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1部分:非金属矿行业 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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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说明江西省自然资源厅2018年12月目 录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1二、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2(一)任务来源2(二)编制原则2(三)编制依据3三、编制过程5(一)准备阶段5(二)征求意见稿起草阶段7(三)征求意见情况7(四)评审及修改情况8四、主要内容的确定8(一)适用范围9(二)规范性引用文件9(三)术语、定义9(四)总则11(五)矿区环境11(六)资源开发方式12(七)资源综合利用14(八)节能减排15(九)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15(十)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16(十一)附录17五、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17六、标准编制的组织领导及参加工作人员17江西省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按照江西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的工作方针,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服务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努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从新时代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需要出发,按照 “结合实际、分类指导、突出特色”的原则,在深入理解、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发布的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2-2018)基础上(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切实做好非金属矿行业标准研究工作。加强基础调查、专项研究、标准拟订和政策建议论证,紧密结合实际,增强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加强各级标准体系建设的衔接,全面、扎实推进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使江西省绿色矿山在企业管理规范化的前提下,实现矿山环境生态化、开发利用科学化、综合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数字化、企业社区和谐化的目标。二、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一)任务来源2018年8月,江西德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以DLDS2018-C002-2次招标文件在国内,对“江西省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建设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确定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2018年9月,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签订“江西省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建设项目合同书”。(二)编制原则1.基本思路根据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及江西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意见(赣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精神,研究和细化江西省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结合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行业规范及要求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完善绿色矿山标准。细化形成符合江西省实际,不低于国家标准的绿色矿山地方标准,明确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要求。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相互配合,主要行业覆盖、具有地方特色的江西省绿色矿山标准体系。2.编制目标建立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为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监管等方面提供具体的、科学的指导。确定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树立绿色矿山典范,建立一套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突出江西省矿山特色的指标体系。建立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为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指明方向,加快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进程,使构建江西省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落到实处,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3.编制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坚持科技创新、把握特色的原则;坚持合理科学、注重实施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集思广益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三)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2017年3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2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2015年9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国土资源部)2016年11月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2018年6月国土资源部关于高岭土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2年第28号)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铁、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21号)2013年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31号)2014年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30号)2015年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锂、锶、重晶石、石灰岩、菱镁矿和硼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30号)2016年12月自然资源部关于煤层气、油页岩、银、锆、硅灰石、硅藻土和盐矿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2018年12月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号公告)2015年7月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19号公告)2017年3月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国土资规20178号)2017年12月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2017年11月2.行业标准依据GB/T 13306-2011 标牌GB 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TD/T 1036-2013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DZ/T 0312-2018 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三、编制过程(一)准备阶段2018年8月25日,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会议,根据项目成交通知书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立即启动了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起草制订工作,明确了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专门成立标准制订项目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主要技术人员为组员。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规划处代表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标准制订的组织、领导工作,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为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责任编制单位。2018年8月26日,由项目组组长主持召开了第二次会议,会议制定了编制工作计划,按行业特性组建了三个项目工作组,明确了各工作组的成员组成、责任人和时间要求。2018年8月至10月,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规划处组织,项目组分别前往九江市、赣州市、新余市、宜春市、吉安市、抚州市、上饶市等地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调研,调查了星子县融兴石材厂饰面用花岗岩矿、兴国县中萤矿业有限公司隆坪萤石矿、崇义县小坑高岭土矿、新余市凡鑫炉料有限公司透辉石矿、江西上高县蒙山雪材建材厂(方解石、白云石矿)、永丰县石马镇上升大理石矿、安福县三江建材有限公司砖瓦用页岩矿、江西省黎川县厥廉嵊饰面用花岗岩矿、德兴富磊饰面用花岗岩矿、德兴东泰饰面用花岗岩矿10个。2018年9月30日,项目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对收集到的行业标准、规范和实地考察的资料数据进行了分析讨论,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国土资规20174号文附件)和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明确了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划分为九个专题,确定每个工作组负责三个专题,各工作组成立三个专题小组,初步明确了各标准的编写结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主要内容构成。(二)征求意见稿起草阶段根据本标准编制工作计划,专题小组于2018年10月28日编制完成了江西省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草案稿。10月29日-30日,项目组召开第四次会议,对各专题小组提交的草案稿进行了逐一讨论;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对标准编写结构、内容进行了统一,部署了相应的修改任务。2018年11月07日,项目组召开第五次会议,对各专题组提交的规范草案稿(公司内审稿)进行了细致的讨论。对“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定义”等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求规范、统一;对各章节、条款的表述内容和表达方式,进行了统一化要求,部署了相应的修改任务。各专题小组修改完善后,形成专题组讨论稿。2018年11月09日,召开项目组第六次会议,对专题组讨论稿进行了研讨,修改完善后形成工作组讨论稿。11月12日-13日,召开项目组第七次会议,对工作组讨论稿(修改稿)进行认真研讨和统一对照检查,对部分章、条内容又进行了统一调整、归并。11月14日,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江西省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三)征求意见情况1.2018年11月15日-11月25日,标准在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内部征求意见,厅规划处收集到厅矿管处、储量处、地勘处、环境处等的修改意见,并反馈到编制单位。2.2018年11月26日-12月9日,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的内部意见进行了核实修改,12月10日向省自然资源厅规划处提交江西省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稿)。3.2018年12月10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意见的函,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江铜集团、江钨集团、江西能源集团、江西建材集团公司的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后,标准编制人员都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对每一条意见进行讨论、研究,对合理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采纳,向自然资源厅提交标准送审稿。(四)评审及修改情况2018年12月29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优秀级”,并针对标准送审稿提出了修改意见。评审通过后,标准编制人员按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向省厅提交了标准修改稿。四、主要内容的确定本标准从正文结构上分为10个章节,明确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绿色矿山建设的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方面的要求。附有附录A及参考文献。(一)适用范围根据国土资规【2017】4号和赣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要求,参照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境内非金属矿行业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认定、核查。除按照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中列示的矿种外,本标准根据江西实际,去除了金刚石矿种,增列了瓷土、瓷石、饰面用石材、锂辉石、锂云母、镁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用铝质原料八个矿种。同时明确砖瓦用页岩矿、建筑用红砂岩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明确了适用的标牌标准、有关矿山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和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除按照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中列示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外,增列了一个规范性引用文件: DZ/T 0312-2018 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三)术语、定义对本标准中的绿色矿山、约束性指标等术语和定义进行了描述,其它术语全部采用基础标准定义过的术语,不再重复定义。绿色矿山:与国家标准定义一致,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本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设置了约束性指标(Obligatory Target),在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必须达到的指标,在绿色矿山评估、认定、核查中实行一票否决制。约束性指标具体包含:矿区绿化覆盖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固体废弃物处置率、污(废)水达标排放率、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研发及技改投入占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企业职工满意度。矿区绿化覆盖率 :矿区土地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百分比。指标为100%,与国家标准一致。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参照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见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置率:矿山对尾矿、废石、废土、废渣等固体废弃物集中堆放贮存或综合利用所占比率。指标为100%。污(废)水达标排放率:矿山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比率。指标为100%。研发及技改投入占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改活动的资金投入。研发和技改活动包括科研开发,技术和知识产权引进,技术创新,改造和推广,设备更新,以及科技培训、信息交流、科技协作等。指标为1.5%,与国家标准一致。企业职工满意度:指职工对所在企业的满意程度。一般由企业开展职工满意度调查来确定,根据江西实际,结合专家意见,指标为80%,略高于国家标准(70%)。(四)总则本章明确了绿色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办矿;矿山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要因矿制宜,统筹兼顾,全面发展;应以人为本,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根据本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应根据本标准进行升级改造。绿色矿山建设应贯穿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全过程。其中:对依法依规办矿,本标准细化了需三证齐全有效、按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和环境影响评价、无超层越界开采、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系统中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具体要求。(五)矿区环境规定矿山企业在建设期、采选生产阶段应采取的美化环境措施和应达到的环境质量要求,包括矿容矿貌和矿区绿化两个方面。1.矿容矿貌:标准明确矿区环境应整洁美观,从矿山功能分区及布局、配套基础设施、标牌设置、固废处置等方面提出要求。功能区选址与布局符合GB 50187规定,标牌设置符合GB/T 13306规定。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三条具体要求:设置有车辆专用停放场所和机械设备维修场所。露采矿山宜建设矿区范围边界线标示设施。矿山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应有专用贮存、处置场所,管理规范有序。将粉尘处置措施调整至“绿色开发”章节。2.矿区绿化:标准对矿区绿化和绿化覆盖率提出具体要求,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100%,与国家标准一致。根据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实际,细化增加了三条具体要求: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应采用硬化路面,保持矿山道路完好。应对运输道路两侧可绿化区域进行绿化,矿区专用道路两侧因地制宜设置隔离绿化带,构建防尘、滞尘绿色屏障。矿山主要道路沿路应配备雾化喷淋装置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使路面处于清洁状态。(六)资源开发方式本章规定了绿色开发(包括开采方式、采选矿技术和装备、采选过程中需注意的环保安全措施)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两大方面内容。1.开采方式与采选技术装备:本标准从开采方式、开采技术、选矿工艺、采选技术和装备、开采回采率、主矿种及伴生矿产选矿回收率、资源分级利用和合理利用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矿山应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式、开采方法,露天开采宜采用“剥离排土开采造地复垦”技术;地下开采应根据矿石、围岩等地质条件,结合矿山技术条件和经济因素,选择合理的可减轻地表沉陷的开采技术;涉及选矿作业的矿山,应在选矿实验基础上制定选矿工艺,提高主矿产和共伴生矿产选矿回收率;应优先选择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的资源利用率高,且对矿区生态破坏小的先进装备、技术与工艺;明确了非金属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应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等规定,部分矿种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指标应达到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公告发布的“三率”最低指标要求(附录A)。2.采选过程中的环保安全措施:根据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实际,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四条具体要求:矿石加工场所及产品堆放地宜采取封闭、半封闭措施。矿山应采用喷雾、洒水、湿式凿岩、加设除尘装置等措施处置采选、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矿山应采取消声、减振、隔振等措施减低采选、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矿山运输车辆管理规范;应做好车辆保洁,建设有运输车辆的冲洗装置,车辆驶离矿区前应冲洗,做到车辆不带泥上路、途中物料不洒落,保持矿区及周边环境卫生。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矿山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和 “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则建”原则是对矿山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面的基本要求。标准从统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基本功能,设置动态监测措施,建立环境监测机制各方面提出要求。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治理和复垦应达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建立环境监测机制,配备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设置环保动态监测设施,监测结果实时动态显示,土地复垦质量应符合 TD/T 1036规定。在土地复垦方面,增加了 “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则建”的原则。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增加了应在采选、运输等矿区工业场地设置专门的环保动态监测设施,对PM2.5、粉尘、废水、噪声、空气湿度等实行动态监测,监测结果在矿山公共场所通过屏幕实时显示的要求。(七)资源综合利用非金属矿可在共伴生资源、固体废弃物、废水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利用:1.共伴生资源利用:标准要求矿山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对达到可经济利用价值的共伴生资源,应选用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的技术工艺进行回收利用。增加了部分矿种的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指标应符合附录A中的要求。2.固体废弃物利用:标准对剥离表土、废石、尾矿资源化综合利用提出要求,废石等固体废弃物可考虑回填、筑路、制作建筑材料等多途径资源化利用。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两条具体要求:尾矿、废石综合利用率指标应符合附录A中的相关“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矿山开采作业需剥离表土的,宜对剥离的表土集中贮存、堆放,用于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3.废水利用:标准要求矿山对矿井水、选矿废水应建设有废水处理设施,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合理处理,明确了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应不低于85%(与国家标准一致)。(八)节能减排本标准规定了矿山生产中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主要是建立矿山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通过采取节能减排措施,达到非金属矿生产过程中节约能源、减少“三废”排放目的。1.节能降耗:标准对建立能耗体系,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提出要求。矿山应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三废”排放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应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宜合理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污(废)水减排和固体废弃物减排两个方面内容,增加了污(废)水达标排放率应达到100%的指标要求,增加了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100%的指标要求。2.污(废)水减排:标准要求矿区及厂区应建有雨水截(排)水沟,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矿山应建有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废)水达标排放率应达到100%。3.固体废弃物减排: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应集中堆放,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100%。矿山应设置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点,并定期外运至生活垃圾处理站。(九)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本章规定了绿色矿山要重视科技研发和科研队伍建设,推进转化科技成果和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建设数字化矿山,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1.科技创新:标准对矿山企业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开展关键技术研究、研发与技改投入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企业的研发及技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与国家标准一致)。2.数字化矿山:规范对建设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矿山提出要求。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一条具体要求:矿山应在各功能区建立视频监控设施,并由中央控制室统一监控,实现视频监控的集中管控和信息联动。(十)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本章规定了矿山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企业诚信和企地和谐四个方面的要求。1.企业文化:标准对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企业长远发展战略和职工个人价值结合,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开展企业职工满意度调查、建立企业职工收入随企业业绩同步增长机制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了企业职工满意度不低于80%的规定(国家标准为不低于70%)。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两条具体要求:应建立绿色矿山管理体系;设置绿色矿山建设领导小组,配备专门人员;宜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并落实建设资金。应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并切实发挥作用。2.企业管理:标准对矿山应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提出要求。 3.企业诚信:标准对企业诚信、企业形象和信用,环保、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信息公示方式等,提出要求。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细化增加了两条具体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法定征信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在生活区(职工社区)建有宣传长廊(宣传栏),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企业文化、先进事迹和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及时公示企业环保安全、日常生产管理信息等。4.企地和谐:标准对矿山应构建企地长效合作机制、建立矿区群众满意度调查机制、建立磋商和协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促进企地和谐等方面提出要求。(十一)附录部分矿种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附录A)。五、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编写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内容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与相关强制性标准无冲突和不一致之处。六、标准编制的组织领导及参加工作人员组织领导: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标准编制单位: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标准统编人员:龚敏、彭发芽、周雪桂、孔令俊、周瑞龙、龚华根、何奕良、方霖、刘茜、熊立、缪向亮、蔡金强、刘春根、胡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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