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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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校内招投标活动,维护学校和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学校的基建、维修、装饰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招投标活动,大型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和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学校基建维修、装饰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学校大型物资、设备采购及其它项目,单项合同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第二条, 学校基建处负责基建、维修、装饰工程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校产处负责物资、设备购置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第三条, 各种招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其当事人必须受学校监审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第四条, 学校内部的各种招投标活动必须依照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需要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和学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第五条, 学校内部的各种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第六条, 学校内部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责任部门应当主动向监督部门备案。第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具体要求、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招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条, 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含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投标有效期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十一条, 招标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责任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物资,设备的型号、规格、性能、技术指标及要求和市场价格的调查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承诺或说明。招标项目属于基建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投标文件。招标责任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或单位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因特殊情况少于3个的必须说明原因和理由,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招标。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机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十七条,开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责任部门负责人主持,邀请学校相关部门、监督部门和所有投标人参加。第十八条,开标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按规定时间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并作好开标过程的记录,存档待查。第十九条,评标由招标责任部门按学校规定的要求组建的评标机构负责,评标机构由招标部门的代表、监督部门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监督、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的评标机构。第二十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价格。第二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员不得单独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私下谈判。第二十二条,评标机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机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授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评标机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 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招投标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书面合同。第二十五条,凡是学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学校内部的招投标活动,必须按本办法执行。否则学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条款予以处罚,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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