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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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 目的和范围1、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所有人员。二 编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处(科、股)的基础工作内容和要求、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三 一般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2、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职能部门和员工,在各自和部门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行一岗一责制,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第一条、公司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总经理安全职责1、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及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解决各级领导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4经常开展“五查”,即: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组织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5、决定公司安全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奖惩事宜。生产厂长的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的执行情况。2、负责落实公司布置的各项生产工作,直接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3、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和总结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4、督促和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教训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5、组织和督促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配备和设置。7、主持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8、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及时报告,并迅速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副总经理安全职责:1、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2、落实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日常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4、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6、组织各类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检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公司生产动态,掌握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第二条、其他工作人员安全职责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副主任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1、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批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2、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组织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月两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4、每月组织一次全车间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6、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7、负责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申请;审批二级动火,安排落实动火时的安全措施。8、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9、建立健全车间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现场有人管生产、管安全。10、各分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责比照车间主任、副主任职责执行。班组长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工作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刻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7、搞好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8、抓好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并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工人安全生产职责: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2、 精心操作,严格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3、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作好详细记录。4、 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5、 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6、 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7、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防训练。8、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各种指令。对他人作业有权劝阻和制止。第三条、各部门安全职责公司办公室安全职责: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认真做好公司有关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会审并打印下发。2、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3、负责对临时来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进行进厂前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工作。4、搞好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5、在安排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总结、安排安全工作。安全技术部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入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总经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工作。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新进公司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专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3、组织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4、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反馈情况。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技改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6、做好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7、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8、监督检查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9、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负责各类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公司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10、公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工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11、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12、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1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14、对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规定,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2、负责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3、负责组织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施工机具、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高压管件、液化气、热力管道和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4、在制订或审订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5、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的及时修复更换,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6、负责设备、动力事故、检修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加有关报总公司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如电焊、气焊、起重、电工、锅炉司炉工、气瓶充装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使用外借人员包括检修队伍和民工,应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施工安全纪律的管理制度。技术部门安全职责:1、编制或修订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生产的要求,并经常督促检查执行。2、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公司技术措施计划,进行技术改造时,应包括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经费。制订增产节约措施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3、负责因工艺技术引起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加其它有关报总公司以上事故的调查与处理。4、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的原则。5、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6、负责贯彻工艺纪律管理规定,经常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7、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8、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者,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领导报告,同时通知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3、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表扬和批评。5、负责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搞好生产调度工作,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等事故,装置实现安、稳、长、满、优平稳运行。6、负责生产事故(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等)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其它各类报公司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公司经理汇报生产上发生的各类事故。保卫部门安全职责: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2、负责消防管理工作。3、会同车辆管理部门搞好交通管理,参加有关报公司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4、负责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5、参加安全检查,组织好主管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 消防部门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遵纪守纪的模范。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中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负责扑救企业内的一切火灾。3、组织企业消防队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知识教育。4、认真进行基本功训练,经常组织实战演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5、参加火灾爆炸事故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7、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采购计划和配置,并做好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8、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主要车间、工序、设备及易燃易爆物料储罐区、仓库等,应有周密的灭火方案、并为各级消防指挥员所熟知。财务部门安全职责:1、在编制、检查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措施经费在固定资产、改造资金提取1015的规定,专款专用,定期核算,并报送有关部门。2、监督和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开支,保证企业经费和安全教育经费的实际需要。3、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纳入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内容。4、按规定搞好安保基金的使用。供应、仓储、销售部门安全职责: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所辖范围内职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2、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3、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按标准发放。4、贯彻执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5、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各类储罐的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工作。6、加强对购入设备、配件用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符合企业要求。化验、质检管理部门安全职责:1、建立健全化验人员采样,分析项目及使用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2、负责有关动火分析和进入塔、罐作业的气体测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分析测定数据报告。3、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第二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类事故的管理。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第四条 事故分类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4、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5、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6、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7、人身事故:除上述事故外,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第五条 事故等级划分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的性质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恶性未遂事故。1、一般事故1)一次轻伤12人;2)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3)一次事故造成一个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10以上;4)一次事故中跑损油料在5吨以上或失误造成合格产品受污染在10吨以上者;2、重大事故1)一次轻伤35人;2)12人死亡;3)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以下;4)一次事故造成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1天以上,或造成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50以上;3、特大事故1)一次重伤10人以上;2)死亡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4、恶性未遂事故1)由于偶然的情况没有发生死亡或重伤的事故;2)由于违章作业或误操作,或偶然的原因未引起事故,亦未造成任何损失,但如果事故发生了,则后果不堪设想。第三章 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第六条 事故管理职责划分 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人身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处理、存档。第七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和上报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到安全技术部门。第四章 事故报告第八条 各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各类事故,都应及时向安全部门报告,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事故责任人要及时写出书面检查交公司主管部门。第九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通知当班班长或车间主任,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及时向生产调度、安全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在查清事故原因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第十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首先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请求援助;接着向生产调度和公司领导报告,并积极组织进行灭火救灾。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车间主任报告,车间领导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报告,及时赶赴现场,有关部门在向公司领导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二条 凡是发生重特大以上的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车间主任报告,车间主任应及时向公司领导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抢救,采取正确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在抢救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好现场,同时快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第十三条 重、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及损失情况报当地市级劳动部门、经贸委、总工会、检察院;破坏性事故应迅速报公安部门;中毒事故应报卫生部门。第十四条 凡发生重伤事故,在报告期内死亡,按死亡事故上报;超过报告期死亡,不再补报死亡,年底不予更正。第五章 事故调查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事故,由车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主管部门派人员参加,三天内将调查报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由公司各主管部门牵头,安全部门参加,迅速进行调查,一星期内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公司领导,交公司安委会决定。第十七条 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或主管部门组织和有关职能处室与市经贸委、劳动局、总工会、市检察院、卫生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并将调查情况向上级部门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 恶性未遂事故,由车间组织调查处理,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防范措施,报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第十九条 外来施工单位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外单位职工在我公司参加生产劳动、施工、生活服务等无偿劳动并由我公司负责指挥作业发生的事故,由我公司负责调查、处理,涉及财产损失和工伤人员的工伤管理、工伤医疗、生活补助等,由双方安全、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协商处理。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六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1、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第二十八条 工伤事故处理1、工伤范围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3)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因素造成职业病的;5)在生产工作中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6)因履行岗位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7)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8)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9)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10)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或非本人主要的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2、工伤处理1)由单位统一安排伤员到医院治疗,治疗方案和治疗时间按医院执行,工伤休养期间应凭本人申请和治疗证明,经劳动人事部门和安全部门批准后休息。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假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3)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按照本企业因公出差标准报销。4)对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负伤的职工,除按规定报销各项费用外,工伤休息期间按因公出差处理。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资金待遇,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6)工伤所需的各项费用必须经安全部门的核实后,由公司领导核批报销。第七章 事故统计第二十九条 事故统计范围1、职工范围:本公司在册的全民职工、合同制职工;本公司各种劳动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等。2、事故范围1)职工在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从事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职工虽不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3)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有毒物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关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第三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歇工工资。2、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第三十一条 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1、停工、停产损失价值2、工作损失价值3、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4、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5、其它损失费用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适用于全公司系统内的劳动者,本也适用于进入本企业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必须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度,普及灌输安全知识。第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监督处和劳动人事部门对全公司各企业安全教育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第五条 公司在职中层领导的安全教育由企业的人事部门和安全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也可参加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经理、厂长安全教育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取证。上岗的中层领导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监处组织。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4小时。安全教育内容为:1、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2、工伤保险法律、法规;3、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及安全文化;4、有关事故安全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第六条 公司的安全处长必须按资格标准由市劳动部门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任职。第七条 公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考核后方能上岗。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小于40小时,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可参加公司举办的安全干部岗位培训班,或者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考核合格后发证。安全教育内容:1、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文化;3、火灾、爆炸基本知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知识;4、有关事故安全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第八条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0小时。安全教育内容为:1、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2、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3、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4、有关事故安全及事故应急措施等项内容;第九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企业所属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在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小于24小时。教育内容为:1、职业安全知识;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3、本企业、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第三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一)三级安全教育第十条 所有新入公司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临时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实习生等)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第十一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总经理负责,企业安全技术部门会同人事、劳资、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教育内容为: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和职业安全;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3、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企业性质、安全生产的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4、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安全、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新职工经公司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再分配到车间。第十二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小时。教育内容为:1、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2、本车间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及其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新职工经车间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再分配到班组。第十三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8小时。教育内容为:1、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3、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4、本岗位的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及保管方法;5、典型事故案例;第十四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 公司内工作调动、干部顶岗劳动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二)特殊安全教育第十六条 凡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金属焊接、起重、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企业有关部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成绩记入安全教育台帐。第十七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专门教育。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事故主管部门要对事故者进行脱产安全教育,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对违章、违纪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人员应停工学习,进行安全教育。(三)日常安全教育第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或科室为单位的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得少于二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车间、科室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得少于2个小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得挪作它用。第二十条 安全活动内容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知识及事故应急预案;2、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3、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生产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反事故演练;4、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5、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技术讲座、攻关和其它安全技术活动。第二十一条 日常安全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部门要有明确规定。单位和安全员要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企业安全部门要定期检查。第二十二条 车间干部必须参加基层班组的安全活动,公司领导及处室有关人员也必须定期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第二十三条 安全活动形式;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简报、标语、漫画、图片、安全讲座,事故现场会等。第四章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第二十四条 临时工、农民工的安全教育,由招收和使用部门负责实施,同级安全部门实行检查、监督。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内容为:本企业生产特点、进入本企业须知、所从事工作危险性、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的安全制度等。第二十五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分别由基建部门和外包、外来人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用工单位进行教育。经安全处同意后,方能允许进入现场施工。第二十六条 来公司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要有陪同。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或危险大的岗位一般不接待参观。第五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和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工作。第二十八条 公司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第三十条 公司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一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要进行处罚,若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主管单位的领导责任。三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第一条 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保证安全检查制度化、经常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原则1、坚持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相结合的原则。2、开展安全检查必须目的明确,标准严密,计划周到,成立各级领导负责,专业技术和有关安全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第四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1、查领导:安全生产是否执行了“首长负责制”领导组织生产的同时,是否做到“安全第一”,是否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做到生产与安全“五同时”安全与生产进度、设备、节能发生矛盾时,是否做到“四服从”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是否做到了“四不放过”;对安全工作有功人员是否做到了及时表扬和奖励等。2、查思想:检查职工的安全意识,在生产时是否坚持“安全第一”;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否有冒险蛮干、麻痹和侥幸思想,检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违章行为,是否敢动真碰硬。3、查制度: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有没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现象。4、查纪律:检查生产岗位上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安全纪律的执行情况。5、查隐患:检查生产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容器、电气仪表等有无不安全因素;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地沟、暗井是否畅通;跑、冒、滴、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触电、防物件打击、防灼伤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第五条 安全检查的形式1、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按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生产副总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部门、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五查”为中心内容的检查。检查和整改项目应向公司汇报。公司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2、专业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检查四次。内容主要是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装置、锅炉及压力容器、化学危险物品、电气装置、厂房建筑等进行专业检查,并对检查项目按国家石化行业的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抄送安全部门。3、季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分别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门组织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进行检查。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将检查和整改情况建立安全技术档案。4、日常性安全检查: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特别要对安全监控危险点进行重点控制;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5、节日前安全检查:重大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备、备用机泵等进行检查。第六条 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按要求上报,并抄送安全技术监督部门。第七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二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第八条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或大、中修计划,限期整改。第九条 对各级检查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各单位要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管理。通知单由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经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签暑后发出,隐患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及时予以处理。整改结束后要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否则造成事故,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四 安全检修制度第一条 要认真做好装置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指挥,其成员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第二条 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第三条 负责检修的人员应对检修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和准备,并做好各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置。第四条 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措施。重大项目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要经过讨论,由主管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书面公布,严格执行。第五条 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前,要熟悉有关停工检修方面的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工作的措施。检修指挥部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修的所有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第六条 处委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安全条款,规定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本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本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第七条 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第八条 参加检修的外单位及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集体工、临时工、民工及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检修现场作业。第九条 装置停工由生产调度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确保安全停车,吹扫置换一次合格。第十条 装置停工,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各种物料按有关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料的回收或排放火炬、一级中和、解毒处理、排放化学污染水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第十一条 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的时间彻底的蒸汽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分析合格后,用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堵上,使之与相应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加盲板应按停工方案、盲板图严格执行,并做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统一编号管理,防止漏堵漏抽。第十二条 在停工检修中,罐、槽、塔、管线等设备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设备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第十三条 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安全条件以内,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空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人孔盖在松动之前,切忌不要把把螺丝全部拆开,严防烫伤人员。第十四条 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明沟、地坑(包括其它下水井)、地面、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着火爆炸。第十五条 生产与检修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和手续。所有工艺处理必须要由有关人员联合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六条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下地槽、进下水井内)作业,必须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毒、窒息。第十八条 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管理的规定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2、施工动火必须按用火管理办理火票,严格审批手续。3、临时用电设施或照明应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4、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先工作服。5、机动车辆进入检修现场,必须严格按车辆安全十大禁令执行。第十九条 检修中进入设备容器内的安全规定1、进入塔釜、储罐、槽车、容器及下水井、地坑、炉膛,烟道或其它密闭设备内检修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2、进入设备容器以前,必须严格做好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各项工作。3、进入下水井、地槽、设备、容器内作业,必须指排专人现场监护。4、进入带有转动机械设备内检修,必须先切断电源,取下保险线,并在其电源开关上挂好安全警示牌。5、进入设备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严防遗留在设备内部。6、在设备内动火时,按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执行。7、在设备内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上的所有人孔,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或配戴长管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或选配适用的防毒面具。8、高塔型设备内检修作业,要执行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所系安全带绳头由塔外监护人员掌握,及时取得联系。9、设备内部作业的工作照明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线绝缘必须良好。所使用的或电动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装设漏电保护器。10、在清理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木、铜质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11、进入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第二十条 检修作业中起重吊装安全规定1、检修中的起重吊装作业应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执行。2、重大、复杂的吊装工程(不停车的技改、扩建、改建工程及检修)。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请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监察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或总经理批准,方能进行。3、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使用统一规定的信号、旗语,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4、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机具、索具等要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必要的试验。5、一般情况下,严禁利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电杆、及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做吊装锚点。必须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设备部门审查批准。6、起重吊装的绳索不得影响交通及高压电器设备的安全起重臂、绳索、起吊物件与生产设备及带电线路必须保持有关规定的距离。吊物下边不准站人或人员行走。7、起重吊装工作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卷扬机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8、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使用,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与其它设备相连接的物件。9、因吊装工作拆开平台格字板的地方,要有明显的标志,作业结束后要马上恢复。第二十一条 检修中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1、在离坠落平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位置的作业为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处作业的各项规定。2、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施工、检修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档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3、高处作业人员须经身体检查合格。4、高处作业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向上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5、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房屋上部及塔顶施工,要设专人监护,发生有毒气体事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6、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7、在六级以上大风或其它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8、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土方工程的安全规定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的规定执行。公司内动土施工事先必须办理施工动土证,施工应根据公司施工任务、要求、拟定动土方案、安全措施,由公司核实,签发动土证方可动土,防止地下电缆、管道等发生损坏事故,施工余土必须立即清除平整。第二十三条 电气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电气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 检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检查,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随便出入。第二十五条 在检修期间要保证消防道路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器材完备好用。第二十六条 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人和作业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装置检修后,检修与生产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有毒有害的废金属、设备管线要有专人负责进行安全处理,以防后患。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必须清扫干净,经过仔细检查后方能封闭,并有检查记录和检修人员签字。第二十八条 生产负责人要按开工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做好系统开车的准备工作。第二十九条 开车前对通风、通讯、消防、梯子、平台栏杆、照明等一切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条 在装置开工前,必须按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变更情况及时修改操作法,并对岗位工人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第三十一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及储罐等设备及管线,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传动设备单体试车,安全装置复位。未经过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联锁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一次开车成功。第三十二条 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按抽堵盲板流程图所规定的项目按盲板编号逐个逐项抽出盲板不能遗漏。生产负责人必须进行复查确认。第三十三条 接收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冲击或水击现象。引入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第三十四条 系统开车,由生产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由生产调度统一指挥,各工序保持密切联系,按顺序开车,检修施工单位要组织维修人员,负责监护及抢修。第三十五条 装置开工正常以后,要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检验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存查。第三十六条 生产装置日常维护、抢修,可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五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烧烤烟管、外部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5、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6、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电器;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类: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特级用火、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和工业下水及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离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化学危险品仓库;、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全公司管网区;、仓库、车库;、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3、在公司内,除却一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为二级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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