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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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信息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作者: fdx 字体大小:【大】【中】【小】 发表时间: 2012-01-05 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各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修订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分配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修订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编制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等工作,指导项目县(含市、区,下同)具体落实。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安排要根据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按照“围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突出粮食生产,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加强宏观指导、项目县自主选项”的原则,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和重点生产区域,形成规模效益,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五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的作用。应会同各有关部门以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要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提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总体投入水平。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目标:把促进粮食生产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大力支持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强化生产基地建设,促进形成优势突出、特色明显的产业带,实现“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明显提高、质量明显提升、结构明显改善和农民明显增收”。 第七条 项目县确定扶持的主导产业必须是优势特色农业的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牧、水产、林业等综合性产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特色主导产业,也不能将几个品种“打包”成一个产业。 各地对立项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 (二)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养鸭、养鹅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三)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四)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梨、苹果、葡萄、桃、石榴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五)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茶叶、蚕桑、蔬菜、花卉、中药村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项目县要根据立项指南,结合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每项优势特色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项目县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条 项目县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项目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口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要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各地按照“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使用管理要求不变”的原则,继续安排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项目县要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具体的管理要求,由项目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三章 资金申请、分配和拨付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权责对等、分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根据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和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要求,制定并下发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明确支持重点、关键环节、立项条件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六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会同农口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里制定的年度立项指南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填写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内容包括: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证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的安排,要遵循“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原则,务求取得实效。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口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县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指导项目县进行修改完善。然后,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口部门联合行文并附项目县项目实施方案,向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部门申请立项扶持。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综合考虑项目县项目实施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及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结果等情况,确定项目的取舍。在履行相关立项审批程序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下达立项批复,省财政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下达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项目县要按照省里下达的立项批复,加快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县财政要加强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国库直接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的监管制度,广泛接受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和农口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财政扶持资金。 市级财政部门和农口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县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项目县要按本实施细则和绩效考评制度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考评自评,按时上报自评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依据经过审查批准的项目县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监督检查或组织中介机构评审,对项目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县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要充分利用文字、图片、影像等媒介,完整记录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县要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统计制度,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项目进展、资金整合、机制创新、宣传发动、项目实施成效等情况及工作总结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研究,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擅自安排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有关地方整改或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或酌情扣减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县每年11月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省财政厅。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经查实的项目县,下一年度不再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并予以通报。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具体的管理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16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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