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制度的九大不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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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认定制度的九大不同 一、文件法律层级不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授权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是“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的法律依据。故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相应地以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的方式予以发布。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是总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层级较总局的部门规章来得低。二、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不同。原办法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窄,80%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按照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致使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人游离于一般纳税人之外,不利于有效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新办法降低了一般纳税人准入门槛,即: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对此类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三、管理办法系统化程度不同。原办法自1994年实施至今,已显现出不能适应现行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虽然总局在这个过程中又陆续下发了一系列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补充规定,但管理措施零星分散,不够系统,有些规定甚至前后矛盾,还有些规定因时效性较强而明显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新办法综合考虑了以往的相关政策和现行的政策执行环境,让规定更加系统化。四、操作执行难度不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经济类型、经营管理方式不断变化。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范围、时间、程序及权限等规定与实际工作必需做好相互适应,让基层在操作执行上降低难度。如2010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五、发起的主体的不同。变主动申请为“被认定”,原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即使是销售额超过标准应当认定的也要履行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等程序。一些超过标准但不愿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往往通过延期递交申请、不提供齐全材料、核查环节不配合等手段,拖延或者逃避认定。新办法将原有的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程序改为告知、申请、审批程序,税务机关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期满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六、申请资料和申请程序不同。新办法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新办法突出了简化办事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宗旨。对属于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报送的证件、资料,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不再要求提供。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统一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取消了原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七、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范围的不同。新办法缩小了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范围:(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新办法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涵盖范围,能够将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内,促使增值税的链条尽可能地延伸衔接,更加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八、免税企业的管理不同。新办法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将免税销售额含入“应税销售额”,取消了原办法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利于加强对免税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也有利于在某项免税政策取消后保持税收征管及纳税人财务核算的连续性。九、实地查验权的规定不同。新办法给出了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及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的说明。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70号悦华大厦北座307 邮政编码:510600 电话:020-28075062 公司网站:http:/www.020178.com 一般纳税人专题网站:http:/gz.020178.co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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