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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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目录 1.目的、范围与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3.认证人员要求 4.认证依据 5.认证程序 6.认证证书 7.信息通报 8.认证收费 1目的、范围与责任 1.1为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以下简称GMP认证)工作,强化乳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乳品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乳品企业GMP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乳品企业GMP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乳品企业GMP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所涉及的认证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乳品企业GMP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乳品企业GMP认证活动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的证明文件。逾期未获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将撤销其乳品企业GMP认证批准资质。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3认证人员要求 3.1认证审核员应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应对认证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 3.2认证审核员应当具备实施乳品企业GMP认证活动的能力。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审核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乳品企业相应类别产品GMP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 12693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5. 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 (4)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按照GB 12693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建立和实施了GMP,产品生产工艺定型并持续稳定生产; 5.1.2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书;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适用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生鲜乳日供应与企业日加工能力情况及最大收奶区域半径的说明(适用时); (6)委托加工情况(适用时); (7)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GMP认证要求的相关文件; (8)组织机构图、职责说明和技术人员清单; (9)厂区位置图、平面图、加工车间平面图、产品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 (10)生产经营过程中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清单; (11)产品执行标准目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 (12)主要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13)近一年内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其他产品符合5.1.1(4)规定的证明材料; (14)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资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15)其他文件。 5.2认证受理 5.2.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认证范围; (2)认证工作程序; (3)认证依据; (4)认证证书样式; (5)认证收费标准。 5.2.2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确保: (1)关于申请人及其GMP的信息充分,可以进行审核; (2)认证要求已有明确说明并形成文件,且已提供给申请人; (3)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4)认证机构有能力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5)考虑了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 (6)保存了决定实施审核的理由的记录。 5.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或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并明示理由。 5.3 审核策划 认证机构应根据乳品企业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审核方案。 5.3.1组成审核组。审核组应具备实施乳品企业相应类别产品GMP认证审核的能力。初次认证及跟踪监督审核,审核组应至少由两名审核员组成,且审核组中至少有一名相应类别产品专业审核员。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5.3.2编制审核计划。审核组应编制审核计划,并提前与受审核方就审核计划进行沟通,商定审核日期。 5.3.3审核时间。应根据受审核方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策划审核时间,以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核时间不应低于本规则附件1要求。 5.3.4审核应覆盖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所有生产场所。当受审核方存在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5.3.5必要时,为了解受审核方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可安排进行初访。 5.4现场审核 5.4.1 审核目的 通过在受审核方现场进行系统、完整地审核,评价受审核方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机构与人员、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品质管理、标识等是否符合GB 12693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5.4.2审核程序 (1)首次会议 (2)现场审核 (3)审核组内部沟通交流 (4)与受审核方沟通交流 (5)末次会议 5.4.3审核内容现场审核应覆盖本规则和认证依据的所有要求。重点应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 (2)生产资源(包括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生产设备、品质管理设备、人员等)的充分性、适宜性; (3)对生鲜乳供应监管的有效性(适用时),包括原料基地或协议基地提供的生鲜乳是否与产品生产量相匹配;是否有效查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及生鲜乳交接单;是否对按标准要求及重点食品安全危害实施生鲜乳原料产品检验并对不合格品实施控制;是否实施了驻奶站的有效的监管措施,是否具备保证生鲜乳食品安全的能力等。 (4)其它原辅料采购过程控制的有效性。审核组应对受审核方对重要原辅料的供方制定和实施的控制措施严格程度及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受审核方是否真正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 (5)对生产过程控制的有效性,如杀菌、灭菌、配料、冷藏、冷冻、配方粉的干法混合等生产过程; (6)产品检验程序的充分性、适宜性;检验活动实施的有效性,如保存检验、保温检查等; (7)产品可追溯性体系的建立及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8)人员健康、卫生控制的有效性; 5.4.4审核方式 应通过现场观察、询问及资料查阅等审核方式实施现场审核。 5.4.5审核实施 (1)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产品的生产期,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2)现场审核首次会议应由审核组长主持,确认审核范围、审核目的、审核依据、审核方式、审核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如实记录,由审核组长组织评价汇总,做出综合评价意见,撰写现场审核报告,提出认证决定推荐性意见。审核报告须经审核组全体人员签字。认证机构应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报告。 (3)现场审核未发现不符合项的,现场审核结论为通过;现场审核发现不符合项的,受审核方可以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现场审核结论为验证合格后通过;现场审核发现不符合项,但受审核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受审核方可在3个月内申请现场验证,现场验证应当由审核组成员完成,涉及专业的不符合项应由专业审核员完成验证,现场验证后再给出现场审核结论。受审核方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或未通过验证的,认证活动终止。 (4)审核组在末次会议上向企业通报现场审核情况,受审核方如对现场评价意见及审核发现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作适当解释、说明。 (5)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须经审核组成员和受审核方负责人签字。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审核组须做好记录,经审核组全体成员和受审核方负责人签字。 5.5抽样验证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通过对认证覆盖范围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以验证乳品企业GMP实施的有效性。 5.6认证决定 5.6.1综合评价 认证机构应根据现场审核和抽样验证(必要时)结果,并结合其他有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认证决定。符合所有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 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6.2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受审核方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审核方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监委投诉。 5.7跟踪监督 5.7.1 跟踪监督方式 认证机构应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跟踪调查,包括现场监督审核、产品安全性验证及日常监督。 5.7.2现场监督审核频次和要求 (1)认证机构应至少每年度对获证乳品企业进行二次监督审核,其中至少一次为不通知监督审核。首次监督审核应在初次认证审核后的6个月内实施。 (2)审核应在生产期进行,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在获证乳品企业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实施监督审核。 5.7.3不通知监督审核 不通知监督审核可以在审核前小时内向获证乳品企业提供审核计划,获证乳品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 第一次不接受审核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审核将导致证书的暂停。 5.7.4现场监督审核程序及内容 监督审核程序及内容与初次认证审核相同。监督审核还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获证乳品企业实施GMP的保持和变化情况; (2)生鲜乳日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 (3)重要原、辅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 (4)产品安全性情况; (5)顾客投诉及处理; (6)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 (7)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8)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9)证书的使用。 5.7.5产品安全性验证 5.7.5.1验证频次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风险情况实施抽样检验并确定抽检项目。每年度至少对获证乳品企业进行一次证书覆盖范围内产品的抽检。 5.7.5.2抽样检验 (1)检验样本采用抽样的方式获得。抽样人员应为审核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样本应当从企业成品仓库或生产线末端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2)产品抽样应与现场监督审核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为方便获证乳品企业,产品抽样也可以在现场审核后实施。 (3)至少抽取一个证书覆盖范围内有代表性的产品实施安全卫生指标的检验。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产品风险予以确定。 (4)在证书有效期内,抽检应涵盖证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抽样方法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5.7.5.3检验机构要求 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资质能力要求,并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获得认可机构的实验室认可。 5.7.6 跟踪监督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应依据跟踪监督结果,对获证乳制品企业作出保持、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的决定。 5.7.7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乳品企业GMP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与获证乳品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获取获证乳品企业以下信息: (1)有关产品、工艺、环境、组织机构变化的信息; (2)生鲜乳、原料乳粉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 (3)消费者投诉的信息; (4)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有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5)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6)在主管部门检查或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有关信息; (7)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5.7.8信息分析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跟踪监督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等。 5.8 再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 认证机构应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认证周期内的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做出再认证决定。 5.9 认证范围的变更 5.9.1获证乳品企业拟变更认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5.9.2认证机构根据获证乳品企业的申请,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做出相应认证决定。这些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乳品企业的监督审核一起进行。 5.9.3对于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必要时,应在审核中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 5.10 认证要求变更 认证要求变更时,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要求的变化以公开信息的方式告知获证乳品企业,并对认证要求变更的转换安排做出规定。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获证乳品企业实施变更后认证要求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确认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乳品企业证书的有效性,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6. 认证证书 6.1 GM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年。认证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证证书应涵盖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 (2)企业名称、地址 (3)证书覆盖范围(含产品生产场所、生产车间等信息) (4)认证依据 (5)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发证机构名称、地址 6.2 认证证书的管理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乳品企业认证证书使用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6.2.1认证证书的暂停 获证乳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1)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2)获证乳品企业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3)获证乳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GMP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乳品企业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跟踪监督的; (6)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要求通报信息的; (7)获证乳品企业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6.2.2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乳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其认证证书。对于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认证机构6个月内不应受理该企业同一认证范围GMP认证的申请。 (1)跟踪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GMP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证乳品企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获证乳品企业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 (4)获证乳品企业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乳品企业出现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不采取处理措施的; (6)获证乳品企业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6.2.3认证机构间认证证书的转换 获证乳品企业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处于认证机构的处置期中的,不得转换认证机构,除非做出处置决定的认证机构已确认获证乳品企业已实施有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认证机构被撤销批准资格后,持有该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获证乳品企业,可以向经国家认监委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受理证书转换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换,并将转换结果报告国家认监委。 7.信息报告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 (1)认证机构在对企业现场进行认证现场审核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认证监管机构; (2)认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注销证书的乳品企业名单和原因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认监委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乳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4)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认监委指定的信息系统,按要求报送认证信息。报送内容包括:获证乳品企业、证书覆盖范围、审核报告、证书发放、暂停和撤销等方面的信息; (5)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GMP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乳品企业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8.认证收费 GMP认证应按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1999212号)有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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