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政策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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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政策问答来源:-市国土房管局 发布时间:2014-06-255月31日,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下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的出台,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纷纷来电咨询相关政策具体变化。为此,本报就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采访。一、为什么要制定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居民群众和行政事业单位、工商、金融、服务企业的切身利益。随着我市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直管公产房屋地理位置优越,价值不断显现,承租人通过购买房屋所有权等方式来盘活资产的需求逐渐增加。如何加强直管公产房屋经营、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如何确定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等问题,急需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租人、使用人的行为,保证承租人、使用人的住用安全,改善群众居住环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什么是直管公产房屋?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三、直管公产房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经营、使用、维修、管理等具体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四、直管公产房屋是否可以出租?直管公产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五、可售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是否可以转租?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不得转租,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六、什么是可售直管公产住宅?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政府规定不宜出售住房外,均可向现住居民出售。七、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如何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八、什么情况下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二)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房屋的;(三)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四)利用住宅房屋储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九、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时,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产权。即直管公产住房置换时,购房人购买使用权同时购买产权。十、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变更承租人的范围?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十一、哪些情况下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变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一)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五)成套独用住宅房屋变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六)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转让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十二、哪种情形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一)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二)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三)征收决定范围内的;(四)属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十三、直管公产房屋如何征收?征收直管公产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十四、承租人使用直管公产房屋有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租人因非正常使用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赔偿。十五、直管公产房屋修缮责任人如何界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承担修缮责任,按照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养护。保管自修的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承租人承担。十六、直管公产房屋修缮责任人承担哪些修缮责任?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查勘,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经查勘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维修加固。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从租金中提取修缮资金,并从修缮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抢修资金,统筹用于直管公产房屋的应急抢修。十七、直管公产房屋修缮时承租人应做好哪些配合工作?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在修缮直管公产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承租人自行安装的装饰装修材料或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修缮的,应当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因承租人未自行处理而造成其装饰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直管公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承租人和相邻权利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因拒绝或者阻挠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八、房管部门应当履行哪些管理职责?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加强对直管公产房屋的经营、使用、维修、管理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直管公产房屋信息管理系统;(二)制定直管公产房屋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四)对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的相关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十九、对违反规定擅自转租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的行为有何处罚措施?对擅自转租可售直管公产住宅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二十、对违反规定擅自拆改直管公产房屋结构行为有何处罚措施?对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一、对违反规定直管公产房屋修缮责任人未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的有何处罚措施?直管公产房屋修缮责任人未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房屋因维修、养护不当发生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的,由修缮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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