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信贷证明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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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2月19日交银办2001287号)各分支行:为加强我行信贷证明业务的管理,规范信贷证明业务的操作程序,保证我行授信业务稳步健康地发展,现将交通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行在办理信贷证明业务过程中,应注意审查拟出具的凭信的内容,严格区分信贷证明、贷款承诺项下的不同使用范围和我行责任。有关信贷证明业务的会计核算按总行财会部有关规定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交通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我行信贷证明业务的管理,保证我行授信业务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证明系指根据授信申请企业要求,在其参与工程等项目建设资格预审、投标、履约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评审同意后,由银行出具的一种融资证明,旨在证明申请人在承包工程中有能力从银行获得必要的信贷支持。信贷证明往往被要求与投标或履约保函一并出具。 第二条信贷证明业务纳入我行综合授信管理范围,实行授信综合授信额度管理。信贷证明授信额度分为一次性授信额度和循环授信额度。一次性授信额度只能一次性使用,到期收回,循环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 第三条各管辖、直属分行应在总行书面授权的范围内由本部办理信贷证明业务,不得将审批权限下放给所属机构。辖属分行办理信贷证明业务应逐户报管辖分行审批。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四条各分行受总行授权所承办的信贷证明业务的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本币营运资金的倍(总行另行授权的除外)。 第五条在各行有关业务权限调整之前,凡没有足额现金质押(包括本行存单)的信贷证明,按下列规定执行,超过下述审批权限的信贷证明须逐户报上级行审批: 北京分行和上海分行授信权限为万元(含万元,外币以人民币折算计,下同)。 管辖分行和直属分行为万元(含万元)。 亏损行信贷证明须逐笔报上级行审批。 第六条凡有足额现金(包括本行存单)质押的信贷证明不受审批权限的限制,各行可以自行办理。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七条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信贷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按授信审查要求对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及有关业务资料送授信管理部门复审,授信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意见后,应按照交通银行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审议,并经本行有权签字人审批。对于超授权的业务,应按总行下达的岗位分级授权规定逐级申报。 第八条公司业务部门送审循环授信额度的信贷证明业务,除参照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等;送审一次性授信额度时,除应按循环授信审查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信贷证明文本格式等资料。需上报上级行审批的信贷证明授信业务还须提供: 经办行的送审表; 经办行的审查报告、贷审会意见、企业信用评级表等; 上级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出具信贷证明前,公司业务部门应要求信贷证明申请人填写“开具信贷证明申请书”(见附件),签妥信贷证明(总)协议,并支付首笔手续费。 第十条出具信贷证明时应执行我行的信贷证明格式(见附件),并逐个填具格式内所有内容,填写信贷证明期限必须明确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如需按我行信贷证明格式以外的格式出具,须上报总行法律事务室和授信管理部审批。 第十一条出具信贷证明后,经办人应及时填写开出信贷证明凭证并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二条在信贷证明有效期内,如发生信贷证明项下的贷款需求,分行应在履行义务前天按流动资金贷款要求重新评估项目的风险和还款来源,审查并落实贷款担保,按贷款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准后办理。 第十三条信贷证明提前解除后应及时向业主收回信贷证明正本。信贷证明到期或我行履行完信贷证明项下有关义务后一周内,无论信贷证明正本是否收回,经办人都应填写信贷证明核销凭证,办妥信贷证明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凡需展期的信贷证明,一律按有关的审批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如要对已出具的信贷证明项下的金额、期限、责任范围等主要条款作修改,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授信审查和授信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业务部门和授信管理部门应按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查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财务和非财务因素的全面分析,根据申请人的资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状况、行业特点、履约能力、施工业绩以及为我行带来的综合效益,重点分析其近两年各项状况,并对授信年度可能发生的变化作出预测,准确评价申请人的可授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合理确定信贷证明额度和期限。 第十七条开具信贷证明的对象除满足流动资金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信用等级在级及以上(级以下的须落实保证金、本行存款质押); 信贷证明项下的项目为省级及省级以上或世界银行支持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对与我行具有长期往来关系、资信情况良好、无违约记录的申请人及提供外资银行担保的申请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循环授信额度。审查循环授信额度时,除审查上述第十六条、十七条要求的内容外,主要还应审查: 申请人在我行开立账户情况及信贷证明项下的资金在我行结算情况。 申请人所在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申请人在行业中的排名。 第十九条在确定循环授信额度时,必须明确授信条件,包括对承揽项目、开立中长期限的最高比例、保证金比例等提出的限制性要求。 第二十条对级客户在往来初期(一般为一年)只能给予一次性授信额度。审查一次性授信额度,除审查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要求的内容外,主要还应审查:项目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合法性资料、业主情况等;过去项目的履约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审查信贷证明项下的贷款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及申请人与项目有关方发生业务往来出现资金短缺的证明文件(如合同、协议、发票、银行对账单等)。 第五章金额、期限、币种、费率 第二十二条每笔信贷证明的金额一般为项目总标的金额的,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标的金额的。信贷证明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第二十三条信贷证明的币种为人民币或我行国际结算可受理外币币种。 第二十四条信贷证明的收费标准为的年费率,各行可自行决定按季、半年度或一次性收取。第一笔收费时间应在信贷证明开具之前。项目开标后,如申请人未中标,已收取费用不再退回。 第二十五条信贷证明的主要内容有: 信贷证明编号; 各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和地址; 出具信贷证明的项目名称、标号及履约合同编号; 信贷证明的金额、期限(应明确生效日及到期失效日)。 出具的信贷证明必须盖分行公章。 第六章授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建立信贷证明台账,台账应包括出具日期、申请人名称、招标人、招标项目名称、信贷证明金额、有效期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贷证明档案,并入客户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应包括: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信贷证明申请书); 经办人员撰写的调查报告; 信贷证明; 信贷证明协议书; 授后检查报告; 如发放贷款,有关贷款的所有资料; 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对出具的信贷证明及时进行授后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检查内容包括: 申请人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如有重大变化,原因是什么; 项目项下经营情况、资金核算情况; 项目施工进度是否符合有关合同规定。 经上级行审批的项目,经办行应亦按季向上级行提交有关项目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或所建项目投资发生重大变化,并危及我行债权利益时,我行有权终止履行信贷证明项下的义务,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招标人: 甲方内部发生重大经营体制变化,包括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减资、停业、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行为; 修改章程; 重大诉讼案件,或其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等强制执行措施; 为第三方提供担保,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其他足以对甲方财务状况或其履约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十条分行应每季向总行报送信贷证明业务统计表(见附件)。报送时间为每季后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附件:开具信贷证明申请书编号:() 单位:万(美)元名称地址申请人概况电话及传真法人代表开户行及账号招标人信贷证明招标项目名称基本情况申请信贷证明金额申请信贷证明期限招标书确定的期限项目所需资金来源交通银行行:申请人在此声明:本申请书各项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签章(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附件: 交通银行人民币信贷证明业务情况季报表年第季度分行全辖: 单位:万元编信贷证明信用序出具反担保单位名称信用有问题信贷证明发生情况项目名称有效期受益人余额备注号申请人名称评级号金额(包括抵、质押)评级日期放款额交通银行外汇信贷证明业务情况季报表年第季度分行(全辖) 单位:万美元编信贷证明信用序出具金额反担保单位名称信用有问题信贷证明发生情况项目名称有效期受益人余额备注号申请人名称评级号原币种折美元(包括抵、质押)评级日期放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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