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监督学复习资料排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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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综合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2、监督的功能是指在监督过程中,监督本身所具有的、普遍存在并起决定作用的惩戒、制约、参与、预防、促进和反馈等功能。在监督过程中,各项功能共同发挥着作用,形成整体性的功能体系,有效地发挥监督的作用。3、事前监督是指在某种公共管理活动开展之前,监督部门围绕公共管理主体的决策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事前监督工作主要体现为分析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可靠性。事前监督是一种宏观的、高层次的监督检查,如何构建一个参与决策的监督机制是实施事前监督的关键。4、事中监督是指对监督对象在执行政策,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也叫跟踪监察。其基本的管理理念是过程管理理念,即过程决定行为的最终的结果。其主要形式是现场监督和跟踪监督。监督部门参与到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在参与中实施监督。5、事后监督,也称之为结果监督。是对公共管理行为完结以后进行的监督活动,是对公共管理行为结果的监督。通过事后监督可以总结经验教训,建制堵漏,评估政策效果的优劣,事后监督还具有较强的鉴戒功能。1人民主权理论是指在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国家是人民让渡自己的权利交由国家统一行使而产生的,因此国家只是人民主权的委托管理者,人民拥有最高主权并通过立法权来表达“公意”,对国家管理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2. 议行合一理论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5、协商民主理论是指在多元社会条件下,为了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直接政治参与而建立公共协商机制。在公共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的公民可以通过与政府官员之间就政策等问题进行对话与讨论,最后达成共识,从而赋予立法与决策的合法性。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要素为协商与共识,其承认协商在国家和社会事务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协商过程对于公共决策制定、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必要性。1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2.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3、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4、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1廉政监督是指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从政所实施的全面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的活动。2. 效能监督考评是指通过构建适用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效能监督考评评价指标体系,对效能监督对象进行的“考察”和“评价”。考察主要是听取评价,收集效能信息,并对效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是对效能监督对象的效能状态进行评估与确认的过程。3、引咎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自身能力不足或认为其自身存在的职务过错行为已使其失去继续担任该公职的民意基础,从而主动向法定机构提出辞去其现任职务的申请并由后者依法对此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和自责行为。4、政务公开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权力运行过程及其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其意义在于通过把党政机关的所有事务和活动置于人民普遍的监督和关注之下,实现对权力运行的监控,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建立高效、勤政、廉洁、务实的政府。3、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4、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1、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2、审查批准逮捕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3、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4、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1、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等。为了保证独立检察官充分履行职责,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包括人事权、调查权、传讯权、汇报权和起诉权。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2、行政交谈制度是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的特色,所谓行政交谈是指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的国民进行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当发现公务员违纪渎职时,行政交谈委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3、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韩国实行了国民请求监察制度,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20岁以上的国民可以联名向监查院申请监察。二填空题1(谋利性)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是驱动腐败主体的内在动力。2寻租腐败是指为获得低于市场价格的公共资源所进行的(权钱交易 )活动。3、设租腐败是指(公共管理主体 )出自主观恶意通过形式合法的方式设定管制,以从寻租者处获得回报的行为。4、(组织 )腐败产生的根源是既得利益集团交易的结果。5、决策腐败就是(公共管理决策者)以恶意的动机实施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6、监督学是研究监督的各种理论、制度以及监督实践,并揭示监督的发展(规律 )的综合性社会学科。7、国际上对腐败最简洁的定义是滥用( 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1孙中山的监察权独立思想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察权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二是监察权的独立还表现为对( 最高统治者)行使监察权。2、( “党政分察” )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察思想中的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3、“弹惩一体”的监督思想是孙中山( “弹惩一体” )思想的发展和深化,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发挥监察效能的有效措施。4. ( 三权分立)理论对于监督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5. (多元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1隋唐时期的监察法规比较具体,简明易行,监察程序严格,主要的监察法规是隋的司隶六条和唐的(六察法) )。2中国古代(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3解放战争时期,监察制度在华北解放区得到了较大发展。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置了人民(监察院 )。4. 澳门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其最高长官为廉政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5. 在当代台湾的监察体系中,最主要的是监察院的监督,另外(立法)院和行政法院也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1从广义而言,监督运行机制包括两部分内容:廉政监督运行机制和(效能)监督运行机制。2廉政监督的惩戒方式分为三类:一是精神惩戒,二是物质惩戒,三是(身份)惩戒。3、(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律规 1( 行政)监察是指政府内专门监督机关对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活动。2、( 绩效)审计的作用在于通过审计促进被审单位实现最佳投入产出关系,实现其资金运行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93、(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4、认定(行政 )违法的作用主要在于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目的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1、(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2、审级监督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3、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权的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4、(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1、我国的社会民主监督包括人民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方式。2、社会民主监督的核心是监督权与监督方式的(民主 )性。3、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在本质上是(人民 )民主的一种具体体现方式4、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 政党)监督,是民主监督在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层面上的提升。5、(群众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党和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监督。6、(信访)工作历来是中国党政领导机构发扬民主、2、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既要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又要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实施监督。3、党员是构成政党的基本主体和力量源泉,党员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 )力量。1、联合国( 反腐败公约)开辟了一个新的国际合作领域,是最为重要的反腐败国际性立法。2、前苏联人民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模式是一种国家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3、日本建立了各种名目的具有咨询和( 监督)职能的行政审议会,行政审议会一般由富有经验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和知名人士组成。三多项选择题1、勤政监督就是对公共管理的效能要素实施有效的监督,其基本标准是(ABD )。A、经济性 B、效率性C、合法性 D、效果性2、按监督行为的实施与监督客体的行为发生的时序关系,监督模式可划分为(ABD )A、预警监督模式 B、过程监督模式C、事后监督模式 D、反馈监督模式3、按监督的演化过程,监督模式可以分为( ACD )A、现行模式 B、以往模式C、目标模式 D、过渡模式。 4、按监督关联结构划分,监督模式可以分为(ABC)A、集中监督模式 B、分散监督模式C、分层多极监督模式 D、单层单极监督模式。1中外监督思想在有关监督目的、形式与手段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与观点。主要表现为( ABC )。A、不同的监督动因 B、不同的监督形式C、不同的权力制约机制 D、监督权是否独立2、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建立民主共和国的革命实践中,提出了( BCD )的监督思想。A、法治主义 B、监察权独立C、党政分察 D、弹惩一体2 新时期效能监察工作以对效能监察的认识程度及效能监察的工作内涵的变迁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以下阶段( ABD )A、以执法监察全面统领效能监察阶段B、以重点开展企业效能监察为核心的效能监察阶段C、以重点开展政府机关效能监察为核心的效能监察阶段D、以效能建设为核心的效能监察阶段3、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上诉、抗诉案件,可以有以下D、合理责任原则1绩效审计的要点是( BCD )。A项目的合法性 B计划和输入的经济性 C过程的效率性 D结果的效果性2、当前影响行政监察职能发挥的问题主要是( ABD ):A、行政监察的组织机制和工作机制不健全B、行政监察立法难以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现实需要C、行政监察缺乏统一领导D、着力事后监督较多,着力事前与事中监督不够1、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如下特征(ABCD)A、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 B、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 C、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D、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2、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范围按审判程序分,包括( )的监督。ABCDA、一审 B、二审C、再审 D、死刑复核程序1我国的监督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ABCD )。 A、人大监督 B、行政监督C、司法监督 D、政党监督。2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 ABCD )。 A. 政协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 B.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外部监督C.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D. 国家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3、完善民主党派监督机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ABC )。A、加快政治民主化建设 B、加强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 C、提高民主监督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D、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4、舆论监督的功能包括( ABD )。 1、20世纪90年代,形成了国家之间的全球反腐败合作机制。其主要特点表现为:(ABCD )A. 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组织建设和法律建设B. 积极探索改革措施,注重预防腐败C. 综合性反腐合作与专项性反腐合作相结合D. 国际研讨与交流成为国际反腐合作的交流平台2、美国监察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ABC )A、监察长及其办公室具有较强独立性B、作为政府内设监督机构,与行政业务管理联系紧密C、监察工作人员专业性素质要求高D、选举监督是其工作的主要内容3、韩国宪法裁判所具有广泛的权力,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审查权主要包括( ABC ):A、弹劾审判权 B、权限争议审判权C、宪法诉愿的审判权 D、审判活动监督权。四简述题1、简述腐败行为的基本特征。(1)腐败主体的特定性。即其主体范围仅局限于具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和能够利用职务之便的公职人员。(2)腐败行为的谋利性。谋利性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它是驱动腐败主体的内在动力。谋利包括为己谋利和为特殊关系人谋利。(3)腐败行为谋取利益的客观性。客观性主要是指腐败行为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4)腐败主体主观故意性。腐败主体在实施腐败行为时是知道其追求利益的行为将对他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仍然积极实施之。2、简述腐败产生的根源。腐败的产生是处于不同地位的多种复杂原因造成的:(1)、全能政府导致腐败。(2)、分权不到位导致腐败。(3)、民主参与机制不健全导致腐败。(4)、制度变迁中监督制度供给不足导致腐败。(5)、心理的异化导致腐败。1、监督的内涵包括哪些方面?1、监督的内涵包括以下方面:1)监督主体属性方面,表现为其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监督主体由三方面主体构成。一是法定监督主体,二是授权监督主体,三是委托监督主体。2)内容特征方面,监督内容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廉政与勤政的情况。廉政情况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勤政情况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施政行为是否具有高效能。3)形式特征方面,监督是一种“整体性”的监督活动。所谓整体性,包含三方面:一是监督主体的整体性。二是监督模式的整体性。三是监督过程的整体性。2、试述监督的特征。2、监督的基本特征为:1)从监督权的渊源委托性监督权渊源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出发,提出了国家主权应当属于人民的主张,从而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利奠定了基础。2)从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督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化,决定了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监督主体多元化的意义在于对监督权分置和违法违纪行为细分的基础上,实现对监督对象的无缝隙监督;但由于监督主体多元化,也易于出现相互牵制,监督效能降低的现象。3)从监督客体权力性监督客体是指监督权所指向的对象的公共管理行为。公共管理行为的核心是公共权力,监督公共权力主要是遏制公共权力的私人性,遏制公共权力私人性异化的核心策略是分权,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以权力制约权力。4)从监督目的公益性公共利益是指为某个民族、国家、阶级、集团所共同享有的政治经济利益,公共利益在主体上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5)从监督内容双重性监督的内容是指两方面内涵,即廉政监督和勤政监督。6)从法律地位独立性监督主体独立行使监督权,是保证监督效果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而相对独立性又取决于监督主体的领导体制问题。相对独立性重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监督主体依法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活动所需的人员、经费、技术手段和信息等不受任何监督对象的制约和影响。3、试述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的原则是监督活动中最主要、最普遍运用的原理和准则,贯穿于监督的始终,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1)独立、客观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客观性是指监督活动必须坚守以数字和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性是指监督机关的独立和监督人员的独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运用公认的监督标准实施监督。(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3)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监督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工作中,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对任何监督对象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规和纪律的特权。(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这是监督机关实施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教育是基础,惩处是保证。(5)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是监督机关在办理所有监督事项中都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它要求监督机关必须把履行职责与目标实现统一起来。(6)监督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的基本保证。(7)全面监督与过程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性原则是指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是否全面地把握和考虑监督的范围和目标。1、试述廉政监督的具体预警制度。1、(1)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规定一定范围的国家公务人员在任职的一定时期内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以及一定范围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其变化状况的制度。(2)廉政公积金制度。廉政公积金是一种有效的期权制度,公积金由政府和公务人员双方按照规定的比例按月存缴,如果公务人员在退休以前没有任何腐败记录,退休后就可以一次获得所存公积金。(3)政务公开制度。所谓政务公开,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权力运行过程及其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领导干部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5)金融信息共享制度。在各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的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6)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即通过信息网络实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自动记录和个案报备,使交易过程透明化,并对交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防止和减少幕后交易等违法违规操作,逐步形成信息防护屏障。(7)反洗钱制度。(8)党内监督的询问和质询制度。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9)党的巡视制度。巡视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措施。2、试述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和职务任期制度。2、(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指为保证党政领导干部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防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求利益,而对其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干扰工作的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亲属回避。二是地域回避。(2)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是指党政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变换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岗位的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以下几种:一是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二是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三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四是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3)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是指规定干部在领导职位的任职届(期)数和任职年限,任职期满后必须退出现岗位、转任其他职务或免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制度。 3、试述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基本内容。1、首问责任制度。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询问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称责任人),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2、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下,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3、限时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当事人到行政管理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有关事务。 4、办事预约制度。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 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5、否决报备制度。否决报备制度是指当事人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员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 经办人员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否定不办。6、失职追查制度。失职追究制是指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7、AB岗工作制度。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立法创新(1)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形式(2)创设了各级人大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3)确立了各级人大审查和撤销下级人大及同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监督制度。(4)建立了全国人大对两院司法解释的违法审查机制(5)首次明确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1、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党内监督的内容,就是党章所规定的对全党的三项基本要求、对党员的要求、党员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各项基本条件、党的组织制度、对党组织的要求,以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内其他规章制度中的各项原则和要求。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1)对重大决策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是否切实发扬民主,严格按照科学决策程序办事,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符合实际、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2)对党员和党组织政治上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3)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原则。 (4)对党的干部路线、人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任用干部方面,是否坚持任人唯贤,坚持干部德才标准,是否公道正派,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5)对党风、党纪状况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保持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清正廉洁,是否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6)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地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否密切联系群众,有无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的行为。2、简述纪检机关的设置与管辖(1)纪检机关的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分三级设置:中纪委及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地方各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的基层组织的纪律检查机关。党中央直属机关在工委下设立纪律检查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中央国家机关设立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中纪委和中央国家工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中直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还是纪律检查员,由工委决定;党的地方县级以上组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组织的派出机构如地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上级党组织的派出机构,党的地方组织直属机关设立党的直属机关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基层组织如相当于县级的企、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级以下党的基层组织,如乡、镇、城市街道中的党组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纪律检查员,由上级党委决定,党的总支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员。(2)纪检机关的管辖。第一、中纪委的管辖。中纪委领导党的地方各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对中央一级的党员干部实施监督。党章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中央委员会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中央委员会应立即受理;第二、地方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管辖。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第三、上级纪委对下级的管辖。党章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1、试述纪检机关监督的基本内容(1)对重大决策的监督。即对重大决策的程序、内容实施监督。要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是否切实发扬民主,严格按照科学决策程序办事;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符合实际,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对重大决策的积极监督,保证政策、计划的制定和其他重大决议的形成,保证政策、计划和其他重大决议的正确性。(2)对党组织和党员政治上的监督。政治上的监督,主要是指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是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否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否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对党组织和党员政治上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核心的内容之一,也是各级纪检机关实施监督的重要内容。(3)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就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各项原则的情况,重点是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的情况,监督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是否充分发扬民主,是否遵守少数服从多数、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原则,有无压制民主、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情况;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是否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有无分散主义倾向,有无损害党的团结统的问题。(4)对党的干部路线、人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标准,提拔和使用干部;另方面,要监督在提拔和使用干部工作中,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要提拔和使用的干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认真考察,按规定进行选举和任免。对于违反中央有关规定,任人唯亲,结党营私,在干部、人事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要认真检查处理。(5)对党风、党纪状况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员是否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能否克已奉公、不谋私利、清正廉洁,能否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对于那些破坏党的优良作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必须加以监督,区别情况,严肃处理。 (6)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认真地、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无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必须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处理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2、试述纪检机关的监督权2、(1)纪检机关的保护权。纪检机关的保护权,就是保护所有党员的基本权利。党章规定了党员具有的权利:第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第二,在党的会议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第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第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第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第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第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第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2)纪检机关的惩处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党纪行为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如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如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四、贪污贿赂行为。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如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第七、失职、渎职行为。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如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3)纪检机关的监督权。党章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帮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这就界定了纪检机关的监督职权和监督范围。第一、监督、检查党的各级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检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落实情况;第二、监督、检查各级党的各级组织贯彻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情况;第三、监督检查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做坚决斗争;第四、监督检查“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和自由主义现象的发生和克服。监督和检查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人民的公仆,忠于职守,反对官僚主义的情况;第五、监督检查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共产党人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本色,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情况,同党内腐败行为作斗争。 (4)纪检机关的教育权。党章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规定。纪律教育是纪检教育的重心,在此基础上还包括着党风党纪教育,党规党法教育,传统作风教育,国法政纪、方针政策教育。但是,纪检教育不同于一般党内教育,有着自己的特点。纪检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对领导者的教育。党内纪律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1、贪污罪的界定(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贪污公共财物并非都构成贪污罪。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贪污行为又未达到情节较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财物。(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贪污罪也主要采用窃取、骗取财物的方法,因此容易混淆。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3)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2、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1、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滥用职权罪的界定:(1)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构成犯罪,可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法第397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条是对滥用职权罪的概括性规定,属于普通法条,适用一般滥用职权罪。对于某些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其他条文中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刑法第403条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7条规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这些法条属于特别法条,与刑法第397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在认定相关犯罪时,应正确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特别的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对于符合上述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应按滥用职权罪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认定1、玩忽职守罪的概念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这种结果发生。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玩忽职守罪的界定(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指因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决策不当,因业务水平和能力所限对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处理的相关事务产生错误判断,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工作失误者本意是想把工作做好,但实际上事与愿违。这一点与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有本质区别。其次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给予行为人相应的行政处分。(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有严重危害后果。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次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再次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二者侵犯的客体、造成的后果、构成的主体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是出于过失;滥用职权罪是出于故意。其次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是以不作为或作为方式表现出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滥用职权是以作为方式表现出的胡乱、随意使用职权或逾越职权的行为。(4)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刑法除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特别的玩忽职守犯罪。如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8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9条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本罪与这些犯罪之间存在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对于符合特别法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不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试述刑事抗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判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使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刑罚,对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虽然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实质上讲,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从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处;罪行的轻重与所处的刑罚相适应,以切实保护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法律手段。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抗诉的方式,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由于刑事案件本身具有的复杂性,以及司法人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原因,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活动中,若发现并确认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必然阻断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引起对案件的二审或再审,从而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案件得以合法、正确的处理。刑事抗诉作为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方法,具有以下特征:1、刑事抗诉的监督性,即刑事抗诉是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2、刑事抗诉的专门性,即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刑事抗诉职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使。3、刑事抗诉的特定性,即刑事抗诉的对象只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4、刑事抗诉的程序性,即刑事抗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出。5、刑事抗诉对审判的制约性,即刑事抗诉一经依法提出,必然引起案件的二审或再审,阻止判决、裁定的生效或执行。1、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4)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是:(1)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2)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3)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相关权力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4)行政行为被宣布为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相对方,而对相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2、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既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也有一些特有的司法原则。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制原则。(4)回避原则。(5)公开审判原则。(6)两审终审制原则。(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8)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9)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10)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3、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1)行为主体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2)侵权行为1)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行政职务行为是指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作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所作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之外或与职务无关的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或其他违法责任,不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在确定损害事实时应注意: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可不予赔偿。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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