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扣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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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的能力,根据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设诚信办,具体负责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加工,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杭州市招标办、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城建档案馆、建筑企业管理站、造价和投资办等管理机构配合诚信办开展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勘察、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施工及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单位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国家注册执业人员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及其他征信记录。第六条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记录第七条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统计及评估信息构成。第八条 身份信息系统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基本状况: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2、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3、企业的资质等级;4、企业的经营状况;5、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6、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二)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4、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5、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市级(含)以上有关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二)企业每年产值增长情况良好(以纳税额为准);(三)被评为市级(含)以上“重合同、守信用” 企业;(四)工程获得“西湖杯”、“钱江杯”、“鲁班杯”等奖项;(五)诚信办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三)行贿、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包括经省市检察系统通报名单上确认的违法行为);(四)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的不诚信行为;(五)诚信办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第十一条 统计及评估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各类月报、季报、年报;(二)各类建筑业报表的统计及分析;(三)信用信息的统计及分析评估。第十二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公司简介、注册资金、经营业绩、企业统计报表及从业人员的履历、注册执业情况、业绩等,由企业自行上报,经诚信办审核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二)建设市场活动中涉及的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掌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信息掌握部门负责提供信息,经诚信办审核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三)反映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工程项目承发包评议卡信息,由承发包双方各自将为对方评议的情况上传,业主对建筑业中介机构的评议情况,由中介机构上传,经诚信办审核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 (四)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败诉的法院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文件或责令整改通知书、相关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及根据举报、投诉核实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由诚信办认定后录入不良信用信息系统;(五)诚信办应将经认定的信用、统计、评估信息记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同时载入相应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中。第十三条 诚信办应当将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电子认证系统查询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并通过网络对本企业的内容要求修改及更新,诚信办对企业及各管理部门提交的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第三章 信用信息维护管理第十四条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公示信息数据库、记录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二)在信贷、赊购、缴费支付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三)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四)其他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五)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身份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统计及评估信息的部分内容。公示信息在建设信用信息网站上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网站查询。公示信息记录期限为一年,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记录信息库。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期限及程序按下列规定设定:(一)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身份信息,记录期为1年;(二)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1年,不良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通报批评文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良好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1年,从企业及从业人员受到表彰、获取称号之日起计算;(四)年度统计公示信息为最新一期(一般不超过1年)的统计结果;(六)企业评估公示信息为实时评估信息,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前时刻的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估情况。第十七条 记录信息是指最近一定期限内记录的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及工商、税务、银行、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查询,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经授权也可获得一定范围的查询权限。记录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二)不良信用信息中,导致四级以上(包括四级)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不良行为,其记录保存期为5年,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保存期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 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三)良好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一般为3年,从企业及从业人员受到表彰、获取称号之日起计算;(四)统计及评估信息保存期为5年。记录信息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存储信息库永久保存。第十八条 存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作为资料档案在数据库中永久性保存,仅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需要时查询,一般不对其他部门及个人公开。第十九条 诚信办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定期对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诚信办应当设置信用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信用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第二十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诚信办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将要求变更的事项通过身份电子认证系统上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及上传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转至提供信息的部门,该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建委。市建委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诚信办根据决定完成对该项记录的修改。第四章 信用综合评估第二十一条 建立年度信用排行系统。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企业业绩、合同履约情況(一般指合同另一方的评议)为评估指标,经过评估系统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考评,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年度企业排行榜或企业资信管理等级。第二十二条 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加、扣分制,作为信用评估的依据。具体的记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网站上公布。不良行为扣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企业因不良行为被扣分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同等扣分;(二)从业人员因不良行为被扣分的,其任职企业同等扣分,其中任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其任职单位加倍扣分。(三)不良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待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扣分。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追加扣分:(一)因不良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二)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第二十四条扣分或加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每12个月滚动一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超过一定分值者,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自费培训,强制学习建筑法规及相关知识;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扣分超过一定分值者,也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自费培训,强制学习建筑法规及相关知识。前款所述分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网站上公布。第五章 信用管理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招标办、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城建档案馆、建筑企业管理站、造价和投资办等管理机构及工商、税务、银行、劳动保障等相关的部门通过网络可以登录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记录信息,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经授权也可获得一定范围的查询权限。永久保存的存储信息,一般不对其他部门及个人公开各部门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企业年度排行榜或企业资信管理等级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资格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一定范围内的记录信息,作为分级管理的依据;在工程项目发包中,建设业主可以按照企业授权查阅其最近5年内记录信息,作为资格预审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二)在周期性检查、审验中,当年度可以免审;(三)在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发包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视情况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纳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外地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转至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其管理的参考依据。在工程项目发包时,企业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建设业主可以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评标专家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不得参加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建设活动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建设业主不得委托其从事相应的中介活动。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招标办、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城建档案馆、建筑企业管理站、造价和投资办等管理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第三十条 本办法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 月1日起施行。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一、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记录记分标准1、获得建设部、本省、本市专项奖的分别加分4、3、2分;2、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建设部、本省、本市表扬的分别加分3、2、1分。3、建筑业企业或中介机构的结算收入将作为企业(机构)计分及排名的依据之一。分值以同类建筑业企业或中介机构的最低等级资质(资格)产值标准为10分起评,按该企业(机构)实际完成数额同比增减。二、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1、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详见表一)2、建筑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详见表二)3、对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加记分:(1)因不良行为造成二级或二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4分;(2)因不良行为造成三级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4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3)因不良行为造成四级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2分;(4)因不良行为造成四级(不含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2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分;(5)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加记分2分。表一 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序号不良行为形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一、资质方面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的55552外地企业未办理登记手续在本市承接业务的333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33334在资质申报、升级、年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22225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55556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33337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33338未办理名称、地址、人员、股权等重大事项变更手续的1111二、建设程序方面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4322超越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施工的2333未按规定委托监理的34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开工的3215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2226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27将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58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各个专项验收的31三、承、发包方面1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或者肢解发包的32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23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34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4335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者承包的4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37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38将发包给总承包单位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或强行指定分包的29未按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1110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招标投标备案、报告、公示、批准、确认手续的1111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11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招标的1序号不良行为形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13未按照规定开标的114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115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自行招标的116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3317要求承包方垫资承接业务或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118转包工程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工程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的33219违法分包工程的320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121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3322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444423与其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1124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和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2225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任务的126未按规定办理总包、分包、监理合同备案的1127投标人通过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竟标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1128投标报价高于社会平均合理造价,故意造成废标的1129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1130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不在规定时间内递送投标文件累计两次的113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提出串标嫌疑并作废标处理的11四、工程质量方面1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规定或质量标准的112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33偷工减料的34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3125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333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不按规定送检的227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338使用无资质或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相应业务的3339有关工程文件未经注册执业人员或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签署对外提交或交付使用的22210工程有关文件签字手续不齐全的11111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用前检验的1112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进场验收手续的1113未按规定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监理机构、或者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或者派驻人员不在岗的22序号不良行为形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14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3315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投入使用的21116未按规定办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1117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218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相关资料的1111119未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1120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1121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31222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的22223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制止,或对拒不改正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1124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的125不履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义务的226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227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进行返修的228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上岗培训的111129对于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使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的1-31-330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3331发生其他未执行国家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被责令整改的1132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不进行监督管理的1五、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1未按要求办理安全前提条件审查、达标验收和竣工评价的112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安全达标验收审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113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的2224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制止,或对拒不改正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115未对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毁的226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的117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18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相关资料的111111未按规定提供或使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设施费用的112未按规定办理特种作业专项安全备案的2六、造价、咨询等1故意少算,高估冒算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22222编制预结算,相差规范编制价格正负5%以上的13与承包人串通办理虚假工程签证,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3334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的111序号不良行为形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5涂改、伪造档案的2226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工程文件材料,造成损坏或损失的1117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2222七、工程挡案与诚信评议1不及时形成、收集工程文件材料,采取事后补填、补签文件材料的或工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没有纳入项目管理中的,没有进行日常归档的2112地下管线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213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齐全,工程档案质量不符合归档要求的1114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档案)竣工三个月内不移交的115不按诚信评议卡制度实事求是进行评议22八、其他1发布虚假信息或使用虚假材料、刊登虚假广告的111112不履行合同条款,拖延工期的13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34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分包商及材料商的工程款35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员工工资的26企业未按规定为员工交纳“三金”27员工未进行培训、未持证上岗,有5人以下的18员工未进行培训、未持证上岗,有10人以下的29员工未进行培训、未持证上岗,有10人以上的3表二 建筑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不良行为类 别序号不良行为形式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评标专家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职业资格及持证上岗1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注册或取得资质证书的、岗位证书或评标专家资格的4442超范围执业的3333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44涂改、出借、伪造、转让资质证书或岗位证书的4445不按时间要求参加年检,经两次以上催告仍不参加年检的444执业行为方面1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222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1113注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33334与承建商、设备制造商和材料供应商有隶属或利益关系15未按规定签署有关文件的11116监理工程师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的17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的18监理工程师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签发相关文件的19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相关资料的11111110注册执业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111111未经批准,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工程中任职的2212不按规定要求参加培训考核或继续教育的111招标投标方面1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5552收受贿赂,为招标人或投标人谋取非法利益的53无视或者纵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24违反评标规定或不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25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规定的26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或擅离职守的2工程质量管理1相互串通或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4442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的113发现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改正的224未按有关规定对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验收合格书、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通知、复工通知进行签发的115在执业过程中,未按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履行职责的446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中,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3施工安全文明施工1未对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审核并督促实施的11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2222其他方面1对工程违反建设法定程序不制止、不报告的112发现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不及时报告的1附:3、勘察设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一、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表三)序号良好行为类别加分1获得国家级专项奖202获得部级专项奖153获得本省专项奖104获得市级专项奖55获得国家部委办表扬的86获得省级政府部门表扬的67获得市级政府部门表扬的48获得境外专项奖109勘察设计收入每百万加10分二、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1、勘察设计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详见表四)2、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裁判标准(详见表五)表四 勘察设计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序号不良行为形式分值1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2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的2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24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15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的76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非法分包的3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28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情节严重的39勘察设计单位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业务410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111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212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313由于勘察设计责任,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1514个人出借、转让、出卖职称证书的,或私自为他人签字、盖章的115单位或个人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216单位或个人剽窃、抄袭、非法出售或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设计文件117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318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的119勘察单位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的120勘察单位无故不参加施工验槽的121勘察设计单位以联合体的形式投标的,其成员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同一个标的22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或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23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124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125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226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127设计单位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128在资质申报、年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229不及时办理企业更名、变更地址、法人等重要事项变更手续的230投标人利用不正当手段恶性竟标,影响市场秩序的231投标人存在故意废标、陪标、串标行为的232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的233发包方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的234业主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235业主未经勘察委托设计236委托方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237委托方擅自将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338委托方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2表五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序号不良行为形式分值1注册执业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受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22注册执业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23个人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的,或私自为他人签字、盖章的24超越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2附:4、表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序号 良好行为类别 分值1 获得国家建设部专项奖 202 获得本省专项奖 153 获得本市专项奖 104 获得国外或其它经政府部门认可的有关奖项55 获得国家建设部表扬 156 获得省级政府部门表扬 107 获得市级政府部门表扬 5注:基准分值10分,以竣工面积2万平方米起加分,每增加2万平方米,加10分。表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序号 不良行为类别 分值1 未取得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102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103 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 84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45 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46 发布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销售过程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 87 消费者对该企业有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 88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或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检材料109 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中承担责任 1010 在被查处的事件(不含工程质量)中承担责任 811 未经房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 812 擅自挪用或不按规定移交住宅小区配套用房和设施 813 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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