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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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泉建建 20105号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建建200939号)精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提升我市施工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泉州市建设局二一年二月二日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履行质量安全职责,防止工程施工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二、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三、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泉州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直工程的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工程的动态管理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及相关动态管理信息应当在项目开工和相关动态信息发生时由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即时录入。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附件1),对所承建、承监的工程实行定期的自查自纠,企业对自查自纠的实施情况负责。五、责任人在下列情况必须到位,分别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理人员职责: (一)重要(涉及结构安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与验收; (二)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三)危险性较大或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与验收。项目总监应按本细则规定核查项目施工管理的自查自纠情况,并督促改正。六、责任人必须在定期的自查自纠及日常的工程质量安全监控管理中及时发现并改正下列问题:(一)安全设施、措施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 (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七、责任人不得有下列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一)在施工过程和验收监督时,向监管人员送红包、有价证券等; (二)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向监理人员发放固定补贴或送红包、有价证券等;(三)总监及监理人员收受施工单位补贴或红包、有价证券等。 八、动态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责任人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和验收时的到位及履责情况;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 (三)施工、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四)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消除、通病防治等。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给相关责任人记分标准按照办法规定执行。记分违规事实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调查、处理,其中至少l名为监督组负责人。各级监督机构监督小组在监督交底、结构和竣工验收以及其他日常监督抽查时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的动态管理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执法检查、各类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属于动态监管,检查中如发现责任人存在应给予记分的违规行为时,责成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如实录入并按办法规定处理。十、各级监督机构应建立动态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每个工程项目动态监督抽查频率不少于四次。抽查时,监督小组按规定填写动态管理监督抽查记分表(格式见附件2),并按规定复核、巡查。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问题较严重的,除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记分管理外,应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监督抽查记分、记分审批、记分告知、记分录入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监督抽查记分。监督抽查发现项目责任人存在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时,应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详见附件3),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同一违规实施不得重复记分。 (二)记分审批。告知单经审查后,报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记分告知。告知单经审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责任人签收,责任人如对记分有异议,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监督机构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反馈。核实并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记分的,书面意见应归档保存。(四)记分录入。确认记分后,监督机构应记录责任人记分情况并填写责任人违规记分登记册(格式见附件5),并将信息登录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http:wwwfjgczlcom)“动态监管系统”中的“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动态监督过程的资料应作为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十一、各级监督机构应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动态监督抽查情况,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十二、各级监督机构应建立记分卡管理制度。监督机构在工程监督交底时分别向受监督工程发放违规记分登记卡(格式见附件6),由项目责任人保管,平时应存放在被记分人任职的项目管理机构,以便检查。 记分卡遗失时,责任人应到在建监管部门补卡,补卡部门应加盖印章。 责任人接到告知单,对记分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复查确认违规事实的,应按告知单中规定的时间,持记分卡到项目监管部门载入记分信息。十三、全市被记分的建造师、总监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统一由泉州市建设系统培训中心负责。责任人记分累计值达到办法规定应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必须按照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7)有关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培训。市建设系统培训中心原则上每个月组织一次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课时不得少于40个学时。十四、按照办法规定达到约谈条件的,项目责任人由各级监督机构负责约谈;法定代表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约谈。责任人或法定代表人必须按照约谈通知书(详见附件8)的要求接受约谈。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调查核实后,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记录企业不良行为: (一)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 (二)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约谈后仍不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三)被责令停工(含局部停工和全面停工)整改3次及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调查核实后,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一)责任人提供虚假书面请假材料或签署虚假证明意见的; (二)责任人记分卡弄虚作假或私自涂改的; (三)责任人不按时持卡到项目监管部门载人记分信息的;通报批评文件由监督机构负责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 十六、对责任人及其单位进行立案调查或对责任人及其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法由监督机构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结果由属地监督机构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 同一个年度内,施工、监理单位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以上项目责任人记分均达100分的,除按办法规定处理外,该企业列入全市重点监管对象,责成企业组织对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的所有在建工程进行自查自纠,并专题汇报市建设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可对该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各类检查列为必检对象。十七、动态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市建设局动态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595-22178973。监管人员在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十八、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办法执行。附件:1、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定期自查自纠规定; 2、动态管理监督抽查记分表 ; 3、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 4、违规记分登记册; 5、违规记分登记卡; 6、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 7、约谈通知书; 8、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附件1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定期自查自纠规定一、自查自纠活动不代替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日常的工程质量监控和安全生产管理。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的频率应不低于表一、表二规定,并分别按表三、表四要求做好记录。三、施工、监理单位的自查自纠可由单位内设机构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分支机构组织实施。自查自纠活动可与企业的旬检查、月检查和季度检查相结合。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给责任人记分:1、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的;2、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纠活动记录无签字、盖章的;3、施工现场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纠未发现或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4、本单位自查自纠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的。表一 各施工阶段自查自纠频率序号施工阶段自查自纠频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01地基与基础地基处理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1次机械成桩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1次人工挖孔桩前30根1次,每增加100根加1次前30根1次前10根1次,每增加30根加1次前10根1次,每增加30根加1次地下室30天1次45天1次10天1次10天1次02主体结构工程30天1次45天1次10天1次10天1次03装饰装修30天1次90天1次15天1次15天1次表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自查自纠频率序号分部分项工程自查自纠频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01基坑支护(含土方开挖)每层地下室每施工段土方开挖不少于1次每层地下室每施工段土方开挖不少于1次每层地下室每施工段土方开挖不少于1(2)次每层地下室每施工段土方开挖不少于1(2)次02模板及支架安装每检验批不少于1次每检验批不少于1次每检验批不少于1(2)次每检验批不少于1(2)次0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安装过程不少于1次0每台基础安装、每次加高(节)时分别不少于1次每台基础安装、每次加高(节)时分别不少于1次拆卸过程00不少于1次不少于1次使用过程15天1次45天1次10天1次10天1次04脚手架工程30天1次45天1次10天1次10天1次05钢结构安装 30天1次45天1次10天1次10天1次06网架或索膜结构安装30(15)天1次45天1次10(7)天1次10(7)天1次07预应力工程张拉过程不少于1次不少于1次每检验批不少于1次每检验批不少于1次08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工程不少于1次不少于1次每检验批不少于1次每检验批不少于1次备注:1、表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照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2、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自查自纠工作可与各施工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相结合;3、括号内数据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自查自纠频率。附件2动态管理监督抽查记分表(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进度:序号抽查项目抽查内容记分备注01建造师到岗情况关键部位施工作业时到岗情况如下关键部位施工作业时,项目负责人是否到现场组织施工:(1)深度大于5米的基坑(槽)支护、土方开挖,高大模板(拱架)安装,脚手架基础施工及第一步搭设,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安装,爬升式脚手架爬升安装,特种设备安装(含塔吊、施工升降机加节升高安装)、拆卸,悬臂挂篮及造桥机等大型装配(吊装)设备安装调试,盾构掘进机等地下暗挖设备安装调试,爆破工程爆破,其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装、拆卸时。(2)桩基础、主体结构主要受力构件钢筋安装和砼浇筑施工,预应力张拉,斜拉桥拉索张拉,悬索桥主缆架设,钢结构、网架、索膜安装,劲钢(管)安装,建筑幕墙骨架安装,污工拱砌筑,大梁等预制构件起重吊装,地下暗挖工程掘进,涉及结构安全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装。02重要环节到岗情况如下重要环节项目施工负责人是否到岗:(1)特种设备、基坑支护、外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悬臂挂篮及造桥机等大型装配(吊装)设备、盾构掘进机等地下暗挖设备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安全设施验收 (2)基槽、地基处理、桩基、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索膜、劲钢(管)砼、幕墙、道路各结构层、桥梁墩台、盖梁、索塔、锚碇、桥跨承重结构、管道主体结构、隧道结构和其他涉及质量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验收(含中间验收)03履行主要职责情况履行主要职责情况(1)建造师是否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2)建造师是否过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3)对监理单位书面提出要求整改的内容,是否按期整改(4)项目管理机构是否应按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序号抽查项目抽查内容计分备注04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高边坡、模板、脚手架、卸(转)料平台、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含塔吊、施工升降机)、大型装配(吊装)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爆破工程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1)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3)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便实施(4)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签字、论证等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5)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安装、搭设、监测和验收 (6)是否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7)施工或安装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是否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8)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9)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10)是否按规定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05安全生产管理(1)是否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是否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3)是否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落实安全施工措施(4)是否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5)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无证上岗现象(6)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便上岗现象(7)在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或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8)是否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含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0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三宝”、“四口”、临边防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施工用电安全护措施是否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施工机具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 ()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是否采取了专项防护措施 序号抽查项目抽查内容计分备注07安全生产涉及安全的临时设施(1)是否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2)是否存在在建工程住工人(3)工人宿舍用电是否存在乱拉乱搭现象(4)工人宿舍内是否存在使用“三炉”现象(5)施工现场、工人宿舍、食堂以及其他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消防设施、措施是否符合要求08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质量行为 (1)是否存在偷工减料行为(2)是否存在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行为(3)是否存在未经验收合格便擅自隐蔽施工(4)是否存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便在工程上使用、安装的现象(5)是否存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便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现象(6)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7)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现象 (8)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现象(9)是否存在未按相关规定处理质量缺陷、质量问题行为9工程实体质量(1)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2)是否存在较严重的工程质量缺陷(3)是否存在一般性的工程质量缺陷10其他抽查情况汇总本次共抽查出履行职责问题 条;工程质量问题 条,其中涉及结构安全隐患的问题 条;施工安全隐患 条,其中重大施工安全隐患 条。本次项目建造师累计记 分 。 处理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 份,详见( ),存在问题要求受检单位按有关要求立即予以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复查单位 进行复查,经复查单位签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并于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监督机构备案。项目建造师(签字): 项目总监(签字):监 督 员(签字): 抽查日期: 动态管理监督抽查记分表(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进度:序号抽查项目抽查内容记分备注01总监到岗履责情况关键部位施工作业时到岗情况如下关键部位施工作业时,总监是否到现场巡视:(1)深度大于5米的基坑(槽)支护、土方开挖,高大模板(拱架)安装,脚手架基础施工及第一步搭设,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安装,爬升式脚手架爬升安装,特种设备安装(含塔吊、施工升降机加节升高安装)、拆卸,悬臂挂篮及造桥机等大型装配(吊装)设备安装调试,盾构掘进机等地下暗挖设备安装调试,爆破工程爆破,其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装、拆卸时。(2)桩基础、主体结构主要受力构件钢筋安装和砼浇筑施工,预应力张拉,斜拉桥拉索张拉,悬索桥主缆架设,钢结构、网架、索膜安装,劲钢(管)安装,建筑幕墙骨架安装,污工拱砌筑,大梁等预制构件起重吊装,地下暗挖工程掘进,涉及结构安全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装。02重要环节到岗情况如下重要环节总监是否到岗:(1)特种设备、基坑支护、外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悬臂挂篮及造桥机等大型装配(吊装)设备、盾构掘进机等地下暗挖设备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安全设施验收 (2)基槽、地基处理、桩基、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索膜、劲钢(管)砼、幕墙、道路各结构层、桥梁墩台、盖梁、索塔、锚碇、桥跨承重结构、管道主体结构、隧道结构和其他涉及质量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验收(含中间验收)03履行主要职责情况履行主要职责情况(1)是否对施工单位或其项目管理机构的定期检查进行监督(2)是否出具虚假或不真实监理报告(3)是否存在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现象(4)工程质量无法保证需要进行停工处理时或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以及发生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是否按规定签发了工程暂停令 (5)是否存在施工现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现象(6)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是否及时组织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7)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是否及时向工程项目监管部门报告的(以书面材料为准)(8)是否存在未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现象(9)项目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序号抽查项目抽查内容记分备注04安全生产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问题:(1)不按监理通知按期整改(2)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4)未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落实安全施工措施(5)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6)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现象(7)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便上岗现象(8)在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或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含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0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1)是否存在总监尚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已施工、安装或搭设的以下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现象: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含塔吊、施工升降机)、大型装配(吊装)工程、地下暗挖工程、脚手架(含料台)、拆除、爆破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2)经总监审批签字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还存在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或针对性差的现象(3)是否存在未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现象 (4)是否按规定参加建筑起重机械的验收并签字(5)是否对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签收、备案(5)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序号抽查项目抽查内容记分备注06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三宝”、“四口”、临边防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施工用电安全护措施是否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施工机具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 ()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是否采取了专项防护措施(如存在上述问题,应注明处数、部位)应注明处数、部位 07涉及安全的临时设施情况(1)是否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2)是否存在在建工程住工人(3)工人宿舍用电是否存在乱拉乱搭现象(4)工人宿舍内是否存在使用“三炉”现象(5)施工现场、工人宿舍、食堂以及其他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消防设施、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应注明处数、部位08工程质量监理单位质量行为 (1)是否存在未真实、完整地出具监理文件资料行为(2)是否存在未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行为(3)是否存在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 (4)施工单位在上一工序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是否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5)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6)质量问题整改结果是否及时组织核实检查并做好记录(7)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是否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8)是否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9)是否按规定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旁站监理(10)是否按规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1)是否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并跟踪落实序号抽查项目抽查内容记分备注9工程质量检查施工单位质量行为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偷工减料(2)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3)未经验收合格便擅自隐蔽施工(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便在工程上使用、安装(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便进入下道工序施工(3)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4)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5)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实行见证取样送检(6)未按相关规定处理质量缺陷、质量问题行为10工程实体质量情况(1)是否存在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2)是否存本项第(1)点以外的工程质量问题(如存在本项问题,应注明问题、处数、部位和严重程度)11其他抽查情况汇总1、本次共抽查出履行职责问题 条,其中监理单位问题 条,施工单位 条。2、本次共抽查出实体工程质量问题 条,其中结构安全隐患的问题 条;施工安全隐患 条,其中重大施工安全隐患 条。3、本次项目总监累计记 分。处理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 份,详见( ),存在问题要求受检单位按有关要求立即予以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复查单位 进行复查,经复查单位签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并于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监督机构备案。项目建造师(签字): 项目总监(签字):监 督 员(签字): 抽查日期: 附件3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 编号: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或监理)单位 建造师(或总监)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号码建造师(或总监)联系电话建造师(或总监)地址及邮编执法人员在场其他执法人员违规事实违规事实确认(以上内容属实)当事人(签字): 其他在场人(签字): 拟记分登记告知根据以上违规事实,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 N 条规定,拟给本工程建造师 分的违规记分登记;拟给本工程总监 分的违规记分登记。责任人应于 月 日前持记分卡到我单位记载记分信息,否则将按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异议,请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意见。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特此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称)年 月 日监管人员(签字)审查意见备注:上述违规记分已于 年 月 日实施了登记。说明:本单一式贰份,一份交责任人,一份存档。 附件4 责任人违规记分登记册(格式) 编号: 基本信息责任人责任人单位姓 名名 称施工或监理单位职 务建造师或总监地 址身份证号码邮 编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违规记分登记工程项目名称监管部门任现职时间记分累计起算值终止任职和变更情况记载序号 登记人登记日期本次记分值累计记分值告知单编号010203工程项目名称监管部门任现职时间记分累计起算值终止任职和变更情况记载序号 登记人登记日期本次记分值累计记分值告知单编号010203附件5违规记分登记卡(格式)2寸相片姓名 性别 职务 任职单位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领(补)卡时间 发(补)卡部门 发(补)卡部门印章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违规记分登记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 封面(首页正面) 封面背页(首页背面)违规记分登记序号工程名称本次记分值记分日期告知单编号记分部门印戳违规记分登记序号工程名称本次记分值记分日期告知单编号记分部门印戳 内页正面 内页背面集中教育培训记载:处理记载:任职记载:任职变更记载: 底页正面 底页背面附件6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格式) 编号: (责任人姓名) :你在担任 工程(建造师、项目总监)期间,存在以下第( )点问题:(1)一个月内违规记分累计值达30分;(2)违规记分累计值达60分。依照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你必须参加 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现要求你于 月 日前到 报名参加,报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你应于集中培训教育结束后5天内将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退还,复印件留存),提交我(局、站)审核。若未按上述通知参加教育培训的,我(局、站)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我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责任人,一份存档。附件7约谈通知书 (格式) NO: (责任人单位):你单位在施工(或监理) 工程中,存在以下第( )点问题:(1)工程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 (2)建造师(或总监)不按规定参加集中培训教育;(3)施工(或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4)建造师(或总监)记分累计值达80分以上。依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建造师(或总监)于 .月 日前到 接受我(局、站)领导约谈。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我(局、站)将依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我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责任人单位,一份存档。附件8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1、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是指:(1)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含危险性较大安全设施、措施安装、使用和拆除)。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责任人不在施工现场的;(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建造师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3)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总监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监理项目管理机构(即监理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1)经总监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建造师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总监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2)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责任人不在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的;(3)经调查取证,责任人大部分时间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1)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问题较多,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或分工不明确;(2)工程质量问题较多,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技术资料缺失或不真实;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1)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问题较多,监理人员不到位或分工不明确;(2)工程质量问题较多,涉及结构安全的监理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资料缺失或不真实;(3)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的。6、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较多,经检查建造师工作日记和施工单位相关记录,无建造师到施工现场组织施工记载的。7、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较多,经检查监理单位相关记录,无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旁站、巡视检查记载的。8、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是指:(1)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2)桩基、地基处理、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网架、索膜、幕墙等子分部工程。9、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照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10、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GB50300-2001)第6.0.2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2) 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第4.1.9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3)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的须有监理单位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监理单位应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11、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安全设施、措施存在较大隐患”是指:(1)外脚手架、满堂操作架、模板支架、卸料平台支架、运输通道支架等架体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差,实体存在可能发生坍塌事故的安全隐患;(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装置缺失、基础变形、连接不牢靠、附着不可靠,施工电梯导轨架或塔吊塔身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差,实体出现异常情况;实体存在可能发生倾覆、倒塌、坠落、吊臂折断等安全事故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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