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9部分:有色金属行业 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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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说明江西省自然资源厅2018年12月目 录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1二、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2(一)任务来源2(二)编制原则2(三)编制依据3三、编制过程5(一)准备阶段5(二)征求意见稿起草阶段6(三)征求意见情况7(四)评审及修改情况8四、主要内容的确定8(一)适用范围8(二)规范性引用文件9(三)术语、定义9(四)总则11(五)矿区环境11(六)资源开发方式12(七)资源综合利用13(八)节能减排14(九)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15(十)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16(十一)附录17五、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17六、标准编制的组织领导及参加工作人员18江西省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按照江西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的工作方针,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服务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努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从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需要出发,按照 “结合实际、分类指导、突出特色”的原则,在深入理解、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基础上(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切实做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研究等工作。加强基础调查、专项研究、标准拟订和政策建议论证,紧密结合实际,增强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加强各级标准体系建设的衔接,全面、扎实推进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使江西省绿色矿山在企业管理规范化的前提下,实现矿山环境生态化、开发利用科学化、综合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数字化、企业社区和谐化的目标。二、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一)任务来源2018年8月,江西德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以DLDS2018-C002-2次招标文件在国内,对“江西省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建设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确定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2018年9月,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签订“江西省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建设项目合同书”。(二)编制原则1.基本思路根据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及江西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意见(赣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精神,研究和细化江西省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结合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行业规范及要求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完善绿色矿山标准。细化形成符合江西省实际,不低于国家标准的绿色矿山地方标准,明确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要求。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相互配合,主要行业覆盖、具有地方特色的江西省绿色矿山标准体系。2.编制目标建立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为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监管等方面提供具体的、科学的指导。确定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树立绿色矿山典范,建立一套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突出江西省矿山特色的指标体系。建立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为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指明方向,加快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进程,使构建江西省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落到实处,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3.编制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坚持科技创新、把握特色的原则;坚持合理科学、注重实施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集思广益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三)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2017年3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2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2015年9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2016年11月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2018年6月国土资源部关于铁、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21号)2013年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31号)2014年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30号)2015年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锂、锶、重晶石、石灰岩、菱镁矿和硼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30号)2016年12月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号公告)2015年7月)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国土资规20178号)2017年12月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2017年11月2.行业标准依据GB/T 13306-2011 标牌GB 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771-2012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 50782-2012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TD/T 1036-2013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DZ/T 0320-2018 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三、编制过程(一)准备阶段2018年8月25日,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会议,根据项目成交通知书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立即启动了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起草制订工作,明确了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专门成立标准制订项目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主要技术人员为组员。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规划处代表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标准制订的组织、领导工作,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为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责任编制单位。2018年8月26日,由项目组组长主持召开了第二次会议,会议制定了编制工作计划,按行业特性组建了三个项目工作组,明确了各工作组的成员组成、责任人和时间要求。2018年8月至10月,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规划处组织,项目组分别前往九江市、赣州市、上饶市、宜春市、吉安市等地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调研,调查了武山铜矿、城门山铜矿、永平铜矿、德兴铜矿、东乡铜矿、宜春钽铌矿、新坊钽铌矿、江钨漂塘钨矿、江钨盘古山钨矿、大余铁苍寨钨矿、武宁县驼背山锑矿、德安尖峰坡锡矿、万年昌港银金矿等矿山20座。2018年9月30日,项目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对收集到的行业标准、规范和实地考察的资料数据进行了分析讨论,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国土资规20174号文附件)和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明确了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划分为九个专题,确定每个工作组负责三个专题,各工作组成立三个专题小组,初步明确了各标准的编写结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主要内容构成。(二)征求意见稿起草阶段根据本标准编制工作计划,专题小组于2018年10月25日编制完成了江西省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草案稿。10月29日-30日,项目组召开第四次会议,对各专题小组提交的草案稿进行了逐一讨论;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对标准编写结构、内容进行了统一,部署了相应的修改任务。2018年11月07日,项目组召开第五次会议,对各专题组提交的规范草案稿(公司内审稿)进行了细致的讨论。对“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定义”等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求规范、统一;对各章节、条款的表述内容和表达方式,进行了统一化要求,部署了相应的修改任务。各专题小组修改完善后,形成专题组讨论稿。2018年11月09日,召开项目组第六次会议,对专题组讨论稿进行了研讨,修改完善后形成工作组讨论稿。11月12日-13日,召开项目组第七次会议,对工作组讨论稿(修改稿)进行认真研讨和统一对照检查,对部分章、条内容又进行了统一调整、归并。11月14日,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江西省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三)征求意见情况1.2018年11月15日-11月25日,标准在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内部征求意见,厅规划处收集到厅矿管处、储量处、地勘处、环境处等的修改意见,并反馈到编制单位。2.2018年11月26日-12月9日,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的内部意见进行了核实修改,12月10日向省自然资源厅规划处提交江西省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稿)。3.2018年12月10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意见的函,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江铜集团、江钨集团、江西能源集团、江西建材集团公司的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后,标准编制人员都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对每一条意见进行讨论、研究,对合理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采纳,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了标准送审稿。(四)评审及修改情况2018年12月29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优秀级”,并针对标准送审稿提出了修改意见。评审通过后,标准编制人员按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向省厅提交了标准修改稿。四、主要内容的确定本标准从正文结构上分为10个章节,明确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绿色矿山建设的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方面的要求。附有附录A.1、附录A.2、附录A.3、附录A.4、附录A.5、附录A.6、附录A.7、附录B及参考文献。(一)适用范围根据国土资规【2017】4号和赣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要求,参照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铜矿、铅锌矿、钨矿、钼矿、铋矿、锑矿、锡矿、镍矿、钴矿等)行业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认定、核查。钽铌矿、锂矿、银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明确了适用的主要安全与环境保护标准、有关矿山采选标准和土地复垦标准等。除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中列示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外,增列了一个规范性引用文件: DZ/T 0320-2018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三)术语、定义对本标准中的绿色矿山、约束性指标等术语和定义进行了描述,其它术语全部采用基础标准定义过的术语,不再重复定义。绿色矿山:与国家标准定义一致,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本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设置了约束性指标(Obligatory Target),在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必须达到的指标,在绿色矿山评估、认定、核查中实行一票否决制。约束性指标具体包含:矿区绿化覆盖率、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置率、污废水达标排放率、研发及技改投入占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企业职工满意度。矿区绿化覆盖率 :矿区土地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百分比。指标为100%,与国家标准一致。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参照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见附录A。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置率:矿山对尾矿、废石、废土、废渣等固体废弃物集中堆放贮存或综合利用所占比率。指标为100%,与国家标准一致。污(废)水达标排放率:矿山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比率。指标为100%,与国家标准一致。研发及技术改造投入占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改活动的资金投入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研发和技改活动包括科研开发、技术和知识产权引进,技术创新、改造和推广,设备更新,以及科技培训、信息交流、科技协作等。指标为1.5%,与国家标准一致。企业职工满意度:指职工对所在企业的满意程度。一般由企业开展职工满意度调查来确定,根据江西实际,结合专家意见,指标为80%,略高于国家标准(70%)。(四)总则本章明确了绿色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办矿;矿山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要因矿制宜,统筹兼顾,全面发展;应以人为本,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根据本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应根据本标准进行升级改造。绿色矿山建设应贯穿设计、建设、生产、闭坑全过程。其中:对依法依规办矿,本标准细化了需三证齐全有效、按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和环境影响评价、无超层越界开采、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系统中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具体要求。(五)矿区环境规定矿山企业在建设期、采选生产阶段应采取的美化环境措施和应达到的环境质量要求,包括矿容矿貌和矿区绿化两个方面。1.矿容矿貌:标准明确矿区环境应整洁美观,从矿山功能分区及布局、生产生活设施、标识标牌布置、防尘保洁、降噪等方面提出要求。选址与布局符合GB 50187规定,标牌设置符合GB/T 13306规定。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两条具体要求: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等功能分区应整洁卫生、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矿石、废渣堆放规范,机械设备、物资材料摆放有序,场地保持清洁。2.矿区绿化:标准对矿区绿化和绿化覆盖率提出具体要求,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100%。要求对露天开采矿山的排土场进行治理、复垦及绿化,矿区主运输通道应采用硬化路面两侧因地制宜设置隔离绿化带。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一条具体要求: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应采用硬化路面,保持矿山道路完好。(六)资源开发方式本章规定了绿色开发(包括开采方式、采选工艺技术和装备、三率指标)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两大方面内容。1.绿色开发:本标准从开采方式、采选工艺技术和装备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资源开发应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影响,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采方式。优先选择资源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扰动和影响小的采选工艺、技术与装备,符合清洁生产要求。采用绿色的开采、选矿工艺技术。配套建设有运输汽车的冲洗装置。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一条具体要求:建设有运输汽车的冲洗装置,车辆驶离矿区前应冲洗,做到车辆不带泥上路、途中物料不洒落。2.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应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排土场、露天采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等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有关规定;土地复垦质量应符合TD/T1036-2013的规定;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应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暂时难以治理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把环境负效应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建立环境监测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三条具体要求:土地复垦方面,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则建”的原则,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地质环境治理程度和土地复垦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暂时难以治理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把环境负效应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对生产废水、尾矿、废石场(排土场)、噪声、粉尘等污染源和污染物实行动态监测,监测结果在公共场所通过屏幕实时显示。(七)资源综合利用有色金属矿山可在共伴生资源、固体废弃物、废水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利用:1.共伴生资源利用:标准要求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选用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的工艺技术综合回收利用共伴生资源,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应符合有色金属矿“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共伴生矿产资源利用工程应与主矿种的开采、选冶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2.固体废物利用:标准规定了固体废弃物应有专用堆存场所,废石、尾矿等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达到100%;鼓励对废石、尾矿开展回填、筑路、制作建筑材料等资源化利用工作;规定对剥离的表土集中贮存、堆放并用于后续复垦,耕作层土壤剥离应符合TD/T 1048规定。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一条具体要求: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堆放应相关规定,有专用堆存场所。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置率达到100%。3.废水与废气利用:标准要求建设规范完备的矿区排水系统和必要的水处理设施;合理处置矿井水、选矿废水;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循环利用;设置废气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应达到排放标准。(八)节能减排规定了矿山生产中节能降耗,减少粉尘、废气、污(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排放的要求。1.节能降耗标准要求建立矿山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通过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鼓励采用节能降耗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降低采矿能耗。合理确定选矿工艺流程、采用自动化检测监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选矿能耗;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鼓励推广使用变频设备及节能照明灯具。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两条具体要求:开发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鼓励利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变频设备及节能照明灯具。2.废气减排规定了应对爆破、装运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进行喷雾洒水,有效控制粉尘排放;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替代内燃动力设备,保证井下空气新鲜。3.废水减排规定了要求矿山建立废水处理系统,污(废)水达标排放率100%;污(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应建有截(排)水系统,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两条具体要求:要求矿山建立废水处理系统,污(废)水达标排放率100%;生活污水处置达标后宜回用于矿区绿化。4.固体废弃物减排标准要求矿山采取井下充填、露天内排等减少固体废弃物排放的措施,减少固体废弃物排放。同时要求矿山建设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点,并定期外运至生活垃圾处理站。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一条具体要求:要求矿山建设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点,并定期外运至生活垃圾处理站。(九)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本章规定了绿色矿山要重视科技研发和科研队伍建设,推进转化科技成果和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建设数字化矿山,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1.科技创新:标准对矿山企业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开展关键技术研究、研发与技改投入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企业的研发及技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与国家标准一致)。2.数字化矿山:规范对建设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矿山提出要求。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一条具体要求:矿山应在各功能区建立视频监控设施,并由中央控制室统一监控,实现视频监控的集中管控和信息联动。(十)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本章规定了矿山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企业诚信和企地和谐四个方面的要求。1.企业文化:标准对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企业长远发展战略和职工个人价值结合,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开展企业职工满意度调查、建立企业职工收入随企业业绩同步增长机制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了企业职工满意度不低于80%的规定(国家标准为不低于70%)。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两条具体要求:应建立绿色矿山管理体系;设置绿色矿山建设领导小组,配备专门人员;宜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并落实建设资金。应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并切实发挥作用。2.企业管理:标准对矿山应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提出要求。 3.企业诚信:标准对企业诚信、企业形象和信用,环保、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信息公示方式等,提出要求。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两条具体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法定征信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在生活区(职工社区)建有宣传长廊(宣传栏),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企业文化、先进事迹和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及时公示企业环保安全、日常生产管理信息等。4.企地和谐:标准对矿山应构建企地长效合作机制、建立矿区群众满意度调查机制、建立磋商和协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促进企地和谐等方面提出要求。(十一)附录主要包括 铜、铅锌、锡、锑、钨、钼、镍等三率最低指标要求(附录A)及有色金属矿山建设规模(附录B)。五、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编写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内容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与相关强制性标准无冲突和不一致之处。六、标准编制的组织领导及参加工作人员组织领导: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标准编制单位: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标准统编人员:周瑞龙、叶雨雷、方霖、周雪桂、龚敏、彭发芽、龚华根、刘茜、熊立、胡莺、刘春根、蔡金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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