单号、或出货单号),货物流向或收货方名称,其中出口货物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后应补充填写海关监管手册号或报关单号。 十、领料单必须填写订单号或制造令(或生产单)编号。 十一、进出存账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分类保管,以便查阅和统计。 十二、货物计量的商业惯例有两个以上计量单位或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的,需分别计算、登计。 十三、本账需进行期初结存和本期结存核算,本期结存期初结存+本期收入本期发出,需逐笔结存。 十四、本账需进行月度小计和年度合计。本月收入或发出小计为本月收入或发出数量累计。本年合计为本年的月小计的合计。 十五、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3进出存帐品名:_ 编号:_ 存放地点:_ 单位重量/面积/体积:_ 规格:_页数:年凭证号摘 要(来源与流向)收 入发 出结 存月日数量(1)数量(2)数量(1)数量(2)数量(1)数量(2)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设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进出存帐规范使用。附件四: 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填写说明 一、加口工贸易产品流向情况表(报表一)填写说明 1、此表填写范围为报告年度内产量在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产品; 2、计量单位采用海关计量单位; 3、“期初库存”指报告年度1月1日的产成品实际库存,“期末库存”指报告年度最后一日产成品实际库存,两者均包括受托加工未返回成品部分,不包括在产品; 4、“结转报关出口”数量按结转出口报关单统计: 5、“已结转未交货”指已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尚未足量交付货物给客户部分;“未结转已交货”指尚未办理结转报关手续事先交付货物给客户部分: 6、“海关批准内销”指保税进口原料加工成品后因故不能出口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后内销:“内销”指在我国海关法所指关境范围内销售; 7、“其他内销”指海关批准内销之外的内销: 8、“受托加工”指接受境内客户委托,由客户提供原材料给本企业加工后返回成品; 9、第11项1+2+34+5+6+7+8+910; 10、“其他处理”情况及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填写在备注栏或提交书面说明; 11、此表不够填写时可复制使用或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索取。 二、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报表二)填写说明 1、此表填写按累计进口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原材料; 2、计量单位为海关计量单位; 3、本表所称“耗用”均指净耗,不包括损耗: 4、“期初库存”指报告年度的1月1日的实际库存,包括外发加工未收回和受托加工未返回部分,期初库存期初库存原材料+期初在产品和产成品净耗原材料,库存在产品、成品耗用原材料按实际净耗计算; 5、“结转报关进口”按结转进口报关单统计; 6、“已结转未收货”指已办理结转进口手续尚未足量收存货物部分; 7、“未结转已收货”指尚未办理结转进口手续事先收存货物部分; 8、第11项来源合计1+2+3-4+5+7+8+9+10; 9、“直接出口成品耗用”原料按实际净耗计算,出口数量按出口报关单统计; 10、“实际结转成品”指实际交付给境内客户产品,实际结转成品数量结转报关出口数量十未办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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